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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後共產化的捷克 66

第二節 歐盟資格候選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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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台,開始重建極權主義體制,進入正常化時期。137正常化時期初,人民的民主 化聲浪在表面上被壓制下來,但是在1980 年代初期,民主化趨勢再度開始強烈 擴展,並出現大規模示威運動,哈維爾成立人權組織七七憲章,組織公民論壇,

迫使共產黨政府分享政權,其後捷克快速進行民主改革,使共產黨對政府的控制 完全瓦解。之後捷克斯洛伐克開始回復共產體制前的傳統,並著手建立民主政治 體系。

第二節:歐盟資格候選國時期

1970 年代、1980 年代起,捷克在計劃體制的大框架下,引進市場機制的經 濟改革,然而改革成效並不如預期,經濟發展水準和西歐國家相比,差距越來越 大。於是在1989 年政治劇變後,面對經濟制度的選擇,捷克否定了計劃經濟與 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改革路線,接受西方專家的意見,選擇了自由市場經濟制度。

同時,為了加入歐盟積極實施政策調整,並依照歐盟1993 年制定的哥本哈根標 準,進行政治經濟改革。

一、政治方面

根據1992 年 12 月 16 日捷克國民議會通過的《捷克共和國憲法》,剛獲得 獨立的捷克將繼承古老捷克王國的傳統,把尊重人類尊嚴和自由,視其為神聖不 可侵犯的價值,以此建設、維護和發展國家,使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平等自由權利,

並能實踐對他人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同時,在尊重人權和公民權、自由權的基礎 上,共同捍衛和發展繼承下來的自然和文化、物質和精神財富,使捷克成為擁有 主權、統一和民主的法制國家,成為歐洲和世界的一員。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137 “History of Czech Republic.”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http://www.europa.eu.int/comm/enlargement/Czech/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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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透過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法令,任何個人或集體都不能對它作出修改或補 充。即使國家最高立法機構要採取措施,進行補充或修改,民主法制國家的本質 屬性也是不允許變更的,任何對法律準則的解釋,企圖取消或損害做為民主國家 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都是不能允許的。同時,凡涉及被批准公佈的人權和自由 的國際條約也都受到尊重,捷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捷克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都依法行使,並受到法律保護。所有一切政治決 定將透過自由投票方式、以多數人的意見做表達,反對使用暴力的手段。憲法明 白表示:人民是國家權力的唯一源泉,人民所擁有的權力透過立法、司法以及權 力執行機構來實現,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和允許的範圍 內,服務全體公民。也就是說,凡涉及受到司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有關 的法令,都是捷克共和國國家憲法或憲法性法令的重要組成部分。另外,依法國 家對自然資源和自然財富的有效保護和合理使用,同樣是憲法原則的一項基本內 容。因此,國家領土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國家邊界也只有憲法才能變更和確定。

1989 年 11 月之後,由捷克共產黨絕對領導的社會主義政治體制,變成所有 各政黨平等競爭的多黨議會民主制,成為目前選舉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此 原則,按選舉法的具體規定,擁有一萬名以上成員或明確支持者的政黨和組織,

就有資格參加競選。競選時,通過競選綱領,各政黨和政治組織提出自己的政治 主張和內外政策方針,以爭取在國民議會獲得更多的議席。各政黨和政治組織在 議會獲得的議席越多,所占比例越大,它的發言權也就越多,決策權也就越大,

然後由總統提名獲勝黨領袖負責依法組建政府,在任期內執政,依法行使國家權 力。1989 年之前,捷克和斯洛伐克全國僅有政黨六個,隨著多黨議會民主制的 實行,驟然增加到五十多個。時過兩年,即1990 年 6 月舉行第一次自由選舉的 前夕,全國的政黨和政治組織激增到了一百多個。在1990 年以前有資格參加競 選的 23 個政黨和政治組織中,佔據絕對主導地位具有壓倒優勢的只有捷克地區 的「公民論壇」及其在斯洛伐克地區的「公眾反對暴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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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6 年聯邦解體後的大選中,捷克共有 19 個政黨和組織參加了這次眾 議院200 個議席的角逐,這次大選實質上是以公民民主黨為代表的右派和以社會 民主黨為代表的左派之間的激烈較量。選舉結果顯示:獲得5%以上選票、有資 格進入議會的政黨有6 個。其中,公民民主黨取得了全部選票的 29.62%,獲 68 個議席,居第一;社會民主黨獲選票26.44%,獲 61 個議席,居第二;捷克─摩 拉維亞共產黨獲選票10.33%,占 22 個議席,居第三;基督教民主黨聯盟─人民 黨和共和黨分別獲選票8.08%和 8.01%,各自取得了 18 個議席,居第四和第五;

公民民主聯盟獲選票 6.36%,取得了 13 個議席,居第六。從得票情況看,公民 民主黨以3.18%的優勢,戰勝了它的對手社會民主黨,贏得了選舉的勝利,在議 會內外均保持了第一大黨的地位,取得優先組閣權。但是,從 1992 年和 1996 年的大選來看,真正贏得這次勝利的實際上是社會民主黨,因為,它的得票率比 1992 年躍升了三倍多。這就表明,捷克的兩個最大政黨,公民民主黨和社會民 主黨,其影響力透過大選有了消長,使捷克從此進入了一個以公民民主黨為代表 的右派和以社會民主黨為代表的左派相互競爭、相互制約和相互妥協的新時期。

二、經濟方面

在西方國際社群,尤其是歐盟的指導下,捷克朝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從自由 化、穩定化和建構市場開始,而轉型的核心是以私有化和為私人經營在各方面創 造條件,再進行金融體系的改革,和改變國家職能。捷克在經濟轉型過程中,採 取激進的轉型方式,也獲得經濟改革第一階段的成果,捷克的經濟改革方式大致 有幾項特色:138第一、是採取激進的經濟轉型模式,捷克在 1989 年後,捨棄了 原有的社會主義政治與經濟制度,開始實施改革,決定根據激進的模式,進行經 濟轉型,激進模式有三大主要策略,其中「自由化」與「穩定化」是處理總體經 濟層面問題的原則,而「私有化」則是涉及經濟個別行為體的企業,與企業競爭        

138  洪美蘭,經濟激進轉型策略─中東歐之經驗與啓示(台北:翰蘆圖書,2002 年),頁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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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層面的問題,是邁向市場化的重要議題,也是經濟轉型的關鍵因素。在冷戰 時期,捷克的經濟是在經濟互助會下運作,發展成為單一商品的市場型態,然而,

市場內缺乏資金、勞動力,技術及資訊的相互作用,降低了市場的競爭能力,使 市場體系不健全,無法活絡起來。再加上多數商品的數量和價格,受制於國營企 業的主導,造成改革停滯,即使經過多次改革,仍難有所作為。經濟的衰弱,讓 捷克共產黨政府交出了政權,之後的民選政府,認為只有徹底經濟改革與重建,

才能使經濟好轉,因此,開始以市場導向為目標,推動經濟轉型措施,例如,所 得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資源配置權之市場化、經濟結構不斷升級和優質化 等等,希望使經濟增長並發展。

捷克政府領導層級和整個社會都認同,在實施經濟改革的初期,需要廢除國 家對經濟的控制,實施類似西方先進國家的市場經濟制度,但是經濟制度的轉 型,並非一蹴可及的工作,需經過多方考量,才能符合國家利益,又兼顧長遠發 展目標,所以,不論對政府當局,或是給予援助的西方國際組織,都是很大的考 驗。經濟學家傑佛利‧薩克斯(Jeffrey Sachs)為波蘭經濟轉型所設計「震盪療法」

(Shock Therapy),139選擇一次性徹底改革,也成為捷克經濟改革的基本模式,另 外,國際貨幣基金會、世界銀行與美國財政部等西方國際組織共同發表了華盛頓 共識,針對中、東歐國家經濟轉型,達成了一致的政策建議與經援條件。所以,

在國際壓力與國內改革的浪潮下,以西方經濟援助和積極與西方合作理念為原 則,就成為捷克經濟轉型的原則。於是,在改革之初,捷克實施了經濟自由化政 策,例如,制定反壟斷法,鼓勵競爭,以發揮市場經濟機制的靈活性,同時,也 採取周全措施,例如,價格市場化、向歐盟財政體制靠攏,大幅度削減生產性財 政補貼,統一所得稅,設置增值稅,簡化稅率,短期內完全取消歐盟工業品的進 口關稅,放鬆對資本進出入的限制,逐步實現貨幣於國內可以完全自由兌換制度 和管理自由浮動匯率體制,目前捷克的市場體制建設已經大致完成。

       

139  「震盪療法」是針對嚴重失衡的社會總供求狀況,從控制社會總需求出發,採取嚴厲的行政

和經濟手段,在短時間內強制性地大幅度壓縮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使社會總供求達到人為的平 衡,以遏制惡性通貨膨脹,恢復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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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能讓表現優異的企業,獲得豐富的利潤,被視為恢復中、東歐國 家經濟活力的重要關鍵之一,尤其是當企業表現直接關係到經營者個人利益時,

經營品質就會跟著提升,同時,也會刺激不同經濟部門之間的競爭,讓停滯不前 的經濟,重新活絡起來,最後,「私有化」也吸引外資投入,帶給政府直接收入。

歐盟也認為,中、東歐國家只有建立以私有化為主體的經濟結構,才能適應歐盟 市場內的競爭壓力,於是,捷克取法自西方先進國家,開始鼓勵國內的企業建立 私營經濟,並推動國營企業走向民營化,解除了發展私營經濟的各種限制,漸進

歐盟也認為,中、東歐國家只有建立以私有化為主體的經濟結構,才能適應歐盟 市場內的競爭壓力,於是,捷克取法自西方先進國家,開始鼓勵國內的企業建立 私營經濟,並推動國營企業走向民營化,解除了發展私營經濟的各種限制,漸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