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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正向管教相關概念

第一節 正向管教相關概念

管教常和處罰、責備畫上等號,「你的學生應該要好好管教一下了」,意思 就是要老師處罰學生,讓他能遵守規定,像這種對於管教的狹隘觀念,可能會造 成學生心靈的傷害,進而影響到師生之間的關係,實非教育之宗旨。因此,本節 旨在了解正向管教之相關概念與理論,首先探討相關教育政策之發展及其影響,

再來闡述管教的相關概念,最後歸納出正向管教的定義及原則(賴進龍,2010)。

一、正向管教相關教育政策之發展及影響

2006年是我國邁向「零體罰」里程碑的關鍵年,經立法院通過教育基本法第 八、十五條條文修正案,也就是零體罰條款後,我國成為全世界第108個禁止校 園體罰的國家。為了因應校園零體罰政策,推動校園正向管教,教育部陸續頒布 了相關的法令、辦法,以避免教師在教學、管教上的態度轉為消極,以下針對相 關的教育政策發展及影響進行探討:

(一)教師法的訂定與影響

1995 年7 月教師法訂定後,使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有了明確的規範,內容共 分成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部份。其中第十七條明白規定:輔 導與管教學生乃是教師應負起的責任,也是教師專業精神的表現。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擔任導師。

10.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總而言之,有關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教師責無旁貸,對於相關的法令或研 究,應不斷的充實、進修,才能彰顯教師的專業精神,以維護學生受教的權益,

並導引其適性發展。

(二)教育基本法(零體罰政策)的實施與影響

教育基本法是我國教育史上影響最為重大的教育法規,並歷經了二次修正,

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教育基本法第15條:「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 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 令提供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受到法令明確的保障,零 體罰正式入教育基本法,教師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施以體罰,應積極充實相關管教 與輔導知能,才能展現教師專業表現,提供學生更好的學習環境。

隨著人權意識的抬頭,以及零體罰入法後,零體罰不再是口號,而是必須貫 徹執行。不過,就算零體罰政策正式入教育基本法,仍有許多教師及家長無法接 受,認為這將造成學生更加難以管教,因此要貫徹零體罰政策,教師與家長的觀 念仍需要再教育,教師也應積極提升班級經營和情緒管理的能力,才能以更有智

慧、效能的方式來規範學生的學習及行為。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修訂與影響

教育部於1997年7月16日公佈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做為各級學校教師 輔導管教學生的依據,但之後因教師法修訂第17條規定,將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的制定,改由各校自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使得教育部所公佈的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失去法源依據而廢止。不過,由於各級學校均欠缺法治人才,

授權各校自行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顯然造成學校不少的困擾(林孟皇,

2006),因此多數學校制定的版本與教育部所制定的版本大致雷同;但教育部為 避免各校訂定辦法時允許體罰,於是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 意事項》,並附上「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以及「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藉 此讓教師對於管教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教育部所公佈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對於輔導管教之依據、目的、原 則、範圍、時機及注意事項雖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於教師管教學生的措施具有模 糊的空間,因此教育部彙集各方意見,多次修正並增加部分內容後,「學校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終於定案。雖後續仍有爭議之處,但相較於 舊版辦法已有許多進步之處(賴光祺,2008),茲列舉如下:

1.強調民主程序

內容明訂輔導與管教辦法的制訂,除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教師代表外,學生 代表及家長代表也必須按合理比例參與,顯示重視相關人員參與教育事務,而非 學校單方面的制訂。

2.明確禁止不當處罰

除明訂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外,並明白指 出管教不得使用之方法,如體罰、罰款、刑事、民事與行政違法之行為,並於附 表明確禁止各項違法處罰。

3.將相關名詞明確定義

將注意事項之中所列的名詞明確定義,如管教、處罰與體罰,避免有模糊爭

議的地方。

4.符合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管教措施必須要與學生違規行為的輕重成比例,符合適當性、

必要性與衡量性,亦即必須選擇可以達成目的而又損害最輕的處罰,避免教師將 事件擴大處理,因而損害學生各項權利。

5.重視個別差異

對於有中輟之虞或高關懷個案學生應保持彈性,視情形開設高關懷課程,並 重視高風險家庭學生的情形,預防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事件發生,這些都是積極 的差別待遇。在管教目的方面則將舊版中協助學生「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一項刪除,改為協助學生「適性發展」,顯示其中自由主義的觀點,從「求同」

轉為「尊重差異」。

6.增加家長或監護人的責任

舊版辦法多直接由教師對學生進行規範與要求,新版草案則增加對家長或監 護人的要求,監護者從單純的被動的旁觀者被要求轉變為積極參與的協助者,加 強要求家長負起教育義務。例如:管教措施中(草案26條),明訂「通知家長協 助處理」為其中一項措施;又如學生損毀公物或他人物品時,由過去直接由教師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草案16條第8項),改為「應負賠償 責任時,由學校通知家長辦理」;再如草案第38條規定「學生輔導與管教之行為 係因家長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溝通無效時,學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公告之後,提供了許多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的方法及措施,並羅列出教師可能違法的處罰類型,除了防止教師採用不 當的管教方式,並積極引導教師秉持輔導學生的理念,採取具體可行的正向管教 措施,讓「零體罰」不再只是流於形式的口號,大大增加了零體罰政策落實校園 的可能性。

(四)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的實施與影響

為了讓教師對於體罰後果有更多了解,並協助教育人員增進專業與輔導知能,

放棄體罰及其他違法或不當之管教方式,落實零體罰政策,因此教育部頒布了校 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許多文獻已指出,雖然體罰可以暫時壓抑兒童的不良行為或導致短暫的服從;

但卻會帶來更多的壞處,包括破壞師生關係、造成兒童的低自尊與不安恐懼、教 會小孩不滿時就使用暴力或攻擊、以及鼓勵教育人員發洩自己的不滿,因而帶來 往後更嚴重的虐待行為。因此,教育人員應學習了解學生各種偏差行為的成因,

以及如何管理情緒,並採用其他正向管教方式,以杜絕體罰及其他違法與不當管 教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2007)。

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的執行,分為教育部、地方縣市政府、各級學校三個 層級。其中教育部與各縣市政府的執行重點,在於正向管教之行政規劃與督導、

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降低教師負擔、給予教師支持資源、對教育人員違法或不當 管教學生事件之處置、家庭及社會宣導教育進行規劃及推動;而各級中小學則負 責校園零體罰的三級預防工作,協助教師正向管教知能的提升。

由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觀之,除了將各層級的工作內容分配外,更著重於 學校提供教師在正向管教上的輔導,以及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處理與通報,

期盼教師展現專業精神,杜絕體罰事件再發生。

二、管教的相關概念

教師在行使管教行為時,必須了解學生是教育的主體,教師的教育權是依附 學生的學習權而存在,所以教師的管教行為不能侵害學生的基本人權和學習權,

更不能逾越法律界限(黃明珠,2001)。以下針對管教的定義、目的及類型加以 闡述:

(一)管教的定義

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學生有不良的行為表現,有時甚至會影響教 學活動的進行,許多教師當下常會以處罰、責罵的方式來達到管教的責任,雖然 可能會有改變行為的短暫效果,但如果執行過當,可能會逾越管教的界限,不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