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 任: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主任兼所長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施政諮詢委員
學 歷:美國休士頓州立大刑事司法博士 中央警官大學警政研究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
經 歷:中央警察大學助教、講師、副教授
著 有:台灣北部地區女姓與男性受刑人人格特質及適應之比較研 究
親子關係、人格適應與內外控取向對少年犯罪傾向影響之 研究
校園暴力之成因與防治對策
相關防犯手冊十種(婦幼安全手冊、媽媽安心手冊、約會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XXXIV
防暴手冊…)
1992-1996 發表論文:英文六篇、中文十八篇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XXXV
壹、前言
殺人犯罪自然為人類社會裡最嚴重的暴力行為 但是如以兩造 當事人的性別而言,實務上的確發現性侵害(sexual assault)與性騷 擾(sexual harassment)與殺人犯罪多屬同性之加、被害人不同,無 論是性騷擾還是性侵害加害人都是壓倒性的為男性,被害人則是壓 倒性的屬女性。因之這兩種偏差行為向為專家學者所認定為兩性間 最嚴重的偏差行為。性侵害與性騷擾都是侵犯個人基本人權的行為 復以性侵害與性騷擾行為往往都涉及兩性間的互動關係,因之性騷 擾與性侵害,向來即為關心此一領域的實務工作者與研究者歸類為 兩性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
無論性別,任何人的身體都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對別人的生 理、性別與身體權益,當然要絕對尊重。性侵害與性騷擾的發生,
緣於加害人對他人生理、性別的歧視與身體自主權的侵犯,小則有 無檔的黃色笑話、不雅姿勢、態度、動作、辱罵、觸摸;次則如違 背當事人意願的不斷邀約、強求;大則如嚴重的性侵害或攻擊行為,
這些不尊重富事人的侵犯行為即是一種將施暴者自己的意願,強行 加諸被害人,而根本就忽硯當事人對自己身體自主意願的惡劣行為。
就教育的觀點 反性侵害與性騷擾,是兩性教育中極為重要的一 環。緣於性侵害與性騷擾行為,是最不尊重異性的偏差行為,這種 偏差行為的防治,捨教育而無由。因為如果我們的社會,是一個平 等看待兩性,完全尊重別人生理、性別與身體權益的理想社會,就 不會產生所謂的性騷擾與性侵害。
不過,性騷擾與性侵害,雖然都是對別人(尤其是異性)的不尊 重行為,但是兩者所涵蓋的範圍與內涵不盡相同,兩者之間仍有互 異之處,有須要予以區分述明如下:
貳、性騷擾 一、性騷擾之定義
檢視國內對性騷擾的研究與討論,發現對國人對性騷擾的定義仍 十分模糊,事實上國際間所謂的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係事 指「工作場所或相識者」間的性騷擾,與國人所習以認為的一將陌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XXXVI
生人在公共場所的心理異常者之暴露狂、偷窺狂及在公共場所或舟 車上,一般無聊人士的惡意碰撞、觸摸等「猥褻行為」均視為性騷 擾的概念大不相同,甚有必要澄清(黃富源,民 84 年)。
而國際間所謂的性騷擾(工作場所性騷擾),並非只是以極狹義 的工作場所性騷擾為限,而是將工作場所適當延伸,以廣義的工作 場所違範臨,其中當然至少包括了校園。因之如以騷擾者對象分類,
筆者認為至少可分為三類(詳見圖一):即第一類為來自同學(事)
之性騷擾,第二類為來自外來者(如公司的顧客)之性騷擾,第三 類為來自職務不平等關係之優勢者的性騷擾,包括上司性騷續與業 務性騷擾兩種:校園中所發生的性騷擾即為其中之一,如就學之學 生,必需向老師學習專業知識,而老師亦擁有對學生學習成績之考 評權力,如老師濫用其職權,亦可能利用其與學生不平等關係之優 勢,而引發性騷擾(黃富源,民 84 年)。
圖一、性騷擾分類圖
性騷續是性別歧視的一種,根據美國平等雇用機會委員會的定義 騷擾為「本質為性而不受歡迎之口語或身體的行為」(unwelcome verbal or physical 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Del Cannen, l991)。
根據有些美國學者的看法,認為一般帶有性涵義的騷擾固然符合「本 質為性」的性騷擾定義,而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係指:以 言詞、笑話、與暗示等口語為主要的形式,對性別所表達的一種歧 規 也是另一種形式的性騷擾(Franklin, Moglin, Zatling-Boring, &
Angress, 1981)。
至於性騷擾之樣態,則有以下四種(College and University Personnel Association, 1986)。
1.威脅性交換之性騷擾(Quid pro quo harassment):此種性騷擾係 上級人員,以開革、降級等不利於當事人的威脅,要求下屬滿足 其性索求的騷擾。
同事性騷 外來者性騷擾 職權性騷擾
上司性騷擾
業務性騷擾(就業、就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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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製造一個令當事人感到敵對、受恐嚇、或被侵犯的工作環境之性 騷擾(creats an intimidating, hostile, or offensive working
environment):此種性騷擾係上級人員或同事,蓄意營造製造一 個令當事人感到敵對、受恐嚇、或被侵犯的工作環境,而不利於 當事人的騷擾。
3.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職工給予特殊待遇之間接性騷擾(special treatment given to certain employees for sexual favors):此種性騷 擾係上級人員只給予那些順從其性要求的員工特殊的待遇,也就 是說,那些提供性服務的人,可以得到升遷的機會、調到較佳的 職務,或是其它的優惠,以至於影響其他員工的權益。
4.公司外成員之性騷擾(harassment by outsiders):此種性騷擾係 公司之職工受到來自於公司外成員,如客戶之性騷擾。此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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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己經造成了周小姐的不愉快與不便,並且在公司引起是非 性騷(academic sexual harassment)一詞稱之,所謂的「學術性騷擾」
係指:「一種在性與性別認同上的權力濫用,而導致妨礙或傷害學 生完整的教育福祉、氣氛或機會的行為」(Fitzgerald, 1990)。如同 上述,則校園性騷續也可有以下幾種樣態(黃富源,民 86 年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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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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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委員會[簡稱 EEOC(the Equal Employment Oppertunity
Commission)],指導綱領中的第一項與第二項性騷擾即:「(威脅 性)交換之性騷擾」與「製造一個令當事人感到敵對、受恐嚇、或 被侵犯的工作環境之性騷擾」,但不包括第三項「對提供性服務的 特定職工給予特殊待遇之間接性騷擾」和第四項的「公司外成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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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XLIII
參、性侵害
性侵害(sexual assault)是英美刑法的觀念,係指加害人在無被 害人的同意之下,蓄意地使用暴力、威脅,或當被害人在無意識狀 態、生理上無法抵抗、或被藥物作用之際,以性器官或其他器具對 被害人之口腔、肛門或性器官姦淫之行為(Kercher & Long, 1991)。
一、我國有關性侵害之定義
我國之法律向即以大陸法系為本,因之與英美所使用的概念較 不相同,最為接近性侵害的觀念為「強姦罪」雖然在我國的刑法裡 可以找到幾近相同的概念。但是在從事兩性教育時,對有關強、(輪)
姦罪與性侵害的許多觀念有必要加以釐清。
(一)、妨害風化、強姦與性侵害
與英美刑法之觀念互異,我國之刑法並不把對被害人口腔、肛 門或性器官姦淫之行為視為強姦罪行。更重要的,我國之刑法認為 強姦罪行是一種侵害杜會法益的犯罪行為(認為強姦罪是侵害杜會 善良風俗的罪行),因之將強姦罪劃歸到刑法的「妨害風化罪章」
中予以規定。近年來,由於個人法益之逐漸受到重視,復以婦女權 益日形重要,世界上之刑事司法思潮,己多將強姦等罪行,視為對 個人法益之侵犯 而與販賣猥褻文書、圖畫等罪行區隔,脫離妨害風 化罪的概念,獨立為對個人人身、人格與性自主權侵害的罪行。在 促進婦女權益的聲浪下,已有學者專家與立法委員,除了已經通過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立法」外(黃富源,民 83 年;潘維剛,民 83 年),更醞釀修改我國刑法中之「妨害風化罪章」,可能將強姦罪 等在犯罪樣態上,明顯侵犯個人法益之罪行,與英美法相似,獨立 成立「性侵害罪章」。本文之所以使用「性侵害」一詞,除期與我 國未來法律修正同步外,更有提醒從事兩性教育之同仁,以往將強 姦被害人之被害,視為「妨害風化罪」的文化背景(強調被害女性 貞操的社會價值與意義),與將對個人人身、人格與性自主權侵害 的罪行(強調被害女性基本人權的尊嚴與保障)。
(二)、強暴、強姦與輪姦
在我國顯然無論是學者與大眾,都較習慣使用「強暴」的辭彙,
而較不願意使用「強姦罪」的字眼。「強暴」雖然己為牡會大眾所 習用,而似與「強姦罪」為通用之同義複詞,但是事實上,「強暴」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統計,這些被害調查(victimization survey)所呈現強姦犯罪發生率 的資訊 顯然較官方之統計資料高出許多。
可能會遭受到性侵害的機會是 13%到 44%之間(Kilpatrick, Best, Veronen, Amick, Villeponteaux & Ruff, 1985;Koss, Gidycz &
Wisniewski, 1987;Russel, 1984)。
三、台灣地區性犯罪之加害人、被害人之官方統計分析
黃富源(民 86 年 c)曾以民國七十二年至民國八十三年之台灣 刑案統計,分析強、輪姦被害人與犯罪手法工具之特質發現: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教材 CXLVII
輪姦犯罪者之一半以上(54.28%);高中程度所占比率次之,約達
(33.36%),第二個叢結群,為占主輪姦加害人之 6%-4%者,而以
「學生」所占比率最高(6.72%);「農漁牧業者」所占比率次之(6.48
%),「從商者」所占比率更次之(4.88%)。第三個叢結群,為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