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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經費

在文檔中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頁 18-0)

第一章 減災

第七節 災害防救經費

各級政府應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編列災害防 救經費,以因應災害應變及災害緊急搶修所需經費。災害防 救經費不敷使用時,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 支應。

第二章 搶險與搶修制度之建立

第一節 搶險與搶修及汛期前檢查

各級政府、相關公共事業及農田水利會應依災害防救 法、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及農田水利會辦理天然災 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實施災害應變搶險及搶修。

相關汛期前檢查及應變器材準備與徵用,應依據河川管 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海堤管理辦法與水利建造物檢查及 安全評估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節 警戒水位與防汛演習 一、警戒水位

警戒水位之定義為河川某水位站達一定水位,該站河段 沿岸地區,因應未來預警時間後可能發生溢淹,即應進入救 災機關動員準備(人員、機具及材料準備) 狀態,以及通知民 眾防洪疏散準備之預警,稱之為該站河段沿岸區域河水溢淹 之警戒水位,簡稱警戒水位。

警戒水位之訂定係蒐集該河段之歷史颱洪水位資料,統 計分析該站河川水位溢淹達該水位站處堤頂高程(若該處建 有堤防)或河岸頂高程之警戒預警時間前之水位高程。而警 戒預警時間則依據通訊、該地交通等等條件,另行考慮選定。

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係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有 關中央管河川主要水位站之警戒水位,可為直轄市、縣市政 府擬訂轄區可能淹水地區進行勸離或強制疏散計畫參考。

管理機關應於所轄河川流域防汛危險河段之適當地點,

設置廣播器或警鐘,交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鎮、

市、區) 公所管理,備作水位上漲至警戒線或有危險發生之 虞時,召集搶險隊員之用。

二、防汛演習

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於每年 4 月底前舉行搶險隊 防汛、搶險研習會或辦理演習,並在防汛期間輔導鄉(鎮、市、

區)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搶險隊編組完 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 1 次,演練時,

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屬中央河川者,並應通知 水利署當地河川局派員指導。地方政府防汛演習計畫內容可 參考如附件二,並依實際所需修正研擬。

第三章 整備

第一節 洪水預警機制之建立 一、洪水預警系統之建置

目前臺灣地區僅有淡水河 流域洪水預警系統為正式作 業化運作之洪水預警系統,未來各河川管理機關對於各管河 川應視其災害潛勢、逕流量、及其周遭都市化、人口等因素 判斷其洪水預警系統建置之需要性,逐步建置及更新。

二、洪水預警報標準作業程序之建立

河川主管機關配合洪水預警系統之建置,應建立洪水預 警報標準作業程序,以資作業遵循。洪水預警報標準作業程 序內容應包括如附件三。

三、國防部應強化國軍救災技能,並將相關救災裝備器材及 應變人力,納入救災編組,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規 定,成立救災應變部隊,尌災害潛勢區域分布狀況,適切完 成預置兵力部署,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 署於每年汛期前,應加強協助災害防救之整備工作,以提升

大型災害應變處置能力。

第二節 應變機制之建立

一、本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文化部、交通部、衛 生福利部、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農業委員會、原 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 方政府、農田水利會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訂定 緊急動員機制,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

集合方式、集合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等,做好各項防汛整備措施,模擬各種狀況並定期實施 演練。

二、各級政府應建立水災防救資料庫、通報系統及救災資源 資料庫,以供水災應變及資源調度與應用;另本部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相關救援人力與機具等救災 資源調度機制,包括應充分整備調查並建檔掌握(如:

抽水機組數、易淹水區抽水機預佈地點調查)、預先完備 調度規劃、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等(含出動人力、機具數 量、帶隊官姓名、電話等資訊)。

三、地方政府對水災潛勢區及常嚴重淹水高危險地區應擬訂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並事先訂定警戒避難準 則及作業程序,本部必要時應主動指導及協助地方政府 研擬相關內容。保全計畫內容如附件四,避難疏散標準 作業程序如附件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定期更新 保全計畫內容,並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落實執行,

並於每年汛期(4 月 30 日)前將該計畫函報本部備查。

四、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應建置及整合搜救組織以支援人命搜

救。

五、本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

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 會、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方政府、農 田水利會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加強災害應變中 心(或緊急應變小組)設施、設備之充實及耐水災之措 施;且應考慮食物、飲用水等供給困難時之調度機制,

並應確保停電時也能繼續正常運作。

六、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 會及地方政府應維護直昇機臨時起降場之安全,以利進 行支援。

七、各級政府應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保持聯繫,主動提 供應變需求、支援事項納入各級動員會報研訂之動員準 備計畫,辦理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事項之準備。

第三節 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之整備 一、災情蒐集、通報體制之建立

(一)交通部應充實監測與預報颱風、豪雨、大雨等災害性 天氣所需之設備與通報設施;本部及地方政府應充實 監測河川、排水、水庫等水文水情資料所需之設備與 水情預報、通報設施;農業委員會應充實土石流災害 即時監測與警戒所需設施;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強化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相關權責 單位並應充實坡地崩塌災害即時監測所需設備。

(二)本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 部、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農業委員會、原住民

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 關(構)應建立水災災害傳遞災害預報與警報資訊之 機制。

(三)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建立多元化災 情通報管道,建立各機關間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體 制,與標準化之防災資訊帄台,並確立相互間之責任 與分工。

(四)本部、內政部、農業委員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建立淹水災情查報通報機制,直轄市、縣(市)政 府並應主動查報及通報各類淹水災情(含都市淹水、

農田淹水)於業務權責機關,同時本部應建立彙整各 類淹水災情通報機制。

(五)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建立災害現場蒐集通報機 制。

(六)各級政府應視需要採航空或衛星攝影方式蒐集災情;

並視需要規劃衛星通訊、資訊網路、無線通訊等設施 之運用,以蒐集來自民間企業、傳播媒體及民眾等多 方面之災情。

(七) 各農田水利會應視轄區特性,建立水災災害傳遞災害 預報與警報資訊之機制;並建立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 體制,建立標準化之防災資訊帄台,並確立相互間之 責任與分工。

二、通訊設施之確保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為確保災害時通訊之暢通,

應視需要規劃通訊系統停電、損壞替代方案、通訊線

路數位化、多元化、CATV 電纜地下化、有線、無線、

衛星傳輸對策。

(二)各級政府應定期辦理通訊設施檢查、測詴、操作訓練,

並模擬斷訊或大量使用時之應變作為。

(三)各級政府應建構防災通訊網路,以確保將災害現場的 資料傳達給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小組)及防災有關機 關。

(四)各級政府應視需要規劃民眾行動電話、無線電系統,

於災害發生時之運作模式及確保不斷訊之設施。

三、災情分析應用

各級政府帄時應蒐集、分析防災有關資訊,建置災害防 救資訊系統,並透過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供民眾參考 查閱。

第四節 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之整備

一、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

海岸巡防署及地方政府帄時應整備各種災害搜救及緊急 醫療救護所需之裝備、器材及資源。

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備災時的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訂 定救護指揮與醫療機構及各醫療機構間之通報程序,規 範處理大量傷患時醫護人員之任務分工,定期實施演 練,並應督導各級衛生單位加強防疫消毒藥品、器材、

設備之儲備整備。

三、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應整備災時緊急搜救體 系,訂定搜救指揮系統間之通報程序及任務分工,並定 期實施演練。

第五節 緊急運送之整備

一、地方政府應協同有關機關建立緊急運送網路,規劃運送 設施(道路、港埠、機場等)、運送據點(車站、市場等)、

運送工具(火車、汽車、航空器及船舶等),並研定替代 方案,且應考量運送系統之安全性。

二、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委員會、

地方政府應規劃直昇機臨時起降場供緊急運送使用,公 告周知,並指定直昇機臨時基地供大規模災害時直昇機

地方政府應規劃直昇機臨時起降場供緊急運送使用,公 告周知,並指定直昇機臨時基地供大規模災害時直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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