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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行動不便者的特性與需求

本章旨在探討國民中學校園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文獻,以建立本研究 之理論基礎。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為行動不便者的特性與需求;第二 節為校園無障礙環境基本理念;第三節為世界各國無障礙環境之發展沿 革;第四節為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行動不便者的特性與需求

為落實校園無障礙環境真正能達到「可及、可用、安全的」使用原 則,在探討無障礙校園環境應如何設置之前,我們必需深入了解各類行 動不便者的特性。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頒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對「行動 不便者」之定義為: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

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 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因此,本節將依以上各障礙者的特性,分述如下:

一、肢體障礙者 (一)定義

依衛生署 97 年 7 月 1 日修正之身心障礙等級定義,肢體障礙者係指 由於發育遲緩,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外傷或其他先天或後天 性骨骼肌肉系統之缺損或疾病而形成肢體障礙致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肢體障礙者依其受損重度,可分為上肢、下肢、脊柱及其他神經系 統等障礙,依其受損程度分為重度、中度及輕度三級。

(二) 生活上之困難

1.上肢障礙者

上肢障礙者在使用環境上較不需要輔走工具,生活上之主要障礙 為用手操作上的困難,田蒙潔(2006)指出他們無法使用需要細巧動 作之設施或設備,如無法使用旋轉式門把手及無法開關旋轉式水龍頭 等。

2.下肢障礙者

因缺乏行動能力,下肢障礙者將視其個人受傷及適應情形,選用 各種不同之輔走工具,如輪椅、拐杖、單拐、雙拐、手杖、金屬支撐 架、特殊鞋具等。

田蒙潔(2006)指出因輔走工具之形式不同,需要不同的站立或 迴轉空間,故在使用環境上,產生不少生活上之困難。如濕滑、有異 物、顛簸或不平順的地面易造成持拐者支撐不穩而跌倒;出入口狹窄 造成通行困難;樓梯過窄、梯級過高、踏面過淺或突出、未設扶手或 扶手過粗等皆造成無法安全使用樓梯;門過重、半截推或自動門開關 太快皆造成障礙;標示不明或動線設計不當,造成往來奔波,加重體 力負擔;使用衛浴設備困難及上下車困難,需要較大通行空間等等。

(三)設施需求 1.上肢障礙者

由於上肢活動範圍內之握力與操作精細動作受到限制,設施需求 上特別需要考慮水龍頭、門把、開關按鈕、插座位置、形狀、操作方 式及所需力量等須特別注意,避免使用旋轉式門把手如喇叭鎖及無把 桿式之水龍頭開關。

2.下肢障礙者

下肢障礙或平衡機能障礙者須儘量設置扶手,地面儘量避免高低 差,配合柺杖之使用,應注意地面之平整而避免凹凸或溝槽,通道之 寬度及轉彎空間須配合輔走工具之寬度。

3.輪椅使用者

輪椅之尺寸較人體大,行進所需空間較大,故通道、走廊、出入 口等寬度,須考慮通行所需之空間;輪椅行進之地面須無高低差,否 則需設置坡道或升降機,同時,在裝設相關設備時(如電燈開關等),

須考量輪椅使用者能操作使用之高度。

二、視覺障礙者

(一)定義

視覺障礙者依衛生署之定義,為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 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 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一般而言,大多數視障者並非完全看不見(田蒙潔,2006),約可大類分 為全盲及弱視兩類。依其視力受損程度,分為重、中及輕度三級。

(二)視障者行動特性

對於中重度視障者而言,行動上最困難的問題就是必須藉助其它的 感知器官來替代視覺功能,這必須經由一定的學習與訓練。目前應用最 廣且有效的方式為「定向行動」,規劃無障礙建築環境與設施時,必須了 解並配合定向行動之行動方式,否則不僅視障者無法使用,更會造成危 險。

「定向」係指視障者利用殘餘感官建立個人與環境中其他物體的相 互關係,並保持正確位置的能力,如利用各種路標與線索去判斷自己所 在的位置。

「行動」係指視障者在環境中運用輔具,如白杖,依循路標、線索 等改變身體的位置,安全、有效且迅速地從一地走動到另一地的能力。

(三)視障者行動方面問題

視障者依障礙程度不同,需使用不同形式之輔走工具,種類可分為 人導法、白手杖、導盲犬及各種電子感應輔走工具等,其中最便宜且最 普遍之基本輔走工具為白手杖,它可作為視障者手的延伸,可搜索地面 資訊或發現障礙物。

除接受定向行動訓練及使用輔走工具外,視障者在使用環境上仍面 臨許多障礙,需要規劃完善之無障礙環境配合,如引導設備字體過小,

將不利弱視閱讀;一般引導設備無法讓全盲者取得資訊;使用手杖者,

無法探索通道側面之突出物;空曠空間中,視障者無邊界線可依循,易 偏離方向;遇到未警示之危險高低差時,視障者往往來不及反應。此外,

對於暫時性之障礙物,如開啓的門、亂置的傢俱物品等,視障者皆無法 認識;面對複雜或紊亂的環境時,視障者更無法建立心理地圖,增加認 識和使用環境之困難。

(四)設施需求

視障者由於障礙程度不同,需求的設施也未完全一致。一般而言,

輕度者宜加強照明、採用對比顏色及將文字放大標示,以利辨識,如階 梯止滑條與階梯地面材料採用對比顏色;中重度者,需輔以聲音及觸覺 等裝置,如使用不同裝修材料,利用手觸、足觸等感覺;更可利用聲光 裝置、點字等確認位置,並利用緊急按鈴、廣播裝置等傳播資訊,以協 助視障礙者取得清楚的資訊。同時,在安全考量上,環境之規劃,更要 儘量減少通道地面之高低差、減少牆面之突出物。

熟悉的環境及定位對於視障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引導的設置方 式,包括引導的邊線、熟悉的氣味如種植有花香的植物或空曠處設置特 別之觸覺指示,皆可作為視障者之定位點,讓視障者更容易掌握方位。

三、聽覺障礙者

(一)定義

聽覺障礙者依衛生署之定義,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 缺損而言。一般來說,重度障礙者,聽力損失 90 dB 以上,聽不見喇叭、

火車聲等;中度障礙者,聽力損失 70-89 dB 以上,聽不見犬吠、電話鈴 聲;輕度:聽力損失 55-69 dB 以上,聽不見說話、吸塵器聲。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之公告標準,分別將障礙者分為重、中及輕度三 級。

(二)聽障者溝通之特性

每位聽障者之溝通能力會因其聽力受損狀況不同而呈現不同之差 異,目前台灣聽障者常用的溝通方式為手語、讀唇語或綜合手語、口語 和筆談併用之溝通法。一般所使用之輔具為佩戴助聽器、安裝電子耳等。

(三)生活上需求

聽障者在生活上需依賴視覺認識環境,未提供引導設備之環境,聽 障者較無法有效地認識和使用;因聽力障礙,無法透過聽覺警示方式察 覺危險,如火警警鈴,使遭遇意外或危險時求救困難,對於一般的溝通,

會因照明不足或視線被遮住而造成溝通困難,聽障者甚至無法辨識敲門 聲,故一般公共服務方式如語音叫號服務皆無法滿足聽障者之需求,在 無助聽系統或軟體協助溝通時(如手語翻譯服務),聽障者更無法參加會 議。

(四)設施需求

表 2-1-1 適合聽覺障礙者之設施設計重點(續) 醫療設備 1.培養手語醫療人員,以協助進行診斷、治療

等。

2.在候診室處配備電子顯示銀幕。

診斷、叫號

體育設施休 閒設施

1.在館內另行配備視覺方式的嚮導播放系統。

2.設置電子計分顯示螢幕。

3.比賽場內配備同步傳聲助聽器。

呼叫、體育 訊息、娛樂 交通設施公

1.用電子顯示屏進行緊急情況或平時的疏導工 作。2.車內配備用於報站等訊息的電子顯示銀 幕。

2.配備擴音電話和公用傳真機。

逃生、疏導

、視覺、傳 遞、擴音 資料來源:「無障礙建築設計手冊」p.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