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韓非子》術論與漢武帝的術治
第二節、 漢武帝的用人、督責之術
從《漢書》資料看來,統治者似對吏嚴酷(傾向法家),對民則寬仁(傾向 儒家)。例如:位列三公而遭極刑者,多至十數人。127這些人,若非下獄處死,
便是自殺,遭棄市、腰斬之刑;然而,對士兵、百姓皆備顯寬宏。例如:漢武帝 元光六年(西元前一二九年)殺統帥之將軍,卻赦士卒之不循法者。以為不勤不 教,將率之過也;教令宣明,不能盡力,士卒之罪也128、漢武帝元朔元年(西元
125 「……至秦用斯言,禁止私學,思想自由之風遂遭一重大之頓挫。此後帝王多襲始皇之故智,
『持所謂表彰某某,罷黜某某者為一貫之精神。』此雖為專制政體必有之政策,而斯亦行其師說,
責任不在個人,然其對中國學術之影響實至深遠難測。」同上註,頁 283。
126 同上註,頁 308。
127 丞相:竇嬰(棄市)、李蔡(自殺)、青翟(下獄死)、趙周(下獄死)、屈氂(腰斬)
尉:王恢(下獄死)、左將軍荀彘(棄市)、因杅將軍公孫敖(腰斬)
御史大夫:趙綰(自殺)、張湯(自殺)、王卿(自殺)、商丘成(自殺)。(見王先謙:《漢書補注.
帝紀第六卷.武帝》)(北京:中華書局, 1983 年初版,影印清光緒二十六年虛受堂刊本,頁 84
-102。)
128「匈奴入上穀,殺略吏民… 廣、敖失師而還。詔曰… 古者治兵振旅,因遭虜之方入,將吏新會,
前一二八年),詔令孝廉129,強調「進民心」,「與聞國政而無益於民者斥」、漢武 帝元狩元年十一月(西元前一二二年),淮南王安、衡山王賜謀反,黨與死者數 萬人。之後,丁卯立皇太子,詔曰:
蓋君者心也,民猶支體,支體傷則心憯怛。日者淮南、衡山修文學,流貨 賂,兩國接壤,怵於邪說,而遭篡弒,此朕之不德。詩雲:憂心慘慘,念 國之為虐。已赦天下,滌除與之更始。130
詔令中,引經據典,則旨在收買人心。秦國李斯焚書之議,其中一項是:敢偶語 詩書棄市,以古非今者族;而焚書的重點,一在六國的史記(因其多譏秦,涉及 政治),二在《詩》、《書》(這是古代官學之流傳民間,且往往被以古非今之人所 憑藉)。也就是說:武帝引經據典的詔書形式,尤其是多引《詩》、《書》,有收買 人心之意,則此二書,倒像是「工具」,而非「目的」。例如:漢武帝元朔元年春 三月(西元前一二八年),立皇后衛氏,要引《詩》雲:「九變復貫,知言之選。」,
法:不勤不教,將率之過也;教令宣明,不能盡力,士卒之罪也。將軍已下廷尉,使理正之,而
又加法於士卒,二者並行,非仁聖之心… 其赦雁門、代郡軍士不循法者。」見 王先謙:《漢書補
注.帝紀第六卷.武帝》元光六年冬(北京:中華書局,1983 年初版,影印清光緒二十六年虛
受堂刊本,頁 86、87。)
129元朔元年冬十一月,詔曰:「… 故旅耆老,復孝敬,選豪俊,講文學,稽參政事,祈進民心 … 有司奏議曰:『… 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與聞國政而無益於民者斥… 不舉孝,不奉詔,
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奏可。」見 王先謙:《漢書補注.帝紀第六卷.武帝》
(北京:中華書局,1983 年初版,影印清光緒二十六年虛受堂刊本,頁 87。)
130見王先謙:《漢書補注.帝紀第六卷.武帝》)(北京:中華書局,1983 年初版,影印清光緒二 十六年虛受堂刊本,頁 89。)
又引《易》曰:「通其變,使民不倦」。漢武帝元朔六年六月(西元前一二三年)
詔曰:
朕聞五帝不相復禮,三代不同法,所繇殊路而建德一也。蓋孔子對定公以 徠遠,哀公以論臣,景公以節用,非期不同,所急異務也。今中國一統而 北邊未安,朕甚悼之,日者大將軍巡朔方、征匈奴,斬首虜萬八千級,諸 禁錮及有過者,咸蒙厚賞得免減罪。今大將軍仍復克獲,斬首虜萬九千級,
受爵賞而欲移賣者,無所流貤,其議為令,有司奏請置武功賞官以寵戰士。
事實上,此「五帝不相復禮,三代不同法」的行文形式,和法家《商君書.更法》
及「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韓非子.五蠹》)之言又有何不同?只是詔 中稱孔子之事以文飾罷了;又如「舉孝廉」一事,美事美意,竟成逼迫縣令,若 不奉詔,乃至免職,則「舉孝廉」一事豈非僅似表面藉此招攬人心的工具?
又如漢武帝元光元年五月(西元前一三四年)詔賢良之冊,言:「周之成康,
刑錯不同,德及鳥獸,教通四海… 何行而可以章先帝之洪業休德,上參堯舜,下 配三王」漢武帝元光五年(西元前一三○年)詔曰:「徵吏民有明當時之務,習 先聖之術者。」漢武帝元朔三年三月詔曰:「夫刑罰所以防姦也,內長文所以見 愛也。」漢武帝元朔六年六月(西元前一二六年)詔曰:「非期不同,所急異務 也。」則既要明當時之務(法家主張),又習先聖之術(儒家)131,求「賢良明
131 《漢書補注.列傳第二十八卷 兒寬》:「張湯為廷尉,廷尉府盡用文史法律之吏」兒寬為儒生,
初不受重用,而後張湯決疑獄「以古法義決疑獄,甚重之。」(北京:中華書局,1983 年初版,
於古今王事之體」(漢武帝元光元年五月詔賢良者),於是儒、法兩家在武帝的觀 念中並存,而有陽儒陰法的外貌。
漢高祖時,宰相蕭何本承秦法,作九章律;至漢文帝本欲除「肉刑」,但是,
以「笞」刑代替肉刑,結果卻是「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因為笞數過多,
亦無法活命132;到了漢武帝時,就更是到了「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寖密」
的地步,「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 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偏睹。」(《漢書補注.本志第三 卷 刑法志》)這豈不正是孔子所謂:「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的結 果,和儒家德化觀念實大相逕庭。
《後漢書.列傳第六十七卷 酷吏傳》序曰:「漢承戰國餘烈,多豪猾之民。
其兼併者則陵橫邦邑,桀健者則雄張閭裏。且宰守曠遠,戶口殷大。故臨民之職,
專事威斷,族滅姦軌,先行後聞。」則漢武帝「陰法」的目的,乃在鞏固君權:
包括用張湯、趙禹修「見知」、「吏傳得相監司」(《史記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傳 第六十二》)的官吏連坐法,用酷吏剷除宗室、豪族勢力,以及財政上的求利、
求富強的需求。
先秦法家「以刑去刑」的用意在使小過不生,則大罪不至,而非逞意縱殺;
至於像張湯、杜周等阿主營私,志在權勢之人,則又更加違背先秦法家的精神了。
132 《漢書補注.本志第三卷 刑法志》:「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
多死。」(北京:中華書局,1983 年初版,影印清光緒二十六年虛受堂刊本,頁 500。)
至於酷吏,而皇帝反稱其曰「能」,原本,漢武帝的用意,正在憑藉酷吏以打擊 地方勢力,包括收回經濟大權,財政權歸於中央,即《史記卷一百二十二.酷吏 列傳第六十二》所謂:「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詆」、「籠天下之鹽鐵,排富商大賈,
出告緡令, 鉏豪彊並兼之家。」等到像義縱那樣,以殺戮管制方式來治理百姓、
王溫舒133以誅殺來建立威信時,就更是所謂:犯公家之法,赴私門之勢者流了。
而漢武帝擢升張湯、杜周為御史大夫134,掌法獄大權,相當於副宰相,則漢 武帝應是抱持集權中央的「陰法」者;至於本仁祖義之事,則不得不成為表面上 的「陽儒」啊!
第三節、「陽儒陰法」下的儒者地位 一、公孫弘:緣飾儒術,位至公卿
汲黯曾當面批評公孫弘曰:「懷詐飾智,以阿人主取容」。(《史記卷一百二十.
汲鄭列傳第六十》)據《漢書.列傳第二十八卷 公孫弘 蔔式 兒寬》曰:「公孫 弘少時為獄吏,有罪免,家貧牧豕海上。年四十餘,乃學《春秋》雜說。」漢武 帝元光五年(西元前一三○年),武帝上策詔諸儒:
天人之道,何所本始?吉凶之效,安所期焉?禹湯水患,厥咎何由?仁義禮 知四者之宜,當安設施?屬統垂業,物鬼變化,天命之符,廢興如何?
133 業師 徐漢昌:《史記國際研討會論文》〈讀《史記•酷吏列傳》論漢武帝與酷吏〉「史稱王溫 舒『好殺伐行威』、『為人少文』、『以惡為治』;義縱『治敢行,少蘊藉』、『其治如狼牧羊』;郅都 號為『蒼鷹』;趙禹以『文深』、『賊深』、『酷急』見稱;杜周『重遲,外寬內深次骨』」
134 《漢書補注.年表 第七卷百官公卿表上》:「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
公孫弘對曰:
臣聞之,仁者愛也,義者宜也,禮者所履也,智者術之原也。…擅殺生之 柄,通(壅)塞之塗,權輕重之數,論得失之道,使遠近情偽必見於上,
謂之術:凡此四者,治之本,道之用也,皆當設施,不可廢也。
當時太常奏公孫弘第居下等,而武帝擢公孫弘為第一,拜為博士,待詔金馬門;
則公孫弘所謂:擅殺生之柄, 使遠近情偽必見於上,豈非《韓非子》所論之法 家言論?武帝擢公孫弘為第一,則武帝心目中,想必是希望採儒、法兼行之政策。
而公孫弘「每朝會議,開陳其端,使人主自擇,不肯面折庭爭。」「習文法 吏事,緣飾以儒術135。」「嘗與公卿約議,至上前,皆背其約以順上指。」(見《漢 書.列傳第二十八卷 公孫弘 蔔式 兒寬》)而武帝頗敬重之,擢升其為御史大夫。
元朔中(西元前一二八年),代薛澤為丞相,鑒於其無爵位,又以平津鄉戶六百 五十封公孫弘為平津侯。其習文法吏事136,緣飾以儒術之事,武帝竟不以為意而 寵譽有加,豈非正遂武帝「陽儒陰法」之作為?
二、董仲舒:號為醇儒,輒事驕王
董仲舒為漢景帝時博士,至漢武帝舉賢良文學之士,董仲舒以賢良對策137,
135張純、王曉波:《韓非思想的歷史研究》曰:「因此公孫弘只是一個善『緣飾以儒術』者,一點
也不錯… 而公孫弘乃是以後天子『惟所與共為治』的士大夫典型。因為他能把法家的專制利用儒
家思想發展出一套『文治』的飾辭。」(臺北:聯經出版社,1983 年),頁 286。
136王先謙:《漢書補注.列傳第二十八卷 公孫弘 》補注曰:「沈欽韓曰:『《西京雜記》公孫弘著
《公孫子》,言刑名事,謂字直百金。』」
137 王先謙:《漢書補注.列傳第二十六卷 董仲舒》「今臨政而願治七十餘歲矣」下,補注曰:「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