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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永續經營之策略

眷村文化之保存近年來雖受到特別的重視,但如前所述,眷村文化保存之軟、硬體維護 及後續管理費用所費不貲,經費及專業人力不足,是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存在的難題,在 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無不傾向尋求民間資源的進駐,而朝公私協力、委外經營方向 進行,以減輕眷村文化保存龐大的經管壓力,而依現行實務狀況,參與眷村文化保存之主體 大致可分為四類:(洪佑欣,2015)

一、政府部門為經營主體之高位階參與。

二、非營利組織參與協助(NGO、社團法人外省台灣人協會)。

三、私人企業或團體合作(文創產業及建商)。

四、地方組織的發起(桃籽園文化協會、新竹市擎天自強協會)。

本章節將就目前已保存之眷村案例作為研究範本,並以上述四類經營主體作為選取案例 之依據,就臺北市信義公民會館(四四南村)、新竹市眷村博物館、高雄市黃埔新村及屏東縣 勝利星村之經營模式為比較探討。

一、公私協力形成的背景

近年來,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協力關係已成為執行政策的重要運作方式,主要是因為國 家整體政治和經濟結構的改變、公共管理型態的更迭、民營化風潮的衝擊及公民參與的興 起…等因素影響,促使協力關係的運用日漸風行。此外,由於民意政治的興起,民間部門 可望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日深,不斷要求政府開放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與空間,同時 國家在在社會福利供給與經濟成長雙重需求之驅迫下,不斷擴張政府職能,但國家經濟資 源畢竟有限,不得不逐漸釋放公共事務,邀請民間部門共同參與,以提供服務。因此政府 業務不斷釋放業務予民間部門經營,從公共工程之興建、公共空間之規劃設計、公營事業 之經營、乃至於社會福利之服務,於是便有了合作關係(cooperate)及協力關係(partnership) 產生,此關係的成立,可以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改善公用事業的經營效率和減輕政府的財 政負擔,因此,各國相繼引進民間的專業、技術與資金,並以多元模式與民間企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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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私協力的定義

公私協力係指藉由公部門、私部門與第三部門團體間,為了追求共同目標或共享利益 所組成的一聯合網絡,而且共同分享人力、物力、財力與公信力等資源,一起肩負社會責 任、分擔風險,並共同擬定達成目的之策略。是公私協力可理解為公部門與民間企業或非 營利組織,為謀一公共福利或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雙方訂定合作契約,公部門提供可利用 的硬體設備,再由業者挹注資金取得經營或管理權,公部門則站在監督的立場,以雙方互 利為原則,為全民謀求最大效益為目標的一種關係

三、公私協力的類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PI)是一種公私協力(PPP),我國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 境,於 89 年 2 月 9 日公布施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後經歷次 檢討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 設施,及商業性強之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 14 大類公共建設,並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 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 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促參法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創新精神,

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質疑,從「為民興利」角度,開放民間 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 營效率,透過 BOT (新建 - 營運 - 移轉)、 BTO (新建 - 移轉 - 營運)、 ROT( 增 建、改建及修建 - 營運 - 移轉 ) 、OT (營運 - 移轉)、 BOO (新建 - 擁有 - 營運)

或等方式,共同規劃、新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 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局面。茲依促參法第8 條之 規定,將現行各類型公私協力模式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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