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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隨著科技的創新與資訊的發達,企業之經營亦由區域性邁向全球 性之經營,而企業以更活絡之競爭模式打破過去傳統之競爭習慣,

蓋過去以單打獨鬥之方式由企業自行開發技術並自行製造銷售產品 之經營模式,已不足以應付全球化之競爭環境,尤其科技研發所需 之資金相當龐大,企業所面對之競爭又特別激烈且快速,更有賴企 業間之彼此合作,在競爭關係中重新塑造合作關係,在合作中容許 競爭之可能。競爭且合作(Competition through Cooperation)之 關係形成,即意味著後競爭時代已經來臨。後競爭時代之形成,與 跨國企業組織網形成,而使大型企業集團壟斷利益造成多數企業之 競爭壓力有關;其次智慧加值型產業(如軟體、網路)之誕生,伴 隨e產業世代來臨,全球進入知識有價之世紀,亦即進入了知識經濟 時代;而地球村全球一體之觀念,已打破形式上之疆界,各國已逐 漸放棄建構經濟保護壁壘,如:鬆綁法令、民營化現象等,均有助 於國際競爭之開放趨勢。與其競爭不如合作,以團體戰之方式化解 台灣產業之弱點,方能創造優勢,以面對國際廠商所掌握之關鍵技 術及其組織化全球行銷體系,以加速台灣邁向科技島之目標1

後競爭時代的來臨,已帶來產業觀念的革命性突破,在後競爭時 代的策略聯盟關係中,除了大型企業間的國際組織網外,也刺激了 中小企業團結一致創造經濟規模等綜效,特別是滿足消費者多元需 求之異業合作,開拓了跨產業別、多元合作之可能性。且後競爭時 代的策略聯盟關係中,激烈之競爭促成供應鏈(value chain)中各 行業之供需者走向統合之路;與潛在競爭對手合作創造雙贏是策略 聯盟關係中之共識,且為追隨產業與技術的急速變化,快而有效因 應等基本面之要求,將迫使產業識時務地周旋在競爭與合作關係的

1 呂瑋卿,後競爭時代策略聯盟法律問題初探,科技法律透析,2000 年 2 月,第 1-2 頁。

http://stlc.iii.org.tw/stlc_c.htm ,2005/6/2 visited。

各種組合型態之中2

在面對國際大廠掌握關鍵技術及其組織化之全球化行銷體系,我 國產業多屬中小企業,以其單打獨鬥之經營模式實不足以應付此等 國際情勢,因此我國企業對研發聯盟之需求極為迫切。有鑑於整合 群體力量共同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已為企業科技研發之趨勢,經 濟部技術處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宣布實施「整合性業界開發產業技術 計畫先期研究補助要點」,由政府補助經費方式開始正式協助業界 成立研發聯盟3

惟研發聯盟卻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議題。研發聯盟所 形成之成員間合作關係,並不以限制成員間之競爭為其主要目的,

在大多數之研發聯盟關係中,係以增進效率、提昇競爭力及產業創 新等經濟利益為其合作目的而從事「共同研發」,而成員之間仍存在 競爭之可能,因此,研發聯盟並不適當即當然認定其屬聯合行為而 加以禁止,相同地,研發聯盟亦不當然完全具有促進經濟利益之效 果,若貿然將研發聯盟全面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亦不適當。然而,

依據現行之法令,公平交易法目前針對聯合行為係採取「原則禁止,

例外許可」之執法原則,對於在創新市場進行研發聯盟此等有助於 經濟利益之聯合行為,由於缺乏明確之准駁標準,且在政府管理原 則及機制不明確之下,研發聯盟若貿然申請許可卻被駁回,反生企 業之困擾,因此造成空有此法而運用者少之情形,對於政府挑戰 2008 研發聯盟政策之推動亦缺乏有力之法令之支持。且我國並未如歐盟 及美國之法制建立明確之安全門檻(如:事業之市場占有率),在欠 缺具體化之明確標準或依據可供遵循之情形下,事業根本無從預為 判斷所為之合作行為是否落入聯合行為之管制範圍,最終仍取決於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個案認定。

當今我國政府(經濟部)正積極推動研發聯盟之政策,然而其卻 仍採取應由參與之事業自行判斷其合作行為是否涉及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聯合行為之態度,又在目前欠缺如前所述之明確判斷依據之情

2 吳青松,策略聯盟之國際發展趨勢,經濟情勢及評論季刊,第二卷第三期,1996 年 11 月,

http://www.moea.gov.tw/~ecobook/season/sa612.htm ,2005/ 4/20visited。

3 曾建榮,訪經濟部技術處黃重球處長 談台灣企業創造新競爭優勢的關鍵-研發聯盟,經濟部 技術處-技術尖兵雜誌,第 89 期,2002 年 5 月號。經濟部技術處技術尖兵網站-

http://www.st-pioneer.org.tw/ ,2005/4/20 visited。

況下,且在我國目前採取事前許可之高度管制下,研發聯盟之參與 事業一方面配合政府推動研發聯盟以提昇國際競爭力之產業政策,

一方面卻又蒙受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之風險,此種矛盾現象,

自政府(民國九十年起)大力推動研發聯盟政策以來,迄今依然存 在。因此,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目的,將從實務面角度出發,探討 我國政府推動研發聯盟政策所涉及之聯合行為議題,並擬從推動研 發聯盟之先趨各國(如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國)對於研發聯盟之實 務運作及規範,尋求我國政府推動研發聯盟在競爭法管制上之借 鏡,而予以研發聯盟適當之管制,以使研發聯盟之推動不僅能創造 競爭優勢並同時能兼顧競爭秩序之維護。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論文將以「研發聯盟」作為研究之主要客體,以研究「共同研 發」涉及競爭法關於聯合行為之議題,並以探討我國政府推動研發 聯盟所涉及聯合行為之管制作為本論文研究之目標。將蒐集關於「共 同研發」及「研發聯盟」之相關文獻,並蒐集國外推動研發聯盟之 先趨國家(如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國)之實務運作及其相關競爭法規 範資料以進行架構體系之分析,併論述我國公平交易法對研發聯盟 之規範及我國政府推動研發聯盟之政策及實務運作,並進一步就目 前我國公平交易法對研發聯盟涉及聯合行為之規範進行分析,最後 再以比較法之觀點,提出我國對研發聯盟管制革新之建議。本論文 相關之研究方法概述如下:

一、 文獻蒐集

蒐集本論文研究主題有關之國內外文獻、法規資料、實務運作資 料及官方文件等,包括紙本資料及透過網際網路所蒐集之國內外資 料。

二、 架構體系分析

就所蒐集之國內外文獻、法規資料、實務運作資料及官方文件 等,建立其架構體系。以介紹性文獻為始,進而就所蒐集之國內外 資料,按國別分別以其推動研發聯盟之政策面、法規範面及其實務 運作面進行歸納與分析。

三、 比較分析

以比較法觀點就美國、歐盟及日本等科技先進國家其推動研發聯 盟之實務運作及其就研發聯盟所訂定之相關競爭法規範,提出我國 對研發聯盟管制革新之建議,以作為我國政府推動研發聯盟之借鏡。

四、 實證研究

本論文最後將輔以實證訪問研究,以了解目前我國參與研發聯盟 之業界就當前我國競爭法對「研發聯盟」所為之管制所遭遇之實際 困難,及其對於我國競爭政策之建議,以作為本論文提出管制革新 建議之參考,俾使本論文所提出之建議更切合「研發聯盟」實務運 作面之需求。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一共分為六個章節,茲概述如下:

第一章係闡述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 法,藉以建立本論文之架構與目標。

第二章係闡述共同研發與研發聯盟之意義與類型等。首先介紹何 謂共同研發,從闡述共同研發之意義、共同研發之標的、共同研發 之性質及共同研發之類型,以建立對共同研發之認識,並切入本論 文所訂之「共同研發與聯合行為之研究」之主題。

進而介紹何謂研發聯盟,首先說明「研發聯盟」、「共同研發」及

「策略聯盟」三者間之關係,併確定「研發聯盟」為本論文主要之 研究客體,另再歸納、整理並分析「研發聯盟」之定義、分類及其

特徵,以瞭解「研發聯盟」之實質內涵,並歸納出「研發聯盟」在 競爭法上之特徵,以作為本論文論述之基礎架構。

第三章係闡述推動研發聯盟之先趨國家美國、歐盟及日本各國推 動研發聯盟之政策、規範分析及其發展之現況,按國別分別以其推 動研發聯盟之政策面、法規範面及其實務運作面進行歸納與分析。

由於研發聯盟所為之合作行為,最有可能涉及卡特爾(即聯合行為)

之議題,按國外競爭法之趨勢,美國、歐盟及日本等推動研發聯盟 之先趨國家,皆已訂定相關規範,而此部份本論文主要係試圖從他 國推動研發聯盟之經驗中,尋求其政策面與法規範面相互配合之下 所產生之管制模式,以供我國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其執行時之參考。

第四章係闡述我國政府推動研發聯盟之政策及其發展現況,併闡 述我國公平交易法對研發聯盟之規範。主要係論述我國政府推動研 發聯盟之政策及實務運作,再論述我國公平交易法對研發聯盟之規 範,以與第三章所列各國從政策面、法規範面及其實務運作面為相 互之對照,並進一步就目前我國公平交易法對研發聯盟涉及聯合行 為之規範進行分析。

第五章提出我國對研發聯盟管制革新之建議,以作為本論文之結 論。先闡述目前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於研發聯盟涉及聯合行為之管制

第五章提出我國對研發聯盟管制革新之建議,以作為本論文之結 論。先闡述目前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於研發聯盟涉及聯合行為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