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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的醞釀與發聲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性別平等教育的醞釀與發聲

性別平等教育走進校園絕非是單純的課程變異,在探討課程與教科書的實際 呈現時,更不能忽略其與社會脈絡的連動關係。尤其在世界各國,性別平等教育 的推動往往與婦女運動和女性主義之意識型態的興起有很大的關係,回顧我國性 別平等教育課程的發展也不例外(蘇芊玲,2002:10)。

為瞭解性別平等在教育上的推動狀況,本節將回顧我國婦女運動的社會發展 脈絡,了解性別平等的推倡與挑戰主流父權意識息息相關,而性別平等的論述在 面臨父權論述的反抗下也必須做論述上的調整。其次探討性別平等搭上教改的浪 潮走進教育場域,從一開始被拒於門外到最後被賦予正當合法地位的歷程,了解 性別平等教育的課程置入並非一蹴可幾,而是婦女運動長期醞釀與發聲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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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性別平等的社會開展與立法紮根

一、婦女運動的性別平等論述發展

性別平權的推動在台灣這三十多年來,從無到有,從口號到立法,從邊緣 到進入主流,民間婦女團體在其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尤其國內性別平等 教育的發展歷程與婦女運動挑戰父權社會的脈絡密不可分,往後三波的婦女運 動將性別平等的議題面向不斷拓展,將論述的場域從社會帶進立法範疇,讓性 別平等成為國家政策改革的重點。

(一)挑戰父權社會的婦女運動

我國在解嚴前雖已有婦女團體等組織,但多以婦德為中心思想,並以維護健 全家庭、母性保障、以復國為號召、服務於社會為前提(游鑑明,1999;陳柳妃,

2005)。此時期的婦女團體仍受父權社會所約束,並未開啟或反思父權社會下的 性別不對等問題,故不具備婦女運動之資格。

何謂父權社會?張娟芬(2001)認為在公領域上,父權體制反映在勞動市場 上,是一種上對下、男對女控制的關係,稱之為「集體的父權」。在私領域上,

父權夾帶著異性戀規範控制家庭的樣貌與關係,甚至是夫對妻、男性對女性的控 制,稱之為「個別化的父權」(張娟芬,2001)。集體父權反映出「男尊女卑」的 社會地位劃分,凸顯女性投入職場所遭受的歧視、偏見與困境。私領域則反映出 以異性戀、生殖主義做為家庭建構的圖像,更顯示出「男主外、女主內」、「一夫 一妻」的價值。

在學術領域及教育上,女性主義認為以男性的觀點、經驗做為知識建構的常 模、漠視女性的經驗,甚至是忽視女性的在學習上的弱勢處境,都是一種父權社 會下男流(male-stream)的論述(游美惠、黃馨慧、潘惠玲、謝小芩,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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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如 Johnson 所言(2008),一個社會是父權的,就代表其具有某種程度 的男性支配(male-dominated)、認同男性(male-identified)和男性中心

(male-centered)的特質(Johnson. A,2008)。

故國內婦女運動的興起,相較過去的婦女團體,是為了挑戰父權社會而生。

婦女運動要做的是在意識到父權社會下性別的權力不對等,藉著整合各種學理及 經驗,檢視父權體系下的社會關係及其如何影響大眾的認知與性別分工,期待以 具體的行動、透過法律體制的修改,帶動社會對既有性別關係的重新思考與反 省,同時改造社會既存的性別文化與公民的性別價值(王雅各,1999;楊婉瑩,

2011)。

因此,在回顧性別平等的推動歷程之時,我們不可忘記婦女運動想要挑戰的 主流為何,更不能忽視父權社會的論述在不同場域不僅掌控了社會制度的走向、

法律的內容甚至潛藏在學校教科書的文本當中。當我們在探討性別平等的價值如 何走進社會、國會與教育場域時,父權社會所承載的性別論述如何因應與反擊都 是我們不可忽視的重點。

(二)婦女運動的發展與性別平等的推動

我國最早產生女權或性別平等的論述,國內多以 1971 年呂秀蓮所提出的新 女性主義為開端,將我國婦女運動分成三波浪潮7(顧燕翎,1989;張輝潭,

1995:60-61)。第一波為 1971 年呂秀蓮提出的新女性主義,第二波為李元貞於 1982 年創辦了婦女新知雜誌社,第三波為 1987 年,解嚴之後婦女運動在社會多元發

7 也有國內學者將婦女運動分成四個階段。顧燕翎(1996)將婦女運動劃分為婦運前(1972 以 前)、第一波婦女運動(1972-1981)、第二波婦女運動(1982-1993)、第三波婦女運動(1993 以 後),並將第二波婦女運動視為是重要的奠基時期。范雲(2003)便將台灣婦女運動分為四波,

第一波始於一九七○年代呂秀蓮的新女性主義為代表;第二波是運動團體的組織出現,以婦女新 知雜誌社為代表;第三波則是在解嚴之後,多元婦女團體的出現;另外第四波則是指九零年代以 後主張婦運的差異與異質化階段。參見:顧燕翎。1996。從移植到生根:婦女研究在臺灣 (1985-1995)。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4,241-268。范 雲(2003)政治轉型中的婦女運動:以運 動者及其生命傳記背景為核心的分析取向,台灣社會學,5: 13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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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之情形(張輝潭,1995:60)。

第一波婦運,呂秀蓮以新女性主義喊出「先做人,再做女人」的口號,批判 當時男尊女卑的父權結構。此階段雖喚醒女權意識8,但就性別意識的倡導內容 來看,其所描繪的女權仍受當時社會的性別結構所限,對我國傳統性別角色仍採 取妥協的態度,面對父權社會也以小心翼翼的姿態進行論述(張輝潭,1995:71)。 其論述範圍限於婦女在工作權、公領域上要求機會的平等,某種程度仍保有傳統 社會性別既定的刻畫。

第二波的婦運發展始於 1982 年婦女新知雜誌社的9創立。此階段開始以「女 性自覺」(Awakening)的觀念作為婦女運動向前跨步的基礎,將過去戰戰兢兢的 女權論述轉向更積極的爭取與自立,並認為不平等的破除有賴女性的努力,期待 透過女性行動實踐的自我定位,擺脫父權社會下的性別建構,開拓性別平等更多 的論述空間,對兩性平等的呼聲也更為具體與清楚(李元貞,1988)。

然而,這樣的兩性平等的發聲仍受到社會、媒體異樣的眼光對待,甚至被刻 意忽略。故婦女團體早期為了尋求自己的發聲位置,嘗試以消費者、家庭主婦角 色參與社會運動,在主流論述中企圖找到合理的說話空間,讓家庭主婦從「家庭 傭人」的角色轉變為「家庭的捍衛者」(張輝潭,1995:104)。由此脈絡來看,婦 女運動的運行之初,女性唯有被歸類為私領域、家庭主婦或消費者的角色時,他 們的聲音才能夠被聽見。

第三波婦女運動,在解嚴之後,性別平權的呼聲不再僅是兩性的平等,此時 期透過多元議題的帶動,將性別議題拓展至更寬廣的論述場域。以發聲的範疇來 看,婦女團體將觸角伸入更多社會的暗角,挑起雛妓、性騷擾、家庭暴力、同志

8 呂秀蓮的新女性主義揭示了民主國家男女享有平等的權利與責任,並且承認男女角色之差異,

主張社會應人盡其才,給與女性有更多的發揮能力的空間。此論調也相當程度表明了當時社會對 女性投入勞動市場時所面臨的傳統婦德與能力展現的兩難。因此,張毓芬(1998)認為這樣的論 述與『人力解放 』的訴求息息相關,期待在以不威脅男性優勢的情況下,開發並動員婦女的人 力(張毓芬,1998)。

9 婦女新知雜誌社於 1987 年以後改名為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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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議題,挑戰既有的父權體制、探討性別平權的內涵。以發聲的場域來看,其所 發聲的地點不再僅是期刊、社會的倡議,而是積極欲將性別平權帶進立法、教育 的層次討論,尋求國家官方的認同與支持,企圖以體制的改造,將性別平權視為 國家政策與治理責任的方向推動(楊婉瑩,2011:170)。

二、性別平等論述的轉向與立法的呈現

解嚴後,婦女團體企圖將性別平等議題從社會面拉進制度面進行改革,但要 如何說服國家、社會讓性別平等擠進國會立法的討論之中呢?從婦女運動所推行 的相關法案中,可看出性別平等的論述從過去的悲情博以同情的論調走向權利保 障論述的變化。論述的轉變說明了性別平等擠進國會場域一方面必須面對主流論 述的反擊,一方面也必須調整自我的步調繼續前進。

(一)以「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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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讓性別平等擠進國會

婦女運動與婦女研究對性別平等議題的推動,最早是打著悲情、受害的立場 企圖喚醒社會的注意。從華西街大遊行到少年福利法的修法推動,婦女團體所發 出來的呼聲與吶喊正可看出性別平等的推展在初期是以女性、受害者、壓迫者的 角度尋求社會的注意、進而擠進立法的場域。

以原住民雛妓問題為例,原住民少女被販賣為娼的報導促使 1987 年婦女新 知動員社會團體發動彩虹專案11,至台北市華西街展開「抗議販賣人口、關懷雛

10 方孝鼎(2002)檢視我國雛妓救援的社會運動推展歷程,發現從一開始報紙媒體的悲情陳述,

一直到多方民間團體的結盟與聲援,多從受害、悲情以及被剝削等形象之形塑,引起社會大眾對 議題的重視。透過諸多血淋淋的控訴,雛妓救援的發聲也確實撼動了法律體制,使該議題得以走 向立法改革的方向邁進。參見:方孝鼎(2002)「雛妓救援理性的緣起與流變:1987-1996」,重訪 東亞:全球、區域、國家、公民,文化研究學會 2002 年會。

11 1986 年 2 月以救援原住民雛妓為宗旨的「彩虹專案」成立,由基督教長老教會在原住民部落 牧會的基層牧師所發起。成立宗旨在於遏止原住民部落的人口販賣,並成立「彩虹中心」,在部 落端,透過長老教會深入偏遠地區的牧會網,進行家訪、通報、報警協尋;在都市端,由「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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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的街頭遊行,凸顯弱勢婦女(尤其是原住民婦女)在不平等的性別關係下,

如何遭受資本主義與父權社會的壓迫以挑起性別平等的重要性。

婦女團體以「女性」、「兒童」、「受害者」的角色定位向社會提出雛妓的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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