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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應變後續處置

在文檔中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頁 48-52)

一、排水措施

本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 關(構)水災造成淹水時,應立即採取排水措施;對受損之防 洪及排水設施,亦應進行緊急疏通及修復,並視災情應實施 災民撤離避難措施,以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二、坡地災害防範措施

各級政府為防止、減輕水災引起之坡地災害,在水災發生 時,應調派專業技術人員前往坡地災害危險區檢測、勘查,

判斷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通報各級災害防救行政機關及當 地居民;各相關機關接獲通知後,應採取適當之警戒避難措 施。

三、其他災害防範措施

各級政府對於橋樑沖毀、地層下陷、建物傾斜或倒塌等其 他災害,應調派專業技術人員前往檢測、勘查,並立即通報 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處理。

第二節 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一、災情之傳達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掌握災民之需求,

藉傳播媒體之協助,將氣象狀況、災區受損、傷亡、災害擴 大、維生管線、公共設施、交通設施等受損與修復情形、與 政府有關機關所採對策等資訊,隨時傳達予民眾。

二、災情之諮詢

中央各權責部會及地方政府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諮 詢,得設置專用對外窗口及諮詢專線。

第三節 公共衛生與醫療服務、消毒防疫及罹難者遺體處理 一、公共衛生與醫療服務

(一)衛生福利部應隨時掌握藥品醫材需求,確保藥品醫材 之供應。

(二)地方政府為避免避難場所或臨時收容所之受災者因生 活驟變而影響身心健康,應經常保持避難場所良好的 衛生狀態、充分掌握受災者之健康狀況與醫療需求。

(三)地方政府應規劃調派所屬衛生所(室)或急救責任醫 院醫護人員提供災區巡迴醫療服務,並執行災區公共 衛生活動。

(四)地方政府為確保避難場所的生活環境,應設置臨時廁 所,並尌排泄物及垃圾之處理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

持災區衛生整潔。

二、消毒防疫

(一)環境保護署應督導直轄市、縣(市)環保局在水災過 後加強廢棄物清理、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二)地方政府為確保避難收容場所之生活環境,應設置臨 時廁所,並尌排泄物及垃圾之處理等採取必要措施,

以保持災區衛生整潔,必要時得請求環境保護署協助 支援。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注意原住民地區環境清潔衛生及反 應疫情發生。

(四)地方政府應協助民眾作好災後防疫工作,注意飲食衛 生及居家環境消毒工作,且視疫情狀況,派遣防疫人 員及供應防疫藥品,並視需要協調其他地方政府協 助,必要時得請求國防部或衛生福利部予以支援。

(五)各級政府應採取防疫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疫情發生,

並追蹤控制疫情發展。

(六)農業委員會應監控並適時防治、處理動植物疫病蟲害 之發生。

三、罹難者遺體處理

地方政府應即時協調地方檢察機關儘速進行罹難者遺體 相驗工作,並妥適處理遺物,實施棺木、冰櫃之調度及遺體 安全搬送與衛生維護,且蒐集殯葬及遺體存放相關資訊,以 便妥善處理;必要時得請求鄰近地方政府協助。

第四節 社會秩序之維持及物價之安定 一、社會秩序之維持

(一)地區警察機關應在災區及其周邊地區加強巡邏、聯防、

警戒及維持社會治安的措施,並得由義警、民防及社區 巡守隊等協助執行。

(二)國防部應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地方政府執行災區治安維 護工作。

二、物價之安定

(一) 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應帄衡蔬菜、水果及農產品供需 狀況並穩定價格。

(二) 本部、內政部、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帄交易委員會及 地方政府依法密切注意市況,防止民生必需品之物價哄 抬上漲或藉機囤積居奇現象之發生,如涉及不法,並依 法嚴懲。

第五節 設施、設備之緊急修復

一、內政部(營建署)應提供工程技術協助地方政府辦理下 水道設施災害之搶險、搶修事宜。

二、交通部應督導相關機關隨時注意公路、鐵路、橋樑、航 空、海運等交通運輸系統使用、損害情形,損害部分,並 儘速執行緊急搶修工作。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導各電信業者全力進行受損電 信設備線路之修復。

四、本部應督導公民營事業對於公用氣體與油料、自來水管 線及輸電線路等之搶修及協調相關供應事項。

五、本部應督導相關單位即時對潰決堤防進行搶修搶險工作。

六、農業委員會應協助農、林、漁、牧業及農田水利單位進 行災害緊急應變工作。

七、公共工程委員會應依災害情況及損害規模,督導各公共 工程主管機關進行搶修、搶險有關事宜。

八、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

得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搶修。

第六節 支援協助之受理 一、志工協助體制之建立

本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國防部及地方政府帄時應掌 握災害防救團體(志願組織)、後備軍人組織及民防團隊等,

建立聯繫管道及受理志工團體協助之體制。

二、民眾、企業之物資援助

受災地方政府對民眾、企業之物資援助,應考量各災區災 民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集中地點,

透過傳播媒體向民眾傳達。

三、國際救災支援

本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外交部應考量支援種類、規 模、預定到達時間及地點等事項,規劃國際救災支援之受理 事宜。

四、捐助之處理

衛生福利部、外交部及地方政府接受國內外各機關、團 體、企業與個人等金錢捐助時,應尊重捐助者意見,專款專 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行政事務或 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第四編 災後復原重建

第一章 災區復原重建基本方向

在文檔中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頁 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