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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文化保存與永續經營策略之探討-以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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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管理學院 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ollege of Management.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Master’s Thesis. 眷村文化保存與永續經營策略之探討 -以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為例 Study of the Culture Pre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 – A Case Study of the Farewell, 886 Cultural Park of Taiwan Military Veteran Village. 研究生:葉佩如 Name:Yeh, Pei-Ju 指導教授:董澤平博士 Advisor:Dong, Tse-Ping, Ph.D.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July 2020.

(2) 謝辭 當初選擇從高雄北上就讀臺師大,風雨無阻的搭高鐵完成二年學業,平時還要被工作追 著跑,自己想想都覺得很辛苦,這本論文算是給自己的辛勞一個交代,因為本身不是眷村子 弟,身邊也鮮少住在眷村的朋友,讓一開始寫論文就確定不了題目的我猶豫了許久,幸得董 澤平教授給予我包容及信心,口試委員陳宥杉教授、林詠能教授也親切的指點我,並給予我 寶貴具體的建議,擴增了我的視野,也提升了論文的層次,在此感謝各位老師的悉心指教, 令我獲益匪淺。 其次感謝每一位受訪者,大家都很熱心的接受我的採訪、與我討論,也知無不言、提供 許多資料,使這本論文從無到有,讓對眷村一知半解的我更了解眷村文化及可貴之處,也對 不在左營長大的我更深入知曉左營的發展過程,在此由衷感謝受訪者周治東先生、孟繁珩先 生、王依雯小姐及陳祈佑先生,透過你們無私的分享,豐富了這本論文,讓我完成不可能的 任務。 再者感謝論文寫作過程中互相陪伴、打氣、交流的 107 級政雄、雪萍、敏如、俐俐、淑 慧學長姐,雖然大家每次嘴裡都嚷嚷好辛苦,但我們還是一個都不少的畢業了,另外在我口 試時全員到齊的 106 級、105 級學長姐,你們的加油真的很給力,董家班果然是最棒的!還 有總是在我身旁無條件協助我、蒐集期刊論文、打逐字稿、排版校對、做論文簡報的多年好 友孟樵及國誌,沒有你們我真的無法如期完成論文及口試,這份情誼銘記在心,真的由衷感 謝你們。 最後感謝專門帶我吃、喝、玩、樂、紓壓的祥謙,總是用行動支持我、陪伴我,讓我無 後顧之憂的寫論文,也使我確定了這次的研究主題,雖然未曾以言語表達我的感謝,但你仍 然功不可沒,在此至上我最深的謝意!. 葉佩如. 謹誌於高雄.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I.

(3) 摘要 眷村是政府為安定軍心、照顧眷屬所建造的群居聚落,由於特殊的時空背景及建築形式, 造就了人與人之間緊密依附的情感,是一種在物資匱乏的時代大家彼此互助的精神。眷村不 僅是國共內戰下的產物,也見證了臺灣上個世紀民族遷徙及族群融合的過程,是臺灣重要而 獨特的文化資產。隨著世代更迭、經濟起飛、眷改制度的興起,眷村消失的速度飛快,眷村 文化保存運動因而從民間發起,並逐漸被各方所重視。 高雄市左營擁有全臺規模最大的海軍眷村,其中明德、建業新村為高級日遺官舍,明德 新村更有「將軍村」之稱。民國 99 年高雄市政府將明德、建業新村登錄為文化景觀,民國 101 年國防部更將明德、建業新村評選為全臺 13 處眷村文化保存區之一,顯見上開眷村在文 化、歷史、建築上都極具保存價值,為了活化利用眷舍,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積極向國防部申 請代管眷舍,於民國 107 年設立「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 ,並推行「以住代護」計 畫,期能在保存眷村文化之餘,又能達到節省公帑的效果。 本研究旨在探討「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眷村文化保存與永續經營之策略, 並據此目的設計研究架構、研擬訪談大綱,以文獻分析法、田野調查法及半結構式訪談等方 法,針對園區現行經營者、承租眷舍之業者及原眷戶,從眷村文化保存的意義、困境、經營 模式、民間參與經營程度及「以住代護」計畫成效等方面,探討園區目前眷村文化保存與經 營之成果,期望透過具體建議,使「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能藉由公私協力的模 式引進專業團隊經營,建立起 Business Ecosystem(商業生態系統),以達永續經營之目的,並 作為其他眷村改造之契機及典範。. 關鍵字:眷村、眷村文化保存區、文化資產、公私協力、永續經營. II.

(4) Abstract The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 is a community settlement which was built for reassuring soldiers and taking care of their dependents. Due to the special background characteristic of times and architectural form, it has made closer relationship and emotional attachment among the villagers. It is the spirit of mutual assistance during the times of supply shortage. The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 was not only a product of Chinese civil war but also witnessed the whole process of ethnic migration and ethnic integration in Taiwan in the last century. It is an important and unique cultural asset of Taiwan. As the era changes, the economic take-off, and the rise of the military dependents’ reform system,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s has vanished rapidly. Therefore, the cultural preservation movement of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s has been initiated from the private sector, and gradually draw much attentions from all parties. The Zuoying District of Kaohsiung City’s has the largest naval dependent village in Taiwan. Among them, Mingde and Jianye New Villages are high-end Japanese officials’ residences, and Mingde New Village is also known as "General Village". In 2010, the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has registered Mingde and Jianye New Villages as cultural landscapes. In 2012,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selected Mingde and Jianye New Villages as one of the 13 cultural preservation areas in Taiwan. Obviously, the above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s have great value of preservation in cultural, historical, and architectural perspectives. In order to activate the use of the military dependents' houses, the Bureau of Cultural Affairs,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actively applied to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to manage the military dependents' houses. In 2018, the establishment of "Farewell, 886 Cultural Park of Taiwan Military Veteran Village" (hereinafter called “886 Cultual Park”) was established, and the Protection through Residence project has implemented. Such project was designed to preserve the culture of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s, and save governmental funding.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discuss the strategies for the pre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management of the culture of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 in the 886 Cultual Park; to design a III.

(5) research framework, develop interview outlines based on this purpose, and use the document analysis, field research and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 for the operators of the 886 Cultual Park, the house lessees and original families, from topics of the meaning of the culture of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s’ preservation, the dilemma, the business model, the degree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the management and the effects of the Protection through Residence project to discuss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current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s’ culture in the park. Though practical advices, this study intends to help 886 Cultual Park establish the Business Ecosystem by introduction of professional teams though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sustainable management, and further becomes the opportunities and role model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other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s.. Keyword: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 Cultural preservation area of military dependents' village, Cultural heritage,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Sustainable management. IV.

(6) 目錄 謝辭 ................................................................................................................................ I 摘要 .............................................................................................................................. II Abstract........................................................................................................................ III 表次 ............................................................................................................................VII 圖次 .......................................................................................................................... V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 4 第四節 研究流程....................................................................................................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7 第一節 文化資產與保存........................................................................................ 7 第二節 眷村的起源與發展歷程 ........................................................................... 8 第三節 眷村文化保存之探討.............................................................................. 14 第四節 永續經營之策略...................................................................................... 24 第五節 眷村文化保存經營型態案例分析 ......................................................... 27 第三章 研究設計 ....................................................................................................... 36 第一節 研究架構.................................................................................................. 36 第二節 研究方法.................................................................................................. 38 V.

(7) 第三節 研究設計與實施...................................................................................... 40 第四章 個案探討 ....................................................................................................... 45 第一節 園區發展沿革.......................................................................................... 45 第二節 園區現況及經營策略.............................................................................. 50 第三節 研究結果.................................................................................................. 59 第四節 討論與分析.............................................................................................. 6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68 第一節 研究結論.................................................................................................. 68 第二節 研究建議.................................................................................................. 70 參考文獻 ..................................................................................................................... 72 附錄 ............................................................................................................................. 75. VI.

(8) 表次 表 1 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草案 ................................................................ 19 表 2 各類型公辦民營定義和各方式之比較 ............................................................ 26 表 3 訪談對象資料彙整表 ........................................................................................ 40. VII.

(9) 圖次 圖 1 園區位置圖 .......................................................................................................... 5 圖 2 研究流程圖 .......................................................................................................... 6 圖 3 信義公民會館平面圖 ........................................................................................ 28 圖 4 研究架構圖 ........................................................................................................ 37 圖 5 四海一家 ............................................................................................................ 47 圖 6 中山堂 ................................................................................................................ 48 圖 7 王海玲 ................................................................................................................ 48 圖 8 園區實景與平面圖 ............................................................................................ 51 圖 9 眷村時代館 ........................................................................................................ 52 圖 10 眷村時代館內景 .............................................................................................. 52 圖 11 眷村聚樂部內景 .............................................................................................. 54 圖 12 眷村‧潮 ........................................................................................................... 55 圖 13 眷村共生基地 .................................................................................................. 56 圖 14 將軍好宅 .......................................................................................................... 56. VIII.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民國 38 年國民政府播遷來臺,因時間倉促,當時為了整編安置來自大陸各地的軍人及其 眷屬,多半選擇了學校、寺廟、農舍等空間做為暫時安置軍眷的處所,而在中國共產黨宣布 取得大陸政權後,這群來自大陸各地的軍人及其眷屬自此將長期居住於臺灣,政府便利用日 遺房舍或覓地興建公有住宅之方式,依軍種、職業、特性將眷舍分配給軍眷, 「眷村」便是在 此種特殊歷史時空背景下之產物。眷村除了集合式建築有形資產外,也融合外省族群及臺灣 其他族群不同的生活方式、生命經驗和價值觀,眷村特有的人文氛圍如:眷村文學、眷村美 食、緊密的人際網絡、忠貞的愛國情操等,皆是許多人懷念的故鄉味,亦為臺灣近代歷史演 進、社會變遷的過程,屬珍貴的文化資產。 隨著眷村人口凋零、眷村老舊,政府基於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 益、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改善都市景觀等考量下,於民國 85 年公布及施行「國 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在眷改條例施行 20 年後,全國 900 處老舊眷村,幾乎拆除殆盡,眷 村文化快速凋零、消失,可見一斑。有鑑於此,眷村文化保存之聲浪迭起,眷村文化保存運 動如火如荼地展開,在全臺眷村文化工作者和各地關心眷村保存的民間團體奔走疾呼之下, 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陸續保留了數處眷村文化空間,並由地方政府將眷村指定或登錄為歷史 建築、遺址或市定古蹟等文化資產,如台北市信義公民會館(四四南村)、新竹市眷村博物館 與屏東縣勝利星村等,使眷村文化空間得以保存;而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國軍老舊眷村 改建條例」亦修法將文化保存精神納入眷村改建政策,讓眷村文化空間保存用地的取得、軟 硬體的籌設經費有了法源依據;嗣後國防部更依據民國 98 年 9 月訂頒的「國軍老舊眷村文 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及 99 年 1 月公布的「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評選及開辦費補 助作業要點」之規定,於 101 年 3 月 27 日公告全臺 12 縣 13 處眷村為「國軍老舊眷村文 化保存區」,將眷村文化保存運動推向新的里程碑,使得眷村文化保存工作更加具體化。. 1.

(11) 在國防部公告的 13 處眷村文化保存區,高雄市左營明德、建業新村即為其中一處。明 德、建業新村承襲於日治時期左營軍港之建設,且為全台第一大海軍眷區,具有特殊的文化 價值和時代意義,因此早在民國 99 年 3 月,高雄市政府便將左營明德、建業新村登錄為文 化景觀。民國 107 年 7 月 28 日,高雄市政府將原左營舊城內「高雄市眷村文化館」遷移至明 德新村第 2、3、4、10、11 號,以「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之名蛻變開幕,並積 極推動「以住代護‧全民修屋」、「以住代護・眷村民宿」等計畫,期盼延續眷村豐富的生命 紋理與居住機能。 本研究旨在探討「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眷村文化保存與永續經營之策略, 並據此目的設計研究架構、研擬訪談大綱,以文獻分析法、田野調查法及半結構式訪談等方 法,針對園區現行經營者、承租眷舍之業者及原眷戶,從眷村文化保存的意義、困境、經營 模式、民間參與經營程度及「以住代護」計畫成效等方面,探討園區目前眷村文化保存與經 營之成果,期望透過具體建議,使「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能藉由公私協力的模 式引進專業團隊經營,建立起 Business Ecosystem(商業生態系統),以達永續經營之目的,並 作為其他眷村改造之契機及典範。. 2.

(12) 第二節 研究目的 自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後,眷村消逝速度始料未及,雖然在眷村文化工作者及民 間團體的呼籲及努力下,政府意識到眷村具文化資產之重要性,開始著手保留數處眷村空間, 然這些眷村空間大部分是原眷戶全數遷離後,再將眷舍予以保存利用,因原眷戶已遷離,缺 乏維護,眷舍毀壞速度非常快,除需龐大維護管理經費外,若僅單純保留有形之眷舍,而忽 略眷村特有人、物、史、文化之保存,則易淪於文物展演空間,不僅與其他保留之眷村相類 似,亦難有特色吸引人潮湧入,終成蚊子館,且原眷戶遷離後,僅將眷舍保存再利用是否符 合眷村文化保存之精神?缺少人的眷村保存意義何在?目前經營管理單位是否具有專業?其 管理模式成效如何?基此,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透過文獻了解眷村的發展及眷村文化保存的意義、策略及困境。 二、藉由相關案例研究,分析各案例公私協力及維護管理之經營模式。 三、檢視「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之眷村文化保存現況及經營成效。 四、探討現況及分析未來發展,提出因應策略並給予建議,以供未來經營單位作為永續經營 之參考。. 3.

(13)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範圍「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涵蓋明德新村、建 業新村及周邊之中山堂、四海一家、臺灣豫劇團等設施(圖 1)。左營區是高雄市最早開發的地 區,是日治時期的軍事要塞。民國 26 年,日本人開始於左營籌建軍港,讓左營成為日本南進 政策的海軍基地,為了安置大量的海軍官兵及眷屬,遂於軍港附近興建多處官兵宿舍。二戰 結束後,左營軍港由我國海軍所接收,原本的日本官兵宿舍則成為我國海軍軍官與眷屬居住 的房舍,明德、建業新村即是接收的日遺眷舍中房舍等級較高的宿舍,其中明德新村曾住過 4 名參謀總長(桂永清、黎玉璽、宋長志、劉和謙) 、7 名海軍總司令(第 2-8 任海軍總司令: 桂永清、馬紀壯、梁序昭、黎玉璽、劉廣凱、馮啟聰、宋長志) ,日本已故前首相中曾根康弘 亦曾住過明德新村 2 號,是名符其實的「將軍村」。 國防部雖將明德及建業新村公告為眷村文化保存區,無奈全國待養護之老舊眷舍眾多, 硬體修復的金額、後續經營管理及周邊環境設施整頓的費用相當龐大,而國防部撥列之補助 經費有限,未免屋舍不斷頹圮、毀壞甚至文物被盜,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自民國 104 年起,開 始向國防部申請代管部分明德及建業新村原眷戶遷出後騰空的房舍,首先將保存狀況良好的 明德新村 2 號、3 號、4 號、10 號、11 號等房舍修葺整理,並將原左營舊城內「高雄市眷村 文化館」遷移至此,於民國 107 年 7 月 28 日以「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之名開幕, 以博物館形式展示眷村之建築特色及生活文物,其餘明德新村代管眷舍則陸續規劃活動及策 展;建業新村部分,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在獲得文化部「眷村文化資產保存新星計畫」的支持 下,於民國 106 年起在建業新村陸續推出「以住代護‧全民修屋」、「以住代護‧眷村民宿」、 「以住代護・眷村築夢」等試辦計畫,挑選喜愛眷村之民眾實際入住並修繕眷舍,一方面維 護保存眷舍,一方面延續眷村文化聚落居住的形式;至於中山堂、四海一家、臺灣豫劇團等 現況及沿革,則詳見於第四章。. 4.

(14) 圖 1 園區位置圖 資料來源:(黃文珊,2007). 5.

(15) 第四節 研究流程 依據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相關文獻探討,訂定本研究之研究流程如圖 2 所示。. 圖 2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繪製. 6.

(1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文化資產與保存 所謂「文化資產」 ,依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 3 條之定義,為具有歷史、藝 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其中有形文化資產包括:古 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及自 然紀念物等 9 類;無形文化資產則包含: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 知識與實踐等 5 類,是文資法已明確將「文化景觀」列為有形文化資產之範疇內。 而「文化景觀」 ,依文資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7 目之規定,則係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 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此外文資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又更進一步例示文化景觀包括如神話傳說之場域、歷史文化路徑、宗教景觀、歷史名園、農 林漁牧景觀、工業地景、交通地景、水利設施、軍事設施及其他場域。將文化景觀由文化保 存的概念成為實際操作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則始於 1992 年第十六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中,將文 化景觀正式納入「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 ,根據世界遺產公約及其作業準則,將文化景觀定 義為「自然與人類的組合作品」、「展現了人類社會在同時受到自然條件約束以及自然環境提 供的機會之影響下的長期演變過程,以及在連續不斷的、內在與外在的社會、經濟、文化力 量影響下之長期演變過程。其選擇應該建立在具有明確界定地理文化區域的重要的普遍價值 與代表性基礎之上,還要能展現該地區獨特與重要之處」、「涵蓋人類與自然交互作用下的各 種呈現之多樣性」 。 本研究之範圍「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涵蓋明德新村、建業新村及周邊、中 山堂、四海一家、臺灣豫劇團等設施,因富含歷史價值及時代意義(詳後述),屬於人類與自 然環境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價值之場域,符合上開文化景觀之要件,是高雄市政 府文化局早於民國 99 年便將園區範圍登錄為文化景觀,以利保存及活用,則本園區範圍之眷 舍及其他設施屬文化資產無疑,自適用文資法有關保存、維護、管理、獎懲之相關規定。. 7.

(17) 第二節 眷村的起源與發展歷程 一、眷村的起源. 民國 38 年,國民政府因國共內戰失利,被迫撤遷來台,當時有一百二十萬大陸各省 籍軍民隨國民政府遷移至台灣,這批新移民人口數約佔當時全台人數的 17.6%,是台灣近 代史中,繼明鄭時期和清朝開放渡台禁令後,第三次的移民潮(胡志平,2008)。國民政府 為了安置這些龐大的軍眷以安定軍心,於是將他們群聚於一處,興建眷舍安置,以方便管 理和照顧。 然而,若論及國軍眷村的源起,依據郭冠麟主編的《國軍眷村發展史》,最早可上溯 至民國 21 年國軍剿共期間,當時國軍第一師師長胡宗南將軍帶領軍隊進入江西,即指派 專人負責處理軍眷的房舍事宜,如安排軍眷集中居住、代租民房、代付房租等,並且鼓勵 軍眷生產手工製品,以增加收入。另外,還由公家付費,將官兵子弟送入附近各級學校接 受教育,可謂眷村制度的濫觴。 若依據眷村法令建立和權責單位產生過程來探討眷村軍眷照顧體制,其始於民國 26 年的「應征新兵及其家庭鼓勵辦法」及民國 30 年頒布之「優待出征抗戰軍人家屬條例」; 民國 38 年,國軍部隊輾轉落腳台灣,在倉皇匆忙之際,來台軍人跟隨部隊安置於各駐地 營房,但眷屬的居所除了有些安置在日遺營房或隨部隊移動,大多以學校、寺廟、牛棚或 自行圍地搭建簡陋空間為臨時住所。 民國 39 年 1 月,政府在東南長官公署之下設立軍眷管理處,正式開始了軍眷業務的 管理機制,同年國民政府來台後,將原軍眷管理處改隸聯勤總部聯勤留守業務署主辦,並 依據「國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軍眷以「集中管理、集中居住」為原則。據 此,國軍部隊接收日遺軍營及宿舍後,為了安置眷屬,即在營區四周興建軍營四的連棟木 造房舍,或搭建臨時居所,於是在營區或軍事據點的四周形成群聚區,因此,開始了「軍 眷群居」的型態,「眷村」一詞也就出現在台灣歷史中。 8.

(18) 從以上所述,民國 38 年前,中國歷經軍閥割據、對日抗戰、國共內戰,整過國家陷 入動盪不安,加上戰亂時資源匱乏,民心浮動,國家政令常無法下達地方,所以政府對軍 眷的照顧尚無明確統一的政策,當時照顧安置軍眷只是地區軍事指揮官安定軍心的方法和 策略,其實質受惠內容是無法與政府撤退來台後,依法源和政策所形成的眷村相提並論。 所謂「眷村」,應是民國 38 年以後,國軍部隊撤退來台後才出現的事(塗至濤,2008)。 二、眷村的發展歷程. 民國 34 年,日本戰敗,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隨即派遣軍隊來台接收日軍 軍事要塞及城市,成為日後台灣眷村的發韌。而政府來台後,台灣仍處於中共進犯的威脅, 局勢甚為危急。之後韓戰爆發,美國因採取圍堵戰略,決定與國民政府合作,並援助台灣 的經濟和軍事發展,國民政府在台政權因此得以穩定,但鉅額的軍事費用和反攻大陸政策, 使得政府採取與民間合作的模式來安置軍眷村(張雲翔,2009),由是可知,眷村的發展歷 程早期與國民政府播遷來台的過程、軍官眷屬安置政策、台灣的經濟發展與太平洋防線的 戰略位置有密切關係,後期的發展則與都市開發政策、國家住宅政策和眷村改建政策休戚 相關(陳宣吟,2011)。根據眷村產權、資金來源及營建類型,台灣眷村發展歷程大致可分 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老眷村時期(民國 34 年─45 年):. 這個時期是從對日抗戰勝利後,至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發起籌建眷村運動前所形成 的軍眷村。這時期政府雖然成立負責軍眷業務的行政專責單位,但是遵行「一年準備、 兩年反攻、三年部署、四年掃盪、五年成功」的反攻大陸政策,因此軍眷村以臨時性、 克難式的原則來進行設置(張雲翔,2009)。此一時期的興建的眷舍,沒有固定的標準樣 式,格式較為雜亂,建材多是就地取材,或部隊中廢棄的器材,建築用地的取得有些並 沒有經過合法的手續,在逐漸蓬勃發展的都市中,形成俗稱的「克難房」。而大家所熟 知的竹籬笆眷村正是在此時期如雨後春筍般大量在台灣各地出現。這時期眷村的主要來 源有以下三種: 9.

(19) 1.接收日本軍隊遺留之軍事設施與房舍 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初期,即派遣許多的軍團來台接收南北主要城市和軍事設施,因 為當時無緊迫戰備需要,所以軍眷多可隨團來台,為安頓這些人員,便將日軍遺留下來 的房舍加以整修後,重新分配給這批軍官與眷屬作為眷舍使用。當時各單位分配日式房 舍時,多將原獨棟房舍分隔成二、三戶,以能容納更多的人口,但也有部分單位是將其 分配給高階軍官一戶一棟,如本研究調查對象左營明德新村(郭冠麟,2005)。除此之外, 如新竹東光新村原為日軍警察大學宿舍,高雄黃埔新村和黃埔二村原為日軍陸軍宿舍, 屏東勝利新村以及台南水交社眷村等,都是日遺眷舍(塗至濤,2008)。此類型房舍多為 木造平房且格局完整,亦多有前後院作為休憩之用,居住空間較大,與其他眷舍相比, 是居住品質較佳之房舍。 2.於營區附近搭建之克難房舍或利用舊工廠、倉庫修建之房舍 民國 38 年後,大批部隊及眷屬隨國民政府撤遷來台,除了少數軍官及眷屬可住進 日軍遺留的房舍外,大多數部隊簇擁在營區四周空地搭蓋簡單的克難房舍,此類型房舍 以竹子、稻草及泥巴混合築成文化牆,以稻草鋪蓋屋頂,若是部隊本身具有工程建造能 力,便將既有的舊工廠、倉庫修建為可遮風避雨的住所,國軍最早在臺灣興建的眷村─ 四四南村,便是此類型眷舍。 3.自行覓地搭建的房舍 另有一些軍人因無法分配到眷舍,於是就自行尋覓空地搭建臨時住所,久而形成固 定聚落,但是也產生了部分違建戶的社會問題。例如位於台北市信義路、新生南路、和 平東路和建國南路面積達七公頃的建華新村及其周遭的違建戶,後來原地改闢為大安公 園,以及位於台北市林森東路、南京西路的第 14、15 號公園內的房舍,也是此類的違 章建築(塗至濤,2008)。此類型房舍已經不屬於國軍管轄的「眷村」範圍了,由於是違 章建築,所以房舍設備之簡陋,生活環境之惡劣,可見一斑。 (二)新眷村時期(民國 46 年─69 年): 此時期是從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簡稱婦聯會)發起軍眷住宅籌建運動後至民國 69 年國防部開始積極推動眷村改建政策之期間,不僅是眷村興建的高峰期,亦是眷村公有 10.

(20) 化逐步轉變為私有化的關鍵時期。民國 45 年,婦聯會主任委員蔣宋美齡女士為因應蔣 中正生先之呼籲,提出「為軍眷籌建住宅」的構想,由婦聯會發起「軍眷住宅籌建運動」、 「民間捐建」的活動,邀請國防部組成「軍眷住宅籌建委員會」,由蔣宋美齡女士主持 籌建委員會議,由國防部軍事工程局負責招商承建。 婦聯會的募款籌建軍眷宅活動至民國 57 年截止,共辦理了 10 期眷舍籌建,建造 38,120 戶眷舍,其募款來源主要是工商業捐款、外賓捐款、工業外匯附勸捐款、影劇票 附勸捐款,即當時所謂的「勞軍捐」,當年政府亦編列年度預算,此時建造的土地來源 是由受贈的軍事單位提供營區土地(即撥用國有土地)或是收購(借用)民地,婦聯會亦陸續 捐建「國軍職務官舍」至民國 81 年為止。這一批由婦聯會籌建的眷舍,有些是改建早 期的木造房屋與竹籬笆形式的房舍,有些是覓地新建,以數量來說,此一時期的眷舍是 繼兵工自建後,第二大軍眷村的來源(郭冠麟,2005)。 (三)舊制眷村改建時期(民國 69 年─86 年) 在國家經濟建設的推動下,整個台灣經濟快速起飛,從民國 46 年到 69 年,23 年 間台灣的民國所得更成長了 14.46 倍,足見台灣的繁榮與富足。相形之下,民國 34~55 年 完成的眷村面積狹小,空間有限,多隨著人口增加而自行增建,使得居住品質更為不佳, 加上屋齡老舊,缺乏公安設施,在居住安全上亦缺乏保障。除此之外,已成為都會區的 眷村,其連動式平房建築造成高建蔽率、低容積率的問題,不但影響都市景觀,更影響 都市發展。因此,眷村的改建宿命也在這樣的前提下開始轉動起來(趙如璽,2009)。依 據國防部於民國 69 年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 ,眷村改建方式有 以下幾種方式(郭冠麟,2005): 1.與省市政府合作改建國宅: 省市政府與國防部協議簽訂「合作運用眷村土地試辦興建國民住宅協議書」,合建 國宅。國防部取得成屋 1/2 戶數配售給軍戶,另 1/2 戶數由地方政府公開配售給低收入 戶。 11.

(21) 2.委由「軍眷住宅合作社」辦理重建: 國防部於民國 70 年設置「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為改建經費,並由「軍眷 住宅合作社」辦理重建,成屋僅配售原眷戶和軍中人員。 3.婦聯會改建職務官舍: 由婦聯會就地改建「職務官舍」,提供原住戶和無力購買重建住宅之住戶居住。此 類眷舍產權為國防部,遷入之住戶無法獲得地價補助款。 4.辦理遷村: 適用於位置偏遠或規模較小之眷村,遷村之後的土地可供地方政府合建國宅,或由 國有財產局標售,或交還地方政府做為公共設施之用,或與原地主合建民宅。 5.就地整建: 對於地處偏遠土地價格低之眷村,由國防部使用年度修繕經費及軍費結餘款補助, 拆除原有眷舍,改建成 2 層 RC 結構的住宅。 此時期的眷村改建,以「與省市政府合作改建國宅」方式最多,從民國 68 年至 85 年間共計興建 15,577 戶。為配合政府的國宅政策,此時期也產生了許多大型國宅社區 建案。而高雄市第一個改建的眷村是「前鋒社區」(郭冠麟,2005)。從民國 69 年開始 實施行「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 ,到民國 85 年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 條例」為止,眷村幾乎與國宅畫上了等號(塗至濤,2008)。 (四)新制眷村改建時期(民國 86 年迄今) 從民國 69 年開始眷村改建國宅計畫,但在歷經近 20 年的推動,由於執行上缺乏法 源依據、私有土地取得困難,以及以個案或社區性質處理,缺乏整體性考量,使得國宅 銷售銷售不佳,嚴重地影響了眷村改建的進度(趙如璽,2009)。為了改善這些問題,政 府於民國 85 年公布施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並於民國 86 年編列「國軍老舊眷 村改建特別預算」 ,國防部更另編組「眷改推行委員會」和「基金管理委員會」 ,讓眷改 12.

(22) 工作的推動及基金管理能更有效率,至此在中央政策、法源依據、經費來源都完備的條 件下,眷村開始全面性的改建,這也可稱是政府有史以來最大的社區整體建設。之後, 政府更依據改建條例的規定制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國軍老舊眷村改 建計畫」以及六十餘種相關子法、行政規則等,使眷村改建之法令更加完善(塗至濤, 2008)。 為了區別民國 69 年與 85 年的眷村改建政策,民國 69 年制定的「國軍老舊眷村重 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稱為「舊制」 ,而民國 85 年制定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則 稱為「新制」 。在「新制」第 3 條中,也對近年來眷村文化保存中所要保存的對象─「老 舊眷村」有了明確的定義(郭冠麟,2005):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 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 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13.

(23) 第三節 眷村文化保存之探討 一、眷村文化保存的意義. 「眷村」是臺灣自 1945 年以來因政治性移民所產生的獨特居住型態,承載著眷村人 特有的居住記憶、人文網絡和生命經驗。眷村因時代變遷而造成的地景轉化過程,是研究 臺灣社群結構、生命史、歷史發展與社會變遷的重要文化資產。除此之外,眷村也是多元 文化的大熔爐,是日式建築、台灣地方傳統文化地景、中國各省特色文化、飲食文化、語 言、文學、習俗和生命史的大匯合,不僅是臺灣重要的文化泉源,亦是臺灣珍貴的文化遺 產。根據以上所述,眷村文化保存的意義包括(吳鴻儒,2010): (一)眷村的改建逐步消除族群的空間隔離,但也造成了軍眷社區的人際網絡、生活方 式及集體記憶的逐漸消逝甚至於全面瓦解,因此對於保存其社區文化有其必要 性。 (二)眷村是戰後臺灣移民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社區組織之一,是構成台灣社會發展 及其文化景觀的歷史資源,更是眷村人珍貴的歷史記憶及文化認同的基礎。 (三)眷村的始建與更迭是影響城市發展的重要史蹟與社會變遷的文化記憶。 (四)眷村文化的保存是特定社會歷史情境的產物,也是台灣外省移民社會化的重要歷 史資產。 (五)眷村的空間形式與文化樣式是台灣近代史的重要文化地景。 (六)從階段性族群聚集的住宅計劃到市場化、私有化、資本化的公共住宅計劃,眷村 的發展歷程及空間涵構提供了極珍貴的政策論述與研究材抖。 二、眷村文化保存的內容與形式. 從以上眷村文化保存的意義的探討中,我們可以歸納出眷村文化保存的主要內容應包 括(徐金滿,2009): (一)空間的保存:包括不同時期眷舍的建築、空間利用、眷村外部的空間形式。 (二)人的保存:包括眷村人物誌、個人生命史、自傳等的研究整理,包含文字、影像、 聲音等記錄資料。 14.

(24) (三)物的保存:包括眷村的生活物件及其轉化用途的研究。 (四)史的保存;包括眷村前傳、眷村史、眷村重要事件、文件、物件等資料。 (五)文化的保存:包括文學、詩詞、字畫等作品及語言、美食等習俗。 (六)人際網絡的保存:包括社群組織文化及鄰里人際網絡的文化保存。. 在「舊制」與「新制」眷改政策的推動下,多數的眷村快速拆除改建成為公寓大廈, 老舊眷村已難復見。根據 2007 年度國防部統計原列管之 886 處眷村,歷經 11 年「新制」 的改建工程後,目前僅剩約一百餘處。再者,各地方政府對眷村文化保存也因其重視程度、 財政、時間的差異,保存的方式和成果也不盡相同。因此眷村空間的保存在現實的考驗下, 不易達到良好的保存成效。根據徐金滿(2009)的研究,眷村文化的保存方式可歸納為以下 三種: (一)全面性保存. 是以脈絡式聚落保存的方式保存眷村文化,透過實質空間的保存與再利用,在保存 眷舍的建築、眷村外部空間形式的前提下,進行眷村人際網絡、生活物品與文化的保存。 是一種活的文化保存策略,不僅保存了眷村實質空間環境,亦保存了創造眷村文化最重 要的核心「人」。但是此種保存方式因都市開發與土地資源的經濟價值考量,以及眷村 居民對於現代化居住環境的需求,使得全面性眷村文化保存方式的執行難度較高(徐金 滿,2009)。 (二)局部性保存. 是指將生活在眷村中的居民全數遷離後,僅保存眷村的眷舍建築或局部空間,依據 其保存的範圍以及再利用的方式,還可再細分為以下兩種保存形式: 1. 眷村文化聚落再利用形式的文化保存 這種保存方式與目前台灣各地正在進行的「閒置空間再利用」的策略相當類似,就 是將居民已遷離的眷村以眷村文化為主題,做空間的再利用與經營。也就是眷村中將具 有經濟性的產業文化(如眷村美食)、空間資源(如眷村會館、俱樂部、休閒產業、藝文空 15.

(25) 間)、文物、文史資源(如圖書、字畫)等加以活化,讓眷村成為一種同時具備展示、交誼、 消費功能的活化空間。雖然目前台灣閒置的眷村案例並不多,但可行性較高,不過此種 保存方式因軟硬體的改造與經營皆需投入龐大的資金,以永續經營考量,其專業難度也 不低(徐金滿,2009)。 2. 部分眷舍、史蹟及外部空間的重建及再利用 此種保存方式是將眷村改建後的部分基地做為開放空間,進行局部眷村空間紋理的 保存,也就是將眷改後開放空間中原有眷舍做有效的保存和再利用。例如透過容積的計 算方式或公園用地建蔽率的容許界限制,將部分空地規劃為「眷村文化公園」,園內可 設置保存部分具有文化性記憶或美學品質的空間,作為社區集會場所及眷村文物館;園 內亦可以眷村文化為主題加以規劃,例如眷村詩文、字畫、歷史文件、生活物件等,透 過創意性的再利用方式重現眷村文化樣貌。此種保存方式不僅較易執行,所需的改造經 費可由眷村改建的經費(開放空間的建造費用)播用,不必另設預算,執行門檻較低(徐金 滿,2009)。 (三)虛擬性保存. 是透過建置「眷村數位文化園區及資訊網絡」以保存眷村文化。這種保存方式是將 眷村的文化研究、田野調查、文物展示、空間影像、歷史影像、口述歷史、聲景……等 資料透過網站的設置,創造一種更易流通、互動、分享與對話的眷村文化展示,也就是 數位化的「眷村文化聚落園區」。它是將網站設計成模擬真實眷村文化園區,呈現眷村 文化的多元樣式和內容,參訪者透過虛擬的空間和情境,彷彿置身在一個真實的眷村文 化會館或眷村聚落空間。這種保存方式雖然是虛擬的,缺乏真實空間與物件的身體感官 體驗,但此種保存方式擁有無限的保存空間,可以不斷累積保存內容,以及具有開放性 的優點。這種建置網站以保存眷村文化的方式,其所需經營成本較前兩者的保存方式花 費較低,是最易執行的保存方式,且其使用及學習的成效很高,如果能在保存方式上再 加上活潑的創意,更能成為一種具有經濟效益的產業(徐金滿,2009)。 三、眷村文化保存的困境. 16.

(26) 在眷改制度的實施下,眷村文化的消逝勢所難免,從眷村發展的現況和保存的內容來 看,眷村文化保存工作所面臨的困境包括(徐金滿,2009): (一)眷村文化是台灣特定社會歷史時空下的產物,並不是具有高度美學價值的場所文 化,較不易引發社會的關注。 (二)舊眷村是一種短期性、非正式性情境下的空間產物,其物理條件維護及保存較為 不易,眷村文化是一種普羅文化的生態,不容易獲得社區及一般社會成員的保存 共識。 (三)眷村文化的日漸消逝是一個階段性族群聚集的住宅計畫的結果,在社會同化過程 中無法避免空間轉化及文化脫落的問題,保存行動自然較為困難。 (四)在公共住宅計劃的資源利益分配中眷村文化保存的行動較易被忽略。 (五)眷村的發展策略是由國家分配集體消費資源,進行計劃性的聚集及社會控制當社 會的變遷造成原有的支配關係消失時,新的社會階層結構極可能取代舊有穩定的 社群結構。因此,試圖透過經濟性、產業性的凝聚方式來維繫眷村文化的保存、 再生及活化策略並非易事。 (六)眷村的發展政策逐步走向市場化、私有化、資本化的公共住宅計劃,過程中土地 利益及資源分配必是優先考慮的事項,因此,眷村文化保存工作必須透過公部門 的資源挹注及介入才能成事。. 而從執行現況來看,國防部明確表示全國眷村文化保存最大的執行障礙實為專業人力不足、 補助開辦經費有限及公務預算排擠效應,而文化部亦表示目前眷村文化保存面臨困境為地方 政府辦理文化保存業務人力有限、專業人才缺乏,以至於空間地景及建築修復之規劃緩不濟 急,另施工執行人力缺乏、發包不易,也是未能及時維護眷村文化資產的因素之一,可見除 了土地取得的問題之外,保存、維護管理經費有限及專業經營管理者之缺乏,皆是目前眷村 文化保存所遇之難題。 四、眷村文化保存的策略. 綜合前述眷村文化保存之意義、內容、形式與難題的探討與目前眷村文化保存推動現 況,眷村文化保存策略可包括(陳朝興、張雲翔、黃洛斐,2009): 17.

(27) (一)舉辦眷村文化保存相關活動,例如眷村文藝季(包括影像、聲景記錄、文物展、文 學、藝術、美食文化、眷村史、眷村研究的展示及交流)、眷村耆老座談會、推動 每個眷村進行「眷村史」的編寫運動等,讓眷村文化保存成為眷村成員自發性、 具榮譽感和持續參與的行動。這樣的活動不但提供了累積眷村文化保存的有效機 制,更鼓勵了眷村成員參與眷村文化保存工作,從活動中讓眷村的成員更深刻的 體會自我成長的經歷、家庭及社區成員的生命歷程,以及眷村空間的生活經驗。 (二)鼓勵眷村民間機制參與眷村文化保存的推動,比如中華民國國軍眷村協進總會、 新竹市擎天自強協會及其他的服務性社團等,其中在眷村文化會館和眷村文化園 區的推動與經營部分,可由公私部門合作的方式進行。 (三)架設數位眷村文化園區及其資訊網絡,以現有的眷村田野調查的初步成果為基礎 內容,架設動態式的數位眷村文化園區,透過一個虛擬的眷村空間模擬,進行眷 村空間、人、物、史料、文化的保存工作,網站內容包括展示性、互動式的對話 與田野調查結果的累積、眷村虛擬空間的重建及參訪等。這些網站一方面可作為 創意性的文化教材,一方面又可聯結更多眷村文化、歷史、人物誌、文物、影像、 聲景、文學、藝術成就等材料,並且這些資訊可以作為日後實體眷村文化聚落或 文化會館、文化園區實體建設的軟件材料。 (四)從已評選出來的若干具有代表性的老舊眷村,探討各個案不同的保存策略及保存 形式,各縣市政府積極的規劃與推動各個案的保存計畫,逐步落實實體眷村文化 聚落、文化園區或眷村文化公園的設置,有效保存與活化眷村的空間及文化資源。 (五)鼓勵各縣市持續進行「眷村文化保存調查研究」 ,不僅可以深化眷村文化保存的內 涵,亦可以鼓舞台灣各縣市地區進行類似研究及文化保存的士氣。 五、眷村文化保存相關法令分析. 民國 85 年所制定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其初始之立法目的係為加速更新國軍 老舊眷村,以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興建住宅照顧原 眷戶及中低收入戶,並改善都市景觀,尚未將「眷村文化保存」之構想納入明文;直至「國 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後,眷村逐漸被夷為平地,眷村文化也失所附麗,民間團體開 始警覺並首先推展眷村文化活動,讓眷村文化保存的議題受到矚目,進而透過跨黨派立法 委員、國防部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為文化部)之協助,將眷村文化保存精神納入眷 18.

(28) 改政策,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修訂第一、四、十一、十四條等規定,解決眷村文化保 存之土地取得及經費籌措等問題,使眷村文化保存有了法源依據。 民國 98 年 9 月 9 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發布「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 辦法」,將具有重要性、稀少性、特殊性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特殊建造技巧或建築 形式、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眷村予以保存,並區分北、中、南、東、離(外)島五區,各 區選定一至二處辦理眷村文化保存,提送「文化保存計畫書」交由國防部評選,嗣國防部 依據民國 101 年 1 月 18 日修正之「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於同年 3 月 27 日選定全台 13 處眷村為眷村文化保存區,並請獲選定之縣市政府依據該辦法進行後續 容積移轉及土地撥用等程序,希冀透過中央、地方和社區的協力合作,為眷村文化保存累 積豐碩的成果。 此外,鑒於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目前常面臨有專業但無管理權,有管理權卻無專業 之窘境,為能有效保存眷村文化資產,立法委員亦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 草案,明定其立法目的係加強國軍眷村文化資產之保存再利用及永續發展,以彰顯眷村特 殊之歷史意義及人文活動,並就主管機關、專責辦理單位、眷村文化保存土地移轉原則、 文化資產保存及發展基金之法源、收入、用途及相關運用規則、預算補助編列、人才培育、 獎助發展保存眷村文化資產者、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工作等重要事項予以明文,若 此專法能制定通過,對眷村文化保存而言,不啻為一大進展,茲將「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暨 發展條例草案」條文臚列如下表 1,以做後續參考: 表 1 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草案 條. 文. 說. 第一條 為加強國軍眷村文化資產之保 存、再利用及永續發展,並彰顯眷村之特 殊歷史意義與人文活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 一、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組成眷村文化保存審評 為縣(市)政府。 會,其組織、任務、任期等授權主管機 主管機關為執行眷村文化資產保存 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19.

(29) 工作,應組成眷村文化保存審評會(以下 簡稱審評會),其組織、任務、及任期等 事務,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以辦法定 之。 為辦理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設 專責單位辦理,其組織、任務及人員選任 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眷村文化保存之土地資產權利之轉 移,依本條例之規定。. 三、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辦理眷村文化保存 工作,應設置專責單位,相關組織及辦 法授權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四、眷村文化保存之土地資產權利之轉移, 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軍眷村:指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條例立法名詞之定義。 二、參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文化資產 保存法之定義。. (一)由政府興建分配。 (二)由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 (三)由政府提供土地予眷戶自費興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二、眷村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人文等 文化價值,並經主管機關審議、指定 或登錄之有形及無形眷村資產。 三、有形眷村文化資產:指文化資產保存 法所稱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 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 文化景觀,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眷村 文化資產。 四、無形眷村文化資產:指文化資產保存 法所稱之各類眷村藝術、口述歷史、 風俗、儀式等眷村文化資產。 五、公有眷村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 之眷村文化資產。 六、再利用:經指定為眷村文化資產之房 舍或空間,在結構安全無虞,以保存 及展示為原則,進行重新利用,以推 展其文化價值。 第四條 為辦理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 設置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基金(以下簡稱 眷文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辦理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設置基 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五條 前條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其資金 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或由眷文基 金融資之款項。 二、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剩餘預定 處分國有土地中報行政院核定改列. 明定眷文基金之屬性及其資金來源。. 20.

(30) 眷文基金資產之標售處分得款。 三、眷村文化資產之土地、建物出租及運 用收入。 四、受捐獻及贈與收入。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條第二項後段規 定之補助款。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六條 眷文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眷村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修復、 管理維護及再利用工作之支出。 二、補助推廣眷村文化及發展眷村文化創 意產業支出。 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眷村文化保存業務有關支出。. 明定眷文基金之用途。. 第七條 主管機關因執行眷村文化資產調 查、保存、修復工作,急需運用眷文基金, 惟其資金尚未能及時支應時,所需保存、 修復之經費得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先行周轉支出,於眷文基金資金撥充後, 再行繳還歸墊。. 鑑於部份眷村文化資產有其保存修復之急 迫性,如因眷文基金資金尚未充分到位,恐 無法及時辦理及時辦理修護作業,故明定急 需運用資金之處理作法,以符實需。. 第八條 眷村文化資產之調查、修復、保 存、管理維護及再利用等事項,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專業機關(構)、 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並得委 任直轄市、縣(市)辦理。受委任或委託 者應提報計畫送請審評會審議,經審評會 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之相關收益或支 出,由眷文基金收付。. 一、主管機關辦理眷村文化保存工作事項之 受委任或受委託對象,且應提報計畫送 審評會審議始得辦理。 二、明定主管機關辦理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 所需收支,由眷文基金收付。. 第九條 公有眷村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 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調查、保存、 修復、管理維護及再利用事務,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條,明訂公有眷村 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 算辦理調查、保存、修復、管理維護及再利 用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第十條 為鼓勵眷村文化資產之調查、研 究、推廣、保存、管理維護、再利用及其 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支應。. 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條,明訂主管機關 應寬列預算辦理眷村文化資產之調查、研 究、推廣、保存、管理維護、再利用及其他 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為從事眷村文化資產之調查、保 存、教育、推廣、研究之人才培育工作, 主管機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 或自治法定之。. 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一條,為落實眷村 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主管機關得為其設立人 才培育專責機構。. 21.

(31)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接 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眷村文化 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予以審查後,列 冊追蹤。. 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四條,明訂地方主 管機關應接受提報文化資產並依法定程序 審查後,列冊追蹤。.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維 護眷村文化資產,應擬定保存維護計畫, 並對保存維護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置眷 村文化資產調查、研究、推廣及再利用之 完整資料。. 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二條,明訂地方 主管機關應對眷村文化資產提出維護計畫。.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記錄、保存、再利 用、實踐及推廣眷村文化資產保存者,得 予以獎助。. 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針 對發展或保存眷村文化資產者,予以獎助, 以資鼓勵。. 第十五條 眷村文化資產之登錄、保存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定之。. 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明訂眷村文化資產之 登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 機關另訂辦法規範。. 第十六條 為鼓勵人民辦理無形眷村文化 資產之調查、記錄、推廣及再利用等工 作,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補助之。. 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4 條,主管機關應 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等工作。.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定期對受委任或委 託者就其執行成效進行管考輔訪。 主管機關依前項辦理管考輔訪之結 果,認受委任或委託者未能依審評會審議 通過之計畫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得要求 其限期改善、終止委任或委託、收回自行 或另行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辦理。. 為避免眷村文化資產僅單純為現狀保存造 成國家資源浪費,並促進閒置資產再利用, 明定主管機關得有償提供眷村文化資產之 作法。. 第十八條 國防部得運用國軍眷村執行眷 村文化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 限制。 前項眷村文化保存,應由國防部或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選擇尚未拆除之 國軍眷村後,擬具保存計畫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另定之。. 參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明訂國 防部得運用國軍眷村辦理眷村文化保存,不 受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之日,已完成核定之 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依原法令規定辦理。. 對於已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相關規 定,完成核定保存計畫之眷村,基於法律不 溯及既往,仍依原法令辦理。. 第二十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 之。. 明定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 22.

(32) 23.

(33) 第四節 永續經營之策略 眷村文化之保存近年來雖受到特別的重視,但如前所述,眷村文化保存之軟、硬體維護 及後續管理費用所費不貲,經費及專業人力不足,是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存在的難題,在 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無不傾向尋求民間資源的進駐,而朝公私協力、委外經營方向 進行,以減輕眷村文化保存龐大的經管壓力,而依現行實務狀況,參與眷村文化保存之主體 大致可分為四類:(洪佑欣,2015) 一、政府部門為經營主體之高位階參與。 二、非營利組織參與協助(NGO、社團法人外省台灣人協會)。 三、私人企業或團體合作(文創產業及建商)。 四、地方組織的發起(桃籽園文化協會、新竹市擎天自強協會)。 本章節將就目前已保存之眷村案例作為研究範本,並以上述四類經營主體作為選取案例 之依據,就臺北市信義公民會館(四四南村)、新竹市眷村博物館、高雄市黃埔新村及屏東縣 勝利星村之經營模式為比較探討。 一、公私協力形成的背景. 近年來,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協力關係已成為執行政策的重要運作方式,主要是因為國 家整體政治和經濟結構的改變、公共管理型態的更迭、民營化風潮的衝擊及公民參與的興 起…等因素影響,促使協力關係的運用日漸風行。此外,由於民意政治的興起,民間部門 可望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日深,不斷要求政府開放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與空間,同時 國家在在社會福利供給與經濟成長雙重需求之驅迫下,不斷擴張政府職能,但國家經濟資 源畢竟有限,不得不逐漸釋放公共事務,邀請民間部門共同參與,以提供服務。因此政府 業務不斷釋放業務予民間部門經營,從公共工程之興建、公共空間之規劃設計、公營事業 之經營、乃至於社會福利之服務,於是便有了合作關係(cooperate)及協力關係(partnership) 產生,此關係的成立,可以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改善公用事業的經營效率和減輕政府的財 政負擔,因此,各國相繼引進民間的專業、技術與資金,並以多元模式與民間企業合作。 24.

(34) 二、公私協力的定義. 公私協力係指藉由公部門、私部門與第三部門團體間,為了追求共同目標或共享利益 所組成的一聯合網絡,而且共同分享人力、物力、財力與公信力等資源,一起肩負社會責 任、分擔風險,並共同擬定達成目的之策略。是公私協力可理解為公部門與民間企業或非 營利組織,為謀一公共福利或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雙方訂定合作契約,公部門提供可利用 的硬體設備,再由業者挹注資金取得經營或管理權,公部門則站在監督的立場,以雙方互 利為原則,為全民謀求最大效益為目標的一種關係 三、公私協力的類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PI)是一種公私協力(PPP),我國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 境,於 89 年 2 月 9 日公布施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下稱促參法) ,後經歷次 檢討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 設施,及商業性強之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 14 大類公共建設,並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 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 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促參法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創新精神, 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質疑,從「為民興利」角度,開放民間 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 營效率,透過 BOT (新建 - 營運 - 移轉)、 BTO (新建 - 移轉 - 營運)、 ROT( 增 建、改建及修建 - 營運 - 移轉 ) 、OT (營運 - 移轉) 、 BOO (新建 - 擁有 - 營運) 或等方式,共同規劃、新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 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局面。茲依促參法第 8 條之 規定,將現行各類型公私協力模式表列如下:. 25.

(35) 表 2 各類型公辦民營定義和各方式之比較 名稱.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定義. 公共建設之類型 硬體設施. 使用性質. 營運權. 新建. 商業性. 民間. 新建. 公益性. 政府. 既有. 公益性. 政府. 既有. 公益性. 政府. 新建. 商業性. 民間.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 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 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 BTO Build-Transfer-Operate. 後,政府取得所有權(無償 或有償) ,並由該民間機構營 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 權歸還政府。 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 ROT. 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 權歸還政府。 OT Operate-Transfer. 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 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 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 BOO. 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 Build-Own-Operate. 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 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許一傑,2006). 26.

(36) 第五節 眷村文化保存經營型態案例分析 一、台北市信義公民會館(四四南村) (一)沿革背景. 位於台北市信義區公所轄下的信義公民會館,其前身為四四南村,是我國遷台後由 聯勤四十四兵工廠的技術工們所興建的眷舍,故又名四四南村,是台北地區第一個眷村, 後隨時間演進、人口增加,又陸續興建四四東村及四四西村,當地居民多以「南村」稱 呼。四四南村屬「聯勤眷村」,於台北市三張犁,負責支援國軍槍砲彈藥等後勤事務, 約為現今信義路五段與基隆路二段、松平路、莊敬路一帶。四四南村房舍與一般早期的 眷村相同,最早主要以木材、竹籬、石灰及瓦片所建築而成,在型態上為連棟式的斜屋 頂式平房,整體配置採一列一列「魚骨狀」的架構排列,後期逐漸改為磚牆結構。 因時空環境的轉變,四四南村所在的信義區從早期的邊疆未開發的土地變成台北重 要的都會區,隨信義區的土地開發以及眷村改建的政策,四四南村住戶在民國 88 年全 部遷出,餘下的建物則面臨將拆除的命運,為此,社區居民及文化界人士發起眷村文化 保存運動,並成立四四南村文史工作室,情況獲得改變,但房舍也幾乎全部拆除,獨留 下其中對稱的 4 棟建築,經文化局古蹟審查委員會勘查後正式列為「歷史建築物」。民 國 91 年 7 月 24 日眷村文化公園在四四南村原址按建築規畫開工,並於同年 10 月 25 日 以「信義公民會館暨文化公園」的新風貌展現於市民面前,藉此保存及紀念眷村特有文 化,由於其與鄰近的 101 臺北金融中心併存,因而使信義區成為充滿歷史與現代感的多 元風貌。其占地約為 4,150 坪,由位於松勤街 50 號的特展館(A 館) 、松勤街 52 號的眷 村文物館(B 館)、松勤街 54 號的展演館(C 館)、及松勤街 56 號的社區館(D 館)組 成,這 4 棟建築仍維持魚骨狀的排列,另有中央廣場與公園綠地等部分(圖 3)。. 27.

(37) 圖 3 信義公民會館平面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二)現況及經營情形 1. A 館-台北信義親子館 A 館是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成立,早期作為特展使用,主要租借給個人或團體單位 作藝文展示空間,近期為提升使用率,已更名為台北信義親子館,內部已委外經營,藉 以提高民眾的使用率。此部分是以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 OT 形式(Operation Transfer∕營運-移轉),引入民間私人力量來增加場館營運的效率效能。 2. B 館-四四南村眷村文物紀念中心 館內詳述紀載公民會館成立的沿革以及四四南眷村歷史,藉由文物展示、懷舊照片、 紀錄片等以靜態方式呈現,紀錄過去眷村生活風貌。 3. C 館-展演館 C 館採長期租借的方式,自 97 年起即對外招標委由商家負責經營(OT),目前由中 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租借使用,店名定為「好,丘」,是作為民眾休閒用餐的地點,讓 民眾參觀接觸眷村文化也能增進更多樂趣。 4. D 館-社區館 28.

(38) 目前為景新里的里民活動場所,亦提供民眾或團體租借使用展覽,由於交通機能便 利,有許多學生團體來此租借場地,使用率高並無閒置問題。 (三)小結. 信義公民會館在組織編制上,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管理機關為臺北市信 義區公所。信義公民會館成立初期,礙於人力有限,未設專人負責館務,之後為了提昇 會館之經營管理,自民國 96 年開始實施館長制,置館長 1 名,並擴大招募導覽志工協 助會館經營,在經營規劃上亦朝著「主題性展示眷村發展變遷」、發展「文化與產業發 展交流的平臺」、提供「研習與市政(區政)意見交換空間」等多功能的方向發展,藉 以區隔傳統區民活動中心差異;在經營方式方面,除了方便市民、團體申請租借使用外, 亦透過「主動規劃辦理各項展覽及活動」 , 「行銷在地文化、活絡區域元素」以及「發展 特色主題會館、建構社區價值」等三部曲,吸引市民共同參與,台北眷村文化節也多次 在信義公民會館舉辦,使民眾對「眷村」這種臺灣獨有的聚落景象與特殊歷史脈絡,有 更深一層認識。 二、新竹市眷村博物館 (一)沿革背景. 新竹地區曾經有空軍、陸軍及聯勤總部輔導的 47 個眷村,密度相當高,眷村博物 館最早的發想源於民國 86 年全國文藝季舉辦的「竹籬笆內的春天」活動中,展現了新 竹市豐厚的眷村文化,於是新竹市政府開始著手籌畫眷村博物館,在各界人士推動下, 因原定於空軍一村第 8 區之土地權屬問題無法解決,最終決定改設於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之舊建築。新竹市環境保護局舊建築之前身為新竹市調查站,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搬遷後 遺留舊館舍,便藉此契機將舊建築轉為眷村博物館使用。 新竹市眷村博物館位於新竹市東大路二段 105 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8 日籌設完 成並正式開館,為全臺灣第一間以眷村為主題的博物館。初期展示空間只有一樓,後因 為眷村文物增加,於民國 94 年起開始規劃擴建二、三樓,至民國 95 年 10 月 28 日整修 29.

(39) 完工後重新開放,成為新竹眷村文物與常民文化的基地。 (二)現況與經營情形. 新竹市眷村博物館由新竹市文化局博物館科轄管,目前委由新竹市擎天自強協會經 營,由該協會協助蒐集眷村文物、辦理口述歷史調查工作,並協助博物館營運,屬公私 協力中的 OT 模式(Operation Transfer∕營運-移轉)。眷村博物館全館為三層樓建築物, 室內展示空間約為 300 多坪,配合戶外表演廣場約 200 坪,可供藝文表演活動使用,館 內設置大致如下: 1. 1 樓∕烽火重生-戰亂移民潮 作為眷村歷史背景區,介紹台灣眷村形成與新竹眷村的演變與發展,包括專屬於新 竹的神祕部隊「黑蝙蝠中隊文史資料特展」,讓民眾快速了解眷村歷史。 2. 2 樓∕縮影中國-竹籬笆內的春天 二樓規劃為眷村生活情境區,利用展示眷村生活文物及造景方式,重現過往眷村食、 衣、住、行、育、樂等生活面貌,使參觀民眾透過博物館的展示空間體驗當時的生活背 景、眷村的起居等。展示之文物多為當時物資缺乏、克難自製的生活物品,亦有一些懷 舊文物如:補給證、軍徽、舊式腳踏車、電唱機、黑膠唱片等,營造時代的氛圍。 3. 3 樓∕有情有義-患難與共 三樓規劃為展示區,常態性的辦理眷村文化相關特展活動,以眷村生活美學、眷村 社區文史、眷村歷史人文為主軸。 (三)小結. 新竹市眷村博物館雖然無法結合當地眷村建築空間,然致力於內部情境營造及眷村 文物之搜集,使博物館整體陳設相當具有故事性,且因委託擎天自強協會專門蒐集眷村 文物史料,館藏亦較其他文物館來的充足;而自眷村博物館成立 18 年以來,每年皆有 熱鬧的活動展出,吸引參觀民眾接近並了解、體驗過往的眷村生活以及歷史的點滴,例 30.

(40) 如民國 108 年底舉辦的「青春之後-戰爭 X 眷村 X 新竹人」系列活動,便引領民眾透過 博物館的展出,穿越到古早眷村的舊時光,希冀眷村文化雖然老去,但仍能活在參觀民 眾的心中。 三、高雄市黃埔新村 (一)沿革背景. 高雄市黃埔新村位於高雄市鳳山區,北臨中山東路、東臨維武路、西臨王生明路、 南緊鄰誠正國小與黃埔三村,東側為與黃埔新村密不可分的陸軍官校,黃埔新村之眷舍 是民國 38 年接收自日本遺留下來的官舍,住宅的形式大致上分為獨棟、雙併兩個種類, 當時孫立人將軍因率軍駐紮於此,故早期居住之眷戶多為孫立人將軍的部屬及眷屬。黃 埔新村最早的名稱是誠正新村,民國 39 年黃埔軍校在鳳山復校,因此便將誠正新村更 名為「黃埔新村」,為政府搬遷來台後首批設立的眷村之一。 隨歲月更迭,原本熱鬧的眷村失去了以往的景色,變得老舊殘破,政府推動眷改計 畫後,黃埔新村之住戶也漸漸搬離,於民國 103 年 6 月前全數遷移,但黃埔新村具有承 襲日式房舍之架構、軸線感強烈的魚骨狀街廓路廊,及富有時代意義之附屬設施,有其 特殊的歷史背景與建築環境,高雄市政府便於民國 102 年 9 月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第 3 條,該法施行細則中第 4 條以及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中第 2 條之規定, 將黃埔新村公告登錄為高雄市文化景觀,成為法定文化資產。 (二)現況與經營情形. 黃埔新村既為珍貴的文化資產,然因眷村佔地面積廣大,國防部投入的資源有限, 導致整體維護狀況不佳,高雄市政府基於維護在地文化資產的立場,自民國 103 年起代 管部分眷舍,並推出「以住代護•人才基地」計劃,即先挑選適當眷舍,向國防部申請 代管,再開放予有意願民眾申請入住,由眷村學者、建築學者與原眷戶代表共同評選, 獲選民眾需實際入住眷舍,無需負擔租金及稅金,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助更新簡易維生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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