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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丁易東易學象數觀

第一節 求象十二義例與宗會於三體正變

丁易東肯定《易》為「聖人窮理盡性以至命之書」,1此通體 天命、窮理盡性之書,乃聖人仰觀俯察天地自然之象,有系統的 構繫而成之著,與其他一般之經典的認識思維判然有別,故云:

然非若他經之言理也,每即象以明理焉。不得於象則不得 於理,不得於理則亦不得於象,故尤不可不以象求也。2

1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易統論中》(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文淵閣《四庫全 書》本第 21 冊,1986 年 3 月初版),頁 481。

2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易統論中》,頁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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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易經》之理解不同於他經,重在「即象以明理」,得 其天道自性之理,必由之於象,因象明理,無象則理不可彰,以 象求理,理方可著全。因此,捨象求理,理固不可得,《易》道 之明,不可不推求《易》象。「聖人作《易》,先因卦畫而得其 義,然後因義而求其象焉」;3卦畫本為象之符號表徵,卦畫顯則 卦之辭義著,因陰陽之畫而著顯其義於卦爻辭之中,因其辭義而 求其象,求得其象而聖人之意明,並能體察天地萬物之理,貫通 天地之道,得天地之道而明於人事,則盡性至命,覺然而澄清,

了然而自在。

因義明理以致其象,取象求象之法,丁易東進一步指出:

夫聖人立象所以盡意,先儒之求象,亦未嘗以一例拘,大 率論之,其義例亦十有二:一曰本體,二曰互體,三曰卦 變,四曰應爻,五曰動爻,六曰變卦,七曰伏卦,八曰互 對,九曰反對,十曰比爻,十一曰原畫,十二曰納甲。4 立象所以盡聖人之意,亦所以明天道義理,其立象之例法,

統覽歷代學者之說,大抵包括本體、互體、卦變、應爻、動爻、

變卦、伏卦、互對、反對、比爻、原畫、納甲等十二法,而歷來 儒者取象窮理,非取一例可以具足;取用一例,不足以盡《易》

之全義,則「當取本體則遺互體,當取互體則遺本體」。往往取 此而遺彼,取其一而遺其二,故「當取卦變則取卦變,當取應爻 則取應爻,當取動爻則取動爻,當取變卦則取卦變,當取伏卦則 取伏卦,當取旁通則取旁通,當取反對則取反對,以至當取納甲 則取納甲」。取法之用,不可拘於一例,即無法以單一體例而可 周顯全象,亦即建立一法之用,無法取得全般之象,無法盡其辭

3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易統論中》,頁 483。

4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易統論中》,頁 481。

義。因此,用象之法,即如《易傳》所謂「惟變所適,不可以為 典要」。5應變其所用象法,不可固定其單一之用或不變之法要;

因準其「變」,正合《易》道變化之本質。

以下將其十二法分類簡析,並申明其宗會於三體正變之主要 內涵。

一、本體與互體之說

本體與互體之用,正為一卦可以顯見之主體卦象,也是最能 展現此卦之核心象義。

(一)本 體

對於本體之定義,丁易東云:

何謂本體,如乾為天,坤為地。凡《說卦》所取之象,各 以其本卦上下二體得之者是也。6

本體為六十四別卦每一卦的上下二卦,即八經卦所組成的上 下二卦之卦象,特別專指《說卦》所取的象,成為上下二卦的用 象來源。此上下二卦作為別卦之本體,為此一卦的主體結構,且 此主體的二個卦象,成為此別卦的主要卦象。這種取象的方式,

為歷來用象的最普遍之依據,也是一卦的主體面貌。

例如,隨機以剝 卦為例,丁易東指出「坤順艮止,柔順而 長,上止乎剛,剛消落矣」。以上下二體坤艮之象,說明陽剛消 落,「有小人盛而剝君子」的「不利有攸往」之象。初六亦取上

5 諸括弧引文,見丁易東《周易象義・易統論中》,頁 481。

6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易統論中》,頁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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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之本體,「坤載于下,而艮背止于上」,說明「剝牀」之象。

六五取上艮「門闕」得「宮」象。上九取「艮為果蓏」得「碩果」

之象;又為「門闕」得「廬」象。又取下坤為「輿」之象,說明

「君子得輿」之義。7以本卦上下二體的本體之象,廣泛運用於闡 釋卦義,成為丁易東取象的主要來源,並以之作為論釋六爻爻義 的用象。

(二)互 體

互體為漢代易學家釋《易》取象的重要體例,《左傳》所載 已可見其端倪,故王應麟(1223-1296 年)輯鄭玄(127-200 年)

之說,指出鄭玄學《費氏易》,多以互體論說,而「以互體求《易》,

左氏以來已有之」。8歷來學者討論《易傳》、《子夏易傳》,以 及焦延壽(?-?年)之易學,已存有互體之觀念主張,而今存文 獻所見,京房已廣泛使用互體之法,之後馬融(79-166 年)、鄭 玄、荀爽、虞翻等人,也皆以互體為取象之主要方式,互體取象 成為歷代釋說卦爻義之重要體例。魏晉時期王弼提出附會汜濫用 象的批判,互體之法首當其衝,儼然為論難之頭號對象,至此以 降,互體之法成為具有爭議之用象成例,到了宋代仍為學者所不 斷討論者。然而,肯定因象求義的大多數學者,始終接受互體為 取象之重要法門。

丁易東廣納象數,可以視為宋代繼朱震(1072-1138 年)之 後的重要典範,好以互體為用,成為取象之主要來源。對於互體

7 相關引文與論述,參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四,頁 542-544。

8 見王應麟《輯周易鄭注》。引自朱彝尊《經義考》,卷三十五,北京:中華 書局,1998 年 11 月 1 版北京 1 刷,頁 194。

之定義,云:

何謂互體,《繫辭傳》曰「若其雜物撰德,辯是與非,則 非其中爻不備」。先儒於上下二體之外,以二至四為一卦,

三至五又為一卦是也。然互體亦有二,有自本體而互者,

有因爻變而互者。此又不可一例拘也。9

以《繫辭傳》之說,說明理其物宜,徧包萬物之道,辨別是 非行止,非中爻無以能備。此中爻即互體,歷來有兼雜之為名者。

中爻或互體,即針對二至五爻合二卦,二至四爻為一卦,三至五 爻又為一卦。一別卦之基本取象,除了可以從本體得其二卦象外,

又可從互體得到本卦之二卦象。然而,丁易東又指出,互體取象 之方式有二:其一為有自本體而互體得象者,即本卦所得互體之 象;其二為透過爻變後之卦爻互體而取得卦象者。此二種方式,

不拘於一法,無有定勢而用。

隨機以復 卦為例,釋說卦辭時,以兌卦有「朋」象,指出

「自臨至夬皆有兌體,故以朋言」。臨、泰、大壯、夬等卦皆有 兌體,臨卦與夬卦取本體之兌象,而泰卦與大壯卦則取二至四、

三至五之互體兌象,二卦即藉互體得「朋」象,故四卦皆有此象。

釋說六二爻義,認為「六二動亦互震,亦有陽復之象」,此乃因 爻變而互者,即六二陰爻動而為陽,則二至四亦互震為陽復之象。

釋說六三爻義,亦採爻變互體得象之法,指出「以象變言之,六 三動亦互震」,「三動又互震,三復也」。三爻變而為陽,則三 至五互震為復陽之象。又,「三變而剛,則互坎在坎險中,危厲 之道也」。三變為陽,則二至四互坎為險象。釋說六五爻義,亦 指出「六五動則互艮,艮有篤實之義,亦敦也。坤本厚,變艮尤

9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易統論中》,頁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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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厚也」。六五動而為陽,則三至五互艮,有敦厚之象。10由此 卦例可以看出,丁易東除了取用本體之互體卦象外,尤其頻於取 用爻變或卦變後之互體卦象來論釋辭義。

互體之用,丁易東特別強調互體僅就三爻成象而言,並無互 體為別卦大象之說,云:

一《易》中互體謂二至四、三至五又成兩卦,指三畫而言 也。頤中有物曰噬嗑,此乃以六畫之卦比並而論,非所論 互體也。若以噬嗑互體言,則二以上又互艮,三以上則互 坎,非互頤也。朱子發非不知之,乃以頤為互體誤矣。11 互體專指三爻所成之卦象而言,歷來有以別卦成象者,包括 四爻或五爻成別卦之象,皆不宜以互體為名,例如噬嗑 卦以「頤 中有物」為義,乃以頤 卦比之言,非因互體成象者。以互體而 言,噬嗑卦的互體得卦者,為二至四互艮與三至五互坎者,非互 有頤卦之象;故朱震以互體得頤卦為舛誤之說,此互體之用所當 釐清者。

二、卦變與變卦

卦變與變卦,二然判然殊別,但易為人所淆亂混用,丁易東 特分立異說,並以之為歷來易學家所慣用之取象用例。

(一)卦 變

卦變的思想,確立卦與卦的聯結關係,從文獻所見,西漢京

10 相關引文與論述,參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四,頁 545-546。

11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凡例》,頁 487。

房建立八宮卦次之說,有系統的聯繫出六十四卦的關係體系,到 了東漢虞翻以陰陽消息的辟卦為骨架,開展出六十四卦的卦變之 說,卦變的主張,為歷來學者所關注的議題。尤其進入宋代,學 者每每增衍其說,成為此一時期易學主張的重要論題,如李挺之

(?-1045 年)、邵雍(1011-1077 年)、朱震、朱熹諸家之說,

皆循虞翻所立而繼出者。丁易東重視此一《易》例,云:

何謂卦變,如隨自否來,賁自泰來之類。然亦有二:有自 一爻變者,如隨賁之類是也;有自兩爻變者,如睽升之類 是也。朱子發止以一爻取義,故於小過、中孚有所不通。

若知其或自一爻變,或自兩爻變,各隨其彖辭而消息之,

則無疑矣。12

以十二消息卦中乾坤兩卦之外的十卦為主體,餘五十二雜卦 皆因之而來,大抵源自虞翻,並綜取北宋以來李挺之等諸家之說,

而無意於建立屬於自己的完整體系。但是,丁易東仍確立卦變的 基本原則,明白指出卦變之法有二:

其一、為自一爻變者,即本卦一爻變所成者,一爻之變,則 必以兩爻互易,方可同於本卦。如三陽三陰之卦自泰卦與否卦而 來者,隨 卦由否 卦所變,否上之初為隨,其上九一爻之變,

實必上與初二爻之互易 方可回歸否卦。 又如賁 卦由泰 卦所 變,泰卦「二上相易」13為賁卦,雖一爻變,實二爻相易。

其二、為自兩爻變者,即由本卦二爻變所成者,其二爻之變,

其二、為自兩爻變者,即由本卦二爻變所成者,其二爻之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