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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法制規範

第三章 格魯吉亞之民族政策

第一節、 民族政策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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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布哈茲的俄方維和部隊須申請簽證,此兩項舉措激怒莫斯科政府。俄方同時 也提出格魯吉亞貨品禁止進口等相關經濟制裁。俄羅斯2008 年初公開警告反對 格魯吉亞申請加入北約。2008 年 4 月俄羅斯宣布承認阿布哈茲當局發布的法律 文件,並持續的支持阿布哈茲,莫斯科以防止格魯吉亞入侵為由,於阿布哈茲當 地增援維和部隊。格魯吉亞抗議俄方侵犯領空,雙方爭論不休,2008 年 7 月提 比利斯召回駐俄大使。8 月 8 日格魯吉亞攻擊南奧塞梯首都茨欽瓦利,俄方同時 以武力還擊。

第一節、 民族政策法制規範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於少數族群的主張(包含民族、宗教及語言),在特定國 家的存在不是靠該國家的決定,而是依據客觀的標準。2茲就格魯吉亞針對少數 民族的立法規範說明如下:

壹、 人民的平等權利

1. 格魯吉亞憲法第 14 條:不論其種族、膚色、語言、性別、宗教信仰、政 治主張、民族和社會淵源,出身、財產或貴族頭銜、居住地為何;人生 而自由且法律之前人人平等。3

2. 格魯吉亞憲法第 38 條:

第1 項:格魯吉亞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其社會、經濟、

文化和政治生活皆為平等。按照國際法普遍認可原則,公民有權力在公 開或私人場合使用母語,並可自由發展文化,不受任何歧視和干擾。

2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ary #23, paragraph 5.2

3 http://www.parliament.ge/files/68_1944_951190_CONSTIT_27_12.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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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項:按照國際法普遍認可原則,少數民族行使其權利不得違反主權、

國家政體結構、領土完整性及格魯吉亞政治獨立。

雖於憲法中明訂尊重及維護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格魯吉亞政府並沒有制 訂適用於保護少數民族的特別法;立法機構也並未對「少數族群」做出統一的定 義。根據格魯吉亞國會的決議,4格魯吉亞的少數民族依循以下幾點判斷:(1) 身 分為格魯吉亞公民;(2) 其語言、文化及種族有別於大多數人民;(3) 已長久居 住於格魯吉亞境內。但這樣的定義在國際法之下並無法律效力,也並未融入任何 國內法。

貳、 語言

1. 憲法第 8 條:格魯吉亞的官方語言為格魯吉亞語;於阿布哈茲境內,阿 布哈茲語視同官方語言。

2. 憲法第 85 條第 2 項:格魯吉亞法庭的法律程序應採用官方語言。若不通 官方語言者,則提供翻譯。在不是官方語言的地區,則應該教導使用官 方語言及解釋相關司法事務。

3. 法院組織法中亦有相同規範,5當有必要提供翻譯時,其費用由國家支付。

4. 公共服務法中明定,6於行政程序進行時,應採用官方語言格魯吉亞語,

若為阿布哈茲自治共和國地區,則以阿布哈茲語為官方語言。各自治區 行政機構亦同樣採用此原則,即各自治區行政機構各項行政作為,應依 據國家語言法施行。

4 Resolution of Parliament of Georgia on Ratification of 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 #1938-IIs, 13, October 2005.

5 Organic Law of Georgia on Common Courts, Article10.

6 Law of Georgia on Public Service, Articl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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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格魯吉亞一般行政法第 73 條關於行政訴訟當事人條文中的第四項:7若 當事人提供之申請書或文件非以官方語言書寫,則須在行政機關規定的 期限內,先經過翻譯並公證後方可提交。

然而直至今日,格魯吉亞國家語言法仍尚未修正通過,這造成了各自治區無 法可循的窘境。行政機構對文件的規定,對少數民族而言不僅是擾民,更讓少數 民族對政府機構心存排斥。尤其對於不通官方語言的少數民族,完全無法理解與 自己權利相關的法律規定。憲法中所提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若官方文件猶如天 書,又何來的平等?

參、 受教權 1. 憲法第35 條:

第1 項:公民均有權接受教育且可自由選擇受教育的形式。

第3 項:國家保證學前教育。小學及基礎教育屬義務教育。國家應依法 全額補助基礎教育。公民依法有權利接受由國家資助的職業教育及高等 教育。(2006 年修正)

2. 高等教育法第3 條第 2 項第 8 款:8在高等教育的領域內禁止以任何形式 對學術、宗教、種族、信仰、性別、社會出身或其他因素的歧視行為。

肆、 民族認同感

1. 憲法第 19 條,第 1 項:人人皆有言論、思想、良知、宗教及信仰自由。

7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ve Code of Georgia, p.19, September, 1999.

8 Law of Georgia on Higher Education, [online]

http://ddp-ext.worldbank.org/EdStats/GEOwde07.pdf, Decebe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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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事行為法第 105 條,姓氏的規則是援以直系親屬的名字。但姓氏結尾 不一定能滿足個人喜好。

民政局規劃當外文姓名的發音不存在於格魯吉亞語時,需由其他格魯吉亞文 字取代。此議題民政局將提送立法規範。除此之外同時也立法規定少數民族須有 姓氏。2008 年 3 月民事行為法修訂通過,詳細規定決定姓氏的規則。

伍、 政治參與權利

1. 憲法第 25 條第 2 項:依照法律事先知會相關授權機關通過後,可自由召 開公眾集會。

2. 憲法第26條:

第1 項:人人皆有組織或參與包括商業公會等公共協會組織之權。

第2 項:格魯吉亞公民依照組織法有權組織政黨或參與政治組織。

第3 項:任何以暴力推翻格魯吉亞憲政體制、危害國家領土完整性及獨 立地位、或是政治宣傳戰,激起民族、地方、宗教或社會敵意的公眾集 會組織行為均被禁止。

陸、 國際公約及簽署國際協議

依法制及國際公約等條款規定,格魯吉亞政府應尊重並協助保障少數民族的 權利及自由。1998 年,歐洲議會採納的框架公約中,詳述保護少數族群的最低 標準,這是作為加入歐洲議會的預備條件之一。而格魯吉亞是歐洲議會的成員,

因此更有義務確保法律對少數族群的平等。以下是歷年來格魯吉亞所簽署受國際 公約約束的幾項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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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6 年格魯吉亞批准聯合國「消除各種形上的種族歧視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2. 2005 年批准「保護少數民族-歐洲綱要公約」 (European 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FCNM)。

3. 2005 年批准「歐洲社會憲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

格魯吉亞政府1999 年加入歐洲議會時,允諾批准這些公約成為公約內容約 束的對象;目前尚未批准歐洲社會憲章-區域性或少數語言(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日後格魯吉亞與其他國家在任何有關少數族群權利的議題上,簽訂兩國雙邊 協議均須以「保護少數民族-歐洲綱要公約」為指導原則。(附錄一中羅列格魯 吉亞簽訂的相關協議。)

格魯吉亞與歐洲安全組織(OSCE)高級專員合作少數民族議題,特別是教育 問題。歐洲安全組織代表建議格魯吉亞應根據以下幾個國際共同認可的建言發展 內部少數民族政策:奧斯陸關於少數民族之語言權建議書、9海牙關於少數民族 受教權建議書、10蘭德有關少數族群有效參與政治生活建議書11

9 The Oslo Recommendations on the Linguistic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 Explanatory Note, http://www.unhcr.org/refworld/category,LEGAL,OSCE,,,3dde546e4,0.html, Feburary, 1998.

10 The Hagu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Educational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 Explanatory Note, http://www.osce.org/hcnm/32180, October, 1996.

11 The Lund Recommendations on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 in Public Life

& Explanatory Note, http://www.osce.org/hcnm/30325, September,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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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際非政府組織如少數民族議題歐洲中心(European Centre for National Minorities Issue; ECMI)12,則協助格魯吉亞的政策制訂。例如2005 年由格魯吉雅 議會提出的保護及融和少數民族之政策綱要(Concept on the policy regarding the protection and integra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13其中定義了何謂少數民族:于 格國境內永久居留,相較於多數民族之外的少數族群,有不同語言或宗教信仰,

並未能支配特定領土區域,對與同樣種族人民積極希望能發展並保存其特有文 化。該政策將保護少數民族之特殊性並持續促進民族融合及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