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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定財產制,向來為夫妻財產制之重點制度,我國婚姻當事人多適用之。

觀其內涵,可分作「非常法定財產制」和「通常法定財產制」,前者規定於民法 第 1010 條,後者規定於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第二款。然而,法定財產制的 相關討論,多集中於特定條文,而不利制度全貌之還原,本論文遂揀選民法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等非熱門規定,以期達到拋磚引玉之 效果。惟須注意的是,儘管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同為廣 義法定財產制之規定,考量到我國民法親屬編將第 1010 條置於通則之結 構,本論文仍以「夫妻財產制」為題,以免造成誤會。

本論文共分作六章,第一章將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範圍與限制、方 法與架構等基本設定。

第二章的部分,基於後續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條 文解析」和「實務運作」之研究需要,此處將先介紹我國夫妻財產制和法 定財產制,以建構基本背景。

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別為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之專 章。有鑑於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基礎討論甚少,本論文雖 以實務狀況為主要觀察目標,在架構上,仍從根本的「條文解析」出發,

復延伸至「實務運作」,從大量裁判中,探究人民與法院之狀況為何。

第六章結論,本論文將綜合研究結果,作一反思,期許能為法條未來 發展,貢獻棉薄之力。

關鍵字: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夫或妻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自 由處分金、夫妻間互負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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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夫妻間互負報告義務:民法第 1022 條……… 103

第一節 民法第 1022 條之條文解析……… 103

第一項 法條沿革 ……… 103

第二項 現行規定 ……… 104

第三項 小結 ……… 105

第二節 民法第 1022 條之實務狀況……… 106

第一項 人民如何主張─第 1022 條之實務案件類型………… 107

第二項 法院如何回應─第 1022 條之相關實務見解………… 120

第三節 評析與總結 ……… 126

第六章 結論 ……… 129

參考文獻……… 134

附錄………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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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1 我國夫妻財產制之條文對照表 ……… 14 表 2 民法第 1010 條之修法條文對照表……… 28 表 3 民國 91 年修法之民法第 1010 條提案條文 ……… 31 表 4 民法第 1010 條作為備位聲明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判………… 37 表 5 請求民法第 1010 條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判……… 43 表 6 第 1010 條之行使動機-以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判決離婚事件、

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為範圍 ……… 44 表 7 請求第 1018 條之 1 之實務裁判………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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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民法親屬編,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於中國大陸制定公布,民國 34 年 10 月 25 日在台灣適用,迄今歷經十七次修法1。民法親屬編之內容,可分作「通 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等七章,縱經 十七次修正,仍維持此一架構。

民法親屬編下,第二章「婚姻」,係由「婚約」、「結婚」、「婚姻之普通效力」、

「夫妻財產制」、「離婚」五節所組成,其中的「夫妻財產制」為本論文之研究重 點。所謂「夫妻財產制」,係指規範夫妻財產關係之制度,部分國家的法律,之 所以會對夫妻間的財產關係進行明文規定,乃因錢財的分配使用往往是夫妻衝突 來源2,如國家能預先謀求出一套好的法律制度,供婚姻當事人所適用,或得自 源頭減少紛爭,抑或為紛爭提供解決之道。觀諸我國民法親屬編,於立法之初便 設有「夫妻財產制」規定,日後的十七次修法中,民國 74 年、85 年、91 年、96 年、101 年均涉及之,其中的 91 年 6 月 26 日修正,更是針對我國夫妻財產規定 進行全盤檢討3,自此確立了夫妻財產制之基本架構。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大體上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二種,

1 分為民國 74 年 6 月 3 日、85 年 9 月 25 日、87 年 6 月 17 日、88 年 4 月 21 日、89 年 1 月 19 日、91 年 6 月 26 日、96 年 5 月 23 日、97 年 1 月 9 日、97 年 5 月 23 日、98 年 4 月 29 日、98 年 12 月 30 日、99 年 1 月 27 日、99 年 5 月 19 日、101 年 12 月 26 日、102 年 12 月 11 日、103 年 1 月 10 日及 104 年 1 月 14 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法。參見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民法親屬編法 律沿革(最後檢索日期:2017/5/21,檢自:http://glin.ly.gov.tw/web/nationalLegal.do)。

2 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4 版,2007 年 9 月,頁 259。

3 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15 版,2014 年 8 月,頁 5;陳惠馨,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

初版,2016 年 3 月,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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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包含「通常法定財產制」、「非常法定財產制」,後者則含「分別財產制」、「共 同財產制」。本論文對前者產生研究動機,原因在於:一、我國多數婚姻當事人 係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致使實務爭議和學說討論多圍繞於此,而有研 究必要。二、在夫妻財產制的五次修法中,無一不牽涉法定財產制,甚至可謂以 法定財產制為修正重點之一,則在多次變動下,誠有諸多疑義亟待眾人釐清。爰 此,「約定財產制」雖亦具高度研究價值,本論文仍欲針對「法定財產制」相關 規範作一探究。

「法定財產制」之法律議題繁多,學界上自是不乏討論,在觀察現有著作後,

本論文傾向探索非熱門之民法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以盼為 法定財產制發展之周全,貢獻淺薄心力。

民法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分別為「夫或妻聲請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自由處分金」、「夫妻間互負報告義務」之規定。該三條文,

乍看之下各自獨立且互不相干,實際上卻存有一定關聯性。首先,第 1010 條隸 屬於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第一款「通則」,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制訂 於第二款「法定財產制」,實質上仍同為廣義法定財產制之規定,前已論及。

其次,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修法時,立法者秉持著「貫徹男女平等」、「維護婚 姻生活和諧」、「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保障財產交易安全」四大原則4,進行夫 妻財產制的大幅翻修,其中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不僅是此次 增修對象,更體現了「維護婚姻生活和諧」之立法原則56。再者,在「維護婚姻

4 法務部,夫妻財產新制簡介(最後檢索日期:2017/6/13,檢自:

http://www.ljland.gov.tw/loadimg/M68-f1.pdf)。

5 具體而言,第 1010 條係指「夫妻財產或財產行為發生破綻,抑或夫妻關係發生破裂,致其所 適用之通常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難以規範夫妻財產關係,夫妻一方得請求改用法律選定的分 別財產制」,由此可知,本條應是考量到「倘婚姻當事人繼續採取原本的夫妻財產制,恐將徒生 不必要之困擾,對於婚姻生活和諧維持更加不利」而設,據此,民國 91 年修法擴增第 5 款事由,

乃再度落實「維護婚姻生活和諧」之立法原則。第 1018 條之 1 方面,立法院審查會指出:「為保 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賦予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其自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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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和諧」意旨下,可知立法者設計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的 原意,在使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運用上開條文,盡早弭平紛爭,職是之故,

該等條文應以婚姻存續期間為主要適用時點,方符立法目的。最後,第 1010 條、

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均與「分配剩餘財產」相關,具言之,採取通常法定 財產制者,如有第 1010 條,將會進入剩餘財產分配程序;如有第 1018 條之 1,

在剩餘財產分配時,會面臨自由處分金如何處理的問題;如有第 1022 條,則將 防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

於下,本論文即以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為研究對象,透 過法釋義學和法社會學之視角,進行條文分析與實務運作觀察,並期許本研究 成果能回饋至民眾、法院、學界、立法機關,成為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未來發展之基石。

分。」,足見「維護婚姻生活和諧」為本條立法原則之一。第 1022 條方面,立法理由明白載道:

「為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生活之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落實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爰予修正之。」,可見本條亦為「維護婚姻生活和諧」立法原則之體現。

6 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關於「維護婚姻生活和諧」立法原則之詳細說明,可參閱施慧玲,

從男女平等原則談新修正之法定夫妻財產制,載:夫妻財產制專題研究,2016 年 9 月,頁 9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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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論文的研究範圍,乃民法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之條文 分析與實務運作。「條文分析」方面,本論文認為,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

第 1022 條現行規定既由過去事實堆疊而成,在探討其內涵時,自不應忽略時間 脈絡,僅尋求片段且單薄之結論;職是之故,本論文嘗試從「縱」、「橫」面等視 角,觀察條文的「立法沿革」與「現行內容」,期許在描繪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靜態面貌的同時,還原其蘊含之意義。「實務運作」方面,則 在探究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之動態面貌,亦即現實中人民與 法院是如何適用此等規定;對此,本論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為資料 收集工具,檢索並分析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的法院裁判,惟 須注意的是,「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僅收錄民國 85 年起之「最高法院」案 件,以及民國 89 年起之「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和「地方法院」案件,故在 研究範圍上,本論文亦從此設定,以 85 年或 89 年以降之實務為分析對象。

本論文的研究限制,主要發生於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之

「實務運作」,分述如下:一、本論文僅得呈現民國 85 年或 89 年迄今之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實務狀況,尚不及於此前的運作情形,蓋「司法 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未收錄民國 19 年至 85 年或 89 年之法院裁判。二、本論 文雖收集民國 85 年或 89 年至今之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所有 案件,囿於篇幅及論理集中等考量,仍須排除無關或關聯甚低者,非能全部予以 詳述。故嚴格而論,在「實務運作」方面,本論文雖已竭力還原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之實務風貌,卻不得逕認此一研究結果為其全貌,此即 本論文之研究限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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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

法學研究中,大體上有「法釋義學」和「法社會學」二種研究取向。所謂「法 釋義學」,係指闡明特定法領域之規範內涵,並且整理歸納出原理原則,以方便 法律適用、法律續造,甚至法律改革的一種學問,目前大部分的法學研究皆屬於 此一範疇下7。所謂法社會學,係指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在社會中研究法律的學

法學研究中,大體上有「法釋義學」和「法社會學」二種研究取向。所謂「法 釋義學」,係指闡明特定法領域之規範內涵,並且整理歸納出原理原則,以方便 法律適用、法律續造,甚至法律改革的一種學問,目前大部分的法學研究皆屬於 此一範疇下7。所謂法社會學,係指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在社會中研究法律的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