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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比較法

第三節  英國法

第三節 英國法 第一項 概說

英國法對於過失所致之實體損害(Physical loss)保護最為周到,幾乎僅要 求行為人對損害之預見可能性(foreseeability),即足以課與行為人注意義務(Duty of Care)98,亦不要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貼近性」(Proximity)99,且甚少有排              

94  Cees Vam Dam, supra note, p.171. 

95  Christophe Radé and Laurent Bloch, supra note, p.47. 

96  詳後述第三章第三節之說明。 

97  邱琦,註 33 文,頁 30、50。 

98  Christian Witting, Compensation for Pure Economic Loss from a Common Lawyer’s Perspective, in  Pure Economic Loss (Willem H. van Boom, Helmut Koziol & Christian A. Witting eds., 2004),p.113. 

99  「貼近性」係指:被害人與行為人甚為貼近,以致行為人之行為將直接影響被害人;因此行

為人於行為時,應慎重考量其行為對被害人之影響。易言之,若於因果鏈(chain of causation)

之貼近環節中,幾乎無法期待有他人之行為或事件阻礙結果之發生,此時行為人之行為與結果

即有「貼近性」。此一概念的功能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處於得有效防止法益侵害之地位。簡要

說明,See Christian Witting, supra note,p.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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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為人注意義務的情形。至於心理傷害(psychiatric ills),所受之保護範圍即 較為有限,因此等損害往往與被害人之心理疾病密不可分,甚至可能為被害人捏 造100。「純粹經濟損失」所受之保障最為有限,因相較於身心完整性、財產權之 損害,「純粹經濟損失」對受害人之影響並不嚴重101。因而,僅依據行為人對「純 粹經濟損失」之預見可能性,尚不足以課與行為人注意義務;被害人還必須證明 其與行為人事前已具備「接近性」,方能認為行為人有注意義務102。而英國司法 實務又區分「一般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純粹經濟損失」及「因過失不當陳述或服 務瑕疵所致之經濟損失」而為不同處理。以下,本文即簡介英國判例法上就「過 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純粹經濟損失」的發展歷程。

第二項

嚴格限縮「過失侵權行為所致純粹經濟損失」之請求

(一)關連之經濟損失(Relational Economic Loss)

1. 因侵害人身產生

如前所述,行為人過失致人於死時,亦可能導致第三人(間接被害人)受有 經濟上損失。例如:雇用死者工作之人,或受死者扶養之人等。英國法上,原則 上該第三人無權依侵權行為法請求此種經濟損失。然而,為適當保障受害之第三 人權利,英國於一九七六年制定之「意外致死法」(Fatal Accidents Act 1976)中,

允許依賴死者扶養之第三人得請求賠償喪失扶養權之經濟損失。然而,若於直接 被害人僅是受傷的情形,是否應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一般而言,此時英國法不允              

100  Christian Witting, supra note, p.111‐112. 

101  Christian Witting, supra note, p.112. 

102  Christian Witting, supra note, p.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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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第三人請求因直接被害人受傷所受之經濟損失。理由是:如容許此等請求,將 造成訴訟之氾濫、行為人需負擔不確定範圍之責任等弊害103

2. 因侵害財產權產生

於行為人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致第三人受有經濟上損失時,該第三人得否 依侵權行為法請求損害賠償?此時,該第三人得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首先 需視該第三人對受損之財產有無值得保護之利益而定。而這種利益可能是本於契 約而生(例如租賃契約),亦可能是非本於契約之利益(例如對某項設施的使用 執照)。而英國判例法一向極度限縮此類「過失所致之純粹經濟損失」之求償。

蓋英國判例法中有一項原則:「行為人無須對所有因其不法行為受損害之人負賠 償。損害(damnum)與侵害(injuria)應歸於同一人」。惟當法律賦予該受損害 第三人類似所有權之地位,或是行為人與第三人間具有Hedley Byrne 判決所稱之 密切關係(詳參下述)時,該第三人得例外地依侵權行為法請求賠償其「純粹經 濟損失」104。以下,本節即分別介紹英國判例法中「非基於契約關係所生」、「基 於契約關係所生」之「關連性經濟損失」之發展。

(1)非基於契約關係所生

於此類案例中,受有經濟損失之第三人通常對被直接侵害之他人財產僅有期 待權,或是非基於契約關係(例如基於執照或使用許可),而有權使用被直接侵 害之他人財產。英國法於此方面之標竿判決為Weller & Co. v Foot and Mouth Disease Research Institute105案。本件事實大致是:因被告Foot and Mouth Disease Research Institute 之過失,導致口蹄疫病毒自其實驗室流出,以致爆發口蹄疫疫              

103  Christian Witting, supra note, p.124. 

104  Christian Witting, supra note, p.125. 

105  [1966] 1 QB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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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英國政府因而下令強制撲殺部份牛隻;爆發疫情周邊地區之倖存牛隻,亦被 限制不得流入市面。而這些受疫情影響的牛隻,本來皆預定於原告開設之市場販 售,被告因無法販售這些牛隻,而受有經濟損失。英國上議院Widgery 法官於判 決中首先指出:本件如允許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可能產生「水閘理論」所擔心 的:被告將必須對所有與原告相同處境之人(如無法於高價時賣出牛隻之牧人、

無牛可送,而損失運費之貨運公司、以及因牛奶供應短缺,導致營業額下降的酪 農業者等)負損害賠償責任,將導致被告需負擔範圍不確定,且額度過高的賠償 責任。並且,依照英國上議院106一貫見解,於行為人過失侵權行為所致經濟損失,

若非直接衍生自實體損害,行為人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Widgery 法官亦同時 指出107:經濟損失對被害人的影響,可能與直接前述駁回原告請求之理由尚不充 分。本件原告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應以被告對原告有無「注意義務」(Duty of Care)為斷。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之原因是:原告並非牛隻之所有權人,且原告 對於任何可能因病毒散播而受損害之物,亦無如同所有權之利益。因而被告對原 告並無「注意義務」108

(2)基於契約關係所生

若受純粹經濟損害之第三人對行為人過失侵害之財產有契約上利益,若與前 述「無契約利益」之第三人相較,(潛在的)被害人範圍較易特定,損害之規模 亦較易估計,本應較無限制行為人侵權責任之理由。但英國判例並未特別寬待對 受侵害財產權有契約利益之第三人。在Candlewood Navigation Corp. Ltd v. Mitsui OSK Lines Ltd.一案109中,被害人為一計時傭船人。而依被害人與船舶所有人之 契約,因用以運送貨物之船舶毀損滅失所生之危險,應由被害人負擔。依約用以              

106  自 2009 年 10 月起,英國上議院已不再享有司法權,而另設最高法院。詳細說明請參見:沈 宜生,英國的憲政改革與最高法院,司法週刊第 1468 期,2009 年 11 月 26 日,版 2‐3。 

107  [1966] 1 QB 569, 577. 

108  [1966} 1 QB 569, 587. 

109  [1986] 1 A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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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貨物之船舶,因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而碰撞損壞,而必須進廠大修,被害人不 僅被船舶所有人請求给付該船舶大修期間之費用,亦因貨物無法準時運送,而喪 失部分營業收入,因而依侵權行為法起訴向行為人求償。英國上議院首先指出:

被害人對該受損船舶並無所有權或占有之利益;被害人對該受損船舶擁有之利 益,僅是基於契約之履行利益。英國上議院進一步強調110:當行為人過失侵害實 體財產時,法院必須確定行為人可能的責任範圍止於何處。否則所有因船舶碰撞 事故,導致其貨物運送遲延之託運人皆可請求賠償其經濟損失,將導致行為人之 責任範圍過度擴散。因此,應適度限制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純粹經濟損失賠償責 任。

如於被害人之財產權未被侵害,但因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無法獲 得基於買賣契約之履行利益時,此時被害人之損害亦屬純粹經濟損失。依英國判 例,此時行為人對此一損害並無「注意義務」,而無須負侵權行為責任。在 Landcatch Ltd. V. 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111一案,被害人係 以孵化鮭魚卵,並將孵化後之小鮭魚賣予養殖業者營生。行為人因過失導致油輪 翻覆,油輪承載之原油大量外洩,污染周邊海域。當局因而下令禁止指定海域內 之養殖業者採收海產,而被害人有許多顧客於該指定海域從事養殖業。被害人因 該等顧客不再與其購買小鮭魚,受有營業上損失。英國上議院認為:依據普通法 之一般原則,被害人之請求應予駁回。Cullen 法官並補充112:「本件之情形,與 被害人無法如預期回收對小鮭魚之投資,並無不同」。

(3)法理基礎

正如同前述Candlewood 判決所述,英國法限制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純粹經              

110  [1986] 1 AC 15. 

111  [1999} 2 Lloyd’s Rep.316.. 

112  [1999] 2 Lloyd’s Rep.316,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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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損失賠償責任之原因,乃是為避免行為人之責任範圍過度擴散,而必須擔負不 確定範圍之賠償責任。亦即前述之「水閘理論」(Floodgate theory)。然而,損害 範圍不確定之問題,並不僅於「純粹經濟損失」才會產生,於行為人過失侵害他 人身體、財產權之案例亦有可能發生。因此,問題的焦點是:為何侵權行為法對

「純粹經濟損失」之保障,顯然不如「實體損害」?

英國實務於其他判決中亦提及:完全不保障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純粹經濟損 失,此一標準不僅明確,同時也易於操作。蓋如容許「純粹經濟損失」於特定例 外情形下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僅將架空「過失所致之純粹經濟損失不予賠償」之 原則,亦將造成法院之判決欠缺可預見性。然而,Cane 教授認為113:即使容許 被害人於符合一定要件時得請求賠償「純粹經濟損失」,未必會使法院判決欠缺 可預見性;即使會產生一定程度之不確定性,為求公平,當事人亦應接受法院權 衡後的結果。

J. Stapleton 教授則另闢蹊徑,為「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予 賠償」此一原則另尋法理基礎。J. Stapleton 教授認為114:於被害人有適當機會使 自己免於他人過失侵權行為所生之結果時,如被害人不為適當的防果行為,即應 自行吸收該等損害。英國上議院於Leigh and Silla-van Ltd v. Aliakmon Shipping Co.

Ltd 一案115中,採取此一見解。於Leigh and Silla-van Ltd 案,被害人為貨物買受 人,於貨物毀損滅失之危險已移轉於被害人後,該批貨物於運送過程中,因行為 人(即運送人)之貨物照管過失而毀損。惟該批貨物尚未到達目的地,其所有權

Ltd 一案115中,採取此一見解。於Leigh and Silla-van Ltd 案,被害人為貨物買受 人,於貨物毀損滅失之危險已移轉於被害人後,該批貨物於運送過程中,因行為 人(即運送人)之貨物照管過失而毀損。惟該批貨物尚未到達目的地,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