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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民主和平論

二、 民主和平論:區隔性和平 Separate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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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人民得以充分表達其自由意志,加上縱使選舉結果未達己意依然展現尊重,

此乃民主意涵中「尊重」之彰顯。與此同時,當一國國內具備民主素養包含尊重 及人權維護等價值觀時,亦也表現在對外交往上,使得國際間瀰漫民主以及尊重,

輔以法制化的國際秩序,讓國際社會間有一行為準則得以遵從乃至於秩序化用以 減少紛爭,致使國際間減少戰爭,方能落實永久和平之目標。爰此,共和體制必 須推廣。二百年後,奠基於康德的三核心命題,支持民主和平論者擴大解釋康德 之「永久和平」清楚表明國際社會應大力推廣民主,唯有民主國家趨眾,方能減 少戰爭用以達到康德世界和平之嚮往目標,其中尤以 Michael Doyle 為最。

二、 民主和平論:區隔性和平 Separate Peace:

Doyle 為國際關係學界第一位重新詮釋康德的核心三命題用以說明何以國際 社會需要推廣民主(Doyle, 1986)。Doyle 認為因為同樣採行民主體制的國家當雙 方緊張(tension)升高時,彼此有一途徑(即 Democracy)可依尋,用來減低「意圖不 明」此項變數可能導致發動戰爭的可能性。換句話說,鑑於衝突雙方皆為民主體 制,所以即便針對某一項利益產生摩擦時,可以猜測敵方的行為以及預測其下一 步行動。因為民主國家間具備可洞悉彼此行政機關行為步驟之行政流程,加上民 主國家的對外行為是公開透明的,因此更能有效阻卻猜忌與不信任。再者,民主 國家間因採行相同政治體制,共享相當但程度上略有差異之普世價值。是以,相 較於非民主(non-democracy)國家,民主國家會對彼此來的更顯善意(amity)。倘若 有一民主國家與一非民主國家產生衝突,兩者間因為缺乏相同之依循途徑,使得 民主國家難以洞悉預測非民主國家之對外行為,「意圖」難以觀察分析,猜忌則 相對升高。除此之外,因為非民主國家未信奉國際間之普世價值,如禁止種族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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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禁止武力使用、尊重人權等信念,使得民主國家和非民主國家間沒有共享價 值,致使難以產生互賴,乃至於敵意(enmity)取代善意,若是緊張持續升高,則 更可能走向嚴重衝突或是戰爭( Doyle, 1983; Rousseau et. al, 1996)。

綜上所述,民主國家間因為有相同的政體,所以彼此間不會相互為戰,反觀 和非民主國家間則因為信賴稀缺,加上無相同體制等因素下難以洞悉彼此意圖而 加深衝突使得爆發戰事的可能性大增。換句話說,民主國家間建立起一個不會相 互為戰之「和平區」(Peace Zone),而和非民主國家間則無。有趣的是,Peceny, Beer and Sanchez-Terry (2002) 發現相同政體的獨裁國家之間抑也鮮少相互為戰,這是 否意味著民主與獨裁兩政體間之涇渭分明,更強調了民主與獨裁之間一道難以跨 越的線強化了 Doyle 區隔性和平的論述!完成以「區隔性和平」為出發點分析何 以需要推廣民主後,以下將更細部地針對民主和平論提出之規範(Norm)和制度 (Institution)兩要件用以說明民主推廣的重要性。

先自國內層面分析,民主國家有公開公平且和平的政治競爭。未獲得勝選方 不會因為敗選而被排除在未來的政治競爭外,勝選者也無權要求落選方退出未來 的政治場域。此外,政治上的齟齬是透過彼此不斷協商而被解決,這是充分表現

“live and let live” 的精神(Maoz and Russett, 1993; Russet, 1994)。 換句話說,民 主和平論者承襲康德「永久和平」認為民主制度在被落實的過程之中,淺移默化 地教化一國國民且培養國內之民主規範,使得該國國內人民具備民主素養。當一 國執政者遵照民主的遊戲規則進行決策,決策協商過程中會在尊重他人,理性溝 通協調以及愛好和平等價值中進行。故此,民主制度所帶來的內涵培養一國國民 尊重和相互信賴等價值。正因為民主的價值已根深柢固於人民心中且在國內各方 面澈底實踐落實,自然在對外與他國交往時同樣展現民主規範和素養。爰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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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和平論者主張民主的規範使得民主國家間具備相互尊重和信賴(mutual trust and respect),並外顯表現在國際場域中(norm externalization)也同樣相互尊重和信 賴,使得民主國家間不會相互戰爭,此為自心理層面外顯在行為表現上(De Mesquita et.al, 1999; Maoz and Rusett, 1993; Rosato, 2003; Rousseau et. al, 1996;

Russet, 1994)。

若自制度層面箝制行為表現來看,民主國家因為有民主制度得以牽制國家機 關,使其對外用兵較非民主國家不易。首先若自民主體制探討,一般而言都會有 代表民意基礎的國會牽制行政權,避免行政濫權。以美國的總統制為例,即使行 政得以在危急狀況下先對外用兵,但是依據 1973 年的戰爭權力法,國會有權要 求行政撤軍且必須在六十日內完成撤軍行為,此乃立基於國會和最高行政首長皆 有民意正當性,故權力相當且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Farber and Gowa,1995)。

若以英國的內閣制觀之,內閣雖來自於國會(Fusion of power)但當內閣不得民意 時,國會有倒閣權且難以在下一次的選舉中獲得人民支持而失去組閣之執政權。

更細部探討,民主國家的政治人物面臨了「聽眾成本」(audience costs)的威脅。

其概念在於一旦民主國家在國際衝突中之行為不得民心,很可能面對的是選民在 下一次的選舉中被懲罰因而失去政治生命(黃旻華,2001; 張文揚,2014), 因此,

具有理性思維且欲追求繼續執政之政治人物會在對外用兵時採取謹慎(prudence) 的態度。

與「聽眾成本」相類似的概念為學者 Bueno de Mesquita and Smith(2003)所 提出的遴選集團理論(Selectorate Theory)。該論表明民主國家的選舉中有一群浮 動的獲勝聯盟(Winning Coalition)左右著政治人物是否可在選舉中獲得勝利,因 此政治人物為了贏得獲勝聯盟的支持將會提供各種公共財(public goods)。在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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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中,讓人民感到安全不受到生命威脅或是不因發動戰爭而損失財富自然 也是公共財之一。6倘若民主國家一旦選擇對外用兵,則必然要求在最短的作戰 時間內達到最低傷亡人數且獲得勝利,用以避免民主制度以及國內輿論之事後究 責(2003:219)。以上都是政治人物在選擇是否對外用兵時必須的考量,故民主國 家之執政者在選擇是否要對外用兵時會特別審慎思考避免失去繼續執政的機會 (張文揚,2014)。除了上述制度外,民主體制中的大眾輿論(public opinions)和利 益團體(interest groups)亦是各種民意的匯集與結合進而左右行政機關之政策產出。

如二戰期間之美國,羅斯福總統(1933-1945)本不屬意再成立一個新的國際聯盟 (即現今聯合國,United Nations) 認為由二戰期間參與各種重大國際會議之美國、

英國、中國、以及蘇聯擔任維持世界和平的四大警察之角色已然足夠(Four Policemen),7然國內理想主義論者認為有必要採用集體防衛的手段來減輕美國的 海 外 承 諾 , 於 是 羅 斯 福 妥 協 於 國 內 壓 力 且 開 始 著 手 致 力 於 聯 合 國 的 成 立 (Ikenberry, 2005:343-348),此例則為民主體制中公眾輿論得以左右政策產出、箝 制最高行政首長個人意志之最佳明證。

以上闡述完「民主和平」之規範(精神)以及制度(行為)兩變數用以箝制 國家機關對外用兵後,學界對於民主和平論者之觀點有著不同看法。現實主義論 者依然堅稱體系層次中之結構決定國家對外行為,而非自由主義論者認為的「由 內而外」(inside-outside),疑民主和平論之說帖陳述如下。

6 此指的公共財是政府徵稅用在軍事國防上之支出。

7 1943 年開羅會議及德黑蘭會議、1945 年之雅爾達會議以及波茨坦會議等,皆由本文 中四個國家為主要主導(中國以及蘇聯部分參與上述會議)。

現實主義論者如 Sabastian Rosato 則認為「民主和平論」於其本質上即有邏 輯辯證上的謬誤。舉例而言,美國在冷戰期間出兵拉丁美洲如瓜地馬拉 (1954 年)、巴西 (1961 年, 1964 年) 以及伊朗 (1953 年)和智利等國家。8各該國於當時 並非共產主義國家也未參與共產集團,然美國卻推翻當時之執政並且建立親美之 獨裁政權,此舉顯示民主國家間並未如民主和平論所言會將「信賴」以及「尊重」

自內(民主體制)而外地外顯(externalize)在國際政治舞台上(Rosato, 2003:590)。此 外,Rosato 認為強權國家(Great Powers)如英國、法國、德國以及美國等民主老 牌國家,自歷史中發現此些國家事實上當面對利益衝突時戰事幾乎一觸即發,但 是並未走向戰爭的原因非規範面向的信賴以及尊重,而是現實主義之核心論述 (Layne, 1994; Rock, 1997; Rosato, 2003)。9若是言及民主和平的制度面向,本段以

「問責」(accountability) 作為箝制民主國家領導者的一項制度為例。猶如前述,

民主國家的政治領袖必須向國會以及人民負責,乃至於對外用兵時會考量到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