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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保護之範圍兼及於「絕對權」與「純粹經

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保護之範圍兼及於「絕對權」與「純粹經

如前述九十八年度最高法院台上字第一八四三號之「錯償債權案」263,被害 人錯誤撥付訴外人款項,無法收回,所受之損害,亦屬「純粹經濟損失」,然系 爭損害之範圍並未不確定,而致行為人需擔負範圍不確定、不成比例之賠償責 任;且被害人亦無法依契約法尋得合理救濟,依本文見解,此時本應擬制系爭損 害為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之「權利」,此時法院應進一步審認原告之行為是否 具備「過失」、「違法性」、「因果關係」等要件。本案法院卻逕以被害人之損害屬

「純粹經濟損失」,而駁回被害人之請求,其見解實有未恰。

第二節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保護之範圍兼及於「絕對權」與

「純粹經濟損失」

我國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之體例、功能實與德國民法第八二三條第二項相 似,其功能實為填補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相當於德國民法第八二三條第一項)

如對「純粹經濟損失」之不足,擴張對「純粹經濟損失」之保障264

我國最高法院近年亦曾有判決採取相同見解,認為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保障之 法益亦包括「純粹經濟損失」。如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0六號判決即認為:「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固係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

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

             

263  詳見本文頁 102 之說明。 

264  王澤鑑,註 1 書,頁;Wagner, § 823, in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 5. Aufl. , 2009 , Rn.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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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 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 活之根本原理之公序良俗者,亦同。故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所謂法 律,係指一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規範而言。建築改良物為土地改良物之 一,為具高價值之不動產,其興建、使用應依法管理(土地法第五條、第一百六 十一條、建築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參看),倘於興建時有設計缺失、未按規定 施工,或偷工減料情事,即足以影響建築改良物本身之使用及其價值。關於建築 改良物之興建,建築法就起造人、承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所為規範(建築法第 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七十條),自均為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

彼等應負誠實履行義務,不得違反,如有違反而造成建築改良物之損害,對建築 改良物所有人,難謂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此之所謂損害,不以人身之損害為 限,亦包括建築改良物應有價值之財產損害在內265」,可供參照。

             

265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四號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號判決同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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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一)期刊論文

王澤鑑,挖斷電纜的民事責任:經濟上損失的賠償,收錄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七),2004 年。

王澤鑑,財產上損害賠償(三)—物之損害賠償(上),月旦法學雜誌第 135 期,

2006 年 8 月,頁 156。

王澤鑑,商品製造人責任與純粹經濟上損失,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 究(八),2004 年,頁 260 以下。

林大洋,純粹經濟上損失實務之變遷及發展(上)(下),司法週刊第 1506 期、

1507 期,2010 年 8 月 26 日、2010 年 9 月 2 日,第 2、3 版,

邱琦,凶宅與純粹經濟上損失,月旦裁判時報第 7 期,2011 年 2 月,頁 23-24。

邱琦,純粹經濟上損失,司法研究年報第 29 期,<民事類>第 2 篇,司法院,

2012 年 1 月,頁 1 以下。

吳從周,凶宅、物之瑕疵與侵權行為–以兩種法院判決探討案型為中心,月旦裁 判時報第 12 期,2012 年 12 月,頁 112-113。

陳忠五,論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的保護法益範圍,台灣法學雜誌第 134 期,2009 年 8 月 15 日,頁 77 以下。

陳忠五,抽沙污染海域影響附近蚵苗成長:權利侵害或純粹經濟上損失?-最高 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50 號判決評釋-,臺灣法學雜誌第 187 期,2011 年 11 月 1 日,頁 34-35。

陳忠五,論「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之規範模式(上),月旦法學雜誌第 208 期,

2012 年 9 月,頁 206-207。

陳忠五,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責任-

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臺灣法學雜誌第 259 期,2013 年 11 月 1 日,頁 160

120

以下。

曾品傑,臺灣商品責任法之發展─以消費者保護法上之商品責任為中心,成大法 頁學第 23 期,2012 年 6 月,頁 1 以下。

詹森林,,純粹經濟損失與消保法之商品責任,法令月刊第 60 卷第 7 期,2009 年 7 月,頁 47 以下。

詹森林,《台大法學論叢》與臺灣民法學說、實務與立法之發展,台大法學論叢 第 40 卷特刊,2011 年 10 月,頁 1595 以下。

詹森林,臺灣民事財產法若干重要實務發展之回顧-承攬之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 全給付、給付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消費型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及過失所致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侵權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 200 期,2012 年 1 月,

頁 264 以下。

劉志賢,凶宅的損害賠償問題探討,全國律師第 17 卷第 11 期,2013 年 11 月,

頁 53 以下。

(二)教科書專書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2011 年。

邱聰智,新定民法債編通則(上),2000 年。

陳忠五,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保護之客體,2008 年,新學林。

陳聰富,侵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2008 年 6 月,元照出版。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三版,2004 年。

(三)學位論文

邱琦,純粹經濟上損失之研究,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2002 年。

林庭宇,不實陳述契約責任之比較研究,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 文,2010 年。

121

二、外文文獻 (一)英文文獻 1.期刊論文

Dari-Mattiacci. G and Schäfer.H.B, The core of Economic Loss, Int'l Rev. L. & Econ.

8(2007),p.8.

Feldhausen, SYMPOSIUM: DOES THE WORLD STILL NEED UNITED STATES TORT LAW? OR DID IT EVER?: What the United States Taught the Commonwealth About Pure Economic Loss: Time to Repay the Favor, 38 pepp. L. Rev.309(2011), Feinman Jay M., The Economic Loss Rule and Private Ordering, 48 ARIZ. L.

REV.(2006),813.

Johnson Vincent R. The Boundary-Line Function of Economic Loss Rule, 66 Wash.

and LEE L. Rev. (2009),p.546-547.

Koziol.H, RECOVERY FOR ECONOMIC LOSS IN THE EUROPEAN UNION, 48 AZLR 871(2006), p.871

Silverstein, On Recovery In Tort For Pure Economic Loss, 32 U. Mich. J. L. Ref.

403(1999), pp.403-404.

2.專書

Bussani,M and Palmer V. V., The present study, in: Pure economic loss : new horizons in comparative law, London ; New York : Routledge-Cavendish(2009).

Cane P., Tort Law and Economic Interests (2nd ed. 1996).

Feldhausen, Economic Negligence:The Recovery of Pure Economic Loss(4th ed.,2000).

Spier and Haazen, Preliminary Observations, in The Limits of Expanding

122

Liability(1988).

Willem H. van Boom, Helmut Koziol & Christian A. Witting, Pure Economic Loss(2004).

Van Dam ,Cees, European Tort Law(2006).

(二)德文文獻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 5. Auflage,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