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災前應變
第三節 災害防範措施
預測可能發生水災害時,河川排水、水庫、水閘門及抽水
站等管理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蓄水及排洪設施調節 洩洪時,應事先通知有關機關,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而中央 部會與地方政府應採取之防範措施說明如下:
一、中央部會之防範措施
(一)本部應監控所屬主管河川水位、水庫水位及潮汐變化,
利用河川警戒水位或洪水預警報系統,及時通報地方 政府執行必要的疏散避難,另水庫管理單位進行水庫 調節性洩洪時,應依防洪運轉相關規定,掌握洩洪時 機及落實下游相關單位之通報及預警工作。
(二)本部應完成移動式抽水機整備及預劃,以支援地方政 府可能淹水區域。
(三)本部應對所屬主管河川依「河川管理辦法」辦理管理 工作,確保河川正常運作。
(四)內政部(消防署):通報各縣市消防機關加強救災準備,
隨時機動救災。
(五)衛生福利部: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颱風、
豪雨水災可能影響區域,預先做好災民收容暨民生物 資之準備措施,並針對易形成孤島地區擬定物資運補 計畫,落實辦理民生物資運補。
(六)內政部(警政署):通報各相關警察單位,加強災害防 救應變準備及停止核發入山證,並掌握已進入山地管 制區之登山團體行蹤。
(七)內政部(營建署):通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各都會公 園管理站、各區工程處,執行防災準備。
(八)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有關市區排水、雨水下水道設
施之正常運作。
(九)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對於具有危險潛勢區域,執行 勸導或指示驅離。
(十)教育部應督導各級學校掌握學生登山團體狀況,勸導 或指示進行撤離或避難措施。
(十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督導科學工業園區災害緊急 應變準備事項。
(十二)農業委員會依據降雨量變化發布土石流警戒區域預 報,提供分析研判組彙整辦理相關事宜。
(十三)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應透過媒體等加強宣導水災防救 措施。
(十四)農業委員會應督導農田水利會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疏 濬、維護及管理工作。農田水利會對其轄管灌排水門 (包括水源取入水門、排砂閘門及導水路、幹支分線、
中小給及大、中、小排之制水閘門、分水門、排放水 門、防潮閘門等)及其附屬構造物和機電設備,應善盡 管理維護之責。
二、地方政府之防範措施
地方政府在颱風、豪雨來臨前,應加強水災防救準備如 下:
(一)透過傳播媒體報導災害動態,指導民眾儲存飲水、食 物、準備照明設備,並公佈各級防救機構電話號碼,
以利民眾請求協助救援。
(二)依「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通知可能淹水受災 地區民眾疏散至預定之避難收容場所。
(三)加強巡邏防範竊盜與不法分子乘機活動。
(四)督促商店、住戶,對有淹水危險設施作必要安全處置。
(五)督導河川船戶,將船隻移至安全地區;並將救災配備 器材與通信運輸工具,分發配置於鄉、鎮、市、區災 害應變中心待命救災。
(六)開設可能受災地區災民收容所準備收容災民,並通知 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
(七)救災口糧預送至各有關收容所,以備救濟。
(八)抽水站作業、堤防警戒搶修、水位觀察、水門管理人 員應到達工作崗位待命及加強移動式抽水機整備工 作。
(九)通知急救責任醫院加強醫護整備,儲備器材藥品,待 命救護傷病災民。
(十)應加強排除溝渠、閘門之阻塞物。
(十一)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協助關閉水門,
勸導民眾遷離並防範不法分子破壞或阻擾情事。
(十二)視需要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 十一條第二款前段應執行事項」劃定一定區域範圍,
進行災害預防措施。
第二章 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