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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法第 2 條之洗錢行為定義。但細譯立法理由,似乎並非在說明或定義 何謂洗錢,仍著重在於發揮防制洗錢,澈底打擊洗錢犯罪目的,及提升洗 錢犯罪追訴的可能;亦即規範的重心在於洗錢這個不法行為的犯罪追查本 身。

我國關於洗錢之定義,則係由洗錢防制法第 2 條就洗錢行為之規定而 見其端倪,亦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洗錢: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 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二節 洗錢交易的類型

洗錢犯罪可與絕大多數的犯罪共生,對經濟、安全及社會都造成極其 嚴重的後果,並為例如販毒者、恐怖主義份子、非法軍火商、貪污公務員 及其他犯罪的運作提供金流管道。同時洗錢因日趨國際化,而與犯罪活動 有關的金融問題也由於科技的日新月異以及金融服務業的全球化而變得更 形複雜。由金融管理秩序的角度而言,洗錢活動往往藉助合法的金融網絡 清洗大筆黑錢,如此不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且嚴重破壞公平競爭原則,

戕害市場經濟主體間的自由競爭,因此對於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帶來龐 大的負面影響。根據「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毒品販運、詐 欺、組織犯罪、證券犯罪、第三方洗錢、稅務犯罪等等八大類犯罪,平均 每年合計約新台幣 1,000 億元犯罪所得,從臺灣流出及流入其他國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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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 法務部 調查 局洗錢 防制處 的統計 排行27,國內熱門的洗錢方式包 括人頭帳戶、國內匯款、親屬帳戶、支票、郵政禮券、償還債務、無存單 定存、銀樓、地下匯款公司,以及買賣高價商品如珠寶、古董或名畫等管

26 國 家洗 錢 及資 恐風 險評估 報 告 , 2017 年 4 月 ,行 政 院洗 錢防 制 辦公 室,頁 15-28。

27 法 務部 調 查局 一 0 六年洗 錢 防制 工作 年 報, 2018 年 7 月 , 法務 部調 查局, 頁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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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是以臺灣常見的鉅額洗錢方式主要有:

(一)國外匯款洗錢:

洗錢者將大筆資金透過銀行分成多筆、不定期匯出,每筆金額不超 過新台幣 50 萬元(含等值外幣)以規避通報(主要依金融機構對達 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2 條規定),待 錢匯出海外後,再以相同手法轉匯數次到不同帳戶,最後才將分散 各處的錢存進特定帳戶。

(二) 藝術品洗錢:

洗錢者利用藝術品或古董等具備買賣標的本身有價,但其價值難以 評估,鑑價困難之性質,而藉由此等價值缺乏合理性的特點,以買 進藝術品或古董,再以遠高於行情價碼賣給特定人士,因此等藝術 品或古董的交易過程幾無記錄,亦無從比價勾稽,難以追查。

(三) 地下通匯洗錢:

利用地下匯款公司的作業流程,洗錢者將現金帶到地下金融匯款點,

於地下匯款公司收到錢後,聯繫海外據點付款,洗錢者再將錢匯至 海外特定帳戶,過程無任何交易記錄,達到掩飾或隱匿的洗錢目的。

(四) 成立海外紙上洗錢公司洗錢:

洗錢者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從國 內將錢匯到海外紙上公司做投資,購買國外有價證券,或轉投資等,

將錢洗進特定帳戶。

(五) 銀樓洗錢:

洗錢者與合法銀樓業者合作,以將現金換成外幣方式,透過銀樓的 外匯業務將錢匯出到海外特定帳戶。

(六) 人頭帳戶洗錢:

主要大多以朋友或親戚 為人頭,透過利用其開立的金融機構帳戶,

將錢 存進該帳戶內。

另有論者以金錢對價面所交付之標的差異,將洗錢交易再予區分為服 務交易、貨物交易、無形資產交易、捐贈交易、投資交易及 租賃交易等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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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8茲分別簡要介紹如下:

(一) 服務交易之洗錢方式:

服務交易洗錢是一般常見的洗錢方式之一,其主要原因在於因小額現金交 易及創造不實收入較為容易。

(二)貨物交易之洗錢方式:

行為人單純僅利用貨物作為價值載具,在國際或不同主體間移動,完成洗 錢的目的。此類洗錢不論在分層化階段或在整合階段,均可被利用。在分 層化階段,洗錢者將不法所得在不同價值載具轉換,依附在合法國際貿易 資金或貨物間移動,合理化其持有資金或貨物之依據,以模糊交易軌跡。

在整合階段,則利用貨物交易創造虛假利差,以正當化保有不法所得。

(三) 無償捐贈之洗錢方式:

洗錢者將不法所得財物無償捐贈給第三人,第三人不需負擔任何對待給付 義務,如此洗錢者藉由捐贈事實,難以認定對價實際價格,而達到隱匿或 掩飾不法所得的洗錢目的。

(四) 無形資產交易之洗錢方式:

洗錢者利用無形資產交易,只需簽訂契約,無需交付任何有形物品或提供 何種服務,即可使不法資金以合理的型態,在國際間移動。由於因為其轉 讓或授權之真實性不易得知,造成查緝上之困難,達到洗錢目的。

(五) 投資交易洗錢方式:

洗錢者藉由投資者付出資金之初,是利用時間差所作的純資金運用方式,

並未取得任何實際物品,或取得可以使用特定無形資產的權利,進而製造 假獲利,創造保有不法所得之正當理由,達到保護資金隱密,使得資金軌 跡複雜模糊,作為洗錢手法。

(六) 租賃交易的洗錢方式:

洗錢者將不法所得之財物作為租賃標的物,透過利用租賃交易的方式,自 己以承租人身份,來保有不法所得之使用權;或以出租人身份,以定期以 收取租金方式,合法保有不法所得的方式,達到隱匿或掩飾不法財產的洗

28 李秉錡,金融犯罪偵查源之研究 -聚焦反洗錢整合資料庫之討論, 2018 年 4 月 16 日 , 法務部公務出國報告,頁 1 3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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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