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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領域課程之性別教育論述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三節 法律領域課程之性別教育論述

壹、課綱選擇從相關法規融入性別平等論述

在法律領域中,性別議題則出現在單元三主題六「民法與生活」以及選修單 元一主題七「現代刑法新趨勢」中予以探討,共計有 2 項主要內容,5 點次要內 容(參見表 4-3-1)。就置入的位置來看,可分別相關法規進行檢視。在民法的介 紹中,課綱並沒有明顯地將性別置入於課綱中,但觀察課綱內容上的編排,仍可 看見與性別相關的議題。其中在論及民法相關規範時,對於婚姻、家庭與繼承制 度的介紹,從民法上對婚姻、家庭進而延伸至子女的權利關係,皆與性別關係有 所關聯:

婚姻成立與解消的影響:以婚姻的成立和解消為軸心,說明婚姻衍伸 出來的家庭法律關係。(U3T7,3-1)

父母與子女關係及繼承制度:說明婚姻衍生出來的父母與子女繼承關 係等多重現象,以及相關的法律與其意義。(U3T7,3-2)

從課綱的內容可見,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的介紹,是以「家庭法律關係」

為課程介紹的重點,如此將親密關係納入法律的探討,雖未刻意、明文將性別納 入課程之中,但研究者認為,該領域在說明民法上親密關係的法律規範時,其實 也可預見法律體系對親密關係、性別秩序的描繪。因此,性別議題並不是主動被 納入,而是在議題訂定的當下,間接的、非刻意地將性別關係涵蓋其中。縱使課 綱未在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的議題明示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的必要,但研究者認 為,透過議題的高度相關,或許也可期待在教科書的實際編寫過程中,適時將性 別議題納入討論。

在刑事法規介紹的課程編排上,課綱選擇在選修單元一主題七「現代刑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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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的價值,也呈現了當今法律觀點下的性別關係。

分析發現,性別議題走進法律領域課程,主要與人權保障相互扣連。在議題 的置入上,教科書選擇從道德議題的討論延伸至人權保障的宣達,適時地納入性 別議題。不過對於性別關係的描繪,在民法的介紹中仍披著異性戀的大衣,走進 法律領域的親密關係的秩序,在相關刑事法規的說明則扣連婦女運動推動性平立 法的脈絡,企圖拉寬性別平權的適用對象,讓多元性別的權利保障更具正當性。

一、性別論述的置入與概念擇取

觀察性別議題置入法律領域之情形,該領域課程共計 12 課,其中有談及性 別或性別議題之課程共計 8 課,其中必修第三冊為 6 課,選修上冊為 2 課(參見 表 4-3-2)。從議題置入各章節之情形可了解法律領域僅次於社會領域之性別議題 的融入,與政治領域相比份量較多,涵蓋範圍也相對較廣。

進一步觀察性別議題融入之場域,法律領域的性別議題多半與法律條文、

法律理念有密切的關聯性。從法律課程的章節鋪陳與脈絡來看,性別議題在道德 習俗的討論中、基本法律的理念說明、憲法之基本保障一直到個別法律的內容介 紹等諸多場域中,都可以看見性別議題在不同章節中適時的出現。

分析發現,教科書在法律領域已嘗試從道德、習俗等場域反思性別平等的價 值,其次以人權的保障概念納入性別議題,擴大平等權的實質內涵,並在文本中 以相關例子貫穿課程內容,可見教科書在此領域推動性別平權的努力。

表 4-3-2 兩版教科書法律領域課程性別論述置入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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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優先權。 違憲。

第七課 現代刑法

新趨勢

壹、家庭暴力與性自 主

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防治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一)從道德習俗的內涵探討納入性別議題予以反思

前面文獻提及,性別平等的觀念並非社會長久以來自然存有的價值,而是經 過爭取與倡議而來,在教科書文本也企圖從傳統道德規範的討論中帶領讀者思考 性別議題,反思性別平等價值存在的意義。例如:兩版教科書在第三冊第一課「道 德與社會規範」中,一開始介紹道德習俗的變遷與異同時,皆不約而同以傳統與 現代社會的性別觀之差異為例子。

龍騰版以圖片與文字說明古代社會提倡婦女守貞的概念與當代社會價值觀 相左為例,雖未針對此例做性別議題之延伸說明,但此例的呈現也可看出教科書 欲引導學生對父權社會下性別價值關係的用心:

圖 1-10:古代社會提倡婦女守貞,設立貞節牌坊表彰節婦;現代社 會則認為婦女可勇敢擺脫不幸的婚姻。(L3-1,p.14W)

南一版在同課亦有同樣之舉,其以女性的繼承權為圖例說明傳統繼承「傳男 不傳女」的習俗與當今社會強調個人平等價值有所背離,並且在道德變遷的議題 上,進一步以註釋為傳統過去的性別價值觀念做澄清,直指父權社會所產生性別 不平等的問題。

圖 1-5:台灣過去有要求女兒放棄繼承遺產的習俗,但此習俗卻違反了 尊重每個人的平等價值之道德,而產生習俗與道德的衝突。(N3-1,

p.15W)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數傳統的社會裡,服從長輩的準則往往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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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男性長者,女性長者則不必然具有規範主導的權力,這反映出許多 傳統社會規範具有父權主義的色彩。(N3-1,p.21W)

此外,南一版更在探討道德多元與相對主義之議題時,以同性戀婚姻為例,

拋出傳統的婚姻觀與當代多元性別的自主觀念兩者之價值衝突,企圖從道德面向 開闢性別議題思考的空間:

腦力激盪:知名導演李安所導的喜宴一片當中,男主角偉同是一位住 在美國、性傾向為同性戀的兒子,為了讓台灣的父母放心,因此與一 名想取得綠卡的女子(女主角葳葳)假結婚。他認為這個婚姻雖然是 假的,但既可實現父母要他娶妻的心願,也可讓葳葳獲得想要的利益,

可說是兩全其美。如果你是偉同的好友,你會支持他這樣做嗎?這是 一個符合道德的行為嗎?(N3-1,p.27W)

由此可見,在道德習俗上的價值論述,教科書雖未以此對性別平等做出明 確的價值判斷或定義,也未正式將性別議題納為該議題的探討對象,但教科書 已試圖將相關例子納入,並從道德、習俗的論述場域中拋出性別問題,進而帶 動思索性別不平等與傳統道德規範之間的關聯性,研究者認為,從價值衝突引 導性別平等的價值擇取,已為後續人權保障的課程與論述先行鋪路。

(二)從平等權利保障面向融入

上述分析可知,教科書從道德習俗面向試圖挑起性別議題在道德規範的爭 議,同時也為後續的課程內容做了適當的開頭,這樣的開頭研究者認為教科書一 方面欲反思人權的價值與傳統性別價值的衝突,另一方面也欲從傳統道德習俗反 思人權保障之意義。因為在後續的課程安排中,法律領域除了延續道德習俗的價 值反思,也試圖從平等權的論述納入性別議題。包括了形式上的平等、基於公平 正義的實質平等,兩種不同的平等論述,都為後續性別議題的鋪陳帶來不同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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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效果。

1.以「人人平等」的個體預設,納入弱勢性別的議題

在法律領域,性別議題多半以實例、案例或者是司法上的解釋文進入課程當 中,教科書對於法律上的個體,採取與政治領域相同的論述,基於基本權利的保 障,主張「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看法:

在國家社會中,不分男女老少、貴賤貧富,都不能自外於法律。普遍 性隱含了平等原則,凡是遇到相同的情況,即應當做相同的處理,符 合法律規定要件的人,都一體適用。(N3-4,p.58W)

在第三冊第四課「憲法與人權」中,文本亦以大法官釋字 666 號之解釋,凸 顯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兩者皆提出不利女性處境之問題,從 平等權之角度道出人身為個體之主體性,權利享有的重要性:

另外罰娼不罰嫖之結果,實際上幾乎只處罰到女性,對迫於社會經濟 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將使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故大法 官宣告該法違反平等權,在兩年後失效。(L3-4,p.62W)

此外,教科書文本亦嘗試將普遍適用的平等權利在性別上的論述於其他課 程中加以實踐,散落在其他課程文本當中。例如,龍騰版在行政行為之基本原 則的主題中,介紹裁量合法適宜原則時,也將男女平權的觀念帶入為例:

…因此,如果某丙在桃園縣政府一樓大樓內兜售物品而任意喧嘩時,

負責安全守衛的執勤員警應先給予勸告而禁止某丙之該等行為,但某 丙仍不聽從該勸告的話,自得處以新台幣 3,000 元以下之罰鍰,但不 可因為某丙之性別為男性而處以新台幣 3,000 元之罰鍰,或因為某丙 之性別為女性就處以新台幣 1,000 元之罰鍰。(L3-5,p.9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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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的文本可見,研究者認為,首先法律領域對於性別平等的論述源 自普遍平等的概念,其論調與政治領域的性別平等論述大致是相同的,皆從人 人平等帶進男女平等的概念,同樣採納了自由主義的個體預設。不過與政治領 域相較,法律領域在主張普遍平等的個體預設後,並未全面拋棄性別議題,研 究者認為,其主要的差異來自於各領域面對性別平等的態度。

政治領域主張的普遍平等的預設不僅是一種理想,而且也認為是應該的,

性別不平等本來就不會發生在政治領域的探討上。然而,法律領域同樣站在普 遍平等的立場上看性別,其更強調的是從法規的強制性論述:「不可以」、「不應 該」中主張性別不平等是可預見但必須避免的重要性,因此,性別並非在文本 論述中隱而不見。

再者,性別議題與平等權利的緊密扣合可以看出,法律領域的性別論述基 本上仍環繞在平等權身上。研究者認為,兩者論述的扣合主要是為了人權保障

再者,性別議題與平等權利的緊密扣合可以看出,法律領域的性別論述基 本上仍環繞在平等權身上。研究者認為,兩者論述的扣合主要是為了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