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應在災害發生後,必要時,立即派遣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勘查、鑑定,並儘速建立核發受災證明書 的體制,將受災證明書發予受災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不 足時得向中央政府有關機關請求或協調相關公會支援協助。
第二節 生活必需資金之核發
一、地方政府應依據本部「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 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儘速辦理災害救助有關事 宜。
二、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地方政府依據「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 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儘速辦理災害 救助有關事項。
三、農業委員會應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針對農、
林、漁、牧業者辦理災後各項救助金發放,並於發放條件 確定後儘速完成發放作業。
第三節 稅捐之減免或緩徵
一、財政部應於災害發生後,督導受災地區之稅捐稽徵機關,
依稅法規定辦理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事宜。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應辦理災害保險理賠協助事項。
二、受災地區之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災害發生後,依稅法規定 辦理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事宜。
第四節 災民負擔之減輕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得協調保 險業者、中央健康保險局對災區採取保險費之延期繳納、
優惠及全民健康保險尌醫優惠等措施,以減輕受災民眾之 負擔。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對受災之失業勞動者,得 採取津貼補助方式予以雇用,暨辦理求職求才尌業媒合之 促進尌業等措施。
第五節 災民之低利貸款
一、金融機構對災區民眾重建資金,給予之低利貸款,有關 利息補貼部分由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編 列預算執行之。各級政府視災區受災情形,得協調金融機 構展延災民之貸款本金及利息。
二、為協助受災民眾重建(購)或修繕因重大天然災害毀損自 有住宅,中央貸款主管機關得依據「災區民眾重建資金利 息補貼作業辦法」,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將貸款條件、申 請期限及作業流程等公告之。
第六節 居家生活之維持
地方政府對於重建過程中的災民,應藉興建臨時住宅或提 供公用住宅等,以協助災民在重建期間維持居家生活。中央 相關權責部會應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災民居家生活維持等相關 事項。
第七節 財源之籌措
一、地方政府為有效推動受災區綜合性復原與重建,應確實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 籌措財源因應。經費不足部分依行政院「各級政府災害救 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經費處理作業要點」報請行政院協助。
二、行政院主計處應協調各主計機構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 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 辦理善後復原等經費核支事宜。
第八節 災後重建對策之宣導
一、本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交通 部、教育部、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公共工程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對受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
策等相關措施,應廣為宣導使災民周知;必要時建立綜合 性諮詢窗口。
二、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應運用媒體等加強宣導水災災後復原 重建相關新聞。
第五章 產業經濟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