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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應變體制

在文檔中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頁 37-41)

第一節 緊急應變小組之開設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時,本部水利署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若經研判雨量有持續加劇趨勢及可能有零星災情 發生,應變機制提升至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層級,

持續進行應變作業及支援縣市政府,並嚴密監視水情及 災情,備妥隨時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準備。

另颱風警報發布時,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亦同時配合成 立。運作機制如附件七。

二、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於豪雨特報時,應適時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執行相關應變事宜。

第二節 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分級開設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帄日作業

1. 帄日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結合內政部消防署、行政 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 人員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

2. 於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的危 害,必要時立即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運作,

召開工作會報提示相關防救災應變整備重點事項後,由 各機關(單位、團體)自行積極推動執行或持續運作,展 開相關應變作業。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

1.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7 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200 毫米,且其中 3 個以上 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 毫米。

(2)5 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 設。

(3)因水災災害,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縣(市)支援之 需求。

2.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 公室、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

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1. 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 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經本部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由本部通知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及國家發展委 員會、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 救指揮中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派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程序

(一)本部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研判 豪雨狀況,由本部部長以書面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召集人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成立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會報召集人決定 後,本部即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作業。

(二)應變中心置指揮官 1 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之,綜理 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協同指揮官 1 人至 5 人,由會報 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相關之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 宜;副指揮官 1 人至 5 人,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 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三)本部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後,進駐機關

(單位、團體)應於所定開設時機 1 小時內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組織架構圖,如附件八。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編組成員

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 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或簡任 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部會防 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應變 中心執行各項緊急災害應變事宜。

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佈豪雨特報後,直轄市、縣(市)及鄉

(鎮、市)應視需要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地區災害應變中 心。

第三節 跨縣市之支援

地方政府應視災害規模,必要時依事先訂定之相互支援協 定,請求鄰近地方政府支援。

第四節 災害現場協調人員之派遣

本部應視災害規模,主動或依請求派遣協調人員至災區現 場,以掌握災害狀況,實施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

得在災害現場或附近設置前進指揮所。

第五節 重大災情及應變措施之報告

本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隨時將所蒐集的重大災情資 料及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情形報告行政院院長。

第六節 國軍之支援

一、 國防部應督導各責任區指揮官主動與各級災害應變中 心指揮官聯繫並接受派遣,並視災情需要先行部署必要 兵力至可能致災之潛勢地區待命,俾於災難發生時主動 投入執行災害搶救及人命搜救任務。

二、 中央權責機關及地方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需申 請當地國軍支援時,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 示或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之規範,申請國軍支 援災害搶救作業。

三、 本部、內政部、國防部及地方政府應建立民間災害防救 團體、社區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後備軍人組織及民防團 隊等資料庫及聯繫協助機制。

第七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動員

各級政府於地區發生重大災害,情況嚴重緊急時,得依全 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動員人力、物力進行救災。

第八節 新聞發布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將必要之災害訊息透過發布新聞稿 或以跑馬燈之方式即時通報全民周知,並召開記者會,統一發 布災情與災害應變處置狀況,以提升新聞之處理效能。中央及 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於開設期間應密切注意媒體對災情與救災之 相關報導,並於發現不實或錯誤報導時立即請相關媒體予以更 正。

第四章 災害緊急應變

在文檔中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頁 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