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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校園無障礙環境基本理念

一、 校園無障礙環境之重要性

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的基本人權,提供殘障者最少限制的環境,已 成為世界各先進國家提升社會文明水準的重要指標。楊國賜(1992)指 出所謂「校園無障礙環境」,就是要排除現存於校園內對殘障學生形成障 礙的一切措施,使殘障學生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適才性的教育,

以充分發揮其潛能。

吳武典(1992)認為「校園無障礙環境」,應包括交通、建築、學習、

工作、社區等各方面,強調「可及性」(accessibility),包括「可達」、

「可進」、「可用」。在學習環境方面固然要做到「不以殘障為理由而拒絕 入學」,以達到「有教無類」的理念;另一方面,要排除校園內的各種有 形與無形的障礙,使殘障學生能夠像一般學生一樣享用各種教育資源,

進而受到「適性的教育」,以達到「因材施教」的目的。

「校園無障礙環境」就是企圖透過學校建築的改善、設備設施的充 實、教材教法的彈性調整、師生態度的改變等,以提供有利於身心障礙 學生就學的環境,使其潛能改變等,以提供有利於身心障礙學生就學的 環境,使其潛能得以充分發揮(張勝成,1993)。

許天威(1993)指出一般校舍建築藍圖都是為常態的學生設計,除非 有建築法令的規定,或者其他某種特別的關懷,肢障與盲、聾學生都將 遭遇行動上的阻礙。吳武典(1991)指出,學校建築係依多數普通學生之 需要與方便而設計,鮮少顧及殘障學生之狀況與需求,致殘障學生在使 用上有諸多不便,因之就肢體障礙學生而言,學校主要建築出入口過少、

階梯或門檻過多、無斜坡道、無電梯、未將教室安排於一樓、地面太滑、

無殘障者適用之廁所等,均是校園內出現率相當高,且對肢體障礙學生 造成不便的情況。

張正芬(1991)指出,障礙,一方面指的是障礙者本身的障礙,一 方面指的是環境的障礙。舉例來說,一位坐輪椅的身障者,上不了街,

不是因為他沒有行動能力,而是因為缺乏有升降設備的交通工具可搭 乘、缺乏斜坡道或電梯可供他進入建築物內;一個全盲者,不敢獨自外 出,不是因為他沒有勇氣,而是因為沒有可供辨識的點字指標或導盲磚、

也沒有可供協助他橫越馬路的有聲號誌……,這些環境障礙若能獲得改 善,坐輪椅者就可自由進出,而盲者亦能獨自上街。身心障礙學生本身 的障礙既然是一個無法改變的事實,我們就應該著手於校園環境的改 善,來減低殘障學生學習生活上的種種不便與困難。

為身障學生塑造一個無障礙環境,最主要的原動力在於人與人之間 的關懷,一個硬體設備齊全的無障礙校園,若失去關懷的暖流,是無法 使那些設備發揮任何功效的。真正的關懷是瞭解和接納,而不是憐憫。

父母若過度保護,會讓學生失去自己應具備的生活自我照顧的能力;老 師若為保護視障學生的安全而不讓他參加教室以外的各項活動,會使視 障學生失去許多學習的機會。若同學因為同情他,而爭著要攙他、拉他,

反易讓他跌得鼻青臉腫,憐憫並不能幫助他活下去,唯有他自己的生存 意志才能幫助他活下去,我們必需瞭解他活下去所需具備的能力,培養 他、訓練他、使他具備生存能力、使他能活得有尊嚴。因此,不論身障 學生的教育安置如何,他們都需要一個無障礙的校園環境。

田蒙潔(2003)指出「無障礙環境」並非身心障礙者所追求之福利,

而是身心障礙者得以公平就醫、就學、就業、就養,並藉以自立發展的 基礎。

二、 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設置之標準

由上表得知,學校校園應設置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 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 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無障礙設施。

三、 校園無障礙環境設置規範

依據無障礙設施設置標準,學校校園內設置之各項設施應符合以下 規範:

(一)室外通路

通路地面應平整、材質堅固防滑,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物室外 主要通路不同時,必須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 向。通路淨寬不得少於 130 公分,無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無遮 蓋 戶 外 通 路 應 考 慮 排 水 , 可 往 路 拱 兩 邊 排 水 , 洩 水 坡 度 為 1/100-2/100。通路 130 公分範圍內,應儘量不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 開口,如需設置,其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在主要行進之方向,開口不 得大於 1.3 公分。

在突出物之限制中,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地面起 60-200 公分之範圍,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 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二)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入口處,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者,

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

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不得小於 150 公分。

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 1/12;高低差小於 20 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高低差 20 公分以下 5 公分以下 3 公分以下 坡度 1/10 1/5 1/2

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舖面)、

堅固、防滑。坡道起點及終點,應設置長、寬各 150 公分以上之平台,

且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坡道每高差 75 公分,應設置長度至 少 150 公分之平台,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坡道方向變換處應設 置長寬各 150 公分以上之平台,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坡道因 轉彎角度不同其平台設置方式亦不同。

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之坡道,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不得小 於高度 5 公分之防護緣,兩側皆應設置符合規範規定之連續性扶手。

扶手與壁面距離應為 3-5 公分,直徑應為 2.8-4 公分,扶手需設置堅 固、無搖晃,且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坡道高於鄰近地面 75 公分 時,未臨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不得小於 110 公分之防護欄。

(三)避難層出入口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 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堅硬、防滑,不得 有高低差,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平台淨寬與 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 150 公分,淨深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且坡 度不得大於 1/50。

地面平順避免設置門檻,外門可考慮設置溝槽防水(蓋版開口在 主要行進方向之開口寬度應小於 1.3 公分),若設門檻時,應為 3 公 分以下,且門檻高度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者,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

(四)室內出入口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 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堅硬、防滑,

不得有高低差,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高低差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者,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

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離不 得小於 90 公分;另折疊門應以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之距 離不得小於 80 公分;不得使用旋轉門。若門扇或牆版為整片透 明玻璃,應於地面 120 公分至 150 公分處設置告知標示。

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 75-85 公分處,且採用容易操作之型 式,不得使用喇叭鎖。

(五)室內通路走廊

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走廊中如有開門,則去除 門扇開啟之空間後,其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高低差在 0.5 公 分至 3 公分者,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50,

如大於 1/50 應依規範規定設置坡道。

寬度小於 150 公分之走廊,每隔 10 公尺、通路走廊盡頭或 距盡頭 3.5 公尺以內,應有一 150 公分×150 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

室內通路走廊淨高不得小於 190 公分;兩邊之牆壁,由地面 起 60 公分至 190 公分以內,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六)樓梯

校園之樓梯形式,不得設置旋轉式及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 梯。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梯 入口應注意排水,避免行走表面積水,且落水口不得設置於樓梯動線 上。

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 190 公分部份應設防護設 施,如使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

樓梯往上轉折起始之梯級應退一階;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需為 16 公分以 下,級深﹙T﹚不得小於 26 公分,且 55 公分≦2 R + T≦65 公分。梯

級突沿的彎曲半徑不得大於 1.3 公分,且超出踏板的突沿應將突沿下 方作成斜面,該突出之斜面不得大於 2 公分。

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作防滑處理,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

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樓梯兩側應裝設扶手,單層扶手之上緣與地板面之距離應為 75 公 分,雙層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 65 公分及 85 公分。若用於小學,高度 則各降低 10 公分。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不得突出於走道上,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視需設置可 供視障者辨識之資訊或點字。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不得 小於 30 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唯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 設置警示設施。

扶手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 2.8-4 公分,其他 形狀者,外緣周邊長 9-13 公分。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不得 有突出或勾狀物。扶手應設置堅固,除廁所特別設計之活動扶手外,

皆需穩固不得搖晃,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扶 手若鄰近牆壁,應與壁面保留 3-5 公分之間隔。

(七)昇降設備

建築物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

建築物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