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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的原則:形名術 一、「形名」的定義、產生的原因

在文檔中 韓非子術論 (頁 62-70)

第三章、 《韓非子》論「術」

第三節、 考核的原則:形名術 一、「形名」的定義、產生的原因

「形名」一詞,最早見於《莊子.天道》:「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 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義次之;仁義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

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 賞罰次之。」清 王鳴盛《史記商榷》卷五形名條曰:「刑非刑罰之刑,與形同,

古字通用,刑名猶言名實。」

84 《老子》50 章:「出生入死。生之徒十有三, 死之徒十有三。人之生,動之死地,亦十有三。

夫何故?以其生生之厚。蓋聞善攝生者,路行不遇兕虎,入軍不被甲兵,兕無所投其角,虎無所 措其爪,兵無所容其刃。夫何故?以其無死地。」

85 見 註 19。

至於「名」和「實」是否能有一致性,名家傾向於從邏輯分析的角度來說明,

意即討論「抽象概念」(名)和「實在」(實)之間的關係。法家所談的「形名」,

雖有受名家的知識論影響86,但其關注的焦點仍在政治問題上。例如:

《史記.老子韓非列傳》:「申子卑卑,施之於名實。」

《史記.萬石張叔列傳》索隱引劉向別錄曰:「申子學號曰『形名學』者,

循名以責實,其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合於六經也。」

申子之學號「形名」,主要內容在討論「名實」問題。但其「循名責實」的結果 是「尊君卑臣」,可見其名實論強調循「名」責實,利於統治,故發展成「君設 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體》) 君循「名」而督責臣下行事(實)的一套形名「術」。

至於《韓非子》的形名術,王叔岷言:

韓非刑名包括二義,一為循名責實,此申不害之刑名,與名家尹文之學重 循名責實合;一為信賞必罰,此商鞅之刑名,屬於純法家者也。87

陳啟天先生認為,定賞罰的基礎在於形名是否相符,故也以為《韓非子》的

86 高齡芬:《黃帝四經》與《荀》《韓》《淮南子》法、刑名理論的比較〉「先秦諸子論名,

無不著眼於名的社會政治功能,與西方從辯論實務之中發展出的邏輯學大有不同。名家學者揭櫫 名實問題,抽象地討論以名指實的應用法則,對名言概念的原則有很大的創發,理論成就至少已 達到西方邏輯學概念論的層次。… 法家的刑名之學純粹由政治而發,把名實觀念運用在『循名責 實』的方法上,一變而轉為一套嚴密的管理系統。」《鵝湖》第二十五卷第八期總號第二九六,

2000 年 2 月),頁 28。

87 王叔岷:《先秦道法思想講稿》拾陸、二、(三)本刑名(臺北:中研院中國文哲研究所,1992

形名術是循名責實,信賞必罰。

以言為名,則事為形,後事必求其與前言相合,形名也。以法為名,則事 為形,事件必求其與法文相合,形名也,以官為名,則職為形,職務必求 其與官位相合,形名也。88

「形名術」中的「形」與「名」,指一個人政治行動的「形」和任職的「名」。後 事和前言合,是重在「考核」臣下是否言行一致;事件與法文合,是罪刑和罪名 問題,職務範圍和職位名稱都要由「法」來規定,循名責實,使之不出「法」的 範圍。

二、「形名」和「法」的關係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

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

孔子談「正名」的目的雖是在「復禮」,以名責實(禮)。而「名不正」的影響所 及是「刑罰不中」,這是由於訟辭(名)不正的原因。「正名」被視為為政之第一 要件,則「名」和「法」原應具有「利於為治」的一種標準、規範的意義。

《晉書.隱逸傳》魯勝墨辯注敘:

名者,所以別同異,明是非,道義之門,政化之準繩。

將「名」視為是非的標準、政化的準繩,有「定分」的作用,則「名」也就具備 一種標準、規範的意義。

88 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附錄 韓非及其政治學〉(臺北:商務印書館,1969 年),頁 963。

申子重「正名」,言「名正乃能得萬物之情」(《申子.大體》)然而,「名」

和萬物之情(實)之間,是否有必然的邏輯性呢?也就是說,國君掌握了「名」,

是否就能得知「實」呢?王曉波《先秦法家思想史論》言:

國君的法令表現於語言,則又是屬於「名」的範疇之事,故國君所「因」

之客觀標準亦包括「因名」在內,即「以名責實」或「循名而責實」。89

在這裡,國君所循之「名」,也就是「法令」所規範之事。《鄧析子.無厚》也說:

「循名責實,察法立威,是明主也。」因此, 循名責實落實在政治上,便成了 循名(法令之名)責實(法令之實)。名實相符的,也就是符合了「法」的要求。

《韓非子》說「形名參同,君乃無事。」(〈主道〉)也是由於參驗之後,合於「法」

的要求,則君自然能無事。

有形者必有名, 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圓黑白之實;

名而無形,不可不尋名已檢其差,故亦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

事以檢名,察其所以然,則形名之與事物無所隱其理矣。(《尹文子.大道 上》)90

這是站在名家的角度,言循「名」則能責「實」,名實之間,有一定的邏輯性。

然而,為何「正名」如此之重要呢?《尹文子》接著說:

89王曉波:《先秦法家思想史論》〈申不害的重術思想研究〉(臺北:聯經出版社, 1991 年),頁

222。

90 引自 徐忠良:《新譯尹文子》(臺北:三民書局,1996 年)以中華書局據《守山閣叢書》本校

善名命善,惡名命惡,故善有善名,惡有惡名…使善惡盡然有分,雖未能 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尹文子.大道上》)

「親賢而疏不善,賞善而罰惡」《同上》這是必然的,於是,基於「利於為治」

的考量,什麼對於「統治」是善的事,必須要先界定意義;例如《韓非子.五蠹》

中,便將儒、俠、商、工之民、縱橫家、患禦者視為五種蠹民。因此,這裡便藉 循名責實,來達到專制統治。《尹文子》接著說明:

名宜屬彼,分宜屬我。我愛白而憎黑,韻商而舍徵,好嬗而惡焦,嗜甘而 逆苦;白黑、商徵、嬗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

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尹文子.大道上》)

愛憎、好惡,我之「分」也,是說基於「利於為治」的考量,什麼對於統治是善 的事,必須要先定其「分」。因此才說『名定,則物不競,分明,則「私」不行』

(《同上》),一切都要依於「公」(指國家的大利)。因此,「以名稽虛實,以法定 治亂」、「以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準於法」(《同上》)則有建立一套行政秩序而 利於統治之意。

三、《韓非子》形名術的內容

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張天地之網,用聖人之符則萬物之情無所逃 之矣(《申子.大體》)

昔者,堯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則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

其名倚,而天下亂。(《申子.大體》)

《申子》重「正名」,以為「名」具有天地之綱、聖人之符的作用,「名正」則治,

「名倚」則亂。《申子.大體》說:「名,自正也;事,自定也」91而要君主操契 以責其臣。《申子》的循名責實,同樣是作為君主「考核的原則」,所以是「君設 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體》)

《韓非子》談循名責實受《申子》的影響,而又特別強調「參驗」,則是鑒 於「姦」之難辨其「實」。以為:「觀聽不參,則誠不聞,聽有門戶,則臣壅塞。」

《韓非子.內儲說上》。形名術作為考核臣下之「原則」,而實際上考核臣下的「方 法」,也就是形名參同的「參同」,指的就是「參之以比物,伍之以合虛」這樣多 方考察,交互比類的方法。即所謂「偶參伍之驗,以責陳言之實」《韓非子.備 內》。

《韓非子》所用的「參伍術」、「用人術」,都是以形名術作為原則,形名術 確是「將考核方法予以理論化的結果」。

故虛靜以待之,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虛則知實之情,靜則知動者 正。有言者自為名,有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歸之其情。

(《韓非子.主道》)

「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而事何以能「自」定?君主得先能守「虛」。即《韓

91《韓非子.主道》也說:「虛靜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韓非子.揚榷》也說:

「聖人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臺北:商務印書館,1969

非子.揚榷》所言:「聖人執一以靜,使名自正,令事自定」。君主在虛靜的前提 下,考核臣下所說之言(名),和所為之事(實),是否符合(即循名責實)。君 既然「去好去惡」,則臣下亦無從窺伺君心,而能顯露實情;君主又握有賞罰二 柄,則臣下不得不謹守自己的本分;君主但操其名,臣自效其形,君主自然能「無 事」。

「執一」,是「執要」的意思,是要君主依虛靜之心,掌握循「名」責「實」

這個要領,並兼用賞罰;形名二者真相符合,則臣下自然是顯現實情。92

因此, 「名」和萬物之情(實)之間,是否有必然的邏輯性呢?也就是說,

國君掌握了「名」,是否就能得知「實」?這個問題,法家則以「虛靜」為原則,

以「賞罰」為手段,而求得「令事自定」,求得「君但操其名,臣自效其形」的 必然性。

凡功者,其入多,其出少,乃可謂功。今大費無罪,而少得為功,則人 臣出大費而成小功,小功成而主亦有害。(《韓非子.南面》)

「事雖有功,必伏其罪」,言小功大也要罰,是因為臣下名實不符,藉此使臣下 必謹守職分。

昔者韓昭侯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故加衣於君之上… 其罪典衣,以

92《韓非子.姦劫弒臣》「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是以左右近習之臣,知詐偽之不 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去姦私之行,盡力竭智以事主,而乃以相與比周,妄毀譽以求安,是 猶負千鈞之重,陷於不測之淵而求生也,必不幾矣。』百官之吏,亦知為姦利之不可以得安也,

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貪汙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猶上高陵之顛,墮峻溪之下而 求生也,必不幾矣。』安危之道,若此其明也,左右安能以虛言惑主,而百官安敢以貪漁下?是 以臣得陳其忠而不蔽,下得首其職而不怨。」說明:循名責實,則臣下能守其職分而不敢蔽主,

君主亦不會遭蒙蔽。 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臺北:商務印書館,1969 年。)

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侵官之害甚

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侵官之害甚

在文檔中 韓非子術論 (頁 6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