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校長權力運用策略之意義及內涵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校長權力運用策略之意義及內涵相關研究

本節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紹權力的相關概念;第二部分為權力運用策略之 探討;第三部分為校長權力運用策略之相關研究。

壹、權力的相關概念

一、權力的定義與內涵

自有人類以來,就有「權力」的存在,所以幾個世紀以來,無論古今中外,權 力存在於人類的社會中。在中國講求權力在領導上的作用。在西洋社會中,權力的 定義,權力的英文為 power,這個字源自拉丁文 potestas和 potentia二字。前者 指一個人或一件事對其他人或其他事的影響力。而後者指在劇場中溝通與表演的能 力。Oxford英文字典中,認為「權力」是一種能達成某件事,或是影響其他人或事 物的能力﹙Wartenberg, 1990﹚。權力是一種影響力的發揮,權力的運作即是一群 人(或一個人)對其他人具有影響力的程度。因此在領導學上有許多學者對權力的 意義提出不同的闡述,茲臚列如下。權力即是領導者藉著職位所賦予, 或本身的能 力, 促使他人依其旨意遂行其事, 使他人能服從、支持或與之合作, 以達領導者 欲行的組織目標。茲對各學者對權力的意義整理歸納如下:

(一)權力存在於社會互動的情境中:權力的行使應至少包括權力的行使者與權力的 接受者,因此是存在於人際互動的社會情境中。例如Russell(1938)認為對人的權力 可分為三種形式,他說「個人可以受到下列影響:1.對他身體的直接的物質權力,

例如,被監禁或被殺;2.以獎賞和懲罰引誘,例如,雇用或不雇用;3.輿論的力量,

例如,極廣義的宣傳。」(靳建國譯,1989)。因此,權力可以定義為預期結果的產 物。例如,甲與乙雙方有相同的期望,當甲獲得所有預期的結果,而乙只獲得預期 的一部份,那麼可以說甲的權力大於乙,此外,如果甲可乙故意作用於乙,那麼甲 對乙有權力。

(二)權力是一種能力或潛在的能力:權力的運用是一種能力的表現,但並非都要實 際的展現,而可能是潛伏的,一個人可以有相當的權力,但卻不一定要使用它才能 影響別人。持此種觀點者有下列三位:1.Yukl(1994)「從對人的影響層面來解釋權 力,認為某作用者對一個(或一個以上)指定目標人物或組織的態度和行為產生潛 在的影響,包括對人與對事影響與控制」。2.Robbins(2002)認為,權力乃指A所 擁有能影響B之行為的能力,致使B從事A所期望的事,或可解釋為A影響B從事其原本 不願意做的事。這個定義包含了潛在性(potential)與依賴關係

(dependency)的兩個權力內涵。潛在性,權力是一種能力或潛能,不一定要施用 才能顯示其效果。依賴關係,權力的表現隱含在權力擁有者與被影響者的相互依賴 關係。權力的大小,取決於互賴的大小,B依賴A愈大,A對B的權力就愈大。3.謝文 全(2003)認為權力就是使別人接受控制或影響的力量。不管接受者是否願意,只 要接受了控制或影響,施為者就擁有權力。

(三)權力運用的目的在於達成目標:在定義中『所想要的結果』,就是權力擁有者 目標的達成。這些目標可能包括個人及組織的目標,可能目標的達成可使其擁有愉 悅的感覺,有助個人的自我實現;組織目標的達成則可使組織存續與發展。持此種 觀點專家有下列幾位:1.Weber(1971)認為權力是在其社會關係中,足以令他人服 從其意志的力量,強調社會關係與官僚職位的建立。2. Etzioni( 1975) 認為權力是 指某一個人影響其他個人的一種能力。亦即某行動者「誘導或影響」另一行動者去

「實行他的指令(diectives)或任何其他支持的規範」的能力。

(四)權力的接受者有選擇與判斷的能力:權力的行使是人際間的互動歷程,權力的 流動並非單方面的,權力接受者對其本身的行為仍有選擇與判斷的能力,亦即,接 受者對擁有者的權力行使有時會有抵制行為發生。如Silver(1983)認為權力並不

擁有權力的多寡取決於接受者所給予的認定, 具體而言, 只有當受權力影響的人 願意聽從權力使用指令行事, 權力使用者的權力才會對這些人的行為發生影響, 才 有實質的權利存在。反之, 無影響力則無權力可言。

綜合上述國內外學者之觀點,我們從上述列舉的有關權力的定義中可發現,權 力存在於兩方間,其中一方因具有某種能力,而對另一方產生影響。並可發現一些 共通的說法是,權力即是促使他人願意依其旨意行事,以達成組織目標的力量,而 這個力量的來源包括,職務性權力與個人性權力,它存在於各種關係中、權力關係 是可意識察覺的,卻非主觀可決定的、有權力就有抵抗。權力泛指能驅使某人去做 某事的力量,明確地說,在互賴互惠的關係下,個體運用自我潛能的發揮,藉以遂 行意志,且透過資源的控制與分配,達成其目標。因此,權力包含下列內涵: (1) 權力存在於社會互動的情境中; (2)權力是一種能力或潛在的能力; (3)權力運用的 目的在於達成目標; (4)權力的接受者有選擇與判斷的能力。

二、權力來源與權力基礎

對於權力來源與權力基礎,根據Robbins(1992)的看法,「權力來源」係指權力 的擁有者從何處取得擁有權力;「權力基礎」係指權力擁有者因控制了一些事務,

使其能操縱別人的行為;前者是其根本,後者是運用的方法,從權力來源形成的權 力類型歸納出權力的基礎,作為權力使用者行使權力基本的因素。

(一) 權力來源

Weber(1947)從領導者與跟隨者的關係,將權力來源分為三種:(1)傳統式權 威(traditional authority):權力是來自人們對傳統制度或文化的信仰,這種權 力不是靠個人的努力或才能,是靠繼承得來的,而權力的內容則是根據習慣確定的。

例如,世襲的帝王或封建諸侯子嗣,可以享有某種號令及指揮他人的權力,主要基 於帝位傳承的傳統規制,故其權威是至高無上的。(2)超人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權力是來自本身特殊人格對人們的吸引力。他人順從或願意接受指引,

是因為個人具有天賦、超人特質或能力,所以對他們的權力是絕對服從。(3)法理權

威(rational-legal authority):權力是因法律賦予個人或職位而擁有,使人們 願意順從或追隨。成員的服從不是服從其個人,而是服從其法定權力,法令具有至 高無上的權威。

Yukl(1994)認為權力的來源區分成三部份:(1)職位權:包括合法權、資源及 獎賞的控制權、控制懲罰及資訊的權力、控制組織內外環境的生態。(2)個人權:具 有執行任務的專門知識技能,包括專家權、友誼與忠誠、說服與魅力及神才的特質。

(3)政治權:包含控制決策的過程、聯盟、進行拉攏及選舉權。

Randoph(1985)及Owens 認為典型上最被接受的五個權力來源是(林明地等 譯,2000):(1)獎賞的權力(Reward power):指可促使他人服從權力掌握者的意願 的權力。(2)強制的權力(coercive power):指領導者可以獎懲(Punishment)部屬 的權。(3)專家的權力(expert power)由個人專業知識或特殊能力、技能而產生的 權力。(4)合法的權力(ligitimate power):指組織所賦與領導者的權力。(5)參照 的權力(referent ower):指權力擁有者因個人魅力或觀念與信念為他人所激賞,

所產生的影響力。

蔡明宏(1985)研究組織權力的來源,分別是:(1)和高層主管直接的關係,當 然對於個人的權力有正面的貢獻,主管圈有形成同質團體的傾向,因此在現實環境 中,「默契」、「圈內人的感覺」是邁向高階主管的關鍵;(2)權力源來自於社會交 換理論,因此個人權力的大小和其對他人依賴的程度成反比,越依賴別人,個人的 權力就越小,此種依賴除了實際的資源依賴外,也包括人際間的依賴;(3)控制了組 織中賞罰的行使,自然也就擁有權力。領導者以控制績效指標的方式獲得權力,個 人會爭取有利於自己的績效評量指標,或促成不力他人的績效評量標準,同樣的,

部屬對上司最大的懲罰就是在適當的時機證明上司的無能;(4)組織的運作過程中需 要不斷的進行決策,而決策的有效性及合理性需要靠正確的訊息以資判斷,因此掌 握訊息自然對個人的權力有所增進。

洪裕欽(1994)分析權力的來源(1)正式的權力是建立在組織或團體中一些特定 職位有關的特權、義務與責任。包含法定的權力、物質與精神的獎賞控制權、懲罰

生力量之強,範圍之廣,影響之深,遠甚於法令所規定或職位所賦予。包含個人專 門的知能、特質的魅力、情感的權力、價值觀、經驗的累積、儀容、口才、聲望及 個人的財富等。(3)政治活動的權力是一種在參與活動的歷程中,領導者或組織成員,

為增強自己或組織中權力來源的維持與爭取,所作的努力。包含決策制定過程的控 制、人際的網絡(資訊的聯結、供應的聯結、支援的聯結)。

何姿瑩(2007) 研究織權力的來源歸納如下:1. 來自傳統:從傳統的慣例、規範 或體制所獲得的權力,雖然深植於社會文化當中,但是在現代化國家中已逐漸式微,

如:(1)宗教信仰;(2)風俗習慣;(3)皇室世襲等。2. 來自法令規章:法令 規章是取得權力的標準依據,法律所規定的權力最容易取得,如:(1)職務地位:

(2)控制酬賞;(3)控制懲罰;(4)控制訊息等。3. 來自個人特質:個人權力 並非一朝一夕可得,其效果之強、範圍之廣、影響之深往往更甚於組織所賦予的權 力,如:(1)專業性與技性知能;(2)人格特質;(3)社交手腕;(4)口才儀 態;(5)經驗資歷;(6)名譽尊嚴等。4. 來自組織活動歷程:在參與組織活動的 歷程中,為維持或增加個人的權力所做的努力,如:(1)決策過程的控制;(2)

人際網絡的運用;(3)認知、態度、行為的覺醒或啟蒙等。

綜上所述,雖然對於國內外學者對於權力來源的看法各有不同面向,茲綜合各 家觀點,整理如下:

1. 自法定的權力:權力的取得是法律訂定賦予的,此權力有明文規定,如:(1) 獎懲的控制權;(2)資訊的控制權;(3)職務的指派權 。

1. 自法定的權力:權力的取得是法律訂定賦予的,此權力有明文規定,如:(1) 獎懲的控制權;(2)資訊的控制權;(3)職務的指派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