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水災災害防救對策之研究
第三節 災例之蒐集、分析
各級政府應依以往之水災災例與所蒐集相關情資,進行致 災原因分析,檢討現行措施。
第三編 災害緊急應變 第一章 災前應變
第一節 水災之預報及警報發布、傳遞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依據災害性天
氣監測資料,預測即將有颱風侵襲或豪雨、大雨發生時,
應運用大眾傳播媒體、網路,將颱風未來路徑、豪雨、
大雨及可能發生災害之地區等警報資訊周知民眾,並分 別通報中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相關 機關,使該等機關能依既定災害防救計畫確實作好防範 準備。
二、本部依據氣象與洪水監測資訊,發布洪水預警警報,分 別通報中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相關 機關,以利及早因應水災。
三、農業委員會依據土石流災害即時監測資訊,發布土石流 災害警戒區,並分別通報中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地方 政府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以利及早因應。
第二節 居民避難引導
一、地方政府依氣象預報、洪水預報及土石流災害警戒區等 警訊,對可能產生水災、土石流及坡地崩塌災害地區實 施警戒措施;至研判可能發生危害時,應對居民進行避 難勸告或指示撤離,必要時動用直昇機、船舶等交通工 具配合運送。
二、有災害發生之虞時,地方政府應視需要開設避難收容場 所,並告知民眾。
三、在可能發生災害地區,地方政府對老人、外國人、嬰帅 兒、孕婦、產婦及身心障礙等災害避難弱勢族群,應提 早實施避難勸告。
第三節 災害防範措施
預測可能發生水災害時,河川排水、水庫、水閘門及抽水
站等管理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蓄水及排洪設施調節 洩洪時,應事先通知有關機關,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而中央 部會與地方政府應採取之防範措施說明如下:
一、中央部會之防範措施
(一)本部應監控所屬主管河川水位、水庫水位及潮汐變化,
利用河川警戒水位或洪水預警報系統,及時通報地方 政府執行必要的疏散避難,另水庫管理單位進行水庫 調節性洩洪時,應依防洪運轉相關規定,掌握洩洪時 機及落實下游相關單位之通報及預警工作。
(二)本部應完成移動式抽水機整備及預劃,以支援地方政 府可能淹水區域。
(三)本部應對所屬主管河川依「河川管理辦法」辦理管理 工作,確保河川正常運作。
(四)內政部(消防署):通報各縣市消防機關加強救災準備,
隨時機動救災。
(五)衛生福利部: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颱風、
豪雨水災可能影響區域,預先做好災民收容暨民生物 資之準備措施,並針對易形成孤島地區擬定物資運補 計畫,落實辦理民生物資運補。
(六)內政部(警政署):通報各相關警察單位,加強災害防 救應變準備及停止核發入山證,並掌握已進入山地管 制區之登山團體行蹤。
(七)內政部(營建署):通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各都會公 園管理站、各區工程處,執行防災準備。
(八)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有關市區排水、雨水下水道設
施之正常運作。
(九)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對於具有危險潛勢區域,執行 勸導或指示驅離。
(十)教育部應督導各級學校掌握學生登山團體狀況,勸導 或指示進行撤離或避難措施。
(十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督導科學工業園區災害緊急 應變準備事項。
(十二)農業委員會依據降雨量變化發布土石流警戒區域預 報,提供分析研判組彙整辦理相關事宜。
(十三)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應透過媒體等加強宣導水災防救 措施。
(十四)農業委員會應督導農田水利會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疏 濬、維護及管理工作。農田水利會對其轄管灌排水門 (包括水源取入水門、排砂閘門及導水路、幹支分線、
中小給及大、中、小排之制水閘門、分水門、排放水 門、防潮閘門等)及其附屬構造物和機電設備,應善盡 管理維護之責。
二、地方政府之防範措施
地方政府在颱風、豪雨來臨前,應加強水災防救準備如 下:
(一)透過傳播媒體報導災害動態,指導民眾儲存飲水、食 物、準備照明設備,並公佈各級防救機構電話號碼,
以利民眾請求協助救援。
(二)依「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通知可能淹水受災 地區民眾疏散至預定之避難收容場所。
(三)加強巡邏防範竊盜與不法分子乘機活動。
(四)督促商店、住戶,對有淹水危險設施作必要安全處置。
(五)督導河川船戶,將船隻移至安全地區;並將救災配備 器材與通信運輸工具,分發配置於鄉、鎮、市、區災 害應變中心待命救災。
(六)開設可能受災地區災民收容所準備收容災民,並通知 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
(七)救災口糧預送至各有關收容所,以備救濟。
(八)抽水站作業、堤防警戒搶修、水位觀察、水門管理人 員應到達工作崗位待命及加強移動式抽水機整備工 作。
(九)通知急救責任醫院加強醫護整備,儲備器材藥品,待 命救護傷病災民。
(十)應加強排除溝渠、閘門之阻塞物。
(十一)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協助關閉水門,
勸導民眾遷離並防範不法分子破壞或阻擾情事。
(十二)視需要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 十一條第二款前段應執行事項」劃定一定區域範圍,
進行災害預防措施。
第二章 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第一節 災情之蒐集、通報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於災害發生初期,
應多方面蒐集災害現場災害狀況、維生管線受損情形、
醫療機構尌醫人數情況等相關資訊。
二、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在發生大規模水災
時,視需要動用航空器、直昇機蒐集災情,並運用影像 資訊等方式掌握災害境況。
三、本部應利用相關災害評估及監測系統,快速分析評估災 害規模。
四、地方政府應在災害發生初期即時透過消防、警察、民政 等系統進行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工作,並通報上級機關。
五、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規定通報流程、
通報時機、災害通報表等,俾將緊急應變辦理情形與災 害應變中心設置運作狀況,分別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及上級有關機關。
第二節 通訊之確保
一、各級政府在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對通訊設施進行功能 確認,設施故障時立即派員修復,以維通訊良好運作。
二、各級政府在災害發生時,得採取有效通訊管制措施,並 妥善分配有限之通訊資源。
第三節 災害通報體系之執行
一、本部、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防 部、海岸巡防署、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 委員會、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利用帄 時建立水災之防災編組名冊包括聯絡人員、聯絡電話保 持傳達有效之災情通報。水災通報體系如附件六。
二、地方政府之災情取得應依照內政部訂定「執行災情查報 通報複式佈建措施」,進行災情蒐集向上通報;當依據颱 風、豪雨預(警)報、洪水預報、土石流預警報系統等 資訊,研判災害有可能發生時,可以透過緊急聯絡人通
報系統,通知該地之住戶緊急疏散。有災害發生時亦可 透過該通報系統,掌握人員傷亡人數及災害狀況,以提 供救災人員正確災情,加速救災時效。
第三章 緊急應變體制
第一節 緊急應變小組之開設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時,本部水利署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若經研判雨量有持續加劇趨勢及可能有零星災情 發生,應變機制提升至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層級,
持續進行應變作業及支援縣市政府,並嚴密監視水情及 災情,備妥隨時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準備。
另颱風警報發布時,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亦同時配合成 立。運作機制如附件七。
二、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於豪雨特報時,應適時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執行相關應變事宜。
第二節 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分級開設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帄日作業
1. 帄日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結合內政部消防署、行政 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 人員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
2. 於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的危 害,必要時立即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運作,
召開工作會報提示相關防救災應變整備重點事項後,由 各機關(單位、團體)自行積極推動執行或持續運作,展 開相關應變作業。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
1.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7 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200 毫米,且其中 3 個以上 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 毫米。
(2)5 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 設。
(3)因水災災害,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縣(市)支援之 需求。
2.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 公室、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
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1. 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 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經本部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1. 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 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經本部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