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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民宿概述與定義

民宿在國際間並無統一用詞,一般國外民宿稱為 B&B (Breakfast & Bed),以 提供住宿床位及早餐的服務為名,本詞從英國起源延用至美國等地,現階段各文 獻普遍以 B&B、Home Stay 或 Inn 來稱呼民宿(鄭健雄、吳乾正,2007)。在擁有 豐富觀光資源的地點通常也是民宿可蓬勃發展的地方,而大多數的民宿僅提供基 本的住宿,或者附加上簡單的早餐,不如專業旅館所提供的設施及服務周到,但 民宿主要特點及賣點就是其人情味和溫暖。

台灣民宿起源於墾丁國家公園地區,漸漸擴展至阿里山等熱門觀光地區,因 具遊憩資源而產生住宿的需求,又因住宿設備的不足而產生民宿(鄭詩華,1998)。

民宿與旅館一樣都是提供消費者一個住宿的場所,但民宿所具有的特性與帶給消 費者的感受是有別於旅館或飯店的。最大不同處是除了提供基本的住宿之外,還 給與投宿者濃厚人情味的感受和家的溫馨感(黃韶顏、倪維亞、徐韻淑,2013)。

2001 年底,「民宿管理辦法」正式通過並頒布,在有法規可依循的狀況下,

民宿成為旅人住宿的新興選擇,屏除不合法的印象後,民宿開始如雨後春筍般在 各觀光風景區設立,從墾丁、宜蘭等較熱門的觀光景點開始,蔓延至清境、九份 等地,同時也成為年輕人圓夢創業的途徑之一,前台灣鄉村民宿協會理事長吳乾 正提出:「民宿是青年返鄉就業,讓鄉村人口回流,讓鄉村恢復生命力的產業希 望。」漸漸的,民宿不在是由在地人經營,更多的是厭倦了城市的汲汲營營,選 擇移居到步調較為緩慢、空氣清新讓人心曠神怡鄉村的都市人,藉由開立民宿來 達成創業的夢想,同時也是延續自己人生的一種方式。

而因為民宿經營者的不同,民宿不再只是一個住宿的地方,而開始有各式各 樣的設計,融入地方特色或者是各國設計,讓到訪者有身處各國特色建築的感覺。

江冠明(2012)指出台灣民宿崛起反映潮流趨勢,新一代旅遊已經逐漸放棄團旅及 國旅模式,自由行個性化主題化的新旅遊型態逐漸成熟,旅遊者的旅遊知識越來 越多元化,「自由選擇」成為旅遊者的品味考驗,民宿旅遊行程規畫與自由,主 流市場民主化多元化的自由趨勢,一但旅遊住過民宿的人,了解自由行的旅遊樂 趣的人,他們會一個縣市一個縣市慢慢玩遍台灣各地,這是民宿的魅力。

依照民宿管理辦法第 3 條指出: 「本辦法所稱民宿,意指民宿為房屋所有人 使用自宅空閒房間,以自家經營的方式來提供承租人(旅人)體驗房屋所在地人文 生活的住宿場所;而旅人承租之空間可為整棟、分棟房屋或單獨房間。而所謂的 自家經營方式與一般商業性較專業的旅館或酒店不同,服務內容偏向於較為人性 化、重客製化、趨向於房屋所在地的生活型態、景觀及人文為主的住宿空間及環 境。」

陳清春、許文富(1995)在探討民宿存在的基本理由中表示,在旅遊的過程中 食宿是旅行最基本的需求,尤其是長途旅行,住宿問題更為重要。以往,出遊至 其他縣市不外乎是借助朋友親戚家,若無上述選項則選擇住宿旅館。但逢年過節 時,較好的旅館均必須提早訂位否則一床難求,這時民宿就成為最後的選擇。隨 著周休二日假期的增加,國人出遊的機會大增,體驗在地風土民情的風氣也漸起,

民宿的需求因此產生並逐漸增加,成為旅人出遊度假的新選擇。

壹、 民宿定義

民宿,顧名思義是一種借住一般民宿住宅的方式,所以它不是專業化和商業 化的旅館(台灣省旅遊局,1994)。

交通觀光局部於 2001 年頒布的民宿管理辦法中指出:民宿為利用自用住空 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 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交通部,2001)。

郭永傑 (1991) 定義民宿係一般私人住宅將其一部分居室出租予旅遊人口,

以副業方式經營的臨時住宿設施;其性質與普通飯店、旅館不同,除了能與旅客 交流認識外,旅客更能享受經營者所提供當地之鄉土味覺及如在家的感覺。

韓選棠 (1994) 認為民宿是經營者將住宅的一部分空間,以副業方式來經營 的住宿型態,其基本性質與普通飯店及旅館不同

潘正華 (1994) 指出民宿為農民利用農宅空餘之部分房間出租予旅客暫時 居留的行為。

羅惠斌 (1995) 認為民宿是旅遊或觀光地區個人經營的旅館。

姜惠娟 (1996) 在研究中提到民宿通常是指家族經營,客房 10 間以內,工 作人員不超過 5 人,可容納 25 人左右的住宿設施

謝旻成 (1998) 認為民宿是指一般私人住宅,將其部分居室更新再出租給旅 客作為短期住宿,其經營者為屋主,雖沒有飯店的豪華餐飲及旅館眾多的服務生,

卻有房東的熱情招呼及像「家」般的設備與住宿環境,且讓人有機會輕鬆地去體 驗當地的風土民情。

林梓聯 (2001) 將民宿定義為有效運用資源,提供鄉野住宿及休閒活動之行 為,讓旅客可自行接觸、認識與體驗。

林秋雄 (2001) 認為民宿是為促進農村活化,利用農村民宿出租小木屋,農 村體驗設施,在農村長期滯待,促進與活用農村的長處。

楊家彥 (2002) 指出民宿是利用傳統農莊建築,在不破壞農村地貌與景觀的 原則下,提供具有農村特色的休閒住宿及具有鄉土特色的餐飲。

陳詩惠 (2003) 在研究中指出民宿是利用自宅空間,以副業的方式來提供住 宿,主客間有良好的互動交流,並結合周邊的自然與人文資源,讓遊客體驗到當 地的風土民情。

吳碧玉 (2003) 將民宿定義為一般私人住宅,將其中一部分起居室出租給旅 遊人口,提供住宿或食宿之住宿設施。而通常具有三種特質:(1)與主人有某一 程度上的交流。(2)具有特殊的機會或優勢去認識當地環境或建物特質。(3)特別 的活動提供給遊客,給予遊客特殊體驗。

呂星璜 (2003) 認為民宿是有效運用資源而提供鄉野住宿及休閒活動;所謂 資源包含自然環境、景觀、產業和文化,而經營者必須活用這些傳統文化、民俗 與環境產業特色,讓旅客自然的接觸、認識與體驗。

陳秋玲 (2004) 指出民宿是客房數少於 15 間,結合當地自然或人文資源,

提供旅客住宿及體驗之處所。

吳乾正 (2007) 在研究中提到民宿是位於鄉村地區,小規模且是由主人自營 之家庭式風格之住宿空間,並提供相關餐旅服務,是一種以發揮知識經濟為基礎 之文化創意產業,而其主人獨特之經營理念是民宿管理最重要的一環。

鄭健雄、吳乾正 (2007) 認為民宿就像是發展一個新型國民旅遊系統,扮演 每個鄉鎮最後一哩的旅遊點,提供最豐富、最真實的深度旅遊資訊,加上親切的 導覽解說服務,對推動高品質的旅遊服務有相當幫助。

黃韶顏、倪維亞、徐韻淑 (2013) 提到民宿應是自用房屋的一部分,以家庭 副業的方式在經營,主客需有良好的互動,經營者須結合社區文化發展特色,以 塑造出「主人特色、在地特色」的住宿經營型態。

綜合上述民宿定義,可得知有幾點共通性:

(一) 民宿為主人利用私人或自用住宅,經過裝潢佈置後,提供旅人暫時住宿的 空間。

(二) 經營模式為自營式,規模較小,主客交流較密切。

(三) 結合當地文化發展、自然景觀或環境生態等特色,讓旅人可體驗當地的風 土民情。

貳、民宿類型

(一) 依據交通部頒布的民宿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內容條件所設立的民宿,分為 兩種:

1. 一般民宿:民宿經營之規模,以客房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 百五十坪方公尺以下為原則。

2. 特色民宿: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之休閒農場、

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邊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 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兩百平方公尺 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二) 林宜甲(1998) 將民宿以有無機關輔導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 農委會輔導之休閒農業民宿:民宿附設於休閒農場的形式不一,有的只 提供小木屋或露營區域。為了能配合農場或農園的特色。在設計住宿時 需要做評估,房間格式的取捨與周邊設施及整個農場的協調或整體配置 也須列入考慮。

2. 省原住民委員會時期輔導之原住民山村民宿:大約有 20 處的原住民山村 民宿。

3. 其他未經輔導類型之民宿:因沒有機關輔導或有農會介入,相對的彈性 較大。有的民宿有套裝行程(提供周邊資源如採竹筍、採果、垂釣等農業 活動),或以買茶葉或農產品送住宿的型態出現。也有和吉普車隊合作提 供一些周邊的多元化開發新遊憩點。

(三) 鄭詩華(1998)依照民宿所在地區及特色將民宿分為七個類型:

1. 民宿:採集山菜、採水果(桑葚)、採集昆蟲及自然教育等。

2. 海濱民宿:海水浴、海草採集、釣魚、舟遊

3. 溫泉民宿:砂石溫泉浴、岩石溫泉浴、天然熱力運用等。

3. 賞景度假型:以民宿周圍優美景色為賣點。

4. 及農村體驗型:經營者同時從事農事生產,可帶領遊客體驗豐富農業生 產活動。

5. 社區文化體驗型:此類民宿具有獨特的地方性產業或文化,經營者結合 當地文化與民宿以提供遊客深度的文化體驗。

(七) 鄭健雄、吳乾正(2007)依據民宿主人投入民宿生活的動機將台灣民宿分為以 下三種類型:

1. 移居鄉間型:此類型民宿主人大多屬於理想性格,大部分於《民宿管理 辦法》公布實施之前設立,屬於第一代民宿。民宿是經營者生活的全部,

想實現內心深處的夢想世界、反璞歸真、過著閒適悠然的田園生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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