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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推動研發聯盟之政策、規範分析及其發展之現況

第三章 各國推動研發聯盟之政策、規範分析及發展現況-以美國、歐盟及

第二節 歐盟推動研發聯盟之政策、規範分析及其發展之現況

第一項 歐盟發展研發聯盟之起源

1957 年的羅馬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或稱為歐洲共同體條約106,簡稱為「EEC」條約)

建立之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y, EC)107,其係區域性經濟 合作之典範,但其並非國家,亦不是一般的國際組織,而是一個超

(European Economic Area Agreement)及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簡稱EU條約,即俗稱之馬斯垂克條約109),使歐洲共 同體組織更為擴大,即在歐洲共同體之基礎上建立「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EU)110。由此可知,歐洲共同體(簡稱為「歐體」)

106 歐洲共同體原稱為「歐洲經濟共同體」,但在 1993 年 11 月 1 日「馬斯垂克」(Maastricht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又稱為「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生效後,依該條約地 G(1)條之規定,原「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內所有「歐洲經濟共同體」一詞,一律修改為「歐 洲共同體」,而刪除「經濟」兩字,而建立「歐洲共同體」之基礎條約亦修改為「歐洲共同體條 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107 歐洲共同體在羅馬條約之指引下,透過立法、行政與司法,實施下列主要政策:(一)排除 會員國間之貿易障礙;(二)對外採用相同的關稅與商業政策,並平等課徵國內稅;(三)廢除 會員國間人民、勞務與資金流通之障礙;(四)採行共同之農業、漁業與交通政策;(五)建立 公平交易制度;(六)調和會員國的國內法律;(七)推行歐洲標準化。

其實歐洲共同體是三個共同體的合成,包括:「歐洲煤鋼共同體」(E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及歐洲經濟共同體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邱晃泉、張炳煌合著,歐洲共同體解讀,月旦出版社,1993 年,第 11-12 頁參照。

是歐洲聯盟(簡稱為「歐盟」)之前身。

1920 年代至 1930 年代間,英國鑑於其產業競爭力有落後德國之 趨勢,而推動成立以特定產業為支持標的之共同研發機構:研究協 會(research association),因此產業研發之集體性日趨明顯。此 後,此種共同研發之模式不斷地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被複製,而日本 更透過廣設研究組合之方式,致力於從事技術移轉和追趕其與當時 先進國家間之技術差距。而將此種共同研發具體化並推向高潮的動 力係日本自 1980 年代以來所推動之一系列產官研究組合計畫。此 後,歐洲聯盟之前身歐洲共同體及其會員國,一方面效法日本,一 方面為扭轉歐洲頹廢不振之國際競爭力,陸續成立許多共同研發計 畫。而同樣之趨勢也在美國日益成型。111 因此,在此波改革科技政 策與推動共同研發之風潮中,歐盟自其前身歐體於 1957 年成立以 來,即致力於推動會員國之間的共同研發,此正吻合其為國際經濟 合作組織之本質。

第二項 歐盟推動研發聯盟之政策及規範分析

第一目 歐盟推動研發聯盟之機制

一、歐洲研究園區(European Research Area)計畫

歐盟會員國為克服其於研究領域的結構性弱點所造成之競爭障 礙112,歐盟執委會在 2000 年 3 月舉辦歐盟里斯本高峰會議(Lisbon Summit)中,曾宣示歐盟應致力達成歐洲研究園區(European Research Area,簡稱:ERA)計畫,以創造一嶄新的動態推動模式;

亦即建立歐盟會員國政府與民間之共識,以努力促進歐盟境內的合 作環境與風氣,俾便達成資源整合之目標,並建議歐盟應重新思考 規劃未來之重點研究方向、研究策略與計畫之實質內容。而ERA的另 一重點為對新創企業與中小企業創新的支援。就研發而言,主要透

111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九十年度科專研究報告,國內外合作研發機制之研析,第 2 頁。

http://stlc.iii.org.tw/stlc_c.htm 。

112 根據RTD Info, December 2000 之統計資料顯示,1999 年美國在科技研究領域之投資金額比 整個歐洲地區國家還多出 700 億歐元;且歐洲全體研究經費僅佔其GDP之 1.8%,遠落後於美國 的 2.7%及日本的 3.1%。引自楊婉苓,合作研發政策及競爭法制初探-以歐盟為例,科技法律透 析,2002 年 1 月,第 30 頁。

過國家或區域性技術研究中心之共同研究以滿足中小企業的技術需 求。研發人員、創業者與相關機制,如金融機構、大學衍生公司與 科技型育成中心的網絡連結也是政策著力點。再者加強對技術與經 濟情報(intelligence)活動的支援也是歐盟中小企業創新政策的重 要環節。此外,ERA計畫對於研究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人 力資源、及科學、社會與公民間的串連互動等方面也有整合性的規 劃。

經過里斯本高峰會議的宣示與推動,更確認了新的歐盟科技發展 研究政策之目標在於:有效地緊密整合各國科技研發政策與誘因,

以鼓勵跨國共同研發,達成發揮歐洲科技潛力之整合效果。歐盟執 委會參考各期架構計畫執行後之評估,並參酌各界專家建議,提出 歐盟科技新政策建議書,其中包括下列三項主要原則:

(一)應集中資源專注致力於可為歐洲創造高附加價值之領域。

(二)應利用各種整合機制與網路,促進歐盟主要會員國間之產官 學共同研發活動。

(三)應將資源集中,以實施長期性且更有效率之大型研發計畫。

在該建議書中特別強調,歐盟第六期研發架構計畫(the

2002-2006 Sixth Framework Programme for Community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nd Demonstration;簡稱為RTD FP6)

是達成前述目標之最重要機制之一。由此可知,歐盟研發架構計畫 在共同研發體系上係扮演政策領導之地位。113

二、歐盟研發架構計畫(EU RTD Framework Program)

歐盟研發架構計畫不僅在實質上成為資助歐盟會員國研發活動 之主要機制,且由於其法律上之地位,係源自於共同體條約第 130f 條(現行第 163 條)以下之相關規定,相當於憲法層次之法規114,因 此歐盟研發架構計畫堪稱為歐盟執委會促進及從事研發活動時最主 要之法制基礎。為貫徹歐洲共同體條約第 130f(現行第 163 條)115

113 楊婉苓,合作研發政策及競爭法制初探-以歐盟為例,科技法律透析,2002 年 1 月,第 31 頁。

114 歐洲共同體條約亦屬於共同體之憲法,參照邱晃泉、張炳煌合著,前揭註 107 書,第 36-37 頁。

115 歐洲共同體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之全文參閱

下之規定,歐盟自 1984 年起推行第一期研發架構計畫(1984-1987), 使得歐盟研發活動首次整合在單一結構之架構之下;第二期研發架 構計畫(1987-1991),目的在於發展具有前瞻性之科技,例如資訊 科技及電子產業領域(ESPRIT:the European Strategic Programme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即歐洲資訊科技研究發展策略計畫),材料科學領域(EURAM:

European Research in Advanced Materials,即歐洲先進材料研究 計畫)及產業技術領域(BRITE:Basic Research in Industrial Technology for Europe,即歐洲產業技術基礎研究計畫)等著名之 大型研究計畫;第三期研發架構計畫(1991-1994),主要集中於與 研發成果之運用及擴散相關之活動、生命科學、生物科技以及促進 研發人員之培訓及流通等議題;第四期研發架構計畫(1994-1998),

大抵追隨前幾期計畫,但包含一些新的計畫,如社會經濟學方面之 研究計畫研發架構計畫;第五期研發架構計畫(1998-2002),與前 幾期主要不同在於係首次配合共同體條約以達成共同體科技發展為 目的;第六期研發架構計畫(2002-2006),此計畫之目標係在於「締 造歐洲成為全球最成功且最富競爭力之知識經濟體」。由於歐盟所進 行之研發活動之典型為橫跨產學研之共同研發計畫,且以第五期研 發架構計畫及第六期研發架構計畫最具代表性,故本論文以下將僅 擇要介紹第五期研發架構計畫及第六期研發架構計畫,並針對其中 與共同研發相關部分加以介紹。116

(一)第五期研發架構計畫(the Fifth Framework Programme for Community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nd

http://www.ecb.int/ecb/legal/pdf/treaty_eu_en.pdf,2004/10/27 visited。其中與共同研發相關之條文 如下:

Demonstration;簡稱為RTD FP5)117

本期研發架構計畫係首次配合共同體條約第 130f(現行 163 條),以達成加強歐洲產業之科技基礎為目的所訂定之四大活動項目

118,而定出七大分項計畫,其中可分為:1.四項主題性(thematic)

計畫,以配合共同體條約之活動項目a.:科技研究計畫目標;2.另 三類則為水平式(horizontal)計畫,以配合另三項活動,亦即,

活動項目b.:國際活動;活動項目c.:研發成果擴散及運用;及活 動項目d.:研發人員之培訓及流動等。茲就前述七大項計畫之主題 簡述如下:

1.主題性計畫(係配合活動項目 a.:科技研究計畫目標,其各項計 畫如下):

(1)計畫一:生活品質與生態資源管理。

(2)計畫二:建立以使用者需要(user-friendly)為中心之資訊 社會體系。

(3)計畫三:競爭性及永續性之成長。

(4)計畫四:資源、環境與永續發展。

2.水平式計畫,係配合其他三項活動項目,各計畫如下:

(1)計畫五:確立共同體研究在國際上之角色(係配合活動項目 b.:

國際合作)。

(2)計畫六:促進創新與鼓勵中小企業參與(係配合活動項目 c.:

研發成果與擴散)。

(3)計畫七:改善人類潛能及社會經濟知識基礎(係配合活動項目 d.:研發人員之培訓與活動)。

(二)第六期研發架構計畫(the Sixth Framework Programme for Community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nd

Demonstration;簡稱為RTD FP6)119

本期研發架構計畫,是達成前述整合歐洲研發資源之「歐洲研究 園區」目標之重要機制之一。為呼應歐洲研究園區提案中所陳「歐

117 http://www.cordis.lu/fp5/src/ec-en.htm,2004/10/27 visited。

118 參照前揭註 115 歐洲共同體條約Art.130g(現行Art.164)之條文。

119 http://europa.eu.int/comm/research/fp6/index_en.html, 2004/10/27visited 。

洲之大學與業界之研究主要受到下列因素阻礙,即研究計畫之質量 通常未達全球性之競爭規模、研究工作半途而廢及歐洲仍無法提出 有效誘因吸引優秀科學家回流」,因此 RTD FP6 針對前述因素提出因 應,即經費將集中挹注在歐洲區域經濟具有高度附加價值之特定計 畫領域,促進研究團隊間之工作形成較緊密之互動網路,加強研究 人員之流動並提供誘因,以促使歐洲成為全球之研究重鎮。

洲之大學與業界之研究主要受到下列因素阻礙,即研究計畫之質量 通常未達全球性之競爭規模、研究工作半途而廢及歐洲仍無法提出 有效誘因吸引優秀科學家回流」,因此 RTD FP6 針對前述因素提出因 應,即經費將集中挹注在歐洲區域經濟具有高度附加價值之特定計 畫領域,促進研究團隊間之工作形成較緊密之互動網路,加強研究 人員之流動並提供誘因,以促使歐洲成為全球之研究重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