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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對象與方法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節將繼續說明研究所欲採行之研究方法與研究途徑。由於本研究欲以論述 分析做為課程綱要與教科書之分析工具,故首先將探究論述與文本對論述分析之 意義,再進一步說明論述分析之理論基礎,並以 Foucault 對論述、知識與權力的 看法作為研究思考的路徑,最後參考當代學者對 Foucault 的論述分析所提出的研 究指引,發展本研究的步驟與架構。

壹、論述分析(discourse analysis)與理論基礎

一、論述(discourse)與文本(text)

論述(discourse)來自語言學與符號學的概念,在過去,語言學對論述著力 的焦點來自於語言的使用如何影響信念與溝通,不同的立場如何影響人們言說,

或者是這些信念如何操控語言與人的互動(呂美慧,2008:72)。說穿了,論述其 實是透過語言的運用,形成意義,往返運動的過程(蘇峰山,2004:02)。

在 60 年代之後,語言學/文化的轉向(the linguistic turn)使得語言重新再概 念化,論述不在僅是語言使用的呈現,論述開始在不同研究領域被放置於更為廣 大的社會脈絡及人際互動探討之中,分析權力背後所產生的權力關係及不公平現 象(吳孟芬,2008)。例如,Foucault 便將論述當作是再現特定歷史時期知識的 系統,論述的產生與權力知識的構成有著密切的關係。因此,對論述的焦點已轉 為對語言再現的關注(呂美慧,2008;Mary,2012)。

不過,由於論述被廣泛地在人文社會學科領域上作為分析的媒材,因此,論 述的定義往往是模糊、易混淆的。談論述不免與語言學的語法、文法有關,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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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研究中,論述更常被視為是發聲(utterance)的概念(Mills,2004)。與文 本(text)相較下,論述比文本更具主動性與社會的目的性,而且是跟著社會的 變化不斷的流動、傳遞,並透過各種不同的發聲讓議題相互搭架、相互結合附著,

以形塑出他們所說的主體對象(Carabine J.,2003;Mills,2004)。

因此可以這樣說,論述是來自社會框架下所鑲崁的信念、價值觀以及分類所 做出的觀點陳述,其本身是在權力關係支配下受操弄的語言;而文本則是一種透 過表意實踐產生的訊息,也是傳遞知識與建構知識的主要管道來源,我們必須透 過文本的解釋才能釐清其中所欲發聲的論述為何(張盈堃,2001;Mills,2004;

王雅玄,2005)。

如果說論述是一種文本之間相互作用關係下的產物(王雅玄,2005:78)。回 到教科書分析身上,教科書亦可被視為是論述發聲的一種形式,尤其在文獻探討 中我們已發現教科書文本成為一個論述的場域,因此,教科書的文本分析其實便 是要還原論述現場,讓我們得以看清楚教科書的論述與整個社會結構的關聯性。

二、論述分析之理論基礎

儘管論述分析在語言學領域上的開拓早已開始,但談及人文社會領域對論述 分析的關心,似乎與 Foucault 脫離不了關係,尤其在《知識考古學》一書誕生之 後,Foucault 開啟了社會領域對知識與權力的探討,同時也挑起了論述實踐的重 要性。

然而 Foucault 對論述所做出的一套詮釋與分析是否可視為是一種研究方 法?當代學者都抱有不同的看法。Kendall 與 Wickham(1999)便對 1980 年代興 起一股 Foucault 的方法論提出挑戰,其認為並沒有所謂的傅柯學派(Foucauldian method),Foucault 的研究途徑是非方法的(Kendall & Wickham,1999;Carab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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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倪炎元,2006)。但毫無疑問的是,只要談及論述分析,多數學者都會將 Foucault 對論述的運用視為社會學研究的典範(Fairclough,1992;Mills,

2004)。

研究者認為若不將 Foucault 的研究視為一種方法論,或許我們也可換個角度 將 Foucault 對論述分析上的論點當作是論述分析研究中重要的引導與思路。故在 此我們仍必須將 Foucault 對於論述的看法放進本節進行探討,以作為個人研究方 法之參考。

(一)Foucault 對論述的看法與解讀

要了解 Foucault 對論述的看法,Mills 認為(2004)我們可以從他在《知識 的考掘》一書中對論述所下的定義來談起:

對於論述一詞,我並沒有逐步降低這個字詞捉摸不定的意思,相反的,

我相信我反而增加了論述的意涵:有時候將論述視為所有陳述下的概括 性場域,有時將論述視為個體化群體的陳述,有時則將其視為諸多陳述 中的規範性實踐。(引自:Foucault,1972:80)

對 Foucault 來說,論述本身具有三種意涵。首先論述可被視為是所有陳述下 的概括性場域(as the general domain if all statements),所有的發聲與文本都存有 一定的意義,並且在現實社會中發揮著一定的影響力。這是 Foucault 對論述一詞 給予較為廣義的定義,同時也是他早期在結構主義的著作中對論述所抱持的說法

(Mills,2004:06)。

第二種意涵則是將論述視為個體化群體的陳述(as an individualizable group of statements),也就是依照不同的群體的陳述予以分類,例如:女性主義的論述、

帝國主義的論述等。這些依照群體化約出來的發聲更受特定規範的約束,同時具 連帶的影響性(Mills, S, 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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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意涵則認為論述是諸多陳述中的規範性實踐(a regulated practice that accounts for a number of statements)。Mills(2004)認為規範性的實踐意味著 Foucault 並非僅是關心發聲與文本的產出,而是更在乎於規範與結構下所生產出 來特定的發聲與文本。這樣的定義廣受理論學者的採用,同時也最能引起多數學 者的共鳴(Mills,,2004:06)。

從上述的三種意涵,可見 Foucault 對論述的多樣定義,同時也可了解語言在 發聲的過程本身便是受到制度、規範的約束,發聲不只是單純的語言傳遞,在探 究發聲的過程我們更應該要去了解發聲與與社會脈絡、規範之間的關係,如此了 解發聲才具有意義。

因此,在《知識考古學》一書中,Foucault 在談及分析論述時進一步提出論 述形構(discursive formation)與論述實踐(discoursive practice)兩個概念。其 認為陳述是論述的重要元素,論述形構主要便在探求陳述(statement)之間的組 合與關係。陳述22不是單獨存在的,他必須與其他陳述相互串聯,所形成的論述 才能產生意義。因此可以說論述是由陳述群(the group of statements)所構成。

論述實踐(discoursive practice)則是企圖將論述帶進實際運作的面向。論述 不僅是論述,論述呈現當下,在特定的社會、經濟或語言區域中,決定了論述的 功能與運作,同時也隱藏權力在其中(Foucault,1972;黃煜文,2000;呂美慧,

2008)。因此,論述本身即決定了什麼可以說,什麼不可以說、誰來說的問題(卯 靜儒、張建成,2005:07)。

在此可看出,論述形構只是 Foucault 用來建構論述系統的一種方式,其真正

22 Foucault 認為陳述(statement)是抽象的,但具備一定的功能。Foucault 指出若從功能面來談 陳述,首先陳述本身具有指涉性(referential),不是單純的句子或命題,而是在其所處的空間與 環境下受規範、法則以及被指稱命名的規則下,被否定或被肯定德關係下而存在。其二,陳述本 身都是自我發聲的主體,發生的主體隨時都會更換,因此,誰說話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主體發言 的位置與地位。其次,陳述並非孤立存在,陳述的出現必定牽動一連串的法則。最後,陳述具有 重複的物質性,透過大量印刷,同樣的聲明可以被複製但卻不改聲明的內容(repeatable materiality)(Foucault,1972;黃煜文,2000;王德威,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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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關切的是論述背後的實踐與運作以及與知識建構的關係(Fairclough,

1992:38)。誠如 Foucault(1980)所言,每個時代都有屬於那個時代的真理政權

(regime of truth),不同型態的論述若被社會視為真理而接受,並且具體運作,

那便是論述實踐(Foucault,1980;卯靜儒、張建成,2005)。

回過頭來反思性別平等走進教育場域、納入教科書的歷程,不同陳述的集 結,在特定時空、社會環境所發出的聲音、形成的論述不也是一種實踐的過程?

進入教科書的性別平等論述似乎成為知識、真理,但 Foucault 用論述實踐提醒我 們,知識、真理的背後隱藏的是論述的運作,論述的運作即是權力的展現。這也 是在進行教科書分析時我們必須不斷關心的面向。

(二)知識/權力與論述

在進入系譜學研究階段之後,Foucault 對論述規則的關心進一步轉向挖掘論 述中權力與知識的關係。系譜學開始處理論述構成的「過程」,與前期考古學相 較之下,是更為動態的論述研究,同時也更關注權力與論述的關係(黃煜文,

2000)。接下來在《規訓與懲罰》、《性史》等著作中,都可以看見 Foucault 對權 力知識與論述上的實例探討與分析。

Foucault 認為權力是藉由論述進入個體的知識庫存,並建構了行動者的行動 意義。因此,人身為行動的主體,其所表現的行為並非絕對來自主觀意識的決定,

主體本身是受到權力關係的制約、論述的交錯所建構而成的(卯靜儒,2001:83)。 這或許可以回答 Foucault 為何對權力關係與論述如此關注,回過頭來,Foucault 仍是為了主體、為了探尋人的存在,而試圖在權力關係中尋求解答。

在《規訓與懲罰》一書中,Foucault 關注的權力是生產性的(productive)。 以監獄的規訓與懲罰為例,規訓權力的型態從暴力到溫和,從直接懲處到全面控 制,展開更細微綿細的權力機制,同時也讓知識在此過程不斷形塑與累績,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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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權力的力量(Foucault,1975/1995)。

此外,在《性史》一書中,Foucault 進一步針對權力關係與性論述進行四個 原則的說明。四項說明或許可以用來作為研究者在研究思路上的引導,更有助於 本研究借用 Foucault 對知識權力與論述的觀點來分析教科書:

1.內在規則(Rule of immanence)

Foucault 認為權力是無所不在的,當我們在解讀「性」的時候也不能將權 力排除在外,認為是一種自由、科學、無關功利的知識。因此,「性」之所以受 注視,在於權力基於經濟、意識型態的考量,將「性」納入機制當中,並且找 到權力─知識的局部中心點(local center of power-knowledge),形成交集,透過 知識技術、論述的程序將「性」予以包圍,進行控制(Foucault,1990:98)。

從權力對「性」的控制與監控的例子可以看出性論述的出現絕非客觀中立,

從權力對「性」的控制與監控的例子可以看出性論述的出現絕非客觀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