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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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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

法學研究中,大體上有「法釋義學」和「法社會學」二種研究取向。所謂「法 釋義學」,係指闡明特定法領域之規範內涵,並且整理歸納出原理原則,以方便 法律適用、法律續造,甚至法律改革的一種學問,目前大部分的法學研究皆屬於 此一範疇下7。所謂法社會學,係指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在社會中研究法律的學 問,其目的在於架起法律與社會之橋樑,讓法學不僅重視內在邏輯理論演繹,亦 可與外在社會產生聯結8,易言之,法社會學觀察法律在機制中如何實際被運作?

法律與日常生活如何相互影響?從抽象法條與具體現實的落差可以學習到什麼?

等問題9,並從中尋求出法律與社會之交織關係;自 21 世紀開始,我國民事身分 法研究便已加入法社會學之研究框架10,力求發展出適合台灣當代社會與文化之 法律研究。

本論文的研究方法,將同時涉及「法釋義學」和「法社會學」。「法釋義學」

方面,本論文欲藉由現有文獻分析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之內 涵,並以此成果作為探索實務之基礎。「法社會學」方面,本論文以為,若能關 切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之實務運作,或得將社會上的適用情 形回饋至法律本身,以保持法律與社會密切來往之活性。職是之故,本論文將兼 及「法釋義學」和「法社會學」之研究取向,而具體研究方法如下:

7 王立達,法釋義學研究取向初探:一個方法論的反省,法令月刊第 51 卷第 9 期,2000 年 9 月。

頁 23。

8 王曉丹,法社會性的失落與追尋─初探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117 期,2010 年 6 月,頁 69-71。

9 郭書琴,從「法律知識的技術性」談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方法與實例,成大法學第 25 期,2013 年 6 月,頁 210。

10 陳惠馨,同註 3,頁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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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獻研究法

所謂的文獻研究法,係指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 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文獻研究法被廣 泛用於各種學科研究中。其作用有:一、能了解有關問題的歷史和現狀,幫助確 定研究課題。二、能形成關於研究對象的一般印象,有助於觀察和訪問。三、能 得到現實資料的比較資料。四、有助於了解事物的全貌11

本論文分析的文獻,包含「歷史文獻」及「學者文獻」。在「歷史文獻」部 分,主要係在觀察民法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的沿革,包含每 次的「立法過程」和「立法理由」,皆為探查重點;在「學者文獻」部分,主要 係在觀察現有的第 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研究成果,一方面彙整 出相關討論和爭議,另方面釐清目前的學術發展進程。該部分的研究結果,亦為 後續實務分析之奠基。

二、

實證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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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研究法係一種廣為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所運用之研究方法,儘管在 向來重視演繹推論法學領域發展較慢,惟在我國學界已日漸受到重視。所謂法學 實證研究法,意指採用一定之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對法律運作之「經驗現象」, 進行有系統的觀察與分析。而其與傳統法學研究之差異,在於實證研究法重視「經 驗的掌握」和「經驗的分析」,所謂「經驗的掌握」,即指「資訊收集」(data collection)

之意,在法學領域中,可行的資訊收集方法大抵有四,第一是從法學資料檢索系 統收集既存之法院裁判,第二是透過實驗方式創造新的經驗,第三是由研究者自

11 王錦堂,大學學術研究與寫作,3 版,1992 年,頁 41-50。

12 法學實證研究法實有三大支脈:一、由訴訟當事人使用自然科學的實證分析方法,作為自身 主張立證的支持,以企圖取得勝訴判決;二、由當事人使用社會科學的實證分析方法,同樣的以 在個案中獲得勝訴判決為目的;三、透過實證方法,描繪法律系統的實際運作。第三支脈在法學 研究領域中受到較高關注,蓋其所影響者,非僅限於個案層次,而係更為廣泛地涉及立法論的檢 討和立法政策的擬定;基此,本論文所指之法學實證研究法,亦以第三支脈為主。參閱黃國昌,

法學實證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 175 期,2009 年 12 月,頁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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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從事第一手的資訊收集,第四是利用官方公布的統計資料庫;另「經驗的分析」, 係指對收集資訊進一步「質性分析」(qualitative analysis)或「量化分析」

(quantitative analysis),其中量化分析可能涉及「計量」(econometrics)或「統 計」(statistics)方法13

本論文在分析民法第1010 條、第 1018 條之 1、第 1022 條相關文獻並彙整 出基本背景後,將以實證研究法作進一步之觀察,具體說明如下:

一、在「資訊收集」上,本論文將利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於全 文檢索詞語分別輸入「民法第 1010 條或民法第一千零十條」、「民法第 1018 條之 1 或民法第一千零八條之一」、「民法第 1022 條或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收集 到 337 件第1010 條、30 件第 1018 條之 1、38 件第 1022 條的各級法院相關裁判 書。與此同時,本論文亦透過「司法院統計處」等官方統計資料庫,收集所需之 統計資料。

二、在「經驗分析」上,第 1010 條部分,基於篇幅與論理集中之考量,本 論文僅揀選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判為觀察對象,並於排除實質上無關 或關聯甚低者後,就 29 件進行分析;第 1018 條之 1 部分,因數量不多,本論文 觀察 30 件各級法院裁判,於排除無關或關聯甚低者後,針對 26 件進行分析;第 1022 條部分,本於同理,將就 38 件全數觀察,於排除無關或關聯甚低者後,以 28 件為檢視標的。而在分析方法上,本論文以「質性分析」為主,僅裁判書數 量等簡單計算涉及「量化分析」,特此敘明。

13 黃國昌,同前註,頁 14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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