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比較法上純粹經濟損失常見案例

第二章  純粹經濟損失之概念

第二節  比較法上純粹經濟損失常見案例

第二節 比較法上純粹經濟損失常見案例

廣義言之,「純粹經濟損失」係源於現代社會中相互依存之經濟關係與利 益。而此處所稱之「關係」可能是兩方當事人間之關係,亦可能是三方當事人 間之關係。此處本論文並不打算(亦不可能)列舉所有可能產生「純粹經濟損 失」的情形,而是欲藉由觀察比較法常見的案例,歸納出「純粹經濟損失」的 特徵,而做為本論文後述討論「過失所致純粹經濟損失侵權責任」成立要件之 基礎。

第一項 反彈之經濟損失(Ricochet loss)

「反彈之經濟損失」係指行為人損害他人之財產權或人身完整性,因而造成 第三人之損害。亦即,於產生「反彈之經濟上損失」必以具備三方當事人為前 提。亦有學者將其稱為「關連性之經濟損失」(Relational economic loss)。詳言 之,於產生「反彈之經濟損失」的情形,直接受害人受有財產權或人身完整性 之「實體損害」,而間接被害人此時僅受有「經濟上損失」,此一經濟損失即屬

「反彈之經濟損失」9。以下即試舉幾則代表性案例如下10

【台柱受傷案】

Thomas 是明星(All-Star)籃球隊的台柱球員。在球季末段,Thomas 因 車禍重傷,三個月無法上場。明星籃球隊因而自Thomas 受傷後,由聯賽第一 名掉到第四名,因而造成明星籃球隊股東的重大財產損失。試問明星籃球隊得 否向撞傷Thomas 的駕駛請求損害賠償?

             

9  Mauro Bussani and Vernon Valentine Palmer, The present study, in: Pure economic loss : new  horizons in comparative law, London ; New York : Routledge‐Cavendish, 2009, p.16‐17. 

10  引自:Mauro Bussani and Vernon Valentine Palmer, supra note, p.2, 16. 

7

【電纜-無薪假案】

Holly 工程公司的工人於操作挖土機時,不慎挖斷供給 Black 工廠的公共 供電線路。因此次無預警的停電,Black 工廠必須停工兩日。而 Black 工廠的 部分工人係按日計酬的臨時工,這些以日計酬的工人們因而被迫放了兩天無薪 假。試問:損失兩日薪資的工人得否向Holly 工程公司請求賠償兩日工資的損 害?

第二項 移轉之經濟損失(Transferred Economic Loss)

「移轉之經濟損失」(Transferred Economic Loss)係指行為人(C)損害 他人(B)之財產權或人身完整性,但因 B 與第三人 A 間之契約關係(或法律 規定),而將通常歸屬於直接被害人(B)之損害移轉於間接受害人(A)11。 而「移轉之經濟損失」與「反彈之經濟損失」不同之處在於:於「反彈之經濟 損失」之情形,間接被害人之損害並非來自直接被害人之「移轉」,而是明確 地造成間接被害人之利益之損害12。以下即分別就「因契約關係發生」及「因 法律規定發生」之案例,說明「移轉之經濟損失」之應用。

以下所舉之例即屬「依契約關係」所生之「移轉經濟損失」:

【計時傭船案】13

A 為計時傭船人,B 為該船舶所有權人。於計時傭船契約發生效力之前一 日(此時B 仍占有該船舶),C 因過失損害該船舶之螺旋槳,致該船需進廠維

             

11  Mauro Bussani and Vernon Valentine Palmer, supra note, p.16‐17. 

12  Supra note 12. 

13  此例引自:Mauro Bussani and Vernon Valentine Palmer, supra note, p.17 

8

修兩週,而使A 完全喪失對該船舶之使用利益。B 既為船舶所有權人,固得 以其對船舶之所有權受損為由,向C 請求船舶於此兩週內無法使用之「衍生 性經濟損失」;惟此時該船舶之用益利益已因傭船契約而移轉於A。此時,因 A 之損害並非源自其「財產權」之受損,故 A 所受之損害僅為「純粹經濟損 失」。

【代送買賣案】14

A 向 B 購買家具,原約定將家具送至 A 台中租屋處,但因 A 臨時調職至 至台北,A 因而電矚 B 改將該批家具送至 A 台北住處。A 委託白狗貨運公司 運送該批家具至台北。不料運送途中,因白狗貨運之司機駕駛不慎發生車禍,

致該批家具全部毀損。此時A 雖尚未受該批家具之交付,而無法取得該批家 具之所有權。但因民法374 條規定,此時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之危險應由買受 人A 負擔,故 B 不負再次交付同樣家具予 A 的義務。此時該批家具之所有權 人仍為B,B 之所有權所受之損害即因買賣契約關係之故,而移轉於 A。惟 A 此時並未有「財產權」受到侵害,A 所受之損害屬「純粹經濟損失」。

如前所述,「移轉之經濟損失」除了可能因契約關係產生,亦有可能因法 律規定而發生。以下試舉二例如下15

【喪夫(妻)案】

C 因駕車不慎,撞死(傷)B。而 B 為 A 之配偶,依民法對 A 有扶養義 務。B 因死亡(或受傷),而無法繼續工作獲取收入以扶養 A。此時 B 因身體 法益受損所生之經濟上損失即因法律規定而移轉於A。A 之此時所受之損害,

             

14  依學者通說,本例 A 尚得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之「代償請求權」,向 B 請求讓與對「白狗貨 運」之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及基於運送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詳細解說請參見:王澤鑑,

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2001 年 7 月,頁 408‐414 頁之說明。 

15  Mauro Bussani and Vernon Valentine Palmer, supra note, p.18. 

9

即屬「純粹經濟損失」。

【員工受傷案】

B 為 A 公司雇用之職員,因 B 被 C 駕車不慎撞傷,須休養三個月,無法 上班;然而依照勞工法規相關規定,A 公司於 B 休養期間仍必須按月支付 B 之薪資,而無法獲得B 勞務對價。此時,此時 B 因身體法益受損所生之經濟 損失即因法律規定而移轉於A。A 之此時所受之損害,亦屬「純粹經濟損失」。

關於「移轉之經濟損失」是否為侵權行為法保障之法益,可以從兩個面向 討論16

從行為人之角度而言,如果肯定「移轉之經濟損失」得依侵權行為法獲得 填補,可能使行為人必須承擔不確定範圍的責任,而過度限制其行為自由。

惟比較法學者多肯認「移轉之經濟損失」應屬侵權行為法保障之法益。因 行為人不法侵害直接被害人之人身、財產權利,本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假使因「直接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因契約或法律規定移轉於「間接被害人」, 而免除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可謂完全基於偶然的因素,使行為人成為意外 的受益者,殊非事理之平。

第三項 妨礙(封閉)市場、高速公路或其他公共設施

於此處論述之情形,與前述之兩種「純粹經濟損失」不同。其並非源自任              

16  Mauro Bussani and Vernon Valentine Palmer, supra note,p.18, 我國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加 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第三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喪失對被害人扶養請求權之損害,即於一

定程度內肯認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移轉之經濟損失」。 

10

何人之人身或財產權侵害。雖然仍可能有因侵害財產權而生之「實體損害」

(physical damage),惟此一「實體損害」係發生於不屬於任何個人的公共領 域。行為人因過失妨礙(封閉)市場、高速公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的行為,往往 造成生活上高度仰賴這些設施之人的「經濟損失」。由於仰賴這些基礎設施之 人為數往往甚為眾多,且其範圍廣大、難以特定。因此,若肯定此種「純粹經 濟損失」之被害人得依侵權行為法請求損害賠償,將造成行為人必須對不特定 範圍之人,負不確定額度之責任17。以下即試舉兩例說明此種「純粹經濟損失」

之特徵18

【手滑下毒案】

C 不慎使毒性化學藥劑流入河川;政府當局為清除該等毒性化學藥劑造成 之污染,封閉該河川之交通兩週。於該河流交通中斷之兩週內,造成許多人的 重大經濟上損失:運送人必須捨棄較便利的水路運輸,改走運輸成本較高的陸 路;同時,於該河流周邊區域的經營遊河小艇業者、船舶用具供應商、商業漁 民、旅館業者,均受有鉅額之經濟損失。

【狂牛暴走案】

C 不慎使其飼養患有傳染病之牛隻逃出牧場,政府因而下令牲畜市場和肉品 市場休市。眾多的牧人無法出售其飼養之牲畜、屠宰業者無法獲得牲畜宰殺,而 均受有鉅額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由於此類「純粹經濟損失」之受害人範圍廣大而難以特定,且行 為人可能需負擔的損害賠償範圍亦難以估計,因而學者提出「水閘理論」

             

17  Mauro Bussani and Vernon Valentine Palmer, supra note,p.18, 

18  引自:Mauro Bussani and Vernon Valentine Palmer, supra note,p.18‐19, 

11

(Floodgate theory),以限制「純粹經濟損失」之求償19

第四項 不符合專業規範之建議或服務

對他人財產相關事務給予專業建議、整理專門資料,或提供其他專業服務之 人(如會計師、律師),通常可預見會接收其提供之專業資訊,除與其有契約關 係的客戶外,尚為眾多與其並無契約關係之第三人所信賴。若該專業人士提供之 建議、資料或服務有不符專業規範之瑕疵,雖未必對客戶構成債務不履行(即使 構成債務不履行,其損害之範圍也往往有嚴格的限制),但往往對於善意信賴該 專業資訊之第三人造成純粹經濟損失20。以下即試舉數例21

【資產膨風案】

C 為會計師,因對公開發行公司 B 查帳時有疏失,大幅高估了 B 公司資產 之淨值。投資人A 善意信賴 C 對 B 公司資產之評估報告,而以兩倍於 B 公司股 份實際價值之價格,買進B 公司之股份。本件 A 所受之經濟上損失並非源自 B 公司之「實體損害」,而是源自誤信C 提供之專業資訊,故此一損害屬於「純粹 經濟損失」。

【債信錯估案】

銀行錯估其客戶償債能力,亦可能造成債權人之經濟上損失。例如債權人A 決定是否增加其債務人B 之信用額度前,事先詢問 C 商業銀行(B 之存款帳戶設 於該銀行)B 之信用評等。C 銀行因過失向 A 表示:「B 之信用足以支付日常款項」

(事實上當時B 已接近現金流量不足),A 因信賴 C 銀行對 B 之不實信用評等,

             

19  詳見下述第二章第五節第一項之說明。 

20  Mauro Bussani and Vernon Valentine Palmer, supra note,p.19, 

21  Mauro Bussani and Vernon Valentine Palmer, supra note,p.19‐20, 

12

而增加B 之信用額度,因而使 A 對 B 之大筆債權無法回收,造成 A 鉅額之經濟 上損失。此時A 之損害並非自他人之「實體損害」反彈(ricochet)或移轉(transfer) 而來,而係直接源自A 對 C 不實信用評等之信賴。

【遺贈落空案】

老人B 委託他的律師 C 為他擬定一份遺囑,其內容為遺贈 A 一萬美金。惟 C 於接受 B 委託後六個月均未擬出 B 要求的遺囑,導致 B 過世時並未留下其本 欲作成的遺囑,A 因此無法於 B 過世時取得遺贈。此時 A 所受之損害亦屬「純

老人B 委託他的律師 C 為他擬定一份遺囑,其內容為遺贈 A 一萬美金。惟 C 於接受 B 委託後六個月均未擬出 B 要求的遺囑,導致 B 過世時並未留下其本 欲作成的遺囑,A 因此無法於 B 過世時取得遺贈。此時 A 所受之損害亦屬「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