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歷:永然律師事務所所長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與你雜誌社
永然代書事務所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負責人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
輔仁大學大傳系、銘傳學理學院大傳系兼任講師 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博士班研究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VII
差別待遇的規定?俾以實現真正的平等,確實是考驗著立法者的智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VIII
之理由有基於生理上之因素,或者是從女性在戰鬥行為中若淪為戰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II
轉工作。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橡膠化合物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III
等之工作而其效力相同者,應給同等之工資。」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IV
七年五月一日提出修正並三讀通過,正式明定「在妊娠或哺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VI
對於「同工同酬」的規範,有學者建議宜改採「同值同酬」的方式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VII
但有學者則認為一個人的成熟,不能單憑身體之發育來決定,尤其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VIII
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IX
夫34。正因舊法有關聯合財產之所有權歸屬的規定,嚴重違反男女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XI
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XII
都是以父意為主,父親都有最後的決定權。
由於本條規定,事涉歧視女性,且亦無視於子女之利益,故於八 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六五號解釋文,
即明白指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 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 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 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38(註三十六)。
為此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所公布修正的民法親屬編,即將第一
○八九條之規定修正為:「(第一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 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 負擔之。(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 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第三項)法院 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 見。」自是較符男女兩性之平等原則。
十、監護人之選定:
民法第一○九四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 其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 祖父母。伯父或叔父。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其中第四順位之未 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列舉「伯父」或「叔父」,且此伯父或叔 父,乃僅指父之兄弟而言,而其餘父之姊妹(姑母)及母之兄弟姊 妹(舅、姨)等,即無法依本條第四款之規定而擔任未成年人之法 定監護人。對此種重父系親(男系親)而輕母系親(女系親)之情 形,其違反男女平等之原則,自不待言39。
陸、結語
男女平等是現代社會的潮流,也是現代立法上的一大基本理 念。然而真正的男女平等,並不是指形式上的平等,使男女拋開其
38 參閱李秀芬著前揭文第六十四|六十六頁。
39 參閱林菊枝著前揭文第二十六頁。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XIII
與生俱來在身體構造及生理特質上的差異,而要求其為劃一性的平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XIV
十:參閱紀欣著「工作權與法律」,載吳嘉麗等編著「現代社會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XV
卅一:載司法周刊第八七三期(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版。
卅二:參閱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法親屬新論」,三民 書局八十六年三月修訂初版第一五五頁。楊芳婉著「夫妻財 產怎分得?」,載李永然主編「法律之前兩性平等?」(註 四)第三十九頁。
卅三:參閱尤美女著前揭文,第六十六、六十七頁。楊芳婉著前 揭文,第四十八、四十九頁。
卅四:參閱李秀芬著「勞燕分飛子歸何處?」,載李永然主編前 揭雜誌第六十三頁以下。
卅五:參閱尤美女著前揭文,第三十九--四十九頁。
卅六:參閱李秀芬著前揭文第六十四--六十六頁。
卅七:參閱林菊枝著前揭文第二十六頁。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XVI
子女從父姓,從母姓,孰是孰非?
撰寫人:陳皎眉教授 中國社會一般相信「天道為乾,地道為坤,乾為陽,坤為陰,陽 成男,陰成女」、「陰卑不得自專,就陽而成之」,因此,男尊女卑 的觀念如堅石一般的不可動搖。這種重男輕女的觀念使得女性毫無地 位可言,一夫多妻制、七出之條、既嫁從夫、既嫁以夫之姓為名,婦 女無離婚之權等種種不平等規定就這樣流傳了幾千年。
我國民法制訂之初,雖以實現男女平等為原則,但由於中國傳統 觀念及現實社會環境的影響,民法親屬編依舊存有許多違反男女平等 原則之規定。民法第一○ 五九條第一項規定「子女從父姓」就是一個 典型的例子。直至民國七十四年修正民法親屬編,第一○ 五九條才增 列了「母無兄弟,得約定子女從母姓」的但書。因此依現行法之規定,
子女姓氏以從父姓為原則,僅於少數例外情形下始得從母姓。
這種法律制訂的根據很明顯的可以看出中國是一個父權社會。中 國的家族是父系的,親屬關係只從父親方面來計算,母親方面的親屬 則是被忽略的,她的親屬我們稱之為外親,以別於本宗。他們和我們 的關係極其淺薄,僅推及一世,從母親上溯至她的父母,旁推及她的 兄弟姊妹,下推及她的兄弟姊妹之子,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 及姨表兄弟是我們的邊際親屬。從父宗而論,則凡同一始祖的男性後 裔都屬於同一宗族團體,稱為族人。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 性後裔。以世代言之,則為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即九族是也。
因此中國的社會由家族面來看,子女與父親的血緣關係才是正統,子 女從父姓也就似乎理所當然了。
焦 點 話 題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XVII
近年來,由於女權意識的覺醒,法律上的不平等引起了相當多的 注意。婦女新知、晚晴協會等婦運團體為推動民法親屬編的修正工 作,特組成「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公佈所謂新晴版「民 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促請政府當局採納。民國八十五年立法院據此 對子女從父姓的條文規定修改成:「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依父母之 書面協議定之。父母之一方不能協議者,由他方決定之。父母未為協 議或協議不成者,得聲請法院指定父母之一方定之。法院為前項指定 時,應聽取父母之意見,並斟酌子女之利益及其他情事。」目前已在 立法院一讀通過。
對於這樣的進展,許多人覺得值得欣慰,但卻也有不少人抱持著 懷疑、不贊成的態度,這些持反對態度者最大的原因,是認為如果子 女可以從父姓或從母性,那麼可能會有亂倫的危險。他(她)們認為,
傳統的方式(子女從父姓)是一種標誌,同姓者都有血緣關係,則只 要同姓者不互相婚嫁,就不會有近親結婚的擔憂,如果現在子女可以 從父姓,也可以從母姓,則不同姓氏的人,也有可能是近親,一旦婚 嫁,可能導致血緣混亂,或隱性疾病的產生。此種論點看似合理,其 實犯了邏輯上一個非常大的錯誤,因為子代所得到遺傳特質,父母雙 方(精子、卵子)均有一樣大的貢獻,但是過去,我們只注意父系的 血統,而母系的血統,完全被遺忘、忽略。也就是說,從父姓,雖然 可以避免與父系同姓氏者之結合,但卻無法避免與母系同姓氏者之結 合。因此,想要瞭解二個人之間的血緣關係,與其使用「從父姓」的 規定,還不如採用 DNA 鑑定,或追溯計算父母雙方之族譜來得更為 確定、有意義。
雖然是一個簡單的「從父姓」或「從其約定」,反映出來的卻是 人們根深蒂固的觀念。如何才能落實憲法保障男女平等的規定,實在 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LXXXVIII
【討論題綱】
1.近年曾有大專女生,要求上成功嶺參加軍事訓練,且據報 導,參加集訓之學員,均甚表肯定。既然如此,則兵役法第 一條只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乙節,是否應予修改,另行 規定無論男女均應服兵役?
2.對於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省(市)議員、縣(市)議 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法律均規定有婦女保障名額,於 現今之台灣社會,是否還有 繼續予以維持之必要?
3.在實際之生活當中,有無遭遇男女不平等之事例?若有請舉 例說明之。
4.女性由於其身體構造及生理特質,與男性有所差異,因此在
4.女性由於其身體構造及生理特質,與男性有所差異,因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