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毀損設施之迅速修復
本部、內政部、交通部、、教育部、農業委員會、環境保 護署及地方政府應依據事先訂定有關物資、裝備、器材之調 度與供應計畫,並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徵調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迅速執行及協助受災毀損設施的修復或補強工作。
文化部及地方政府對於毀損之古蹟、歷史建築,應依「文化 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等規定,辦理緊急搶救、加固等處理措施。
第二節 災區之整潔 一、災區防疫
(一) 衛生福利部、地方政府應協助民眾作好災後防疫消毒工 作,另各級政府應採取防疫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疫情發 生,並追蹤控制疫情發展。
(二) 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應加強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及配合環境保護署進行飲用水水質抽驗。
(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注意山地原住民地區環境清潔衛生 及反應疫情發生。
(四) 農業委員會應持續監控並適時防治動植物疫病蟲害之 發生。
二、廢棄物清運
(一) 環境保護署應督導直轄市、縣(市)環保局辦理廢棄物 清理事項。
(二)地方政府應建立廢棄物、垃圾、瓦礫等處理方法,設置 臨時放置場、最終處理場所,循序進行蒐集、搬運及處置,
以迅速恢復災區之整潔,並避免製造環境污染;另應採取 適當措施維護居民、作業人員之健康。
三、災後環境污染防治
(一) 環境保護署應督導直轄市、縣(市)環保局辦理災後環 境消毒、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二) 環境保護署應辦理嚴重危害污染區實施隔離及追蹤管 制事項。
第三節 作業程序之簡化
內政部、本部、交通部、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為立即處理及協助災區攸關災民 生活之維生管線、交通運送等設施,應在可能範圍內設法簡 化有關執行修復之作業程序。
第四節 緊急復原之原則
內政部、本部、交通部、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在執行快速修復受災設施時,以 恢復原狀為基本考量,並從防止再度發生災害之觀點,施以 改良之修復或補強。
第五節 災情勘查與處理 一、災情勘查
中央各權責機關及地方政府,應儘速辦理災情勘查彙整作 業,包括受災人員、建築物、工商業、土木水利建設及設 施、教育相關設施、山坡地等其他災情,以全面掌握災害 狀況,並在全面掌握災害狀況後擬定復原重建策略。
二、災情處理
(一)內政部(消防署)應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失蹤人員搜尋工 作。
(二)法務部應督導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因災 死亡者之相驗及身分確認工作,並對於人民因災死亡者
(包括因災害而失蹤,經調查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 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
(三)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視災情需要應協調宗教團體、慈善 機構協助實施災民救濟、救助事宜。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持續協助山地原住民地區民生必需品 供應,並辦理山地原住民地區居民生活安置、協助醫療救 護事項。
(五)外交部應協調聯繫國際支援搜救團體支援救災搜救相關 事項。
(六)國防部應負責國軍災情之彙整,並依相關災害處理作業 規定,辦理國軍災後復原工作。
(七)教育部應彙整有關災區學校災情,並依相關災害處理作 業規定,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災後復原工作。
(八)本部應督導公民營事業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自來水管 線、輸電線路、設施之修復工作。
(九)本部應督導相關單位儘速清除河川行水障礙物,確保河 川正常運作。並督導相關單位儘速修復潰決堤防搶修搶險 工作。
(十)交通部應督導相關機關儘速完成公路、鐵路、橋樑、航 空、海運等交通運輸系統損害修復工作,以利各機關單位 進行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導各電信業者儘速完成電信 設備線路修復工作。
(十二)交通部應督導商港內阻礙船隻航行海上飄流物移除工 作。
(十三)海岸巡防署應協助海上受難船隻、人員搜救工作。
(十四)海岸巡防署協助監控並提供漂流浮木資訊,通報當地 政府、港口管理機關處理。
(十五)農業委員會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各地區之水 庫、河川、海堤、海灘(岸)、商港、漁港、工業港、軍港 及其他公共事業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或公有土地 管理單位,依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規定暨「處理天然災害 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分工權責及標準作業程序,負責各地 區轄管公共事業或土地範圍內漂流木處理及清理等工作。
(十六)農業委員會應儘速完成遭土石流侵害地區之復原工 作。
(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調相關機關儘速恢復原住民地區 交通及通訊設備。
(十八)農業委員會應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農田水利設施緊急復 建工程。
(十九)地方政府應依災前擬定之地區災後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及對策,解決災區發生之狀況,如災情狀況無法掌控時,
請求中央各部會之單位協助救災。
(二十)地方政府遭逢重大天然災害後,致部分轄區國土地貌 驟變,為因應日後災害,應依「災害防救法」、「風災震災 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水災潛勢資料公開 辦法」及「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等,儘速檢討、
修訂危險潛勢地區及相關撤離計畫,並納入修訂轄管之地 區災害防救計畫相關內容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