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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析

第三節、 民主與內戰延續性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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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叛軍相對於政府軍強壯時才有可能與叛軍簽屬有關權力分享(Power-sharing) 協定,但經作者以相對能力指標測量後,發現只要當叛軍能力增加,政府就有可 能與其權力分享,而此類的分享多為政治上的權力分享而非領土或是軍事能力的 分享。Buhaug & Lujala(2009)的研究則說明叛軍與政府的相對分布位置對內戰的 持續性有顯著的影響。彼此之間軍隊的相對位置可增強或減弱敵方陣營的軍事能 力,而彼此相較的軍事能力與距離對內戰的勝負有決定性的影響,將邊陲地帶作 為基地的叛亂組織與 政府之間的衝突持續性較長。

第三節、民主與內戰延續性之關聯

本文核心假設:「內戰隨著政體的民主深化而縮短。」為佐證此假設,作者 主張三點:第一、生活於民主政權下的國民,政治壓迫感較小;第二、民主促進 社會的重新分配(Redistributive)消弭國內的不平等;第三、民主政府能透過稅收 進行公共財的施放或公共服務。並以以上三點說明民主何以縮短內戰時間之延續 性。

第一、生活於民主政權下的國民,政治壓迫感較小。如前所提,一個國家內 的政治壓迫感會引發人民進行反叛的行動(Zanger, 2000; Muller & Weede, 1990;

Gurr, 1970; Lichbach, 1987) 專制政權下的人民的政治壓迫感比民主政權的人民 還要高,(Davenport, 1995)專制政權的領導者禁止人民享有表達異議的政治權利,

它們認為人民的抗議行動會對其政治存續造成威脅,因此會盡可能剝奪人民的政 治自由權(Bueno de Mesquita & Smith, 2011)。根據表 2-1,作者以 Polity IV 的 政體分類為基礎,觀察威權政府(Polity IV 得分為-6 至-10 分)是否偏向限制人 民擁有政治自由權,對照自由之家的評比結果,可發現2017 年全世界 19 個完全 威權的國家中,只有科威特的狀態可被評為部分自由,其他18 個國家的人民於 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皆為不自由狀態(有關評分標準請見表2-1 之備註)。

** 根據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2017)參考該國的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兩項指標並將其得分加 總平均得出最後分數,其評分數值由1 至 7,分數越高代表越不自由,此處作者為了解釋上的一 致性,以8 分減去原始分數,因此判斷標準為 5.5 至 7 分為自由;3 至 5 分為部分自由;1 至 2.5 分為不自由。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Marshall et al.,2016 ; Freedom House, 2017 )

相反地,民主政體領導人較不會對國內民眾採取壓迫的手段,主要原因可整 理為三點:(一)民主國家的人民擁有投票權,它們對於領導者的政治延續具有 舉足輕重的影響力;(二)民主國家政府機關間的互相制衡系統使得政府較不易 對人民進行政治壓迫的行為(Regan & Henderson, 2002);(三)民主國家的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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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不會將這些反對的聲音視為威脅其政權的存在(Davenport, 1995)民主政體保障 人民的基本人權與公民自由,人民能透過法律保障的管道,例如:抗議、陳情等 行動去表達自己的不滿,當人民有機會能透過合法的抗議行動表達不滿的時候,

反而能降低不滿情緒擴大成暴力衝突的機會。另外,民主國家對人民採較不壓迫 的管理方式的同時又能保證人政治參與權利,能大幅減少或降低反叛團體反叛之 意願與不滿(Zanger, 2000; Muller & Weede, 1990)。

第二、民主促進社會的重新分配(Redistributive)消弭國內的不平等,不同於 非民主政權,民主的政治力量能延伸至社會中較貧窮的區塊,使貧窮地區的人民 有機會透過政治發聲,不論社會階級為何,人人皆有權利透過選舉,選出心中屬 意的候選人,而這種政治制度自然而然會涉及資源重新分配的議題,故不平等的 狀態會逐漸消弭(Meltzer & Richard, 1981; Przeworski, 1990)誠如前所言,國內的 人民收入的不平等容易使得人民加入內戰的機會成本降低,內戰持續拉長,而此 種不平等是可以透過民主制度重新分配的。在Li et al. (1998)的研究中發現,一 個國家內公民自由程度的高低影響到其國內不平等狀況的程度,享有越高公民自 由的國家,國內不平等情況趨緩,起原因乃因人民若享有更高的公民自由與政治 權利,更能為自己的權益發聲,使政府重視該問題。另外,Lee (2005)亦提出公 部門的大小、民主程度高低會影響到國內所得平等。在民主制度完善且良好發展 的國家,公部門的擴大能使政府更有效的針對國內中低收入家庭進行資源的重新 再分配,使得貧富差距縮小,消除不平等。

第三、民主政府能透過稅收進行公共財的施放或公共服務(Meltzer & Richard, 1981; Bueno de Mesquita et al., 2003; Lake & Baum, 2001)所謂公共財包括維護公 共安全、健全法律系統、教育或醫療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等,增進人民福祉,降低 人民不滿。在Persson & Tabellini (2005)的實證研究中,其比較 1960 年至 1998 年的國家,發現民主國家政府能有效的支配收入與支出,且能提供國內人民較佳 的社會福利,另外,有關公共財與衝突之間的關聯性,Berman et al. (2011)對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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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克內戰進行研究,發現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多寡的確能有效減緩衝突,政府投 資在公共服務越多越能在社會秩序與政府效率上有更大的進步。國家的能力與治 理效率越改善,也會連動影響衝突的延續性,最佳的例子就是政府汲取稅收的能 力。(Persson & Besley,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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