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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術、勢三者之性質

在文檔中 韓非子術論 (頁 38-41)

立「法」的目的,在於立分止爭,使君臣間之異利,經由法的規範,而趨於 君國之大利。其立法的根據,在「因人情」之好惡。所謂「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韓非子.

八經》)且立法須切合於當時的政治體制。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韓 非子.定法》)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

「法」的性質:其一、具有固定恆常性。為成文法,形式上是「編著之圖籍」; 其二、具有客觀普遍性。為公佈法,所謂「布之於百姓者也」。使「法」成文、

公佈,則官吏可據法以治民,民亦可知官吏是否客觀據法治事,而不致被個人主 觀私意左右。其三、具有平易性。「明主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韓非子.

用人》)對人民來說,唯有可為、可避,法才有具體落實的可能,而非高懸之理 想。其四、具有強制權威性。「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立法根據固然 在因人情之好惡,然而,法若缺乏執行的力量,亦無由落實,故《韓非子.外儲

說左上》說:「賞罰不信,則禁令不行。」其五、具有標準規範性。「賞存乎慎法

(守法),而罰加乎姦令(犯法)者也」(《韓非子.定法》)、「事遇於法則行,不 遇於法則止」(《韓非子.難二》)欲使賞罰毀譽皆依於「法」,使「法」成為社會 唯一的規範;否則,君臣異利、公私相背,不利於統治,民亦無從勸禁。因此,

《韓非子》反對儒、俠,獎勵耕、戰,其意亦在此。

「法」的精神在於:去私立公(君國之公),建立一標準規範性。因此關鍵 在於確立其強制權威性,必依「厚賞重罰」、「信賞必罰」之原則,使民無僥倖之 心,並藉「重罰」,希望「重一姦之罪,而止境內之邪。」(《韓非子.六反》)

「術」,是國君統御臣下、行使權力的方法。因為,「法」的推行,仍要由臣 下完成,若君主沒有一套統御臣下的方法,則易遭蒙蔽,欲求賞罰得宜、法令貫 徹,也成為不可能。國君用術的目的在防止重人近習擅主專權,故曰:「故明主 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術而不慕信,故法不敗,而群臣無姦詐矣。」(《韓非子.

五蠹》)而且,明主治吏不治民,如何建立一套以簡禦繁的行政管理方法,也是 君主關心的重點。

凡術也者,主之所以執也;法也者,官之所以師也。《韓非子.說疑》

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韓非子.難三》)

以上說明法、術性質之不同:術為君主所執持,重在潛禦眾臣,不見好惡,而為

「明主無為於上,群臣悚懼乎下。」而法具有成文、公佈的性質,循名責實的形 名術也仍是以國家的法為依據,因此,「術」的精神仍在輔助「法」的推行,以

求「賞罰得宜」。

桀為天子,能制天下,非賢也,勢重也。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 也,位卑也。(《韓非子.功名》)

勢,指君主之位、統治的權力。桀為天子,能制天下;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

因此,《韓非子》主張:任賢不如任勢。勢代表著君主統治的權力,而要藉由掌 握了賞罰二柄,才得以顯出勢之威。因此,「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而禁止。」

(《韓非子.八經》)

掌二柄,代表著君主行使了統治權力,因此才要君主固執賞罰二柄。賞罰之 權不可下借人臣,否則,統治權力便在人臣手中而不在君主。因此,《韓非子.

主道》所謂「五壅」33君必去之。

夫勢者、非能使賢者用己,而不肖者不用己也。賢者用之,則天下治;不 肖者用之,則天下亂。(《韓非子.難勢》)

勢本身是中性的,是便治且利亂的。因此,賞罰必依於「法」,即:勢必須和法 結合,處勢尚須抱法,君主的權力才不至於無限的擴大。

二、法、術、勢 互補、互助的三角結構

1 任一方有待其他二方的補足,才能發揮本身應有的效能。

「法」,必靠「勢」(強制的力量),才得以「信」賞「必」罰,法令才能建 立強制權威性,達到「令行禁止」之效;「法」必靠「術」,建立考核的原則、方

33 《韓非子.主道》「是故人主有五壅:臣閉其主曰壅,臣制財利曰壅,臣擅行令曰壅,臣得 行義曰壅,臣得樹人曰壅。」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臺北:商務印書館,1969 年。)

法,法令才能貫徹,否則, 如公孫鞅「徒法而無術」,則蔽在:「無術以知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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