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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之整備

在文檔中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頁 26-0)

第三章 整備

第七節 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之整備

生物資供應業者等資料,推估大規模水災時,所需食物、

飲用水、藥品醫材與生活必需品之種類、數量,並訂定 調度與供應計畫;計畫中應考慮儲備地點適當性、儲備

方式完善性、儲備建築物安全性等因素。

二、各級政府帄時應整備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生活必 需品及電信通訊設施之儲備與調度事宜。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導並協助山地原住民地區相關民生 物資儲備、供應。

四、地方政府應參照「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 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 例」,預先建立救濟民生物資儲存機制。

第八節 設施、設備緊急復原之整備

一、各級政府、農田水利會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推 估所管設施、設備與維生管線之可能災損,事先整備緊 急復原及供應之措施,並與相關業者訂定支援協定。

二、防洪排水有關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應確保水庫、抽水 站、水閘門、河川、水位計及各種影像傳遞系統等設施 之正常操作,訂定操作作業手冊,並加強相關專業人才 之培育;此外應有緊急調度或儲備有關裝備之措施。

三、交通部應督導相關機關對於較易受損之交通運輸系統,

整備防止災害發生之預防措施。

四、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有關營建工程機具之運用整備。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導各電信業者辦理受損電信設 備線路之修復備援事項。

第九節 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之整備

一、各級政府應對受災民眾傳達災害處理過程,並建置及強 化資訊傳遞設施,提供民眾完整之資訊。

二、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強化並維護其資

訊傳播系統及通訊設施、設備,以便迅速傳達相關災情 的資訊,並對受災民眾提供生活資訊。並應考量外國人、

身心障礙者及災害時易成孤立區域之受災者或都市中因 無法返家而難以獲取訊息之受災者之災情傳達方式。

三、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機關(構),應事先規劃因應民眾需 求之防災諮詢服務。

第十節 二次災害防止之整備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充實與維護必要 的裝備、器材及災害監測器具,以防止二次災害之發生。

二、環境保護署應督導地方政府環保局加強廢棄物清理、環 境消毒、飲用水水質抽驗之整備。

三、農業委員會應加強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並建立動 植物疫病蟲害疫情監測通報體系及規範疫病蟲害處理。

第十一節 國際支援受理之整備

內政部及外交部應訂定受理國際支援相關作業規範,並 對國際支援組織預作調查建檔。

第十二節 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演習、訓練

一、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機關(構)應密切聯繫,實施大規 模水災之模擬演習、 訓練,強化應變處置能力,並於演 練後檢討評估,供作災害防救之參考。

二、各級政府應視需要規劃跨縣市災害緊急應變對策之訓練。

三、地方政府應與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國軍、災害防救 團體(志願組織)及企業等密切聯繫,並實施演練。各 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機關(構)應密切聯繫,實施大規模 風災、水災之模擬演習、訓練,強化應變處置能力,並

於演練後檢討評估,供作災害防救之參考。

第十三節 災後復原重建之整備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事先整備各種資 料的整理與保全(地籍、建築物、權利關係、設施、地 下埋設物、不動產登記、各種金融等資料與測量圖面、

資訊圖面等資料之保存及其備援系統),以順利推動復原 重建。

二、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應事先整備所管重要設施之建築圖、

基地、地盤等有關資料,並複製另存,以利災後復原。

第十四節 罹難者遺體處理之整備

一、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罹難者遺體放置所需冰櫃等 調度事項之整備。

二、交通部應掌握冷凍貨櫃之調度等相關資訊。

第四章 民眾防災教育訓練及宣導 第一節 防災意識之提昇

各級政府應蒐集與水災之相關資訊,及以往發生災害事 例,研擬災害防救對策,依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與季節發生狀 況,訂定各種災害防救教育宣導、訓練及實施計畫;並定期 檢討,以強化民眾防災素養,建立自保自救及救人之基本防 災理念。

第二節 防災知識之推廣

一、各級政府應進行水災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 析,教育民眾儲備緊急民生用品及攜帶品,並教導災時 應採取的緊急應變及避難行動等防災知識。

二、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應推動各級學校從事防災知識教育。

第三節 防災訓練之實施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透過防災週等活 動,實施防災訓練。

二、地方政府應事先模擬水災發生之狀況與災害應變措施,

定期與相關機關所屬人員、居民、團體、公司、廠場等 共同參與訓練及演習。對老人、外國人、嬰帅兒、孕婦、

產婦及身心障礙者等,應規劃實施特殊防災訓練。

三、為有效及時執行災害潛勢地區居民之撤離,各級政府應 依現有災害防救法令、計畫及相關作業規範進行檢討,

研訂或檢討疏散撤離居民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加強辦理 疏散撤離教育、訓練及演習。

第四節 民間團體及企業防災之推動

企業應建立分擔社會責任之觀念,積極實施防災訓練,民 間團體則可運用專業能力協助防災工作,並參與協助地區防 災演練;各級政府應採取表揚等獎勵措施,以促進民間團體 及企業參與防災。

第五節 社區自主防災之推動

社區應以自救人救之考量,積極實施防災意識提升、防災 組織建立、防災訓練演練等;各級政府應協助社區自主防災 之推動。

第五章 水災災害防救對策之研究 第一節 水災之防治對策

一、本部、內政部、交通部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從防 災觀點推動水災有關科技之研究,同時應與相關研究機 構相互合作,以有效應用研究成果。

二、本部、內政部、交通部、環境保護署、農業委員會應充 實相關研究機構各種詴驗研究設施,並考量全球氣候變 遷對水災防救可能之衝擊及影響,結合大學、研究機構 及其他專業團體推動相關評估及調整策略研究。

三、本部、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應依權責規劃研究治理區域排 水、市區排水之方法,並整體考量排水與都市計畫相互 之影響及配合措施。

第二節 水災之科技研發

一、交通部應充實監測與預報颱風、豪雨、大雨等災害性天 氣所需之設備與通報設施;本部及地方政府應充實監測 河川、排水、水庫等水文水情資料所需之設備與水情預 報、通報設施;農業委員會應充實土石流災害即時監測 與警戒所需設施;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強化確 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相關權責單位並應充實 坡地崩塌災害即時監測所需設備。

二、本部應整合交通部、內政部及農業委員會等機關與大學、

研究機構及其他專業團體的水災相關監測資訊,建立及 擴大資訊共享帄台,以累積災害防救知識。

第三節 災例之蒐集、分析

各級政府應依以往之水災災例與所蒐集相關情資,進行致 災原因分析,檢討現行措施。

第三編 災害緊急應變 第一章 災前應變

第一節 水災之預報及警報發布、傳遞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依據災害性天

氣監測資料,預測即將有颱風侵襲或豪雨、大雨發生時,

應運用大眾傳播媒體、網路,將颱風未來路徑、豪雨、

大雨及可能發生災害之地區等警報資訊周知民眾,並分 別通報中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相關 機關,使該等機關能依既定災害防救計畫確實作好防範 準備。

二、本部依據氣象與洪水監測資訊,發布洪水預警警報,分 別通報中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相關 機關,以利及早因應水災。

三、農業委員會依據土石流災害即時監測資訊,發布土石流 災害警戒區,並分別通報中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地方 政府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以利及早因應。

第二節 居民避難引導

一、地方政府依氣象預報、洪水預報及土石流災害警戒區等 警訊,對可能產生水災、土石流及坡地崩塌災害地區實 施警戒措施;至研判可能發生危害時,應對居民進行避 難勸告或指示撤離,必要時動用直昇機、船舶等交通工 具配合運送。

二、有災害發生之虞時,地方政府應視需要開設避難收容場 所,並告知民眾。

三、在可能發生災害地區,地方政府對老人、外國人、嬰帅 兒、孕婦、產婦及身心障礙等災害避難弱勢族群,應提 早實施避難勸告。

第三節 災害防範措施

預測可能發生水災害時,河川排水、水庫、水閘門及抽水

站等管理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蓄水及排洪設施調節 洩洪時,應事先通知有關機關,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而中央 部會與地方政府應採取之防範措施說明如下:

一、中央部會之防範措施

(一)本部應監控所屬主管河川水位、水庫水位及潮汐變化,

利用河川警戒水位或洪水預警報系統,及時通報地方 政府執行必要的疏散避難,另水庫管理單位進行水庫 調節性洩洪時,應依防洪運轉相關規定,掌握洩洪時

利用河川警戒水位或洪水預警報系統,及時通報地方 政府執行必要的疏散避難,另水庫管理單位進行水庫 調節性洩洪時,應依防洪運轉相關規定,掌握洩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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