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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我國侵權行為法之一般規定係民法第一八四條。該條規定:「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一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 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學者 認為,依本條精神,凡行為人以不法行為加損害於他人,無論係出於故意或 過失,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1

惟我國通說2及近年最高法院多數判決則認為:行為人就『過失』侵權 行為所致之『純粹經濟損失』,除非符合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之要件,否則原 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3。比較法上,稱此一原則為「純粹經濟損失不賠原則」

(Economic loss rule)。而此一原則可闡明如下:「行為人過失侵害他人人身 或物權時,被害人之損害(包括喪失之收入、物權之衍生價值、利潤等衍生 性損害)得受完全賠償;惟如同一過失不法行為致生無涉人身、財產權等實 體損害(physical injury)之經濟損失(economic loss)時,無論其規模大小,

皆不得依侵權行為法請求損害賠償」4

以下,先借用 Silverstein 教授論文中所舉的幾個例子,說明此一原則之 適用5

             

1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2009 年,頁 7。 

2  王澤鑑,註 1 書,頁 391‐392;詹森林,《台大法學論叢》與臺灣民法學說、實務與立法之發展,

台大法學論叢第 40 卷特刊,2011 年 10 月,頁 1598‐1599。 

3  Silverstein, On Recovery In Tort For Pure Economic Loss, 32 U. Mich. J. L. Ref. 403(1999), pp.403‐404. 

4  See Connecticut Mut. Life Ins. Co. v. New York & New Haven Ry., 25 Conn. 265, 274‐76(1856).引自 Silverstein, supra note, p.404 

5  Silverstein, supra note, p.4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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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滑悲劇案1】

A 維修其公用變壓器時,不慎使電線杆傾倒,以致切斷工廠的屋頂煙囪。

【手滑悲劇案2】

上開工廠因屋頂煙囪被切斷,而需停工數日,導致該工廠受有營業收入 減少之經濟損失,其員工於停工期間需放無薪假,受有數日薪資之損失。

【手滑悲劇案3】

同上,該電線杆傾倒時,不幸切斷路人甲左手小指,致甲喪失部份工作 收入。

【手滑悲劇案4】

同上,如甲為證券投資人,因其小指遭切斷,而無法及時電傳授權進行 一筆價值兩百萬美金的證券交易,而受有鉅額經濟損失。

【手滑悲劇案5】

同1,該電線杆傾倒,導致通訊中斷,使甲無法及時電傳授權進行一筆 價值兩百萬美金的證券交易,而受有鉅額經濟損失。

於上開五個案例中,於【手滑悲劇案1】、【手滑悲劇案 2】中,工廠維 修煙囪之費用、停工之營業損失、【手滑悲劇案3】中,甲支出之醫療費用、

非財產損害,及其休養期間喪失的工作收入,甚而包括【手滑悲劇案4】中,

甲因手指受傷而喪失之兩百萬美金證券交易收入,依前揭理論,均得向A 請求損害賠償。反之,【手滑悲劇案3】中,工廠員工因工廠停工期間,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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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班喪失之薪資收入,因該等經濟損失並非衍生自員工人身或物權之「實 體損害」,員工即不得向A 請求損害賠償;【手滑悲劇案 5】中,投資人甲喪 失之兩百萬美金證券交易所得,亦屬「純粹經濟損失」,而不得向A 請求損 害賠償。

於上述的五個例子中,吾人可以看出:被害人同樣受有經濟損失時,依 通說的標準操作,其結果卻有天壤之別。侵權行為法對「純粹經濟損失」此 類損害之保障,是否真應與「絕對權」之侵害為完全不同之處理?以下本論 文將首先介紹「純粹經濟損失」之定義與特性,並檢視學理上可能限制對「純 粹經濟損失」保障之各種理由,以探明於侵權行為法領域中,是否有限制「經 濟損失」之正當性。同時,本論文亦將介紹各國侵權行為法控制「純粹經濟 損失」之模式,並檢視我國源於比較法不同控制模式之相關學理見解,及我 國司法實務見解之演變,於文末則提出本文一己之見解,以做為未來實務之 參考。又,就消保法第7 至 9 條之產品及服務責任,屬「危險責任」,非屬 本論文討論之範圍6,合先敘明。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研究之問題點在於:因過失侵權行為造成之純粹經濟損失是否應 予賠償?如對該等純粹經濟損失原則不予賠償,是否得於符合一定要件時,

例外賦予其如同「權利」(絕對權)之地位?此等議題即涉及法律政策的選 擇。本文首先著重於「純粹經濟損失」之特性,並探討基於此等特性,為何              

6  國內討論此一議題之論文可謂汗牛充棟,例示如下:王澤鑑,商品製造人責任與純粹經濟上損

失,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七),2004 年,頁 233 以下;詹森林,純粹經濟損失 與消保法之商品責任‐97 年度台上字第 2348 號判決研究,法令月刊第 60 卷第 7 期,2009 年 7 月,

頁 47 以下;陳忠五,論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的保護法益範圍,台灣法學雜誌第 134 期,2009 年 8 月 15 日,頁 77 以下;曾品傑,臺灣商品責任法之發展─以消費者保護法上之商品責任為 中心,成大法學第 23 期,2012 年 6 月,頁 1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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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限制「純粹經濟損失」於侵權行為法領域之保障;並簡介法、日、德、英、

美等國之司法實務及立法於「純粹經濟損失」之建樹,並探討比較法之經驗 如何影響我國實務及學理發展,於文末則綜合分析比較法之發展模式,及我 國現行實務、學理見解之利弊,而後提出本文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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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純粹經濟損失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