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韓非子》論「術」
第四節、 考核的方法:參伍術、用人術 一、參伍術
參伍即參驗,即詳細多方考察,以知臣下實情。其.原則是:「行參必折,
揆伍必怒。」
參伍之道,行參以謀多,揆伍以貴失。行參必折,揆伍必怒。(《韓非子.
八經(四)立道》)
乃是要或三或五,錯綜的考察其臣。行參必「折」,是就所詢得的意見,再三反 問,而揆伍必「怒」,則是態度嚴厲,但刑罰僅及其人,不及其眾。且「罰比周 而賞異,誅毋謁而罪同」,使臣下不得比周。
不以眾言參驗,用一人為門戶者,可亡也(《韓非子.亡徵》)
正如《韓非子.內儲說上-經四》所說的:人主不能執持「一聽責下」之術,而 有「應侯謀弛上黨」之患。故言「決誠以參,聽無門戶,故智者不得詐欺。」《韓 非子.八說》參伍術的內容乃欲令君主做到:「疑詔詭使」、「挾知而問」、「倒言 反事」、「告姦宜賞」。
疑詔詭使:人數見於君,雖不任用,外人則謂此得主之意。(宋本注語)而
93 《韓非子.難二》:「人主雖使人,必以度量準之,以形名參之。事遇於法則行,不遇於法則 止;功當其言則賞,不當則誅。以形名收臣,以度量準下,此不可釋也,君人者焉佚哉!」則形 名術是君主用人的原則。。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臺北:商務印書館,1969 年。)
疑君主所詔,則下終不敢隱情也。例如:「龐敬還公大夫」94,市者疑縣令使公
告姦宜賞:君主若不賞告姦,則姦不上聞,而君主亦無以參驗臣下之姦。「人
掩鼻近主,君主不察,以為新人惡臭。故劓新人則賞罰失據,而鄭袖成其私。
聽有門戶:必使「賤得議貴,下必坐上」(《韓非子.內儲上》)否則,如「衛 嗣公欲治不知,故使有敵」103徒令大臣兩重,後姬並敵,反而益樹壅塞之臣也。
依《韓非子.八經》所說:君上要先能掌握止姦的原則:「即邇以知其內,
疏置以知其外」,面對臣下時,則用反向思考的問話技巧:「握明以問所闇」、「倒 言以嘗所疑」、「論反以得陰姦」、「舉錯以觀姦動」,不但是挾知而問,還要故意 作錯誤的引導,以陰察臣下;甚至是用錯誤的引導,防止臣下的再窺伺,例如:
「泄異以易以慮」。在審驗的態度上,則要務求謹慎,所謂:「似類則合其參,陳 過則明其固。」類似的事,更要詳細考察後才處斷;人臣陳說過端,須明其原由。
君無為,無不為的是群臣。故君主除了參伍考察之外,尚須有一套免於被欺 的一套「聽言術」。
「聽言術」的原則:其一、力守沈默。
論於己變之後,則毀譽公私皆得其徵驗矣。(《韓非子.八經》) 人主不饜忿,而待合參,其勢資下也。(《韓非子.八經》)
是說,人君正喜正怒之時,則易失其判斷,不免處置失當,且易被臣下窺伺。故 須和無為術一樣,國君必須「虛靜無事」,才能以闇見疵。
其二、聽言合參。
103《韓非子.內儲說上傳一》:「衛嗣公重如耳,愛世姬,而恐其皆因其愛重而壅己也,乃貴薄疑 以敵如耳,尊魏姬以耦世姬,曰:『以是相參也』嗣公知欲無壅,而未得其術也。」陳啟天:《增
「合參」時,要注意的原則有:一、避免臣下”取資乎眾”。「言之為物也,
以多信。不然之物,十人雲疑,百人然乎,千人不可解也」(《韓非子.八經》)。
若「百人然乎」便輕易相信了,而不再參驗求證,則無以知姦了。二、避免臣下”
藉信乎辯”。所謂:「吶者言之疑、辯者言之信」(同上),要避免臣下正好利用此 種虛則實之的心理,以取信於君。三、避免臣下”誇”、”誣”。「說大而誇則窮端,
故姦得而怒。無故而不當為誣,誣則罪臣」(同上)四、”臣不得兩諫”。「眾諫以 效智,使君自取一以避罪」(同上)則正反兩面的狀況俱陳卻使君無從取捨,而 臣下也藉以求得退路避罪;故應該「無副言於上,以設將然」(同上),不讓臣下 有模棱兩可的狀況,而避罪,而且要「令符言於後,以知謾誠」(同上)「知其言 以往,勿變勿更,以參合閱焉」(《韓非子.主道》)求符驗以止姦。
其三、務求功用。
言不督乎用,則邪說當上。(《韓非子. 外儲說左上經二》)
人主之聽言也,不以功用為的,則說者多棘刺、白馬之說…是以言有纖察 微難,而非務也…論有迂深閎大,非用也。(《韓非子. 外儲說左上經二》)
《韓非子》反對無用之言辨,以為那樣會使人民疑於政令,妨害施政,損及國君 之威勢。故陳言必求合乎富強之功用。果真如此,則君如同佈下層層密織的偵測 網,也難怪是:「明君無為於上,群臣竦懼乎下」(《韓非子.主道》)。若失去「法」
的制衡,則易流於遂君主一人之私的工具,而予人深沈陰鷙之感了。
二、用人術
指如何選拔人才,及發揮最大的行政效率。相當於現代管理學中的組織
(organization)和用人(staffing)。在《韓非子》中,這方面的原則是:「試之官 職,課其功伐。」(《韓非子.顯學》)
1 用人之難:理智未充,情感未純
國君需法、術之士,明察燭私、逕直矯姦。然而,用人之難,在於:「法術 之士欲干上者,非有所信愛之親,習故之澤也,又將以法術之言,矯人主阿辟之 心,是與人主相反也。」(《韓非子.孤憤》)而「重人也者,無令而擅為,虧法 以利私,耗國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為重人也。」(《韓非子.孤憤》)104
《韓非子.主道》:「君見其所欲,臣將自雕琢;君見其意,臣將自表異」即 主之心,同乎好惡,固「重人」所以自進之道;而國君理智未充,情感未純,易 為重人所乘。所謂:「萬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之所 公患也。」(《韓非子.孤憤》)
2 用人之道:識人
「因材器使」要先能「識人」。《韓非子.說疑》中,將八十六位歷史人物歸 納成善窺伺君主,以蒐其秘密的「亡國之臣」105、見利不喜,臨難不恐的「不令
104 《韓非子.孤憤》:「當塗之人擅事要,則外內為之用矣。是以諸侯不因則事不應,故敵國為 之訟;百官不因則業不進,故群臣為之用;郎中不因則不得近主,故左右為之匿;學士不因則養 祿薄禮卑,故學士為之談。此四助者,邪臣之所以自飾也。重人不能忠主而進其仇,人主不能越 四助而燭察其臣,故人主愈弊,而大臣愈重。」
之民」106、疾急強諫,以語陵其主的「無用之臣」107、援外以撓內,親下以謀上
得任事。(《韓非子.八說》)
可知,用人術是依因任授官、循名責實、信賞必罰的原則,來「課其功伐」111, 希望建立一套客觀的方法,以發揮行政效率;反對任智、任修之任「心」治,希 望循法而治。以為法一旦建立,則「上無私心,則下得循法而治」(《韓非子.用 人》)。
《韓非子.難二》曰:「桓公曰:『吾聞君人者勞於索人,佚於使人。』」《韓 非子》反駁之,以為設官職、陳爵祿,而士人自至:
且官職所以任賢也,爵祿所以賞功也。設官職,陳爵祿,而士自至,君人 者奚其勞哉?使人又非所佚也,人主雖使人,必以度量準之,以刑名參之,
遇於法則刑,不遇於法則止;功當其言則賞,不當則誅。以刑名收臣,以 度量準下,此不可釋也。(《韓非子.難二》)
他又以桓公得管仲不難:破「勞於索人」;又以人主須兼顧參同刑名、準於度量、
用人以「法」為依據,破上文之「佚於使人」:
若使管仲大賢也,且為湯、武。湯、武,桀、紂之臣也。桀、紂作亂,湯、
武奪之。今桓公以易居其上,是以桀紂之行居湯、武之上,桓公危矣;若 使管仲不肖人也,且為田常。田常,簡公之臣也,而弒其君。今桓公以易
111《韓非子.五蠹》:「今人主之於言也,說其辯而不求其當焉;其用於行也,美其聲而不責其功 焉。是以天下之眾,其談言者務為辯而不周於用,故舉先王言仁義者盈廷,而政不免於亂。」
《韓非子.問田》:「田鳩曰:『… 且足下獨不聞楚將宋觚而失其政,魏相馮離而亡其國。二君者 驅於聲詞,眩乎辯說,不試於毛伯,不關乎州部,故有失政亡國之患。由是觀之,夫無毛伯之試,
居其上,是以簡公之易居田常之上也,桓公又危矣。管仲非周公旦以明矣,
然為湯、武與田常未可知也。(《韓非子.難二》)
管仲賢,則為湯武之革命,君主焉能「佚」?若管仲不賢,則為田常之弒君,君 主又焉能「佚」?
因此,管仲賢與不賢,君主都不能「佚」而使之,君主用人仍然重在以「術」
參驗之。
亂主則不然。不知其臣之意行,而任之以國,故小之名卑地削,大之國亡 身死,不明於用臣也。無數以度其臣者。(《韓非子.說疑》)
上文言亂主無「術」以度其臣,乃是不明於用人之道。
聖王明君則不然。內舉不避親,外舉不避讎… 五王之所誅者,皆父兄子弟 之親也,而所殺亡其身殘破其家者何也?以其害國傷民敗法類也;觀其所 舉,或在山林藪澤巖穴之間、或在割烹芻牧飯牛之事。然名主不羞其卑賤,
以其能、為,可以明法,便國利民,從而舉之,身安名尊。(《韓非子.說 疑》)
聖主用人則以其「明法」而用之;「敗法」而棄之。
昔者紂之亡,周之卑,皆從諸侯之博大也;晉之分也,齊之奪也,皆以群 臣之太富也。夫燕、宋之所以弒其君者,皆以類也。故上比之殷、周,中 比之燕、宋,莫不從此術也。是故明君之蓄其臣也,盡之以法,質之以備。
(《韓非子.愛臣》)
「盡之以法」,即是《韓非子.難二》所言:「遇於法則行,不遇於法則止」;「質 之以備」即是《韓非子.難二》所言:「以刑名收臣,以度量準下。功當其言則 賞,不當則誅。」在《韓非子.難一》中,以為:明主之道在「設民所欲以求其 功,故為爵祿以勸之;設民所惡以禁其姦,故為刑罰以威之」雖有豎刁112,其奈 君何?
至於如何「試之官職」,則有幾項方法。
其一、因任授官。即《韓非子.揚榷》所謂:「令雞司夜,令狸執鼠,皆用 其能,上乃無事。」
其二、專任責成。相當於管理學中,論「組織」的分工(division of labor)。
勞力可作求平或垂直的分工……水平分工是基於工作的專業化……可經 由效率及品質的提昇,以相同的努力完成更多的工作。113
所以才說:「明主之道,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韓非子.難一》),「使士不 兼官,故技長,使人不同功,故莫爭」(《韓非子.用人》)
其三、劃分職權。相當於管理學論「組織」中,職權(authority)的平等原 則(parity principle)。所謂「平等原則」,是指所掌的「職權」和應負的「責任」
其三、劃分職權。相當於管理學論「組織」中,職權(authority)的平等原 則(parity principle)。所謂「平等原則」,是指所掌的「職權」和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