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術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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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節、《韓非子》中法的定義、特質------29 一、 「法」的定義---------------29∼31 二、法的特質---------------- 31∼33 三、任「法」的理由------------- 33∼37 四、法治的功效--------------- 37∼38. 第三節、《韓非子》中、術和法、勢之關係----38 一、 法、術、勢三者之性質--------38∼40 二、 法、術、勢互補、互助的三角結構-----40∼41 三、 法、術、勢三者的優先性-----------42. 第三章、《韓非子》論「術」---------- 43 第一節、 術的定義、用術的目的--------- 43 一、術的定義. ------------43∼44. 二、用術的目的--------------- 44∼47. 第二節、領導的方式:無為術 -------- 47∼49 一、「因」和「無為」的關係-----------49 1《管子》 :靜因之道---------------49∼50 2《慎子》 :因道全法,道法轉關----------50∼52 3《申子》 :化道入法---------------52∼54 4《韓非子》 :用「法」治以「無為」--------54∼56 2.
(3) 二、君主「無為」的原因----------- 56∼58 三、君主「無為」的方法----------- 58∼59 四、 「無為」何以能「無不為」---------60∼62. 第三節、考核的原則:形名術---------- 62 一、「形名」的定義、產生的原因-------62∼64 二、「形名」和「法」的關係---------64∼66. 三、 《韓非子》形名術的內容------ 66∼70 第四節、考核的方法:參伍術、用人術------ 70 一、參伍術----------------- 70∼75 二、用人術-------------------75 1 用人之難:理智未充,情感未純-----------75 2 用人之道:識人----------------75∼76 3 用人原則:法-----------------77∼82. 第四章、《韓非子》術論與漢武帝的術治--- 83∼84 第一節、「陽儒陰法」的治國之術------- 84∼86 第二節、漢武帝的用人、督責之術------86∼90 第三節、「陽儒陰法」下的儒者地位-------89 一、公孫弘:緣飾儒術,位至公卿------- 90∼91 二、董仲舒:號為醇儒,輒事驕王------- 91∼93. 3.
(4) 三、漢代儒者在政治上的地位---------93∼95. 第四節、漢武帝「陽儒陰法」對術治的影響--95∼99. 第五章、 《韓非子》和馬基維利《君王論》的比較-- ------------------- 100 第一節、馬基維利及其《君王論》 (The Prince)-- -------------------- 100∼101 第二節、領導方法的比較----------101∼106 第三節、考核方法的比較---------- 106∼111. 第六章、《韓非子》術治的檢討--------112 第一節、 《韓非子》術治的優點與缺點-------112 一、術治的優點-------------- 112∼113 1 深刻剖析人情------------------113 2 以「勢」作為行使激勵的力量---------113∼114 3 止姦有術--------------------114 4 激勵對象分層化-----------------114. 二、術治的缺點----------------114 1「法」潛藏的理想幸無從確立----------114∼116 2 忽略人性的複雜面-------------116∼118. 4.
(5) 第二節、 《韓非子》術論和現代激勵管理理論之研究-118 一、早期激勵管理理論-----------118∼119 二、現代激勵管理理論-----------119∼123 三、《韓非子》術論和現代激勵管理理論比較之缺失 ---------------123. 結語. ---- ------------- 124∼129. 主要參考書目-------------- 130∼136. 5.
(6) 《韓非子》「術」論 前言 一、 研究動機 《韓非子》學說兩千年來,一直被定位在可施於一時,不可行之長久的負面 沉淪、否定地位。然而,透過研究漢武帝以來「陽儒陰法」的狀況,兩千年來的 中國政治實質面,法家的確佔有重要性。為此《韓非子》政治學說的架構、其在 政治統治上的價值,應加以研究。 對《韓非子》的論述,有關法治部分的比較,前人已多所研究,而《韓非子》 中用較多的篇幅來談君主所獨執的「術」,則比較少有學者探討。至於術論在用 人、組織、循名責實的考核,增進行政效率上的貢獻;或是術論在無為術、形名 術、用人術、參伍術方面,都有其牢不可破及犀利精準的理論設計。因此,本論 文將重點放在談《韓非子》的「術」論。 歷來談《韓非子》的「術」,例如王靜芝:《韓非思想體系》第七章〈術論〉 皆是從政治學的角度立論。單獨以術為名的,例如:趙公正:《韓非子術論》 (台 北:政治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76 年。)論之甚詳;然而,針對術 論和西方管理學說之比較部分,則較少有人論及。故本論文希望能結合西方管理 學理論的研究,以瞭解《韓非子》學說的另一層面;並透過西方管理學理論的研 究,瞭解在政治實際運作上,《韓非子》學說反映出來的價值以及真實困結面。. 二、研究方法 《韓非子》書中以「法」、「術」、「勢」,建立起政治體系的架構。站在定分 止爭、建立一套標準規範的前提下,立「法」以去除君臣異利、公私相背的狀況, 而歸於君國的公利。 「法」有待於君主處「勢」 ,才能收「令行禁止」之效;但「法」 的標準性,和「勢」的強制力,皆須透過一套方法去運作,才能付諸實現,因此, 「術」的運用為《韓非子》中重要的一環。 6.
(7) 本論文研究之範圍,是以戰國時代集法家大成的《韓非子》一書為主,而《韓 非子》中也用較多的篇幅來談君主所獨執的「術」。故本文在第二章將分別討論 《韓非子》書中的:無為術、形名術、參伍術、用人術,並運用現代管理學的觀 念、以及藉由第四章和中國漢代漢武帝的比較、第五章和西方馬基維利(N. Machiavelli)的比較,以瞭解《韓非子》論「術」的內容和得失,以及其在現代 管理學上的貢獻和缺失。 本論文研究的方法包括:發生法、分析法、歸納法和比較法1。例如運用「發 生法」:在論文的第三章第三節,從《管子》、《慎子》、《申子》、《商君書》來分 析早期法家理論發展,及見其對《韓非子》學說之影響痕跡;運用分析法:對諸 子學、史料進行整理分析;運用歸納法:對《韓非子》的術的內容進行歸納整理; 運用「比較法」:在論文的第四章比較中國漢代漢武帝「陽儒陰法」對術治的影 響、第五章對照西方馬基維利(N.Machiavelli)的《君王論》,從領導的方法、 考核的方法來比較《韓非子》術論的得失、以及第六章運用西方管理學中的「激 勵理論」 ,來談《韓非子》學說在管理學上的貢獻,和偏頗人性論所造成的缺失。 皆是透過對現有文獻的蒐集,再針對文獻加以歸納、演繹、比較、敘述。 西方管理學中,激勵管理(management by motivation)學說素有「管理中心 (the core of management)」之稱,兩千年前的《韓非子》學說,畢竟不能完全. 1. 「用比較法與發生法研究哲學,都是把哲學思想當作一存在的對象來看。其不同,是發生法所. 著眼點,在一哲學思想所由生之後面的歷史背景;而比較法之所著眼點,則在一哲學思想本身之 內容或系統,與其他哲學思想本身之內容或系統之異同。」見 唐君毅:《哲學概論卷上》 7.
(8) 符合西方的管理學說。然而,中國古代思想,雖無管理之名,而有管理之實。因 此,本論文亦希望取《韓非子》學說有與西方管理觀念相配合、或可資印證處來 撰寫,以避免牽強附會之處。本論文寫作時所用之主要材料是《韓非子》一書。 主要版本包括陳奇猷: 《韓非子新校注》 (本論文之引文以此版本為據) 、王先慎: 《韓非子集解》 、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 。至於次要材料則有:《老子》 、 《管 子》 、 《慎子》 、 《申子》 、 《商君書》 、 《漢書補注》 、 《君王論》 (馬基維利(N.Machiavelli) 著 何欣 譯)、《管理學第八版技巧與應用》(Leslie W.Rue & Lloyd L.Byars 著). 8.
(9) 第一章、韓非生平及其時代背景 第一節、韓非生平 韓非出身為貴公子,曾師事荀卿。關於韓非事蹟主要見於《史記》 、 《戰國策》 。 《史記.老莊申韓列傳》曰:「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形名法術之學,而其 歸本於黃老。非為人口吃,不能道說,而善著書。與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為不 如非。」 非見韓之削弱,數以書諫韓王。韓王不能用,於是韓非疾治國不務修明其 法制,執勢以御其臣下,富國彊兵,而以求人任賢,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 於功實之上。以為儒者用文亂法;而俠者以武犯禁。寬則寵名譽之人,急 則用介胄之士。今者,所養非所用,所用非所養。悲廉直不容於邪枉之臣, 觀往者得失之變,故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說林〉、〈說難〉 十餘萬言。2 然韓非知說之難,為〈說難〉書甚具,終死於秦,不能自脫。 (《史記.老莊申韓列傳》) 韓子為〈說難〉,知說之難;然終死於秦,不能自脫,良可浩嘆。太史公曰: 「韓 子引繩墨,切事實,明是非,其極慘獥少恩,皆原於《道德》之意,而老子深遠 矣。」實有其深意。 關於韓非生卒年,《史記.秦始皇本紀》:「十四年,韓非使秦,秦用李斯謀. 2. 司馬遷舉〈孤憤〉、〈五蠹〉、〈內儲說〉、〈外儲說〉 、 〈說林〉 、 〈說難〉六篇;然而於〈太史公自. 序〉和《報任少卿書》中則云: 「不韋遷蜀,世傳《呂覽》;韓非囚秦, 〈說難〉 、 〈孤憤〉。」近人 多根據《史記•老莊申韓列傳》以證明其誤。王叔岷: 《先秦道法思想講稿》則解釋為: 『岷以為 史公自序和《報任少卿書》云云,蓋謂「不韋雖遷於蜀,而世傳其《呂覽》 ;韓非雖囚於秦,而 世傳其〈說難〉、〈孤憤〉 。」二人之遭遇雖極慘,但皆有不朽之著作流傳於人間,非謂不韋遷蜀 之後,始作《呂覽》;韓非囚秦之後,始作〈說難〉、〈孤憤〉也。如此解釋,則與韓非、不韋兩 傳所述不相抵牾。』(臺北:中研院中國文哲研究所,1992 年) ,頁 230。 9.
(10) 留非,非死雲陽。」《史記•六國年表》,秦始皇十四年亦書:「韓非使來,我殺 非。」時當韓安王六年,即西元前二三三年;惟《史記.韓世家韓世家》云: 「王 安五年,秦攻韓,韓急,使韓非使秦,秦留非,因殺之。」則早一年(西元前二 三四年) 。王叔岷推測韓非生卒年為西元前二七七年至西元前二三三年。3《漢書• 藝文志》、《隋書•經籍志》列「法家」《韓子》五十五篇,今本亦五十五篇。. 第二節、時代背景 韓非處於百家爭鳴的戰國末期,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其有鑒於當時時代背 景、各國紛紛務求變法的時代需求,而主張以法、術、勢鞏固君主權力,以求建 立集權統一國家。這和當時政治、社會經濟、教育上的鉅變,包括:由封建宗法 社會,發展成中央集權君主政體、由井田制發展成小農經濟、以及社會上的平民 崛起,君主用人唯才有關。. 一、政治背景 西周社會原以宗法制度立嫡、封建諸國,藉以鞏固天子的統治地位。然而, 進入戰國時期,前期是各國紛紛遭竄滅:晉分為三家、齊竄於田氏、魯三桓強於 國君、衛貶其號曰侯、吳滅越、陳、蔡滅於楚、鄭滅於韓;後期則包括齊、梁爭 強,齊、秦爭強和秦趙爭強「秦昭王稱強期」。 此時,各國皆務求變法以圖富強。包括:魏國李悝變法:盡地利之教、實施 平糴法、編制《法經》,為我國第一部較有系統的法典;趙國公仲連改革:選練 舉賢,任官任能;楚國吳起變法,提出: 「塞私門之請,一楚國之俗」 ( 《戰國策• 秦策》三記蔡澤語)「破橫散從,使馳說之士無所開其口。」(《戰國策•秦策》 三記蔡澤語) ;韓國申不害改革:「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號,臣如響;君設其 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 ( 《申子.大體》). 3. 同上註,頁 232。 10.
(11) 強調主「術」。認為行政要設官分職,講究效率和方法,使「主處其大,臣處其 細。」 ( 《申子.大體》) ;齊國鄒忌改革:主張修訂法律且監督奸吏。其中最成功 的,也是《韓非子》書中屢次提及的,便是秦國衛鞅的兩次變法。 秦國衛鞅第一次變法:頒佈法律,制定連坐法,強調輕罪用重刑, 《韓非子》 「以刑去刑」的概念便是受其影響、獎勵軍功,禁止私鬥、重農抑商,獎勵耕織。 第二次變法:開阡陌,廢除井田制、推行郡縣制。衛鞅第二次變法推行郡縣制, 在官員俸祿制度上,以糧食代替封邑;在任免上,以「符」為憑,代表對於「用 人」方面的重視,且有所謂「上計」制度,建立了官員「考核」方法。 《韓非子. 二柄》 : 「人主將欲禁姦,則審合形名;形名者,言與事也。為人臣者陳而言,君 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 不當其言,則罰。」就是「審核形名」的形名術。. 二、經濟背景 春秋中期之前,廣大農村保有村社的組織形式,是為井田制度。而西周後期 井田制已開始瓦解,到春秋時代,各諸侯國「民不肯盡力於公田」 ( 《公羊傳•宣 公十五年何休注》 ) ,到了春秋戰國之際,私自開墾的小農經濟就逐漸發展起來。 4. 春秋末年晉國六卿首先分別改革田制,春秋戰國間,按田畝多少徵收租稅的 情形已很普遍。例如戰國初期李悝變法時,已推行「什一之稅」。之後依軍功賞. 4. 見 楊寬: 《戰國史》 〈第四章 春秋戰國間社會經濟制度的變革〉 (臺北:商務印書館,1997 年. 增訂版。). 11.
(12) 田之制逐漸形成。例如《史記•商君列傳》 : 「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 小農經濟成為戰國時各國的立國基礎,所有的改革政策,都是為了鼓勵小農 生產,小農經濟便成為富國強兵的作戰主力。其中,亦多有貧無立錐之地的佃農, 逃避賦役,或放棄本業轉而從事工商的。因此《韓非子.五蠹》要大聲疾呼: 「國 平養儒俠,難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事故服事者簡其業,而游學 者日眾,是世之所以亂也。」提倡鼓勵耕戰之民,而視工商為末作,為五蠹。. 三、教育背景 西周時的教育都是「官學」,只在官府中才可學到專門知識。章學誠曰: 聖人為之立官分守,而文字亦從而紀焉。有官斯有法,故法具於官;有法 斯有書,故官守其書;有書斯有學,故師傳其學;有學斯有業,故弟子習 其業。官、守、學、業,皆出於一,而天下以同文為治,故私門無著述文 字。(《文史通義.校讎通義原道》) 周平王東遷後,勢力漸微,王官失守,世族多降為平民。《史記.太史公自序》 說:「司馬氏世典周史,惠襄之間,司馬氏去周適晉。晉中軍隨會奔秦,而司馬 氏入少梁。自司馬氏去周適晉,分散或在衛、或在趙、或在秦。」便是史官散落 至各國的情形。流風所及,私人講學之風大盛,著述自由。章學誠曰: 諸子之奮起,由於道術既裂,而各以聰明才力之所偏,每有得於大道之一 端,而遂欲以之易天下。其持之有故,而言之成理者,故將推演其學術, 而傳之其徒焉。(《文史通義.言公上》) 此時諸侯各自為政,基於富國強兵的時代需求,重視耕戰、建立法治,成為戰國 霸主共同的目標。. 四、君權旁落 韓、趙、魏三家分晉,列為諸侯,由諸侯封建形勢一變為君主國家,是戰國 以來的趨勢,也是先秦諸子所共同面臨君權旁落的問題,而務求對外求生存,對. 12.
(13) 內求變法改革,以鞏固君主政治。5 禮曰:天子祭天地,諸侯祭其域內名山大川。今秦雜戎翟之俗,先暴戾後 仁義,位在藩臣,而臚於郊祀,君子懼焉。……而穆公脩政,東竟至河, 則與齊桓、晉文中國侯伯侔矣。是後陪臣執政、大夫世祿、六卿擅晉權。 征伐會盟,威重於諸侯。及田常殺簡公,而相齊國,諸侯晏然弗討,海內 爭於戰功矣。三國終之卒分晉,田和亦滅齊而有之,六國之盛自此始,務 在彊兵並敵、謀詐用,而從橫短長之說起。(《史記.六國年表》) 秦國「位在藩臣,而臚於郊祀。」而後有「陪臣執政、大夫世祿、六卿擅晉權」 及「田常殺簡公」之事,皆反映出當時君權嚴重旁落的現象。 《史記.晉世家》 : 「 (頃公)十二年,晉之宗家祁傒孫、叔嚮子,相惡於君, 六卿欲弱公室,乃遂以法盡滅其族,而分其邑為十縣,各令其子為大夫,晉益弱, 六卿皆大。……出公十七年,知伯與韓、趙、魏共分范、中行地以為己邑。…… 當是時,晉國政皆決知伯,晉哀公不得有所制,知伯遂有范、中行地,最彊。哀 公四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知伯,盡并其地。十八年,哀公卒,子 幽公柳立。幽公之時,晉畏,反朝韓、趙、魏之君,獨有絳、曲沃,餘皆入三晉。」. 5. 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戰國時期,始於韓趙魏列為諸侯,終於秦兼併六國。戰國所以. 異於春秋的主要標誌,是由多數分治的封建諸侯,變為少數分立的君主國家。在春秋時,見於春 秋經傳的諸侯,尚有一百七十國;到戰國時,便只有七雄及數小國。在春秋時,王室尚保持名義 上的共主;到戰國時,王室則漸次等於自鄶以下,不足齒數。總說一句,戰國的大勢,只是七雄 以新興的君主國家,分立互爭而已。七雄中的韓、趙、魏,是由晉分裂而成的三個新國家。齊是 由田氏代姜氏的一個新國家。楚是由南蠻向中國發展而成的一個國家,不在周初封建之列。秦是 從前視為戎翟,而在西北發展成功的一個國家,也不在周初封建之列。至於燕,雖為召公之後, 然以其僻處東北,與胡人鄰近,到戰國也改造成一個新國家。他們七個國家有一個共同的新要求, 即是一面要求對外能生存與發展,一面要求對內能改革與統一,以確立君主政治。要完成這種新 要求,便不得不變法維新。」 (臺北:商務印書館,1969 年),頁 916。 13.
(14) 6. 至於「田常殺簡公,而相齊國,諸侯晏然弗討」一事, 《韓非子.二柄》 : 「人 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釋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則君反制於臣矣。故田 常上請爵祿而行之群臣,下大斗斛而施於百姓,此簡公失德而田常用之也,故簡 公見弒。」 《韓非子.人主》 : 「今勢重者,人主之爪牙也。君人而失其爪牙,虎豹之類 也。宋君失其爪牙於子罕、簡公失其爪牙於田常,而不蚤奪之,故身死國亡。今 無術之主,皆明知宋、簡之過,而不悟其非,不察其事類者也。」 「三家分晉」 ,晉幽公反而向韓、趙、魏之君行朝拜禮;「田常殺簡公,而相 齊國,諸侯晏然弗討」無怪乎太史公嘆曰: 悼公以後日衰,六卿專權,故君道之御其臣下,固不易哉!(《史記.晉 世家》) 君主無「術」以制下,則難免以富強資人臣。於是講求「君主御臣之道」,也就 成了戰國時避免君權旁落的首要任務,也是《韓非子》術論之所以受重視之時代 背景。. 6. 其事亦見於《韓非子.十過》。 14.
(15) 第二章、《韓非子》「法治」學說的形成 「法」的推行,仍要由臣下完成,若君主沒有一套統御臣下的方法,則易遭 蒙蔽,欲求賞罰得宜、法令貫徹,也成為不可能;若無「術」,則無以知姦,則 臣得以緣法行私,功罪賞罰失當,則「法」亦無從落實。 既然人主用人須參同刑名、準於度量、以「法」為依據,希望達到:「上無 私心,則下得循法而治。」(《韓非子.用人》)故本章將討論:術與法、勢的相 輔相成,「法治」學說的觀念、演變,以及其如何鎔鑄《慎子》、《申子》、《商君 書》而將法家理論發揮至極致。. 第一節、從「刑」的觀念到「法治」的理念 一、刑以輔禮 刑罰一事由來已久,《漢書.刑法志》曰: 愛待敬而不敗;德須威而久立。故制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聖人既躬 明悊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禮作教,立法設刑,動緣民情而則天象地。 故曰:先王立禮,則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曜殺戮 也;溫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長育也。 即是禮治之不足,而輔以刑罰。7 其時,刑罰是與用兵、戰爭不分的。. 7. 《漢書.刑法志》 : 「書雲:天秩有禮,天討有罪。故聖人因天秩而制五禮,因天討而作五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 、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撲。大者陳諸原野,小者致之 世朝,其所繇來者上矣。』」 《尚書.皋陶謨》 : 「天秩有禮… 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書.堯典》 「流宥五刑」注曰:「五 刑:墨、劓、削、宮、大辟。」 15.
(16) 業師 徐漢昌於〈由《左傳》看春秋時代的「刑」〉一文即說明:「『亂在外為 姦,在內為軌。禦姦以德,禦軌以刑。不施而殺,不可謂德;臣逼而不討,不可 謂刑。(成公十七年) 』 。楚鄧曼所說:『其謂君輔小民以信,訓諸司以德,而威莫 敖以刑。』的話(桓公十三年),正是指對朝廷內外的諸司、小民,有過時要以 德對之,而有過的大臣,必要時應以刑禦之。這是用德、用刑在對象上的又一區 別。8 …由此也可見,在性質上,德主『柔』而刑主『威』。威的目的在使其『畏 忌』 (昭公二十五年) ,正區分出了『德以施惠,刑以正邪』的差異(成公十六年)。 刑既然居輔助地位,又以威來表現,求其畏忌而不敢妄為,在不可不用的情形下, 在春秋時代是主張少用的。」9 而到了戰國後期的韓非,則有所謂「刑當無多」之論。 景公過晏子曰: 「子宮小,近市,請徙子家豫章之圃。」晏子再拜而辭曰: 「且嬰家貧,待市食而朝暮趨之,不可以遠。」景公笑曰:「子家習市, 識貴賤乎?」是時景公繁於刑,晏子對曰:「踴貴而履賤。」景公曰:「何 業師 徐漢昌: 〈由《左傳》看春秋時代的「刑」 〉 : 「劓:楚公子比謀弒靈王時,告訴軍隊說: 『先 歸復所,後者劓。』見昭公十三年傳。」 (第一屆左傳國際學術研討會 一九九四年舉行於香港大 學) 8. 業師 徐漢昌: 〈由《左傳》看春秋時代的「刑」 〉 「 《左傳》所載最典型的能善用刑德於諸侯的例. 子,有:1 隱公十年證莊公伐許。君子論此事說:『許,無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處之, 量力而行之。相時而動,無累後人,可謂知禮矣。』2 僖公十五年,晉陰飴甥以『貳而執之,服 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服者懷德,貳者畏刑。此一役也,秦可以霸!納而不定、廢而不 立,以德為怨,秦其不然。』的話,使秦穆公改館晉侯,且送歸晉。」 (第一屆左傳國際學術研 討會 一九九四年舉行於香港大學) 9. 業師 徐漢昌:〈由《左傳》看春秋時代的「刑」〉(第一屆左傳國際學術研討會 一九九四年香. 港大學) 16.
(17) 故?」對曰: 「刑多也。」景公造然變色曰: 「寡人其暴乎!」於是損刑五。 (《韓非子•難二》) 韓非子針對此事則以為應先考慮:用刑是否適當,而不是:用刑是否過多。「用 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 ( 《韓非子.飾邪》)目的在於: 「重一姦之罪, 而止境內之邪。」 或曰:晏子之貴踴,非其誠也,欲便辭以止多刑也。此不察治之患也。夫, 刑當無多,不當無少,無以不當聞,而乙太多說,無術之患也。... 今晏子不察其當否,而乙太多為說,不亦妄乎!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盜 賊者傷良民。今緩刑罰,行寬惠,是利姦邪而害善人也,此非所以為治也。 (《韓非子•難二》) 「緩刑罰,行寬惠」一味減刑,則可能姑息姦人,反有害於善良百姓。 至齊桓公任用管仲,而國富民安。公問行伯用師之道,管仲曰:「公欲定 卒伍、脩甲兵,大國亦將脩之,而小國設備責難以速得志矣,於是乃作內 政而寓軍令焉。故卒伍定虖裏,而軍政成虖郊。連其什伍,居處同樂,死 生同憂,禍福共之。故夜戰則其聲相聞,晝戰則其目相見,緩急足以相死。 (《漢書.刑法志》) 秦人其生民也… 狃之以賞慶、道之以刑罰,使其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戰 無由也。(《漢書.刑法志》) 「作內政而寓軍令」 、 「非戰無由也」 ,即為《韓非子.五蠹》所言: 「故明主之國,. 17.
(18) 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生之語,以吏為師;無私劍之捍,以斬首為勇。」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10 ,三辟之興 皆叔世也。(《漢書.刑法志》) 禹刑、湯刑、九刑,皆所以輔文德也,所謂:「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 文德之輔助也」 ( 《漢書.刑法志》)至於漢武帝時,「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 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 典者不能偏睹」到了「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寖密」的地步, ( 《漢書補注. 本志第三卷 刑法志》),這又是商、韓、寧、郅之罪人。11 公孫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 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 罪而亂不生也,一曰: 「公孫鞅曰: 『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 是謂以刑去刑。』」(《韓非子.內儲說上》) 10. 韋昭注曰:「謂正刑五,及流、贖、鞭、撲也。」. 業師 徐漢昌: 「周的『九刑』 ,杜預注: 『九刑之書今亡』孔穎達疏: 『謂之九刑,必其諸法有九, 而九刑之書今亡,不知九者何謂。』 (文公十八年)賈逵、服虔認為『九刑』是: 『正刑一,加之 以八議』鄭玄則認為是: 『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撲、贖刑,此之謂九刑。』 《漢書•刑法志》 注引韋昭說與鄭玄同。二者孰是,頗難詳考。呂思勉《讀史劄記.九刑》則認為附會不足據。劉 壽曾以為『不當以九刑為書名』 。考文公十八年傳文,可以不是書名,但是昭公六年傳文,應是 書名或篇名。, 《逸周書•嘗麥解》 : 『維四年孟夏,……王命大正正刑書,……太史筴形書九篇, 以升,授大正。』因此沈家本認為: 『 《逸周書》言刑書九篇,是周初舊有九篇之名,後世本此為 書,故謂之〈九刑〉,非謂刑有九也。』」〈由《左傳》看春秋時代的「刑」〉(第一屆左傳國際學 術研討會 一九九四年香港大學) 11. 蕭公權先生引章炳麟檢論三曰: 「寧成、郅都,縱殘殺,順君意,又商韓之罪人。然其抑強撫. 孤,背私立公,尚有可取。『晚世之所謂能者,乃犯公家之法赴私門之勢』是又商、韓、寧、郅 之罪人。」 18.
(19) 《韓非子》在立意上希望「輕者不至,重者不來」。先秦法家「以刑去刑」的用 意在使小過不生,則大罪不至,而非逞意縱殺。 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曰: 「知治之道也。 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 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罰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 使人行之所易,而無離所惡,此治之道。」(《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 》) 「殷法刑棄灰」說明:刑罰不必,則禁令不行。但是,「刑罰」並不即等於《韓 非子》 「法治」的觀念,子產鑄《刑書》反駁叔向的時候也說: 「若吾子之言,僑 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12 其本意乃為救當時之弊。而且「孔子曰:古 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漢書.刑法志》) 言古之知「法」13 者,能減滅犯罪之心,絕於未然,乃是《韓非子》「以刑去刑」 的積極用意。 《荀子.正論》也提及反對「象刑」14 強調:賞當其功,刑稱其罪。《荀子》. 12. 《左傳箋曰》:「是子產鑄刑書之意也。當時鄭之公族侈汰,有斷獄不平、輕重失中。故作此. 以令之,所以救當世。」 13. 廖名春:《荀子新探》:「荀子所說的法有許多不同含義。有時指政治傳統和被模式化了的歷史. 經驗,如“三王之法”(〈大略〉)、“千歲之法” (〈王霸〉 ) 、“百王之法”(〈儒效〉);有時指 政策或法術,如“王者之法”、“霸者之法”、“亡者之法”(〈王霸〉)等等;有時指一定之制 度,如〈王制〉篇中所說的“王者之法”:等賦,政事,財萬物,所以養萬民也… 有時指法令, 如〈議兵〉篇中講的“立法施令,莫不順比”,〈禮論〉篇中說的“刑法有等”等等。前兩種較 為抽象,後兩種較為具體,指的是法律政令。與法家所說的“法”相類。」 (臺北:文津出版社, 1994 年,頁 152。) 14. 異其章服以辱之的輕刑。 19.
(20) 強調德治,但也注意到了法,所以才說: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 ( 《荀子. 勸學》)而《韓非子》卻是完全反對德治,欲以「法治」為重心的。. 二、成文法典的出現及其意義 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始吾有虞於子,今則已矣。 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禦,是以閑之以 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 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 之以敬,蒞之以彊,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 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 爭心,以徵於書,而儌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 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 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 民知 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茲豐,賄賂並行。 終子之世,鄭其敗乎?15 (《左傳.魯昭公六年傳》西元前 536 年) 15. 沈剛伯:〈從古代禮、刑的運用探討法家的來源〉 : 「 『法』字含義的轉變,自晉鑄刑鼎之後,在. 實際的政治上,大多數國家都已看得刑重於禮;於是所謂『法』者,其內容就逐漸變得與前不同。… 參酌叔向、孔子兩人的話,可以得到下列的幾點看法:(一)古代不制刑書,縱有律文,也不公 佈出來使人周知; (二)未經公佈的條款,只可作統治者的參考,不算國法; (三)三代都曾有過 公佈出來的刑書,但均行之不久便廢; (四)古代所謂『法』者,包括禮、刑在內,但所指的常 禮多於刑; (五)自鄭、晉相繼鑄刑書公佈以後,刑遂成為國法。」(《大陸雜誌》第四十七卷第 二期,頁 60。) 業師 徐漢昌: 「禮在《左傳》中,有時是經邦治國的綱紀,有時則只是狹義的儀禮之類。若是狹 義的禮,則往往與刑居於同等地位,只有性質和功能的不同。如:1 僖公二十八年,……禮、義、 20.
(21) 孔穎達疏曰: 「李梩作法,蕭何造律,頒於天下,懸示兆民,秦漢以來莫之能革。 以今觀之,不可一日無律也。古者分地建國,作邑命家,諸侯則弈世相承,大夫 亦子孫不絕,皆知國為我土、眾實我民。自有愛吝之心,不生殘賊之意。故得設 法以待刑,臨事而議罪,不須豫以告民,自令常懷怖懼,故仲尼叔向所以議其鑄 刑書也。」 「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是指權衡罪行之輕重、 犯罪之情由、動機,再予以斷罪,仍是「人治」 。仍然要「誨之以忠,聳之以行, 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蒞之以彊,斷之以剛;閑之以義,糾之以政, 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 ,最終仍重在教育人民,而不預先設一「定法」, 否則, 「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指人民會走法律漏洞, 以逃避刑罰。 鄭子產有疾,謂子大叔曰:「我死,子必為政。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 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矣;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則多 死焉,故寬難」疾數月而卒。大叔為政,不忍猛而寬。鄭國多盜,取人於 崔苻之澤。大叔悔之,曰:「吾早從夫子,不及此。」興徒兵以公崔苻之. 刑三者並論,『非禮』僅指滅同姓兄弟之國而言,和刑無主從關係。2 文公六年,……禮則和其 他十一事並列,其中即有律度、法制等和刑有關的事。彼此的地位相等,而功能不同。3 宣公十 二年,……禮指對內的用人施政,刑指對外的伐叛討貳,有性質和對象上的不同。 4 成公十六 年,……此處的禮,只是要人順時成物,成為作戰的條件之一,和刑也是相等的地位。5 宣公十 七年,……典禮僅指天子宴享時的儀節,自然不能涵蓋刑的功能。」 〈由《左傳》看春秋時代的 「刑」〉(第一屆左傳國際學術研討會 一九九四年舉行於香港大學) 21.
(22) 盜,盡殺之,盜少止。(《左傳.魯昭公二十年傳》西元前 522 年) 子產鑄刑書、成文法典的出現16 ,表示:「禮不及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封 建體制正面臨著考驗17 ,「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以寬服民在當時 既已極困難,新知識份子崛起的時代需求,也正衝擊著當時社會,而不再是「貴 賤不愆」的局面,則《韓非子》的出現,更著重統治者如何更有效的統治其人民, 在反對「德化」的前提下,用術治、勢治,鞏固其法治的理論。. 三、早期法家理論 儒家所言之「法」,仍脫不了「人治」痕跡18 ,《管子》書中強調君德;到了 《慎子》 ,則注意到「法」本身的客觀性,而非全憑一人之「心」 ,以量輕重; 《申. 16. 《史記.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傳第五十九》:「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姦. 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子 產者,鄭之列大夫也。鄭昭君之時,以所愛徐摯為相,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大宮子期言 之君:以子產為相。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狹、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賈;三年, 門不夜關,道不拾遺;四年,田器不歸;五年,士無尺籍、喪期不令而治。治鄭二十六年而死, 丁壯號哭,老人兒啼,曰:『子產去我死乎,民將安歸?』 17. 詳見 杜正勝《編戶齊民》第六章〈傳統法典之始原〉((臺北:聯經出版社,1990 年)),頁 236. -244。 18. 胡適:《中國古代哲學史》:「如《尹文子》說: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 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尹 文子》的法理學很受儒家的影響,故他的第一種『法』 ,即是不變之法,近於儒家所謂天經地義… . 第三種是刑賞的法律,後人用『法』字單指這第三種。第四種『平準之法』乃法字本義,無論儒 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認這種標準的法。當時的法理學家所主張的『法』 ,乃是第三種『治眾 之法』 。他們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賞之法,也要有律度權衡那樣的公正無私,明確有效。」 ( (臺北: 商務印書館,1986 年臺六版,頁 322、323。) ) 22.
(23) 子》有「任法而不任智」之說。19 以「形名」作為君主考核的原則;《商君書》 厚刑重賞、任「法」,而《韓非子》則將法家理論發揮至極致,為集大成者。 1《管子》 《管子》強調任「勢」用「術」,則君臣有度,君逸臣勞。例如: 凡人君所以為君者,勢也。故人君失勢,則臣制之矣。勢在下,則君制於 臣矣;勢在上,則臣制於君矣。故君臣之易位,勢在下也。 ( 《管子.法法》) 《管子•牧民》 : 「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民惡憂勞,我逸 樂之;民惡貧賤,我富貴之;民惡危墜,我存安之;民惡滅絕,我生育之。能逸 樂之,則民為之憂勞;能富貴之,則民為之貧賤;能存安之,則民為之危墜;能 生育之,則民為之滅絕。」這是《管子》在強調守「法」的同時,能注意到順民 心。 正如馬基維利(N.Machiavelli)認為:如果國君不能得到愛戴,至少也要 避免為人怨恨。他在《君王論.第二十章》中說:「最堅牢的堡壘是建築在人民 的愛戴上,因為你雖有堡壘,但如你被人民怨恨,它們不能挽救你。一旦人民武 裝起來反抗你的時候,永遠不乏外國人來協助他們。」 明主者,有術數而不可欺也,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 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貴臣不得蔽賤,近者不得塞遠,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 竟內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謂治國。(《管子.明法解》). 19. 《藝文類聚卷五十四》引《申子》:「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 23.
(24) 同於《韓非子》所謂循名責實,一斷於法,臣有其勞而君有其成功。然而,《管 子》尚強調「君德」,與《韓非子.五蠹》:「故文王行仁義而王天下,偃王行仁 義而喪其國,是仁義用於古而不用於今也。」的言論,可謂大不相同。 是故有道之君,正其德以蒞民,而不言智能聰明。智能聰明者,下之職也; 所以用智能聰明者,上之道也。上之人明其道,下之人守其職,上下之分 不同任而復合為一體。是故:知善,人君也;身善,人役也。 (《管子•君 臣上》) 主身者,正德之本也,官治者,耳目之制也。身立而民化,德正而官治。 治官化民,其要在上。(《管子•君臣上》) 「有道之君,正其德以蒞民」 、 「主身者,正德之本也」 ,是《韓非子》所不言的。 而且,《管子》也注意到「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問題。 天下者無常亂,無常治,不善人在則亂,善人在則治,在於既善所以感之 也(《管子•小稱》)。 《管子》強調「人治」的重要性,認為「善人在則治」。因此也設嘖室以聽取民 言、探知民意。則《管子》重視君德之論,和《韓非子》強調鞏固君權,大相逕 庭。 法簡而易行,刑審而不犯,事約而易從,求寡而易足,人有非上之所過, 為之正士,內於嘖室之議。有司執事者咸以厥事奉職而不忘,為此嘖室之 事也。(《管子•桓公問》). 24.
(25) 正如馬基維利: 《君王論》所言: 「只要人民對於君主的態度友善,他就不必對陰 謀反叛過於擔心;但人民對他懷敵意並且怨恨他時,他則對任何人和任何事都害 怕。治理得很好的國家和聰明的君主都非常審慎地不敢把貴族逼得無路可走,並 且滿足人民的需求,使他們永遠心滿意足,因為這是一位君主必須處理的最重要 的事。」 2《慎子》 《慎子》思想乃是透過:臣有為,君主無為,以使國家趨於富強。正如《慎 子•民雜》所言:「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無事;君逸樂而臣任勞。臣盡智力以 善其事,而君無與焉,仰成而已,故事無不治。治之正道然也。」人君自任躬事, 反成君臣易位之勢,不利統治。 此外,《慎子》主張,君主必須察臣之能而授其官。 民雜處而各有所能,所能者不同,此民之情也。大君者,太上也,兼畜下 者也。下之所能不同,而皆上之用也。是以大君因民之能為資,盡包而畜 之,無能去取焉。(《慎子•民雜》) 《慎子》所言之法,其本質為何?首先,法具客觀性、公平性。如《慎子•佚文》: 「厝鈞石,使禹察錙銖之重,則不識也;懸於權衡,則氂髮之不可差,則不待禹 之智,中人之知,莫不足以識之矣。」法如同權衡、鈞石一般客觀而為眾所公認。 《慎子.君人》 : 「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 賞罰而無望於君也。」則一斷於法,可收客觀之效。欲使法具備「法者,所以齊. 25.
(26) 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也。」(《慎子.佚文》)的特質,則可使法具備正名定 分之大用,而使人不爭。 《慎子.佚文》也說:「守法而不變則衰。」可見,法必須因時勢而變,以 求合於時宜;其次,法必須為眾人所共守。《慎子.佚文》所說:「智者不得越法 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 《慎子》特別注意到鞏固君主權勢的重要性,所謂:「賢不足以服不肖,而 勢位足以屈賢矣。」 ( 《慎子.威德》 ) 《慎子》所言之「 法」,是要去除全憑君「心」 權衡輕重的狀況,這表示《慎子》重視法的客觀作用。《韓非子.難勢》也說: 且其人以堯之勢,以治天下也,其勢何以異桀之勢,以亂天下者也?夫勢 者,非能必使賢者用已,而不肖者不用已也。賢者用之則天下治;不肖者 用之則天下亂。 同樣專任「勢」,可是卻得出「治」、「亂」兩種相反的結果,所以《韓非子.難 勢》接著要以矛楯之說為喻20 ,說明: 夫賢之為勢不可禁,而勢之為道也無不禁,以不可禁之賢,處無不禁之勢, 此矛楯之說也。夫賢勢之不相容亦明矣。 「賢勢不相容」,即是指「德治」和「法治」之不相容,兩者如矛楯,必不可並 存。因此,《韓非子》極力反對德治,而言:「抱法處勢」則治。. 20. 《韓非子.難勢》:「客有鬻矛與楯者,譽其楯之堅,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譽其矛曰: 『吾矛之. 利,物無不陷也。』人應之曰: 『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應也。以為不可陷之楯, 與無不陷之矛,為名不可兩立也。」 26.
(27) 3《申子》 「申子卑卑,施之於名實。」至於「自名而正之,隨事而定之」的「名」, 則應是「法」作為繩墨、權衡,所定之名。因此,《申子》有「任法而不任智」 之說。21 以「形名」作為君主考核的原則; 申子曰:上明見,人備之;其不明見,人惑之。其知見,人飾之;其不知 見,人匿之。其無欲見,人伺之;其有欲見,人餌之。故曰:吾無從知之, 惟無為可以規之。《韓非子.外儲說右上傳二 》 陳復:「平實而言,韓非子在〈內儲說〉給「術」所賦與的解釋,申子雖然有相 同的地方,可是也沒有韓非子說得那麼明白… 就申子而言,他的話的確較偏向原 則性的方法,而缺乏更具體的行動之論述,使得我們若欲瞭解他的「術」,說到 最後,往往只能將運用之妙,歸諸王者之一心。韓非子則不然,他不但將用「術」 的方法弄得條目井然,而且還配上多則當日的故事來方便一一解說。」22 因此, 《韓非子.定法》中對於《申子》的術,以為不足,而言: 「韓者,晉 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 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姦多故。」 《韓非子》的形名術是循名責實,信賞必罰。 「形名術」中的「形」與「名」, 指一個人政治行動的「形」和任職的「名」。後事和前言合,是重在「考核」臣. 21. 《藝文類聚卷五十四》引《申子》:「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 22. 見 陳復: 《申子的思想》 〈申子與韓非子:論七術〉 (臺北:唐山出版社,1997 年,頁 128,. 129。) 27.
(28) 下是否言行一致,職務範圍和職位名稱都要由「法」來規定,循名責實,使之不 出「法」的範圍。 4《商君書》 商鞅變法強秦之事,《韓非子》在〈難言〉、〈內儲說上〉、〈和氏〉、〈姦劫弒 臣〉、〈問田〉、〈定法〉中皆有所徵引。例如: 商君說秦孝公變法、易俗而明公道,賞告姦,因末作而利本事。當此之時, 秦民習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無功可以得尊顯也,故輕犯新法。於是犯之 者其誅重而必,告之者賞厚而信。故姦莫不得而被刑者眾,民疾怨而眾過 日聞。孝公不聽,遂行商鞅之法,民後知有罪之必誅,而告姦者眾也。故 民莫犯,其刑無所加,是以國治而兵強,地廣而主尊。此其所以然者,匿 罪之罰重,而告姦之賞厚也。此亦使天下必為己視之道也。至治之法術已 明矣,而世學者弗知也。(《韓非子.姦劫弒臣》) 「民後知有罪之必誅,故民莫犯,其刑無所加,是以國治而兵強,地廣而主尊」 是「重輕罪」。且「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賞 厚而信,刑重而必」(《韓非子.定法》)因此《韓非子》乃稱公孫鞅治秦為「至 治之法術」。 但是,韓非以為「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 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 (《韓非子.定法》)但仍有不足之處:. 28.
(29) 然而無術以知姦,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商君雖十飾其法,人 臣反用其資。故乘強秦之資,數十年而不至於帝王者,法不勤飾於官,主 無術於上之患也。(《韓非子.定法》) 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 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治官者, 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 斬首之功為醫匠也。(《韓非子.定法》) 主無術以知姦,形成「戰勝則大臣尊,益地則私封立」的狀況;且斬首之功,爵 以官職,失在「不當其能」。. 第二節、《韓非子》中法的定義、特質 一、「法」的定義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 此人臣之所師也。(《韓非子.定法》)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故法莫如顯,而術 不欲見。(《韓非子.難三》) 法是「編著之圖籍」 ,就是成文法、「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即是「法 莫如顯」使民能為君主所驅使、「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是要君主以 「賞」、「罰」二柄作為貫徹法令,彰顯君權的利器。. 29.
(30) 《韓非子》對於「法」的討論,多集中在「明法」23 的重要性。例如: 當魏之方明立辟24 ,從憲令25 行之時,有功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 下,威行四鄰;及法慢,妄予,而國日削矣。當趙之方明國律,從大軍26 之時,人眾兵強,辟地齊、燕;及國律慢,用者弱,而國日削矣。當燕之 方明奉法27 ,審官斷28 之時,東縣齊國,南盡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 斷不用,左右交爭,論從其下,則兵弱而地削,國制於鄰敵矣。故曰:明. 23. 《韓非子.八說》 : 「明主者,通於富強則可以得欲矣。故謹於聽治,富強之法也。明其法禁,. 察其謀計。法明則內無變亂之患,計得則外無死虜之禍。故存國者,非仁義也… 故仁人在位,下 肆而輕犯禁法,偷幸而望於上;暴人在位,則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亂心生。故曰:仁暴者, 皆亡國者也。」強調「法」的重要性。 24. 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案曰:「《詩.大雅 板篇》 『無自立辟』傳: 『辟,法也。』此魏刑. 書之名 立辟,或即取義於詩之文。 《左傳.昭六年》雲『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則『辟』為刑書之專名。魏之立辟必是刑書也。」 (大 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年),頁 355。 25. 陳奇猷: 《韓非子新校注》案曰: 「本書〈定法篇〉雲: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 ,. 則著於官府之法令為憲令。由此可知,立辟與憲令之內容不同,立辟專言刑,憲令則是著於官府 之國法與君令,故憲令為法令之書。」 (大陸: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年),頁 355。 26. 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案曰:「張斐《律序》雲: 『鄭鑄刑書,晉作執秩,趙制國律,楚造. 僕區,並述法律之名。』以國律與鄭子產鑄鼎之刑書並列,可之國律亦刑書之類也」 「從大軍」 與「明國律」相對,文法相同,則大軍當亦是刑辟之書。(大陸: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年) , 頁 356。 27. 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案曰: 「此奉法與上刑書立辟,國律並列,其為刑書無疑。蓋以其為. 人人皆當奉行知法,而取名奉法也。」 (大陸: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年),頁 357。 28. 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案曰:「官斷為依法斷案之書,其必有若干依法斷案之例,供斷案者. 依循。〈主道〉篇雲: 『審驗法式。』此官斷中之案例,必是『法式』之類。」 (大陸:上海古籍 出版社,2000 年),頁 357。 30.
(31) 法者強,慢法者弱。(《韓非子.飾邪》) 分別舉魏國、趙國、燕國為例。 「明法」時,則威行四鄰、人眾兵強、東縣齊國; 而魏國、趙國、燕國「慢法」時,則國家兵弱地削,所謂「明法者強,慢法者弱」。. 二、法的特質 「法」的性質:其一、具有固定恆常性。為成文法,形式上是「編著之圖籍」; 其二、具有客觀普遍性。為公佈法,所謂「布之於百姓者也」。其三、具有平易 性。 「明主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 (《韓非子.用人》)唯有可為、可避,法 才有具體落實的可能,而非高懸之理想;其四、具有強制權威性。「憲令著於官 府,賞罰必於民心。」立法根據固然在因人情之好惡,然而,法若缺乏執行的力 量,亦無由落實。其五、具有標準規範性。「賞存乎慎法(守法) ,而罰加乎姦令 (犯法)者也」、「事遇於法則行,不遇於法則止」(《韓非子.難二》)欲使賞罰 毀譽皆依於「法」,使「法」成為社會唯一的規範。 「法」的精神在於:去私立公(君國之公),建立一標準規範性。因此關鍵 在於確立其強制權威性,必依「厚賞重罰」 、 「信賞必罰」之原則,使民無僥倖之 心,並藉「重罰」,希望「重一姦之罪,而止境內之邪。」(《韓非子.六反》) 1 法必須公開:「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 非子.難三》)布之於百姓的成文法典,也使百姓成為官吏的監督者,使官吏不 致恣意妄為。 2 法必須明確:「書約而弟子辯,法省而民訟簡。是以聖人之書必著論,明主之. 31.
(32) 法必詳事。」 ( 《韓非子.八說》)於條文之外,著有詳明之論,使法律意義明確, 無生爭辯僥倖之弊。29 3 信賞必罰:「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韓非 子.五蠹》 ) 「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賞 莫如厚,使民利之;譽莫如美,使民榮之;誅莫如重,使民畏之;毀莫如惡,使 民恥之;然後一行其法。」(《韓非子.八經》) 4 依法賞罰:「故用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有賞不足以勸,有刑不足以 禁,則國雖大,必危。」(《韓非子.飾邪》)30 陳奇猷案曰:「賞不得其當,即不 依法行賞,則民不盡力,民不盡力等於無民,故用賞過者,失去人民。」《韓非 子.用人》雲:「釋法制而妄怒,雖殺戮而姦人不恐,故至治之國,有刑法而無 螫毒,故姦人服。」 《韓非子.姦劫弒臣》雲: 「故善為主者,明賞設利以勸之, 使民以功賞,而不以仁義賜;嚴刑重罰以禁之,使民以罪誅而不以愛惠免。是以 無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 5 法必須穩定: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 《韓非子.五蠹》)陳奇猷案曰: 「《定法》篇云:『不一其憲令則姦多』,故法宜一。《解老》篇亦雲:『治大國而. 29. 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案曰: 「聖人之書,於條文之外,著有詳明之論,則意義明確,而無. 弟子辯之弊。明主之法,於條文之外,著有詳明之事例。如一九八六年湖北荊門包山二號楚墓出 土簡文,文中載:左馭番成有食田,番成無子,死後,其食田由何人繼承,由左尹判決(詳《文 物》一九八八年第五期。可參考上〈詭使〉篇『身死田奪』注)即食田法所詳之事例。」 (大陸: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年) ,頁 1040、1041。 30. 見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案曰(大陸: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年),頁 352、353。 32.
(33) 數變法則民苦之』,故法宜固。 6 法必須可行: 「明主力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 ( 《韓非子.用人》),否則, 「用 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韓非子.飾邪》)則失去法的用意。 7 立法權在君:由於「立法權」仍在君主身上,因此,君「勢」的上升,便成為 落實於現實政治後的必然。 8 法具平等性: 「 『法』之平等性的被強調與提倡,是整個民族從社會階級等差有 別與不齊的封建城邦的政治結構,走向權力意志集中的國家政體,所必然有的現 象。成文法典被公佈,即表示以國君權力為重心的國家統治機構的權威強化且加 大… … 韓非是肯定「法」的平等性,但在國君一人極權的統治下,這種「平等性」 是指全體人民一起同樣的喪失『立德、立言、立功』的政治行動力。」31. 三、任「法」的理由 隨著封建時代走向君主集權國家,加上手工業、商業的興盛,在傳統「禮治」 已不足以應付現實政治環境所需之際,鄭國子產鑄刑書,言: 「吾以救世」 ,就是 要建立起成文法典,立一是非標準,而非過去「貴賤不愆」之局面。而「尊君」、 「強國」作為時代需求,更顯出了法治的重要性。 凡姦臣皆欲順人主之心,以取信幸之勢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從而譽之; 主有所憎,臣因而毀之。(《韓非子.姦劫弒臣》) 若君主任「心」為治,豈不為重人所恃,而致一國之臣,皆比周以適重人?原因 31. 蔡英文: 《韓非的法治思想及其歷史意義》 〈韓非政治思想中的「刑」與「法」的觀念〉 (臺北:. 文史哲出版社,1986 年),頁 207。 33.
(34) 何在? 今為臣盡力以致功,竭智以陳忠者,其身困而家貧,父子罹其害,為姦利 以弊人主,行財貨以事貴重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澤。人焉能去安 利之道而就危害之處哉?(《韓非子.姦劫弒臣》) 其百官之吏,亦知方正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以清廉事上而求安, 若無規矩而欲為方圓也,必不幾矣。若以守法不朋黨治官而求安,是猶以 足搔頂也,愈不幾也。兩者不可得安,能無廢法行私以適重人哉?」 ( 《韓 非子.姦劫弒臣》) 趨利避害,乃人之常情。因此「今? 之攻戰,進則死於敵,退則死於誅,則危矣。 棄私家之事,而必汗馬之勞,家困而上弗論,則窮矣。窮危之所在也,民安得勿 避?」(《韓非子.五蠹》)民焉不趨利避害,比周以適重人?因此「以私為重人 者眾,而以法事君者少矣。」(《韓非子.姦劫弒臣》) 《商君書.開塞》 : 「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 所謂「世異則事異」 ( ( 《韓非子.五蠹》 ) ) ,傳統德治、人治,在當時已不敷使用。 例如: 古者文王處豐、鎬之間,地方百里,行仁義而懷西戎,遂王天下。徐偃王 處漢東,地方五百里,行仁義,割地而朝者三十有六國,荊文王恐其害己 也,舉兵伐徐,遂滅之。故文王行仁義而王天下,偃王行仁義而喪其國, 是仁義用於古而不用於今也。故曰:世異則事異。(《韓非子.五蠹》). 34.
(35) 「文王行仁義而王天下,偃王行仁義而喪其國」可知: 「仁義用於古而不用於今」 由於「上古競於道德,中世逐於智謀,當今爭於氣力。」 ( 《韓非子.五蠹》 ) 「古 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 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 ( 《韓非子. 五蠹》) 但是,「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 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 ( 《韓非子. 五蠹》)因此,在當時的客觀環境下,適合用法治治國,而且必須用法治治國。 《韓非子》以為: 「事異則備變」 ( 《韓非子.五蠹》 ) , 「仁義」非所以持國, 而需藉助於法、術。因此,又舉例說: 夫施予貧困者,此世之所謂仁義;哀憐百姓不忍誅罰者,此世之所謂惠愛 也。夫有施與貧困,則無功者得賞;不忍誅罰,則暴亂者不止。國有無功 得賞者,則民不外務當敵斬首,內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貨財、事富貴、 為私善、立名譽以取尊官厚俸… 夫嚴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罰者,民之所 惡也。故聖人陳其所畏以禁其袤,設其所惡以防其姦。是以國安而暴亂不 起。吾以是明仁義愛惠之不足用,而嚴刑重罰之可以治國也。」 (《韓非子. 姦劫弒臣》) 賞當其功,罰當其罪,則百姓趨利避害,必務力殺敵、田作,以取得尊官厚祿, 趨向國家君主之「大公」,否則施與仁義,徒然使無功者得賞,有罪者不罰,則. 35.
(36) 百姓必求一己之私。32 可知「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也」(《韓非 子.顯學》)。「故善為主者,明賞設利以勸之,使民以功賞,而不以仁義賜;嚴 刑重罰以禁之,使民以罪誅而不以愛惠免。是以無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 《韓非子.姦劫弒臣》) 古秦之俗,君臣廢法而服私,是以國亂兵弱而主卑。商君說秦孝公以變法 易俗而明公道,賞告姦,困末作而利本事。(《韓非子.姦劫弒臣》) 當時秦之故俗乃有罪得免,無功可得尊,故秦人輕犯新法。唯有法治才能將國君 的用人施政,納於正軌。 於是犯之者其誅重而必,告之者其賞厚而信,故姦莫不得而被刑者眾,民 疾怨而眾過日聞。孝公不聽,遂行商君之法。民後知有罪之必誅,而私姦 者眾也,故民莫犯,而刑無所加。是以國治而兵強,地廣而主尊。(《韓非 子.姦劫弒臣》) 「民後知有罪之必誅,而私姦者眾也,故民莫犯,而刑無所加。」便是建立法制 的必要方法。況且,就國君主觀立場而言,也應施行法治以鞏固政權。 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而用其不得為非也…不恃賞罰而恃自善 之民,明主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術之君, 不隨適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韓非子.顯學》). 32. 《韓非子.飾邪》:「明主之道,必明於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 主之公義也。必行其私,信於朋友,不可為勸賞,不可為罰沮,人臣之私義也。私義行則亂,公 義行則治,故公私有分。」 36.
(37) 此「必然之道」 ,便是信賞必罰,賞當其功、罰當其過,的刑名法術。「故有使人 不得不愛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愛為我也。」(《韓非子.姦劫弒臣》) 這是由於「君以計畜臣,臣以計事君,君臣之交計也。害身而利國,臣弗為 也;害國而利臣,君不為也。臣之情害身無利,君之情害國無親。君臣也者,以 計合者也。」(《韓非子.飾邪》) 《韓非子.孤憤》 : 「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 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傑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既然人性自私, 且君臣異利,則只有因人情趨利避害之心,「設民所欲,以求其功,故為爵祿以 勸之。設民所惡,以禁其姦,故為刑罰以威之。」(《韓非子.難一》)設賞罰以 求合於國家之大利。. 四、法治的功效 法治的功效對國家而言:在於使國家富強;對國君而言,在於使國君依法用 人,而君「無為」 。中主處「勢」而以「法」為標準而行事則治,故君可「無為」。 國君不須自行殫思竭慮,先能掌賞罰二柄,唯使臣慮之,再驗之以形名。所謂: 「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 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韓非子•二柄》) 君主只須虛靜無事,掌握「以其言責其實」的「形名術」來考核臣下,則臣 下自然能各效其能。君依法考核,則臣皆為具有才能者。君藏拙,則有能力的臣 下任勞,則臣無不為,這是用「術」來推動「法」。即所謂「事在四方,要在中. 37.
(38) 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韓非子.揚榷》)執簡御繁的原則。. 第三節、《韓非子》中術和法、勢之關係 在《韓非子》學說中,法、術、勢三者間有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的緊密關係。 本章將討論法、術、勢三者間之性質,互補、互助的三角結構,和法、術、勢三 者間施行的優先性。. 一 法、術、勢三者之性質 立「法」的目的,在於立分止爭,使君臣間之異利,經由法的規範,而趨於 君國之大利。其立法的根據,在「因人情」之好惡。所謂「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 《韓非子. 八經》)且立法須切合於當時的政治體制。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韓 非子.定法》)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 「法」的性質:其一、具有固定恆常性。為成文法,形式上是「編著之圖籍」; 其二、具有客觀普遍性。為公佈法,所謂「布之於百姓者也」。使「法」成文、 公佈,則官吏可據法以治民,民亦可知官吏是否客觀據法治事,而不致被個人主 觀私意左右。其三、具有平易性。 「明主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 (《韓非子. 用人》)對人民來說,唯有可為、可避,法才有具體落實的可能,而非高懸之理 想。其四、具有強制權威性。「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立法根據固然 在因人情之好惡,然而,法若缺乏執行的力量,亦無由落實,故《韓非子.外儲 38.
(39) 說左上》說: 「賞罰不信,則禁令不行。」其五、具有標準規範性。 「賞存乎慎法 (守法),而罰加乎姦令(犯法)者也」 ( 《韓非子.定法》 ) 、 「事遇於法則行,不 遇於法則止」 ( 《韓非子.難二》)欲使賞罰毀譽皆依於「法」,使「法」成為社會 唯一的規範;否則,君臣異利、公私相背,不利於統治,民亦無從勸禁。因此, 《韓非子》反對儒、俠,獎勵耕、戰,其意亦在此。 「法」的精神在於:去私立公(君國之公),建立一標準規範性。因此關鍵 在於確立其強制權威性,必依「厚賞重罰」 、 「信賞必罰」之原則,使民無僥倖之 心,並藉「重罰」,希望「重一姦之罪,而止境內之邪。」(《韓非子.六反》) 「術」 ,是國君統御臣下、行使權力的方法。因為,「法」的推行,仍要由臣 下完成,若君主沒有一套統御臣下的方法,則易遭蒙蔽,欲求賞罰得宜、法令貫 徹,也成為不可能。國君用術的目的在防止重人近習擅主專權,故曰:「故明主 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術而不慕信,故法不敗,而群臣無姦詐矣。」 ( 《韓非子. 五蠹》)而且,明主治吏不治民,如何建立一套以簡禦繁的行政管理方法,也是 君主關心的重點。 凡術也者,主之所以執也;法也者,官之所以師也。《韓非子.說疑》 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韓非子.難三》) 以上說明法、術性質之不同:術為君主所執持,重在潛禦眾臣,不見好惡,而為 「明主無為於上,群臣悚懼乎下。」而法具有成文、公佈的性質,循名責實的形 名術也仍是以國家的法為依據,因此,「術」的精神仍在輔助「法」的推行,以. 39.
(40) 求「賞罰得宜」。 桀為天子,能制天下,非賢也,勢重也。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 也,位卑也。(《韓非子.功名》) 勢,指君主之位、統治的權力。桀為天子,能制天下;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 因此,《韓非子》主張:任賢不如任勢。勢代表著君主統治的權力,而要藉由掌 握了賞罰二柄,才得以顯出勢之威。因此,「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而禁止。」 (《韓非子.八經》) 掌二柄,代表著君主行使了統治權力,因此才要君主固執賞罰二柄。賞罰之 權不可下借人臣,否則,統治權力便在人臣手中而不在君主。因此,《韓非子. 主道》所謂「五壅」33 君必去之。 夫勢者、非能使賢者用己,而不肖者不用己也。賢者用之,則天下治;不 肖者用之,則天下亂。(《韓非子.難勢》) 勢本身是中性的,是便治且利亂的。因此,賞罰必依於「法」,即:勢必須和法 結合,處勢尚須抱法,君主的權力才不至於無限的擴大。. 二、法、術、勢 互補、互助的三角結構 1 任一方有待其他二方的補足,才能發揮本身應有的效能。 「法」,必靠「勢」(強制的力量),才得以「信」賞「必」罰,法令才能建 立強制權威性,達到「令行禁止」之效; 「法」必靠「術」,建立考核的原則、方. 33. 《韓非子.主道》:「是故人主有五壅:臣閉其主曰壅,臣制財利曰壅,臣擅行令曰壅,臣得. 行義曰壅,臣得樹人曰壅。」陳啟天: 《增訂韓非子校釋》(臺北:商務印書館,1969 年。) 40.
(41) 法,法令才能貫徹,否則, 如公孫鞅「徒法而無術」,則蔽在:「無術以知姦, 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韓非子.定法》) 「術」 ,必有「法」作為術運行的準則規範,而循法之名責法之實,否則, 「利 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韓非子.定法》)法令不一, 使臣下有所譎其私,鑽法律漏洞。而且,沒有「法」作為術運行的準則規範,, 「術」易成為君主嚴密控制臣下的秘術,而流於心機權謀;「術」 ,必靠「勢」才 有統御臣下的「權力」,否則,術亦無從落實。 「勢」,必依據「法」,作為行使權力的「標準」,因此,君主「抱法處勢」 而不必任賢;「勢」,必依據「術」,才得以「運用」權力,不致權借人臣,勢才 能鞏固。 2 任一方可助長、強化其他二方的效能。 法具有:固定恆常性、客觀普遍性、平易性、強制權威性、標準規範性,若 無「法」,則「術」只是一套行政程式;無「法」,則「勢」只是高壓統治力。因 此,有了「法」的規範,則術不致流於秘術,勢也不致成為君主個人私心自用的 高壓權力。 「術」,是君主統治的方法,考核、用人的原則。若無「術」,則無以知姦, 則臣得以緣法行私,功罪賞罰失當,則「法」亦無從落實;若無「術」,則臣下 易擅權,上下易位,君「勢」亦不保。如《韓非子. 外儲說右下•傳四》所說: 「故國者,君之車也,勢者,君之馬也。無術以禦之,身雖勞,猶不免亂。」故 必藉由術,君才能令行勢固。 「勢」 ,是勝眾之資。君主必操生殺之柄,掌握權力,才能收信賞必罰之效, 「法」才得以落實,不致徒具條文;君主必操生殺之柄,掌握權力, 「術」才 得以落實,收群臣守職之效。. 二、 法、術、勢三者的優先性 熊十力於《韓非子評論》中,以為《韓非子》法術兼持,而扼重在「術」。.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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