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污名理論

stigma 指的是一種恥辱的標記,中文翻譯名稱有「污名」、「烙印」、

「恥辱」以及「羞恥」等等,學術界通譯為「污名」,亦有部分學者使用

「烙印」作為譯稱;本文以「污名」稱之。

對於污名形成的結構性探討以及概念的定義由美國知名的社會學家 Goffman 在其 1963 年出版《污名-管理受損身分的筆記》一書首度闡述,為日後研究污名 概念的社會心理學者,奠定了極重要的基礎,啟發了後續污名概念應用的大量相 關研究。

15

20 世紀 60 年代,心理學者開始關注污名這一特定的社會心理現象,對污名 的研究也逐漸深入,尤其是最近 20 多年來,出現了大量有影響、有價值研究成 果,污名研究也擴展到了認知、情感、和行為等領域,揭示了很多污名群體獨特 的心理規律,為人們理解污名、消除污名的消極影響提供了理論和實踐的依據。

一、污名的定義

Goffman(1963)在書中寫道:擅於使用視覺輔助的希臘人,設計了一些身體 的標記,來彰顯被標記者的道德狀態異於尋常而且不良,並發明 stigma 這個詞來 稱呼這些標記。它們被刀刻或烙印在身體上,以宣告標記的持有者是奴隸、罪犯 或叛徒—有污點的人,儀式上的不潔者,正常人應該迴避,特別在公共場合更是 如此。

Goffman(1963)指出「社會建立將人分類的範疇,並且界定各個範疇中正常 自然的成員屬性」。將社會身分分為虛擬的社會身分(virtual social identity)與真實 的社會身分(actual social identity)。虛擬的社會身分是一種人物塑造,源自對他人 社會身分的既有預期,亦即刻板印象。真實的社會身分,則是這個人事實上證實 擁有的類別和屬性,污名便是虛擬與真實社會身分之間的一種特殊落差。蒙受污 名者,會從一個完整而普通的人,降級到一個受污染且貶低的人。共同的特徵 是:原本應該在一般社會交往中很容易被接納的個人,只因為具備一項突兀的特 質,而使遇到他的人對他產生厭惡,破壞了他的其餘屬性,亦即被認為不夠格得 到完全的社會接受。

常見的污名往往透過視覺而顯現,肢體或顏面的殘缺、種族與膚色、心智失 常的舉措,乃至因個性缺陷、宗教信仰、族群習癖、政治傾向而以行為顯現的證 據(朱元鴻,2006)。可見性勢必發生在社會情境下的互動中,因此 Goffman 特 別關注「混類接觸」(mixed contacts)的議題,也就是受污名者與正常人處在同

16

一個「社會情境」(socail situation)的時刻;亦即混類接觸下的公共場合,是污 名之所以存在的重要前提。

Goffman(1963)將污名分成三種類型。首先是身體的憎惡,意即對各種身體 畸形或缺陷的憎惡。其次是個人性格的缺失,如薄弱的意志力、蠻橫或虛假的熱 情、不可靠或僵固的信念,以及不誠實等等。最後是對種族、國族與宗教的族類 污名(trbal stigma),可以透過血統來傳遞,並且同時玷污家庭中的所有成員。在 Goffman 之後,又出現了很多相似的定義,Jones 等認為污名是代表所有被知覺 為或推斷為偏離社會規範的情形的標記(mark),「帶上標記……,他或她將被界 定為異常的、犯了錯誤的、有缺陷的、壞的或通常不為人所需要的」(Yang et al., 2007)。Crocker, Major 與 Steele(1998)進一步指出,「一些屬性或特徵代表了在特 定社會背景中受貶抑的社會身份,當一個人擁有(或被認為擁有)這些屬性或特 徵時,污名化就會發生」。Manzo(2004)則整理出研究「污名」的七種向度:可見 度(visibility)、嚴重度(severity)、傳染度(contagiousness)、受罰度

(culpability)、差異度(difference)、無能度(incompetence)以及偏差度(deviance)。

另外,Kurzban 和 Leary(2001),從進化論的角度提出了另一個污名的定 義。他們認為,為了避免潛在的缺陷伴隨群體生存,人們已經進化了認知適應能 力,允許他們將具有(或者相信具有)某些特定特徵的人排斥到他們的群體之 外,即污名化。這些認知能力為人們避免結交卑劣的社會交往夥伴、加入合作性 的團體(目的是為了群體間的競爭和剝奪)、回避與帶有群體寄生特徵的個體接 觸提供了可能。污名化是人們為了種族的生存長期進化的必然結果。

但後續的定義過於強調污名發生情境性和理解視角的特定性 (如分別從心 理學、社會學、人類學的角度理解污名)也過於關注個體,忽視了影響個體的社 會文化背景和過程。

因此 Link 和 Phelan(2001)進一步的澄清擴展「污名」的概念,並綜合文

17

獻整理出污名的操作性定義。他們認為,當下面五個相關的成分同時出現時,污 名便存在:第一,標記(labeling),人們區分並標示差異;第二,刻板印象 (stereotyping),將差異連結至負面特質;第三,區別與隔離(separation),主流群體 把“他們”從“我們”中區隔出來,將被標記者置於特定類別中;第四,地位喪 失(status loss),被標記者處在不公平的處境,喪失了地位;最後,造成歧視 (discrimination),影響被標記者在其所屬體系中能獲得資源與報酬的機會,他們 從社會學的角度出發,污名化的程度視社會、經濟和政治權力的可得性而定。強 調社會權力是污名化的要素。污名化的產生是指在一個允許污名各種成分顯露的 社會情景中,貼標籤,刻板印象,地位喪失,和歧視同時發生的情況(Link &

Phelan, 2001 )。此一定義清晰地指出了污名現象中包括的各種群體以及他們的地 位和關係,考慮到了社會文化在污名發生中的作用,完整地闡述了劣勢群體被烙 印的過程,使人們對污名的理解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二、 污名的過程

Kazt(1981)認為一般人在對被污名者通常有兩個反應,一是知覺到對方負向的 特質;二是對有負向特質的人全面性貶損( the global disvaluation of the

possessor),根據這兩種反應的相互關係,而提出以下三種污名過程模式:

(一)、負向特質模式(a negative-attribute model):

污名主要是由負向特質所引起,負向特質包括身體外觀、社會行為、會 引發他人害怕或嫌惡的遺傳特質,這些特質會造成他人對其整體產生負向評 價。此理論是基於認知─知覺(cognitive-perceptual)假設的功能,讓人能認 知某些嫌惡的特質,並出現排斥擁有此種特性的人。

18

(二)、 代罪羔羊模式(a scapegoat model):

由於他人對某團體的特徵產生敵意、拒絕時,敵意、拒絕未能直接表 達,卻以另一個藉口宣稱該團體有某些不好的特質,來加以排斥。此種模式 是先有負向反應,之後再將此敵意反應在該團體某一特性,而該特性並不一 定為當初引起負向反應的因素,所以此特性就變成代罪羔羊,這在文化刻板 印象中常發現這樣因果錯誤知覺(causal misperception)。

(三)、標記模式(a labelling perspective):

標記模式強調如果偏差行為違反社會常態可能會造成烙印。此觀點是 源自符號互動理論,標記的命名受到社會情境脈絡影響,如果多數人認為 某一個人是偏差的,則某人易受到他人評為沒有用的。從污名理論來看,

標記是屬於污名歷程中成分之一,當標記如果連結到負向特質,易產生刻 板印象。

因此從污名過程三個模式來看,污名之產生乃受到負向特質或標記影響,但 值得注意有的強調負向特質是影響他人對其整體產生負向評價之主因;有的主張 在給予標記時,重要他人的反應就會產生不當污名。

三、特殊教育障礙標記之污名

羅清水和林坤燦(2006)在融合教育「關注本位採用模式」理論建構及其試 探研究指出,隨著融合教育的思潮引領,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已佔了七成 以上,強調融合教育正確且有效施行的必要性與急迫性。這七成安置在普通班中 的身心障礙學生,多為輕度障礙的學生,如學習障礙、輕度智能障礙、注意力缺 陷過動症等障礙類別。特殊教育法(2013 修正)對身心障礙的定義係指因生理或心 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

19

助者,計有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

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障礙 等十三項障礙類別。

綜上所述,對於污名的概念,多數學者仍以 Goffman(1963)所主張一種屬 性與刻板印象之間的特定關係,虛擬與真實社會身分之間的一種特殊落差的定義 為依歸。而重要的大前提是,只有在混類接觸的情境下,也就是受污名者與正常 人同處在同一個社會情境的時刻,才會有污名的結果。應用在特殊教育領域中,

我們可以這麼解讀,具有身理或心理上的障礙缺損是一種個人屬性,也就是真實 的社會身份,亦即符合特殊教育障礙標記內的各範疇成員;而對於特殊教育各類 障礙標記的刻板印象連結,便是虛擬的社會身份。融合教育現場,如普通學校內 的特殊教育班,以及安置有身心障礙學生的融合班,便是可能促成污名結果的混 類接觸社會情境。從污名的定義與概念來看,導致身心障礙學生蒙受污名的後果 來自於對各類特殊教育障礙標記的刻板印象的負面連結程度;而非特殊教育障礙 標記本身。

特殊教育的障礙標記和衛生署所核發身心障礙手冊的障礙標記,最大的差異 在於其社會情境限定在學校教育體系,是以校園的學習與團體適應作為「規範」

的標準,正常的定義更侷限在「學習與團體適應的能力」上。比方說,聽力損失 在 25 分貝以上者,學習就會受到影響,便達到了校園情境所界定的障礙標準;

而出了校園,在一般社會中,聽力缺損在 55 分貝以上,才被認定有聽覺上的障 礙。而學習障礙、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等標記,更是以學習和團體適應的能力作為 正常與障礙的判斷標準所產生的特殊教育障礙標記。

而出了校園,在一般社會中,聽力缺損在 55 分貝以上,才被認定有聽覺上的障 礙。而學習障礙、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等標記,更是以學習和團體適應的能力作為 正常與障礙的判斷標準所產生的特殊教育障礙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