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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與《穩定暨成長公約》第一次改

第三章 《穩定暨成長公約》第一次改革

第三節 歐盟與《穩定暨成長公約》第一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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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利益,無論執政黨是偏右抑或偏左,解決法國的經濟與失業問題是優先考 量。

第三節 歐盟與《穩定暨成長公約》第一次改革

《穩定暨成長公約》第一次改革中歐盟執委會與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是超 國家利益與國家利益衝突的關鍵,執委會代表維護歐元匯率穩定的超國家政治與 經濟利益、經濟和財政部長事會代表歐元區成員國的政治與經濟利益,藉由分析 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與執委會在第一次改革過程中與歐元區成員國間的政治、

經濟利益衝突與妥協將能更了解《穩定暨成長公約》所內涵的歐洲整合意義。此 外分析 2005 年後曾被執委會因財政赤字警告的歐元區成員國財政赤字、政府債 務表現將可更了解第一次改革最後的成效,是否如預期地增加歐元區成員國經濟 成長動能。

執委會除了承擔歐盟的行政任務外,執委會也是歐盟條約的監護人,監督各 成員國對歐盟法律的履行,而且在必要時可以在歐洲法院對成員國提起控告,因 此當 2003 年德、法達到《穩定暨成長公約》制裁標準,卻未依《穩定暨成長公 約》的規定遭受制裁時,執委會是第一時間處理善後的機構,執委會必須要維護 其它歐元區成員國的經濟利益。

執委會共有 28 位委員,其中一人為主席,28 位委員分別來自於歐盟 28 個 會員國,但是委員並不代表國家而是必須以超然的態度代表歐盟的共同利益。執 委會決策方式採取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同意票必須要達到 15 票該案才算通過。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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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穩定暨成長公約》是否確實落實,或是歐元區成員國接近違約風險 時予以警告,以防止歐元區成員國發生違約或進入制裁程序,皆是執委會對《穩 定暨成長公約》的責任。執委會為了維護所有歐元區成員國的經濟利益,當有歐 元區成員國達到制裁程序的標準時,執委會應該以超然獨立立場,謹守維護其它 歐元區成員國對歐元匯率穩定的經濟利益而建議制裁該國。

34 “Commission Decision of 24 February 2010 amending its Rules of Procedur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http://eur-lex.europa.eu/legal-

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0.055.01.0060.01.ENG, accessed October 9, 2016.

壹、歐盟執委會與德、法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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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執委會並無決定制裁違約國的決定權,制裁違約國的決定權屬於經濟和 財政部長理事會。若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多數決未通過或是不作出任何決定,

執委會除了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外別無他法,因此造成執委會維護其它歐元區成 員國家共同利益的困難。2003 年德、法未受制裁事件即是執委會只有制裁建議 權而無制裁決定權弊病的最好範例。執委會受制德、法在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 的優勢票數,無法維護其它歐元區成員國家的經濟利益,即使執委會之後向歐洲 法院提起訴訟也於事無補。

2003 年德、法未得到《穩定暨成長公約》規定應有的制裁,其它不服氣的 歐元區成員國將目光轉移到執委會的行動,觀察執委會是否因德、法是歐元區成 員國中的經濟與政治大國而退讓。德、法未受制裁,其它不服氣的歐元區成員國 認為執委會有責任為努力遵守《穩定暨成長公約》規範的歐元區成員國討回公道,

例如荷蘭財政部長便曾公開表示若執委會不對德、法進行應有的制裁,則荷蘭將 會向歐洲法院控訴執委會失職。35

執委會為了維護尊嚴於 2004 年向歐洲法院提告時,強調執委會對《穩定暨 成長公約》的責任義不容辭,採用歐元的所有國家對《穩定暨成長公約》的義務 必須要遵守,因此執委會要求歐洲法院能夠對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破壞《穩定 暨成長公約》規範,以及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對《穩定暨成長公約》未盡應盡 義務的作法做出判決。

歐洲法院於 2004 年 7 月 13 日判決有利執委會,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無權 改變執委會建議制裁德、法的做法。但是歐洲法院強調執委會的建議,經濟和財 政部長理事會沒有義務同意,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有權能夠做出不接受或是

「不作決定」的決定,不過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無權變更執委會的建議作法。

雖然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否決執委會建議的作法是符合其權限,但是經濟和財 政部長理事會決議延期德、法改善財政赤字的結論,卻改變了執委會的建議而超 出權限,因此歐洲法院判決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延長德、法改善財政赤字的決 定無效。36

德、法 2003 年未受制裁的事件讓執委會成為「大國」與「小國」間的夾心 餅乾,在 2004 年歐洲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後,彌補「大國」與「小國」的關係成

35 Martin Heipertz and Amy Verdun, Ruling Europe: the Politics of the Stability and Growth Pac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144.

36 Ibid.,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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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委會優先目標。大國是歐元運作的重要政治基礎,《穩定暨成長公約》未來 的運作仍然需要仰賴大國的支持,同時《穩定暨成長公約》規範的落實也必須取 得其它國家的支持,因此執委會在歐洲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後,便順勢提出《穩定 暨成長公約》第一次改革的建議。

執委會建議的改革方向以歐洲法院在 2004 年 7 月 13 日裁決結果與裁決意見 為基礎。第一,重新釐清執委會與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在《穩定暨成長公約》

中的權責範圍,防止執委會與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權責不清,影響《穩定暨成 長公約》的落實;第二,提出「條件多數決否決制」改革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 投票制度衍生出的「大國問題」;第三,藉由改革與大國重新協商以避免未來再 次與大國發生衝突,而影響其它歐元區成員國家的政治、經濟穩定。37

貳、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與德、法違約

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的組成成員來自 28 個歐盟成員國的財政部長,目的 是協調成員國的經濟政策、監督成員國的財政預算以及成員國與第三國間的資金 流動等。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投票制度採取「條件多數決」,成員國擁有的票 數依照在歐元區成員國家中的 GDP 與人口比例決定,以條件多數決的方式決定 決議事項是否通過。不過若是表決歐元區事務的相關議題時,經濟和財政部長理 事會中未使用歐元的成員國代表不得參與表決,例如英國。38經濟和財政部長理 事會與執委會雖無隸屬關係,但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卻擁有決定是否採納執委 會建議的權力。

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生效前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 28 國的總票數 是 352 票,德國、法國、義大利與英國各為 29 票,其次西班牙與波蘭各佔 27 票、羅馬尼亞 14 票、荷蘭 13 票,比利時、捷克、希臘、匈牙利與葡萄牙則是各 為 12 票,奧地利、巴伐利亞、瑞典各佔 10 票,克羅埃西雅、丹麥、愛爾蘭、施 洛伐克、芬蘭與立陶宛各佔 7 票,塞浦路斯、拉脫維亞、盧森堡、施洛維尼亞與

37 Eijffinger Sylvester, “On A Reformed Stability and Growth Pact,”

https://pure.uvt.nl/ws/files/633556/S._141-147_Eijffinger.pdf, accessed July 5, 2017.

38 “How Does Ecofin Work?” Economic and Financial Affairs Council configuration (ECOFIN), http://www.consilium.europa.eu/en/council-eu/configurations/ECOFIN/, accessed January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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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莎尼亞各為 4 票,最後馬爾他佔 3 票。39

而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若要通過決議,必須要取得至少 15 國且達到 260 票以上才能通過決議,易言之若要否決執委會所提議案,只需要取得 13 國或 92 票以上即可將議案否決。德、法兩國票數在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相加已經達到 58 票,只差 34 票即可將議案否決,依照平均每個成員國擁有 12 票計算,德、

法只須取得三個成員國的支持即可將議案否決,相較之下,議案要在經濟和財政 部長理事會通過則顯困難。

在 2003 年德、法未被制裁事件後,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投票制度的設計 讓奧地利、荷蘭、盧森堡以及其它經濟體較小成員國不滿,並認為在歐元區應有 的權利受到德、法的損害,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已經淪為德、法大國實現與保 護國家政治、經濟利益的工具。40但是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投票制度的問題,

在 2004 年執委會提出「條件多數否決制度」的改革建議未被落實。直到 2012 年歐洲債務危機發生後的第二次改革,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投票制度中的不公 平問題才以若未達到多數否決票數之下,執委會制裁建議自動執行的方式予以解 決。

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代表成員國的政治、經濟利益,執委會代表所有採用 歐元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的投票制度讓大國能夠否決 執委會維護其它歐元區成員國共同經濟利益的建議,導致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 與執委會的衝突不可避免,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不再只是單純成員國協調政策 的場所,而是使用歐元的大國檢視國家利益的前哨站。

Stephen Collignon 認為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與執委會的衝突原因是兩機構 代表的體制不同所造成。在 2003 年,德、法達到《穩定暨成長公約》財政規範 制裁標準卻未受制裁的爭議中,執委會代表超國家機構試圖限制成員國的國家財 政主權,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代表著成員國試圖維護國家財政主權的自主性,

因此即使理事會解決投票制度中的「大國問題」,執委會在未來仍然將會與經濟 和財政部長理事會發生衝突,只要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的組成仍然維護成員國

39 “Qualified Majority: A New Rule from November 2014,”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http://www.consilium.europa.eu/en/council-eu/voting-system/qualified-majority/, accessed January 19, 2017.

40 Michele, Chang. ”Reforming the Stability an Growth Pact: Size and Influence in EMU Policymaking,”

Journal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28, no.1(2007): 8.

41 Stefen Collignon, “The end of the Stability and Growth Pact?”

http://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0368-004-0009-6, accessed February 20, 2016.

42 “COUNCIL DECISION of 2 July 2004, on the existence of an excessive deficit in Netherlands,”

42 “COUNCIL DECISION of 2 July 2004, on the existence of an excessive deficit in Netherla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