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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傳世文獻中的河伯名實與形象探析

第一節 河伯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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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傳世文獻中的河伯名實與形象探析

第一節 河伯之名

一、「河」:自然崇拜與河神信仰

  自然崇拜是世界上各民族歷史上普遍存在過的宗教形式之一。它始於原始時 代,而延續至今,是人類歷史上流傳時間最長的宗教形式之一,其崇拜的對象是 神靈化的自然現象、自然力和自然物,及神靈化的天、地、日、月、星、雷、雨、

風、雲、虹、山、石、水、火等91。水崇拜的原始內涵有二:一是祈雨求豐年,

二是祈生殖繁衍。前者由萬物有靈觀念出發,認為操縱雨水的神祕力量為水靈水 神所有,所以遇旱則祈降雨,遇澇則祈止雨,平時則祈風調雨順;後者則因農作 物和人類的繁衍具有相似性,而產生關聯,古時有拔禊以洗浴獲得生殖力量之說,

而雲南永寧納西族亦有喝水、洗浴的乞子習俗92。而原始崇拜的神靈中,山川一 直是祀典中的重要神祇93,其原始的山川崇拜,主要是由於山川興雲致雨的自然 屬性造成的,所以人們祭祀山川,主要亦是為了求年祈雨。

世界各地皆有對河流的祭祀活動與自然崇拜,由於河流在原始社會的經濟生 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故河祀活動和河神(水神)信仰也是上古社會中重 要的宗教活動之一,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的河祀活動起源甚早,從甲骨文的資料來看,在卜辭中常見燎、祊(報、

祖祭)、酚(酒祭)等祭河之事,且祭祀通常是為了祈雨和豐年94。而李孝定認 為河、岳是殷商時期的大神,在殷人心目中於年穀豐收、雨晹時若有著重要意義,

而河岳主「時」,其祭祀規模及隆重程度甚至可比先公95。張懷通也指出在商人 諸多山川神靈中,河與岳似乎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其神性與其它山川諸神有所不 同96。丁山考據甲骨文,認為在殷商時代  可由祭河典禮的繁重,見以河為大神 的現象,而卜辭中亦見「帝河」一詞,應是加河神為天神的尊號。97 

  祭河是中國自古重要的祭祀之一,早在先秦即有「四瀆」之說,見《禮記.

王制》:  

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視三 公,四瀆視諸侯。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98

 

       

91  何星亮:《中國自然崇拜》(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 年),頁 5。 

92  向柏松:《中國水崇拜》(上海:上海三聯書局,1999 年),頁 6‐20。 

93  詹鄞鑫:《神靈與祭祀:中國傳統宗教綜論》(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 年),頁 66、71‐73。 

94  [日]白川靜著、王孝廉譯:《中國神話》(臺北:長安出版社,1983 年),頁 104。 

95  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第 11 冊(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1965 年),頁 3261‐3273。 

96  張懷通:〈先秦時期的山水崇拜〉,《河北師院學報(社會科學板)》1997 年第 2 期,頁 51‐52。 

97  丁山:《中國古代宗教與神話考》(上海:上海書店,2011 年),頁 199‐200。 

98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臺北:商務印書館,1981 年),頁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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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提出天子祭天地之說,而對五岳、四瀆時可比照三公、諸侯饗宴,而《爾雅.

釋水》則明確指出「四瀆」所指為何:

江、河、淮、濟,為四瀆。四瀆者,發源注海者也。99  

文中明確指出長江、黃河、淮河和濟水為四瀆,而《說苑.辨物》亦言:「四瀆 者何謂也?江、河、淮、濟也。四瀆何以視諸侯?能蕩滌垢濁焉,能通百川於海 焉,能出雲雨千里焉,為施甚大,故視諸侯也。」100將四瀆比擬為諸侯,因其有 能「蕩滌垢濁」、「通百川於海」和「出雲雨千里」的功能,說明四瀆對人民生活 有所助益。

至漢代,國家對江海設祠祭祀已明確記載有常禮,且為國家性祭祀,而目的 仍是祈豐年,見《漢書.郊祀志下》: 

 

其三月,幸河東,祠后土,有神爵集,改元為神爵。制詔太常:「夫江海,

百川之大者也,今闕焉無祠。其令祠官以禮為歲事, 以四時祠江海雒水,

祈為天下豐年焉。」自是五嶽、四瀆皆有常禮。東嶽泰山於博,中嶽泰室 於嵩高,南嶽灊山於灊,西嶽華山於華陰,北嶽常山於上曲陽,河於臨晉,

江於江都,淮於平氏,濟於臨邑界中,皆使者持節侍祠。唯泰山與河歲五 祠,江水四,餘皆一禱而三祠云。101 

 

由文中可知,至少在漢宣帝神爵元年(61B.C.),五嶽、四瀆的經常性祭祀典禮已 見於記載,而四瀆的祭祀地點和祭祀頻率也有明確標示。祭祀地點即祭黃河於臨 晉、祭長江於江都、祭淮河於平氏、祭濟水於臨邑界中,都由使者持節主持祭祀,

而就四瀆的祭祀頻率而言,黃河一年五祠、長江一年四祠、淮河和濟水每年祈禱 一次並祭祀三次,可見皆有明確規範。 

  而古時祭河亦有常法,多以「沉」來表示,見《儀禮.覲禮》和《周禮.春 官.大宗伯》:

祭川,沉;祭地,瘗。102  《儀禮.覲禮》

以貍、沉祭山林川澤。103  《周禮.春官.大宗伯》

此二則文獻說明古時祭川用「沉」,祭地用「瘗」、「貍」,祭祀皆有常法。「沉」

       

99  [晉]郭璞注、[宋]邢昺疏:《爾雅注疏》(臺北:商務印書館,1981 年),頁 121。 

100  [漢]劉向撰、向宗魯校證:《說苑校證》(北京:中華書局,2013 年),頁 448。 

101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楊家駱主編:《新校本漢書并附二種》(臺北:鼎文書局,1981 年),頁 1249。 

102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臺北:商務印書館,1981 年),頁 331。 

103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臺北:商務印書館,1981 年),頁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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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將供品投入水中,獻祭給神靈。《爾雅.釋天》亦言:

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瘗薶,祭山曰庪縣,祭川曰浮沉。祭星曰布,祭風曰 磔,是禷是禡。104

 

郭璞注云:「投祭水中,或浮或沉。」105即為說明祭川之法。而就供品而言,古 時常「以玉祭河」、「以畜祭河」、「以人祭河」以顯示祭川、祭河的神聖性與重要 性。而《莊子‧人間世》亦言:

故解之以牛之白顙者與豚之亢鼻者,與人有痔病者不可以適河。106  

即言不能以不才者、不美者祭河,亦是一種神聖性的展現。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 資源之一,其與穀物的收成有密切關聯,由於初民的治河技術尚未成熟,對河流 改道或氾濫一事無能為力,故對初民而言河既神聖又恐怖。如甲骨文「災」之字 形作「 」、「 」,象洪水橫流,溢濫成災之貌;又作「 」、「 」,像河流壅 塞之形,以水災意象作為「災」義,是先民實際生活的反應。其人無法控制水的 變化,遂認為河水有神靈掌之。107 

  在濃厚的河祭風氣下,亦有相應的河神神話,其亦是自然神話中極其重要的 一環。詹鄞鑫指出山川崇拜的起源,應不會晚於以農業為主的仰韶文化時代108。 李立亦指出對河神的崇拜,應為史前先民進入農業社會以後的產物。由於游牧生 活的居無定所,使殷商先民不可能形成對某一固定的江河崇拜,其游牧生活逐水 草而居的生產方式,也不需要殷商先民將大量的宗教情感投入到這種生產方式並 不密切的河神崇拜上。然而,當殷商先民以農業生產為其主要的生產方式和生活 依賴的手段時,出於對與水進行有效控制的功利目的,河神和河神崇拜便在此時 產生。109 

二、「伯」:長者、爵者與霸者

  河伯之「伯」一字之義,可分為「長者」、「爵者」與「霸者」三點論之。「尊 者」之說可見漢代許慎《說文解字》:

 

伯,長也。从人白聲。110        

104  [晉]郭璞注、[宋]邢昺疏:《爾雅注疏》(臺北:商務印書館,1981 年),頁 99。 

105  [晉]郭璞注、[宋]邢昺疏:《爾雅注疏》(臺北:商務印書館,1981 年),頁 99。 

106  [清]郭慶藩撰、王孝魚點校:《莊子集釋》(上)(北京:中華書局,2012 年),頁 183。 

107  陳儒茵:《殷墟卜辭所見之自然神信仰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碩士論文,

2011 年),頁 100。 

108  詹鄞鑫:《神靈與祭祀:中國傳統宗教綜論》(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 年),頁 66。 

109  李立:《文化整合與先秦自然神話演變》(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2002 年),頁 78‐80。 

110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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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伯」有「長者」之義,而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亦云:「釋詁、正月傳 同。載芟傳云。伯、長子也。伯兮傳云。伯、州伯也。一義之引伸也。凡爲長者 皆曰伯。古多假柏爲之。」111而敬長正是中國傳統社會的價值觀之一,如《禮記.

祭義》論先王五德中即言「敬長」,強調了「長者」的社會地位,見: 

 

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貴有德、貴貴、貴老、敬長、慈幼。此五者,先 王之所以定天下也。貴有德,何為也?為其近於道也。貴貴,為其近於君 也。賣老,為其近於親也。敬長,為其近於兄也。慈幼,為其近於子也。

112

 

文中說明能治天下、定天下有五種準則,即為「貴有德」、「貴貴」「貴老」、「敬 長」和「慈幼」,並對原因做了說明,因有德者近乎道、有地位者近乎君、老者 近乎父母、長者近乎兄長、幼者近乎子女,皆須有所尊敬、照顧,先王正是用此 五點來領導天下國家。而  《孟子.盡心》亦言:

 

孟子曰:「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孩 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者;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親親,仁也;敬 長,義也。無他,達之天下也。」113

即說明「敬長」是一種義的行為,而「仁」、「義」亦是天下通行的兩種品德,也 正是儒家最核心的價值所在。

而「爵者」之說可見《禮記.王制》:   

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114  

文中指出「伯」是王者之制的一種,而「伯」是爵位的一種稱呼,且為公、侯、

伯、子、男等爵位的第三等。而《禮記.曲禮下》亦言: 

 

五官之長,曰伯:是職方。其擯於天子也,曰天子之吏。天子同姓,謂之 伯父;異姓,謂之伯舅。自稱於諸侯,曰天子之老,於外曰公;於其國曰 君。115

       

年)頁 371。 

111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頁 371。 

112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臺北:商務印書館,1981 年),頁 811。 

113  [漢]趙岐注:《孟子注疏》(臺北:商務印書館,1981 年),頁 232。 

114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臺北:商務印書館,1981 年),頁 212。 

115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臺北:商務印書館,1981 年),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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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則文獻說明了「伯」為五官之長。有關爵位的相關記載亦可見於《史記.漢興 以來諸侯王年表》和《漢書.賈誼傳》: 

 

太史公曰:殷以前尚矣。周封五等:公,侯,伯,子,男。116  《史記.

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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