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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零體罰的基本概念與相關法令之認知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校園零體罰的基本概念與相關法令之認知

本節將以體罰的意涵與分析、零體罰的意涵、與零體罰相關法令與校園 之相關配套措施,以釐清零體罰之相關概念

壹、 零體罰的意涵與分析 一、體罰的意涵

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是懲戒的方式之一,就其字義而言,係指一 種身體上的處罰。瑞典 1979 年將體罰明確界定為: 使用暴力造成身體上、精 神上的痛苦與傷害的強制性矯正行為。體罰是以暴力方式為之者,而其造成 的傷害不以 「身體上」的生理傷害為限,還包括「精神上」的心理傷害(吳 清山, 1996)。

目前引用較廣泛的是 Straus 提出的定義,他認為體罰是使用身體的力量 使兒童承受疼痛而不是受傷,目的是糾正或控制兒童的行為(Straus, 1994)。

體罰可被定義為權威人物為了教育的目的而實施的疼痛的、有意使兒童 承受身體上的懲罰(Cohen, 1984)。體罰是在總體上支持性的親子關係背景下,

較溫和地運用規範化的拍打(Baumrin, 2002)。

Bauer 等人(1990)將體罰界定為「使學生或小孩感受身體上的痛苦以做 為犯錯的懲罰—意即以生理的痛苦,而非以懲罰方式為界定基準」

謝文全(1999)將體罰定義為「用手、腳或器械打擊學生的身體,或其 他足以造成學生身體痛苦的處罰方式,來處罰學生。

邢泰釗(2004)認為體罰是「內容係直接以受懲戒人之身體為對象,亦 即以侵害身體之懲戒內容或予被懲戒者身體肉體上感到痛苦或極度疲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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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形力量為限。如長期間端坐或站立等亦是。」

秦夢群(2002)認為體罰指校方或教師對於學生加以懲戒,使之身體疼 痛或造成疲勞之行為。常見的體罰有罰站、罰抄書、罰公差、罰跑操場等。

其目的多藉由使學生身體疼痛或疲勞之手段,使其不敢再犯而改正行為。

教育部(2007)定義的體罰,係指教師於教學或教育過程中實施懲罰,

而該懲罰是採用讓學生身體疼痛或身體不舒服的方式來執行;其中除由教師 本身施加者外(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等),若基於懲罰之 目的,而由教師命學生自行為之者(如交互蹲跳),亦屬之。且於 2007 年 6 月 22 日擬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亦強調體罰的 定義為:「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 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 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對體罰的定義互異,但以林靜淑(1997)將體罰界定在學校及家庭中訓 誡兒童的範疇較為明確。以下就廣義與狹義兩方面來分析體罰的涵義:

(一)廣義方面

體罰係指教師施於學生使其身體上與精神上感到疲勞或痛苦的一種懲罰 方式。在此定義下,體罰方式包括「身體上直接處罰」、「身體的間接處罰」, 以及「精神上的處罰」三類:

1.身體上直接處罰:指施罰者直接施予受罰者身體上之懲處,如打手心、

打耳光、打臀部、捏嘴巴、敲頭、打腿部等。

2.身體的間接處罰:指施罰者間接施予受罰者身體上的懲處,包括維持特 定姿勢,如罰站、半蹲、罰跪、罰舉重物等;要求激烈運動,如罰跑步、伏 地挺身等;從事特定作業,如罰勞動服務。

3.精神上的處罰:指使用各種語言暴力、侮辱斥責所引起心理上的痛苦,

如辱罵。

(二)狹義方面

狹義的體罰通常係指教師直接施於學生使其身體感到疲勞或痛苦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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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方式。此定義下,體罰僅界定為身體上的懲罰。因此,狹義的體罰定義 係排除了精神上的懲罰,只包含身體上直接或間接之處罰(林靜淑,1997)。

因此,綜合上述學者所述,本研究認為體罰廣義來說對於學生,身體是 受到傷害,連帶心理亦會受影響,且身體上的痛楚很容易復原,但心理的傷 害卻很難復原且會對未來影響極大。

狹義的來說即是對於學生身體受到傷害。

因此對體罰之認定應採用較為廣義的定義,故將此定義為:「教師在教學 過程中,對於學生違規施行懲罰,此懲罰為對身體上、心理上之傷害」。

二、零體罰的世界潮流趨勢

零體罰(zero corporal punishment)在林天佑、吳清山(2005),定 義為:「零體罰係指嚴格禁止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體罰的理念或約定,

目的在創造一個溫馨、友善的優質校園,讓學生能快樂的學習與成長。為 提高教育專業的聲望,教師宜發揮其專業自律並由教育主管機關的積極監 督下,共同朝向『零體罰』的境界邁進,創造一個優質的友善校園。」

教育部(2013)網站法規內容顯示,在 2006 年 12 月 12 日,台灣正式立 法通過『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及 15 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學 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所 造成身心之侵害』。此即所謂『校園零體罰』條款。並於 2007 年訂定『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定體罰的內容。故鄧淑方(2007)對零體 罰下的定義為:「以教育部 2007 年公告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為主,排除體罰行為,即為零體罰。

在 1979 年,首先由位於北歐的瑞典率先立法通過,成為全球第一個 立法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在 1928 年,「教育法」中禁止「中學體罰」, 1957 年,尚未立法禁止家庭體罰時,便在刑法中廢除照護者體罰的抗辯 權,也就是教師、父母親,沒有權力對孩子動手,不過仍准許父母可輕 微的體罰。1958 年,瑞典禁止所有學校與機構體罰,保障孩子的權力,

直到 1966 年,親職法刪除「准許輕微體罰」的規定,家長不能對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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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手;因為受到 1975 年一名父親毆打小孩卻判無罪的影響。1979 年,

瑞典國會修法通過親職監護法,規定:「兒童有權利受照護、保護和妥善 撫育。兒童作為個人和其個體性,都應被尊重對待,不被體罰或遭受其 他任何羞辱對待。」從此,瑞典成為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

(「410 教改的省思」,2006)

現今全世界共有 33 個國家是全面制止體罰,但是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台灣為第 109 個國家立法禁止校園體罰;截至 2012 年 12 月,全世界已有 117 個國家立法禁止校園體罰(The Global Initiative to End All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2012)。在我國,其實零體罰早已是教育部多年來的既定政策。但是,

它頂多只是社會的共識或口號,卻並沒有成為教師們共同的習慣。歷經解嚴、

教育改革的過程,臺灣民主意識逐漸升高,且在各個民間團體的大力推動下,

零體罰的推動才有了實際的進行。

綜合上述,零體罰意涵即要教師以專業、正向積極之管教態度及方式管 教學生,不得以體罰之方式侵害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 格發展權,造成學生生理或心理上之傷害。

三、我國零體罰政策的發展沿革

我國零體罰的政策其實早在西元 1946 年已經開始有制定的政策開始,但 大多只是行政命令,真正入法明令禁止體罰還是在 2006 年教育基本法修正入 法(愛的教育網,2012),前後已歷經幾十年了,茲將我國零體罰政策入法的 發展歷程整理如表 2-1:

表 2-1

零體罰政策的發展沿革

時間 法規或相關內容

194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政府之前身)教育處電令:

「全省各中小學校,應即一律廢除體罰。」

1947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署法字第 39060 號令:「學校學生不 得施行體罰,兒童部十二足歲以下的兒童,勿庸參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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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法規或相關內容 方集會,並不得施行軍訓。」

1949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令:「嗣後如再發現各小學體罰學生情 事,各該校長及施行體罰之教員,均應受懲處。」

1951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令:「希轉飭所屬國民學校切實根絕有 礙兒童身體及心理健康之懲罰,嗣後如再發現國校教員 懲罰兒童害及身心情事,諸校校長應受連帶處分。」

1952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地方教育輔導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調查有無體罰學生情形。」

1968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令各省立中小學、補習學校嚴禁體 罰。

1970 考試院頒〈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體罰學生,影響其 身心健康者記過。

1978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各縣、市政府:「為禁止國民中小學 及私立小學、初中實施體罰一案,請轉知各校遵照。」

1982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各縣、市政府:「嗣後各國中教師聘 書,應將『不實施不當補習』及『不實施體罰』兩項,

列入聘約,以便應聘教師切實遵守,函請查照,並轉各 國中照辦。」

1986 台(75)國字第 31712 號函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禁 止體罰為本部一貫政策,各國民中小學均應切實遵行 2000 台(89)訓(一)字第 89100108 號函知各縣市政府教育

局,重申嚴禁學校及教師採用打罵等不當管教學生方 式,並確實本於權責督促所屬學校及教師落實教師輔導 表 2-1(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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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法規或相關內容 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

2001/1/ 台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校長會議,將「推動零體罰」列 入議程

2002/5 台北市教育局重申零體罰政策。

2004/10/12 教育部長杜正勝在立法院質詢時,再度重申教育部禁止 體罰的立場。

2004/12/17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首創全國先例,與兩百八十七位中小 學校長舉行「零體罰總動員」簽署大會,公開宣示打造 零體罰的教育環境,未來若有教師不當體罰學生,將被 記大過,只要被記兩次大過,教師將被免職。

2004/12/13 教育部規畫「推動零體罰運動」,內容除由教育部加強督 促縣市政府要求所屬學校,提供學生參與討論訂定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外,還將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研 習及座談,鼓勵各校提出有效輔導管教學生的具體作 法,提升教師輔導與管教的專業知能。

2005/2 教育局在全國局長會議中,要求各縣市比照台北市實施 零體罰政策,嚴正禁絕任何透過言語或肢體的傷害來達

2005/2 教育局在全國局長會議中,要求各縣市比照台北市實施 零體罰政策,嚴正禁絕任何透過言語或肢體的傷害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