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較法
第二節 法國法
正如知名比較法學者Cees van Dam 教授所言:「法國研究侵權行為法的學者 若讀到『純粹經濟損失」一詞,將深感驚訝(French tort lawyers will raise their eyebrows when reading about pure economic loss.)」87。此種說法,從法國民法第 1382 條規定即可見一斑。蓋法國民法於該條規定:「凡因可歸責之人之行為致生 損害於他人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該條條文內容明顯可知:法國民 法似未如德國民法明文區分損害之性質,而對「權利」以及「包括『純粹經濟損 失』在內的其他法益」給予同等之保障。至少自本條觀之,於概念層次上
(Conceptual level),法國民法對「純粹經濟上損失」似乎並未明文設定任何限 制。然而,無論是法國民法典,或是該國司法實務見解對於「純粹經濟損失」之 賠償,仍設有數項控制機制,以下本文即簡介之。
86 Wagner,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 5. Auflage 2009, Rn.330.
87 Cees Van Dam, European Tort Law, 2007,p.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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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對於「純粹經濟損失」求償之限制
(一) 法定「損害適格」限制
法國民法第1149、1150 及 1151 條可謂對「純粹經濟損失」求償之法定限制。
而這三條對「純粹經濟損失」之「損害適格」之限制功能,大致可以歸納為「損 害之確定性」、「損害之直接性」,以及「損害之預見可能性」三者:
1. 損害之確定性
法國民法第 1149 條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損害賠償應完全填補債權人 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惟必須以被害人得證明其損害之「確定性」為前提。因 而,欲證明交易損失、喪失或減少之利潤等損害確實存在,實在十分困難88。因
「純粹經濟損失」往往具備不確定性,因此被害人如欲請求賠償「純粹經濟損失」
往往十分困難89。
2. 損害之直接性
法國民法第1151 條規定:「…無論債權人所失利益或所受損害,損害賠償應 以與契約不履行之行為有立即且直接之關係者為限」。本條亦為法國司法實務用 以控制「純粹經濟損失」過度氾濫之重要機制。以下即舉兩個法國廢棄法院(Cour de cassation)之判決,說明法國實務以「直接因果關係」否定被害人「純粹經濟 損失」求償之案例:
88 See Christophe Radé and Laurent Bloch, Compensation for Pure Economic Loss Under French Law, in Pure Economic Loss (Willem H. van Boom, Helmut Koziol & Christian A. Witting eds., 2004),p.44.
89 有鑑於此一標準似乎過於嚴格,法國法例外於特定類型之案件(如不正競爭),會放寬對「確 定性」之要求。於此種案例類型,法國法可謂完全地保障「純粹經濟損失」。See Christophe Radé and Laurent Bloch, supra note,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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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會泡湯案】90
A 文化公司預定由著名歌手 C 表演一場音樂會,但 C 於音樂會舉行前夕,
不幸被 B 不慎駕車撞傷,必須住院療養,導致音樂會必須取消,A 因而喪失本 可獲得的票房收入。A 即起訴請求 B 賠償其損失之票房收入。法國破棄法院認 為:B 撞傷 C 之行為,與 A 所受之經濟損失(即票房收入),並無「直接之因果 關係」,而駁回A 之損害賠償請求。
【債權泡影案】91
A 對 C 本有鉅額債權,但因 C 為 B 不慎駕車撞死,而使 A 之債權無法滿足;
且 C 之繼承人拋棄繼承,A 因其債權求償無門,於是對 B 起訴請求賠償其債權 無法滿足之損害。法國破棄法院認為:B 撞死 C 之行為,與 A 所受之經濟損失
(即票房收入),並無「直接之因果關係」,而駁回A 之損害賠償請求。
然而,法國實務上亦不乏肯定行為人之過失加害行為與「純粹經濟損害」有
「直接因果關係」之案例。以下即簡介法國破棄法院肯認行為人之過失加害行為 與「純粹經濟損失」有「直接因果關係」之案例。
【車禍擋路案】92
B 因過失發生車禍,其駕駛之車輛堵塞路面,使 A 客運公司所有之巴士無 法前進,而使A 客運公司喪失車資收入。法國破棄法院肯定 B 過失肇事之行為 與 A 客運公司喪失車資收入有「直接因果關係」,而認為 B 應賠償 A 客運公司 喪失車資收入之「純粹經濟損失」。
90 Civ. 2e 14 November 1958, Gaz. Pal. 1959. 1. 31. 引自 Cees Van Dam, supra note, p.171.
91 Civ. 2e 21 February 1979, D. 1979. IR 344, JCP 1979. IV. 145. 引自 Cees Van Dam, supra note, p.171‐172.
92 Civ. 2e 28 April 1965, D. 1965. 777 引自 Cees Van Dam, supra note, p.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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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氣爆案】93
B 不慎挖斷煤氣總管,導致 A 工廠必須停工,受有鉅額經濟上損失。法國 破棄法院認為: A 公司停工而生之經濟損失為 B 挖斷煤氣總管之「直接結果」,
而肯認A 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
惟從上述幾個判決中,我們仍然難以瞭解法國司法實務究竟考量哪些因素,
決定某個加害行為與「純粹經濟損失」之間是否具備「直接因果關係」?
3.損害之預見可能性
法國民法第1150 條規定:「債務人僅對其訂立契約時已預見,或有預見可能 性之『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亦構成求償「純粹經 濟上損失」構成一大限制。蓋即使行為人於行為時對對於「純粹經濟上損失」有 預見可能性,「純粹經濟上損失」之規模,也往往難以估計。
(二) 對於「過失」(faute)之認定較嚴格
法國實務見解對於造成他人「純粹經濟上損失」之行為,以及侵害他人之人 格法益或財產權之行為,對行為人要求之注意程度不同。於後者情形,行為人行 為時需達到「善良家父」(le bonpere de famille)(本文認為應與我國民法之「善 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相當)之注意程度,方得免責;反之,於行為人之行為造成 他人「純粹經濟上損失」,對行為人行為時之注意程度降低不少;亦即,如行為 人之行為符合一般「忠實、誠實且出於善意」之第三人之行為標準 (loyauté, honnêteté, et bonne foi; loyalty, honesty, and good faith) (本文認為應與我國民法之
93 Civ. 2e 8 May 1970, Bull. civ. II, no 122 引自 Cees Van Dam, supra note, p.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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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過失」相當),即無須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責任94。
第三項 小結
有學者認為:法國法並未明文承認「純粹經濟上失」之概念,係因法國民法 已可依照該國法典內的各種機制,有效地控制純粹經濟上損失過度氾濫95。不過 相較於德國法、英國法96,對「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純粹經濟損失」幾乎完全不 予保障,法國法雖然對「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純粹經濟損失」仍設有一定限制,
但是在歐洲的主要國家中,可算是對「純粹經濟損失」最慷慨大度了。惟法國侵 權行為法之規定十分簡潔,必須仰賴法院巧妙的運用,其本質上屬法官法;且破 棄法院從未明確指出判斷有無「直接因果關係」之具體考量因素,造成其判決往 往欠缺可預測性及法安定性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