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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與特殊洗錢罪之比較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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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政 治大 學 法學院 碩士 在 職專班 碩 士學 位論 文. 固有與特殊洗錢罪之比較研究 Comparative Study of Inherent and Special. 政 治 大.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立.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n. a. v. l C授: 李 聖傑 博 指導教 ni 士. hengchi U. 研究生 : 蔡 宥 祥 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DOI:10.6814/NCCU201900813.

(2) 謝. 辭. 謹以本論文告慰在佛國淨土的父親! 終 於 畢 業 了 ! 從 學 校 到 職 場 擔 任 執 業 律 師,再 回 到 學 校,完 成 論 文, 順 利 通 過,首 先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李 聖 傑 老 師。猶 記 得 第 一 次 與 老 師 見 面 時,老 師 問 及 我 的 研 究 主 題,我 當 下 並 沒 有 任 何 概 念,幸 好 老 師 即 時 給 予 我 明 確 的 研 究 方 向,指 導 我 關 於 論 文 的 組 織 架 構,以 及 提 供 許 多 參 考 文 獻 的 建 議,並 且 在 最 後 階 段 協 助 我 學 位 考 試 的 相 關 事 宜,我 才 能 得以順利完成論文,無比感謝老師。. 政 治 大 位 老 師,審 閱 我 以 未 臻 成 熟 的 法 學 知 識 所 撰 寫 的 論 文 口 試 內 容,並 且 在 立 炎 熱 的 午 後,擔 任 我 的 論 文 口 試 委 員。謝 謝 王 玉 全 老 師,細 心 的 逐 一 點. 感 謝 口 試 委 員,王 玉 全 老 師 及 楊 雲 華 老 師,在 炙 熱 酷 暑 還 要 勞 煩 兩. ‧ 國. 學. 出 論 文 中 論 述 矛 盾 或 謬 誤 之 處,以 及 論 文 寫 作 上 的 瑕 疵;謝 謝 楊 雲 驊 老 師,在 口 試 時 直 接 點 破 我 研 究 及 論 述 上 的 盲 點,給 予 我 在 撰 寫 論 文 時 忽. ‧. 略 或 未 曾 思 考 過 的 重 要 法 學 爭 點;更 要 感 謝 三 位 老 師 在 口 試 時 的 相 互 討. Nat. sit. y. 論 中 所 提 出 的 寶 貴 法 學 見 解,在 後 續 論 文 修 正 時,內 容 得 以 更 加 完 整 。. al. er. io. 在 此,再 次 感 恩 三 位 老 師 對 於 我 的 論 文 不 棄,願 意 不 吝 惠 予 我 論 文 口 試. v. n. 高 分 的 成 績,得 以 順 利 通 過,謝 謝 李 聖 傑 老 師、楊 雲 驊 老 師 及 王 玉 全 老 師。. Ch. engchi. i n U. 回 首 我 在 法 學 探 求 的 道 路 上 , 從 玄 奘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現 玄 奘 大 學 前 身 ) 第 一 屆 畢 業 後 ( 2001 年 ), 在 當 時 不 被 看 好 情 況 下 , 得 以 於 服 完 兵 役 後 隔 年 ( 2005 年 ), 以 玄 奘 大 學 第 一 屆 第 一 位 畢 業 生 通 過 律 師 高考,隨後經過實習進入律師職場,從事執業律師迄今。嗣後,又得 以有幸進入政大繼續攻讀研究所,繼續跟隨許多國內學術聲譽著重的 老師們學習法律,並且順利取得碩士學位,實乃人生中最快樂之事! 所有的一切都要感謝上蒼與諸佛菩薩的庇佑,以及師長、同學、同事 與親朋好友們的鼓勵及幫忙,才得以有之,內心十分感謝! 最後,要感謝我的母親為我及家人無怨無悔的付出,她雖然不擅. DOI:10.6814/NCCU201900813.

(3) 言詞,卻總以行動表示關愛的心,謝謝您!謝謝姊姊的關心與盼望, 總算不辜負大家的期望,在今年通過口試,取得碩士學位,相信帶著 政大研究所所學的法學知識,必能在我未來的律師執業道路,開創嶄 新的一頁!. 宥祥 謹於台北 2019 年 7 月.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1900813.

(4) 摘. 要. 洗錢犯罪行為影響一國乃至國際間之金融秩序與經濟發展甚鉅, 世 界 各 主 要 國 家 均 制 定 相 關 的 防 制 洗 錢 法 律。我 國 於 1996 年制訂洗錢 防制 法 , 成 為 亞 洲 國 家 第 一 部 防 制 洗 錢 專 法 , 迄 今 已 逾 二 十 年 。 嗣 為 因 應 及 接 受 APG 第 三 輪 之 相 互 評 鑑 , 並 為 健 全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體 系 , 符 合 國 際 規 範,政 府 自 2013 年 起 推 動 修 法,遂於 2016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公布新洗錢防制法,並於 2017 年 6 月 28 日 正 式 施 行。本 次 修 法 舉 凡 立 法 之 目 的 、 洗 錢 之 定 義 、 前 置 犯 罪 之 門 檻、犯 罪 所 得 之 沒 收、客 戶 審 查 制 度、交 易 紀 錄 之 保 存、大 額 通 貨 交 易 及 可 疑 交 易 之 通 報、邊 境 金. 政 治 大 本次修法對於洗錢 立防 制 法 刑 罰 規 範 的 立 法 目 的 及 法 益 保 護 觀 點 均. 流之管制、主管機關之查核內控等,皆有大幅度之修正。. ‧ 國. 學. 影 響 甚 深。修 正 前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目 的,在 於 追 查 重 大 的 前 置 犯 罪,因 此 妨 害 國 家 司 法 權 的 運 作 成 為 最 主 要 的 保 護 法 益,使 洗 錢 犯 罪 必 須 依 附 在. ‧. 重大前置犯罪上,難 以 有 效 防 制 洗 錢 行 為。新 修 正 洗 錢 防 制 法 除 固 有 的 洗 錢 罪 外( 第 2 條、第 14 條 )外,另 訂 定 特 殊 洗 錢 罪 (第 15 條 ),. y. Nat. io. sit. 使 洗 錢 犯 罪 有 其 獨 立 性 及 自 身 目 的 性,以 使 洗 錢 犯 罪 之 防 制,除 追 查 前. n. al. er. 置 的 特 定 犯 罪 外,併 兼 有 穩 定 金 融 秩 序 及 促 進 金 流 之 透 明 等 目 的。故 本. i n U. v. 文 從 固 有 與 特 殊 洗 錢 罪 的 規 範 目 的 及 要 件,分 別 探 論 此 次 修 正 與 增 訂 之. Ch. engchi. 重 點 予 以 說 明,並 從 修 法 後 目 前 國 內 司 法 實 務 的 運 作,比 較 分 析 國 內 實 務對於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觀點,並提出個人淺見及建議,期能有助 於對新洗錢防制法之認識。. 關鍵詞:洗錢、洗錢行為定義、洗錢罪、特殊洗錢罪、透明金流、金 融秩序、車手、人頭帳戶。. DOI:10.6814/NCCU201900813.

(5) Abstract Money laundering offenses can impact the financial order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 nation or eve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 such, major nations worldwide have established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laws. More than two decades have now passed since our nation established the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in 1996, which became the first specific law to control money laundering in Asia. The government promoted amendments to the Act starting in 2013 in response to and acceptance. of. the. APG. Third -Round. Mutual. Evaluation.. These. 政 治 大 prevention systems and 立ensure conformance with international norms. amendments are designed to enhance our nation’s money laundering. ‧ 國. 學. The newly-amended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was promulgated on December 28, 2016 and implemented on June 28, 2017.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 items were substantially revised: the purpose of the legislation, thre shold of predicate. Nat. y. offenses,. io. sit. confiscation of proceeds from offenses, customer review systems,. n. al. er. preservation of transaction records, large currency transactions and. i n U. v. reporting of suspicious transactions, financial flow controls across. Ch. engchi. borders, and internal co ntrol audits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This amendment has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legal interest protection perspectives, particularly in terms of the penalty specifications. Prior to the amendment, the purpose of the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was to track major predicate offenses, and the obstruction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was the primary legal interest. As such,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had to be attached to a major predicate offense, which made money laundering con trol efforts difficult. In addition to inherent money laundering offenses ( Article 2、Article 14), the newly-amended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also stipulates special. DOI:10.6814/NCCU201900813.

(6) money laundering offenses (Article 15) to provide independence and self-purpose for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The goal is to allow the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measures to stabilize financial order and promote transparency in financial flows in addition to tracing specific predicate offenses.This paper explores and explains the focus of the a mendment and revisions based on the specification purposes and elements of the inherent and special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domestic practices under the revised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is also provided, and opinions and sugg estions are offered in the hopes of. 政 治 大. facilitating grea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revised Act.. 立. ‧ 國. 學. Keywords: money laundering, defini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special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 transparent financial flows, financial order, money mule,. y. Nat. n. al. er. io. sit. dummy account..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1900813.

(7)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 2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 3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 4 第 二 章 洗 錢 罪 之 架 構 -洗 錢 罪 規 範 目 的 與 保 護 法 益 之 探 討 與 確 立 ..... 5 第 一 節 何 謂 洗 錢 ........................................................................... 5. 政 治 大. 第 一 項 洗 錢 三 階 段 ....................................................................... 6. 立. 第 一 款 處 置 階 段 ........................................................................... 7. ‧ 國. 學. 第 二 款 分 層 化 階 段 ....................................................................... 7. ‧. 第 三 款 整 合 階 段 ........................................................................... 8 第 二 項 小 結 .................................................................................. 9. y. Nat. er. io. sit. 第 二 節 洗 錢 交 易 的 類 型 .............................................................. 11 第 三 節 洗 錢 罪 的 規 範 目 的 ........................................................... 14. al. n. v i n 修 法 前 關 於 洗 錢C 罪h 的 保 護 法 益 ......................................... 15 engchi U. 第四節. 第 一 項 舊 法 下 洗 錢 罪 的 保 護 法 益 ................................................ 16 第 二 項 舊 法 下 關 於 洗 錢 罪 保 護 法 益 之 爭 議 ................................. 18 第 三 項 小 結 ................................................................................ 20 第 五 節 修 法 後 洗 錢 罪 的 保 護 法 益 -由 財 經 刑 法 制 度 下 思 考 與 探 討 21 第 三 章 固 有 洗 錢 罪 的 前 置 犯 罪 規 範 態 樣 -新 舊 法 下 的 差 異 .............. 24 第 一 節 前 置 犯 罪 的 各 項 規 範 態 樣 ................................................ 24 第 一 項 前 置 犯 罪 的 規 範 制 定 模 式 ................................................ 27 第 一 款 以 列 舉 特 定 犯 罪 作 為 前 置 犯 罪 規 範 方 式 .......................... 27. DOI:10.6814/NCCU201900813.

(8) 第 二 款 以 刑 度 門 檻 作 為 前 置 犯 罪 規 範 方 式 ................................. 28 第 二 項 小 結 ................................................................................ 29 第 二 節 舊 法 下 的 缺 失 與 現 行 法 之 比 較 ......................................... 30 第 一 項 修 法 前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31 第 二 項 修 法 前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列 舉 規 定 ....................... 31 第 三 項 修 法 前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之 金 額 限 制 規 定 ............ 34 第 四 項 小 結 ................................................................................ 34 第 五 項 修 法 後 洗 錢 行 為 的 重 新 定 義 及 前 置 犯 罪 規 範 放 寬 ............ 35. 政 治 大. 第 一 款 重 新 定 義 洗 錢 行 為 及 制 定 洗 錢 行 為 態 樣 .......................... 36. 立. 第 二 款 洗 錢 行 為 的 前 置 門 檻 降 低 ................................................ 37. ‧ 國. 學. 第 四 章 洗 錢 行 為 之 構 成 要 件 分 析 -兼 論 前 置 犯 罪 之 連 結 與 後 行 為 可 罰. ‧. 性 之 探 討 ........................................................................... 39 第 一 節 現 行 法 下 固 有 洗 錢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 39. y. Nat. er. io. sit. 第 一 項 洗 錢 類 型 轉 置 為 固 有 洗 錢 罪 的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 40 第 二 項 固 有 洗 錢 罪 的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 42. al. n. v i n 固 有 洗 錢 罪 的 行C 為h 規範態樣在新舊 e n g c h i U法 下 之 比 較 ............... 44. 第二節. 第 一 項 舊 法 下 固 有 洗 錢 罪 的 行 為 規 範 探 討 ................................. 45 第 二 項 現 行 新 法 下 固 有 洗 錢 罪 的 行 為 規 範 態 樣 .......................... 46 第 三 項 新 舊 法 下 洗 錢 行 為 態 樣 的 比 較 分 析 ................................. 47 第 一 款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 47 第 二 款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2 條 第 2 款 ................................................ 49 第 三 款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2 條 第 3 款 ................................................ 50 第 四 款 小 結 ................................................................................ 53 第 三 節 為 自 己 洗 錢 之 可 罰 性 立 論 基 礎 ......................................... 54. DOI:10.6814/NCCU201900813.

(9) 第 五 章 特 殊 洗 錢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及 性 質 ............................................ 59 第 一 節 特 殊 洗 錢 罪 之 特 殊 性 ....................................................... 61 第 二 節 特 殊 洗 錢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分 析 ............................................ 62 第 一 項 特 殊 洗 錢 罪 之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 63 第 一 款 特 殊 洗 錢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 63 第 二 款 特 殊 洗 錢 罪 的 列 舉 事 由 ................................................... 64 第 一 目 冒 名 或 以 假 名 向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開 立 帳 戶 .......................... 64 第 二 目 以 不 正 方 法 取 得 他 人 向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開 立 之 帳 戶 ............ 65. 政 治 大. 第三目 為人以不正方法規避客戶審查、記錄保存及大額與可疑. 立. 申 報 及 入 出 境 申 報 等 可 疑 規 範 ....................................... 66. ‧ 國. 學. 第 三 款 小 結 ................................................................................ 67. ‧. 第 二 項 特 殊 洗 錢 罪 之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 70 第 三 節 特 殊 洗 錢 罪 在 洗 錢 防 制 法 上 之 地 位 -與 固 有 洗 錢 罪 之 關 係 71. y. Nat. er. io. sit. 第 一 項 補 充 規 定 關 係 .................................................................. 71 第 二 項 平 行 獨 立 關 係 .................................................................. 73. al. n. v i n Ch 小 結 ................................................................................ 73 engchi U. 第三項. 第 六 章 新 修 正 洗 錢 罪 在 現 行 司 法 實 務 運 作 之 觀 察 及 比 較 ............... 76 第一節 行為人提供其金融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在洗錢罪 的 觀 察 ............................................................................ 76 第 一 項 提 供 帳 戶 之 行 為 與 詐 欺 罪 之 關 係 .................................... 76 第 二 項 小 結 ............................................ 81 第 三 項 提 供 帳 戶 之 行 為 與 固 有 洗 錢 罪 之 關 係 ............................. 83 第 一 款 目 前 實 務 對 於 提 供 帳 戶 之 行 為 是 否 構 成 第 14 條 洗 錢 罪 之 情 形 ............................................................................... 83. DOI:10.6814/NCCU201900813.

(10) 第 二 款 提 供 帳 戶 之 行 為 與 第 14 條 洗 錢 罪 之 適 用 關 係 在 實 務 上 之 比 較 ............................................................................... 85 第三款. 小 結 .............................................................................. 91. 第四項. 提 供 帳 戶 之 行 為 與 特 殊 洗 錢 罪 之 關 係 ............................ 96. 第二節. 現 行 司 法 實 務 上 對 於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見 解 探 討 . 97. 第一項. 相 關 實 務 判 決 之 觀 察 及 比 較 .......................................... 98. 第二項. 實 務 上 對 於 車 手 是 否 構 成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分 析 114. 第三項. 小 結 ............................................................................. 117. 政 治 大.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119. 立. 參 考 文 獻 ........................................................................................ 128.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1900813.

(11) 表. 次. 表 1: 法 院 對 於 提 供 金 融 帳 戶 之 行 為 與 第 14 條 之 適 用 關 係 統 計 表 . 84 表 2: 法 院 對 於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適 用 情 形 統 計 表 ................................................................................................ 99 表 3: 法 院 對 於 車 手 是 否 構 成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見 解 比 較 表 ............................................................................................... 10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1900813.

(1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行為人將其因不法行為所取得的財產,利用各種合法的管道,將其轉換 成為具有形式上合法來源的財產或利益,以此掩飾或隱匿其犯罪行為,規避 司法檢調機關的追查,此即為固有定義下所稱之洗錢。我國洗 錢 防 制 法 於 1997 年 4 月施行迄今,期間曾多次進行 部 分 條 文 的 修 正 , 以 因 應 斯 時 國 內 防 制 洗 錢 的 現 況 , 發 揮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重 大 犯 罪 的 成 效。惟洗錢 手法藉由科技的進步及國際金融交易的自由化等,不斷演進,具有多元性 及複雜化,致檢調機關追查前置犯罪的困難度隨之增加,防制洗錢的功能. 政 治 大. 愈加侷促,難收既定之效。嗣因各國對於洗錢防制日益重視,特別是國際. 立. 間金融活動往來日益密切,非法金流利用層層複雜的各種名目、態樣,而. ‧ 國. 學. 移轉、分散至跨國不同據點,取得形式上合法來源的樣態以躲避查緝,檢 調機關所面臨的洗錢者,已非僅個人或少數人,而係擁有龐大資金、法律. ‧. 及會計金融等專業背景,與分工細緻的犯罪集團。因此各國對於防制洗錢. sit. y. Nat. 的方式,除持續打擊前置犯罪外,更著重在阻斷其金流。是以金流透明化. io. er. 之管制及強化洗錢犯罪之追訴,方能達到杜絕、防制洗錢的目的。 因此法務部於 2013 年起為健全及強化我國洗錢防制體系,以符合國際. n. al. Ch. i n U. v. 規範,遂重新檢討洗錢防制法。期間因逢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於 2016 年 8 月. engchi. 遭 美 國裁罰,造成國 內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運 作 重 大 的 衝 擊 ; 加 上 自 從 我 國 於 2007 年接受 APG 第二輪相互評鑑(Mutual Eveluation),被列為應予後續 追蹤名單,後續又曾一度被提報全球重大缺失名單國家;又因我國於 2018 年接受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之影響下,而促使法務部本次研修洗錢防制法, 最終洗錢防制法在 2016 年 12 月 28 日修正通過,於 2017 年 6 月 28 日 正 式 施 行。本 次 修 法 幅 度 為 歷 次 修 正 之 最,其 中 修 正 的 重 點 在 於 將 第 1 條 重 新 確 立 洗 錢 防 制 法 的 立 法 之 目 的、第 2 條 洗 錢 之 定 義,並 修 正 前 置 犯 罪 之門檻,及參考澳洲刑法制定第 15 條「特殊洗錢罪」。另外對於犯罪 所得之沒收、客戶審查制度、交易紀錄之保存、大額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 1. DOI:10.6814/NCCU201900813.

(13) 之通報、邊境金流之管制、洗錢防制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主管機關之查 核內控等,亦有大幅度之修正。 本次修法重點在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關於固有洗錢罪的立法目的,係以 前置重大犯罪之刑事追訴行為為核心 ,並以妨害國家司法權之運作為洗錢 罪的保護法益,此除了增加司法實務上對於洗錢行為追訴 及審 判 的困難度 外,亦未能與當前國際規範接軌。因此,修法時為完善建置我國洗錢防制 體制,以強化洗錢防制作為,並建立透明化之金流軌跡與可疑金流通報機 制為目標。新 修正洗 錢防制 法重新確立防制洗錢犯罪的目的,即洗錢罪具 有其獨立性及自身目的性,其規範目的除追查前置特定犯罪外,並有穩定金. 政 治 大 與前置犯罪之聯結,已非以往作為所有洗錢犯罪類型之必要成立要件,而僅 立 係對於部分違法之金流流動起訴洗錢犯罪作為不法原因之聯結。同時立法者. 融秩序及促進金流透明的目的。因 此 自本次修法後,關 於 洗錢犯罪的處罰. ‧ 國. 學. 亦考量在不法金流未必可與特定犯罪進行連結,但依犯罪行為人取得該不 法金流之方式,已明顯與洗錢防制規定相悖,有意規避洗錢防制規定,為. ‧. 落實洗錢防制,避免不法金流流動,對於規避洗錢防制規定而取得不明財. Nat. sit. y. 產者,亦應處罰,而增訂第 15 條特殊洗錢罪。. er. io. 準此,本文將從固有洗錢罪的架構,探討修法前後對洗錢罪保護法益所. al. v i n Ch 於前置犯罪的規範差異。另外針對本次修法所制定特殊洗錢罪之規定,分 engchi U n. 產生的變異及新法下洗錢罪保護法益的確立,並比較修法前後固有洗錢罪關. 析其構成要件及其性質等,並探討其與固有洗錢罪之關係。最後, 再藉由 觀察目前司法實務自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法後的運作情形,及所生之爭議問 題,整理相關實務見解予以比較,綜合研究評析。.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我國以往對於固有洗錢犯罪的追訴,係藉由透過不法金流流動軌跡,來 追查不法犯罪所得,即以洗錢犯罪的追訴來遏止前置犯罪的發生。本次洗錢 防制法之修正,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以明白揭櫫有關洗錢犯罪之追訴,不再 2. DOI:10.6814/NCCU201900813.

(14) 以特定犯罪為洗錢犯罪的前置要件,主要更著重在對不法金流軌跡之追查, 合理建構其追訴基礎。是以,洗錢罪之成立與否與前置特定犯罪是否確定有 罪等,無必然關係。然而 因為洗錢具有隱 密性,行為人收受、持有或 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多將其隱匿,徒增檢調機關追查不法資金時之困難。因 此洗錢罪是否仍須以取得犯罪財物後,另有掩飾或隱匿之行為,始能構成? 新法在目前司法實務運作上的 情況如何?是否能真正發揮穩定金融秩序及 促進金流透明的目的?新舊法下關於固有洗錢罪的差異,諸如保護法益的 不同,是否影響實務在具體個案中的認定?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增訂第 15 條特殊洗錢罪,其構成要件及性質為何?與固有洗錢罪間的關係為何?法. 政 治 大 全防制洗錢體系之立法目的?基於上述各情,有必要從洗錢防制法修正之前 立 後相互比較、剖析,並藉由相關實務判決的觀察,方能一窺究竟。本文希冀透 院在法律適用上的運作情況為何?是否藉由實務之操作,而能確實達到健. ‧ 國. 學. 過相關資料的蒐集、分析、比較等方式,在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下,探討我國 固有洗錢罪與新制定之特殊洗錢罪間的比較研究,並結合實務近來在新法施. ‧. 行後的見解,以對洗錢罪的全貌更有所瞭解,此為本文研究之目的。. er. io. sit. y. Nat. n. al. i n C 第三節 研究範圍 heng chi U. v. 本文主要探討固有洗錢罪在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下與修法前的差異,及增 訂之特殊洗錢罪的要件與性質,並經由實體規範及程序操作的面向,以此相 互比較為研究標的。研究素材上除參考我國此次修法的立法例及相關國際公 約,並取自於實務見解與學理文獻,將目前我國司法實務對於修正後固有洗 錢罪及特殊洗錢罪的法律適用見解,所生之歧異與相關爭議(例如:對於提 供人頭帳戶及詐欺集團車手是否有洗錢罪處罰之問題) ,將其羅列分析探討, 希冀藉由綜合學理上對於洗錢罪之研究闡述,及實務判決的觀察中,瞭解新 法在施行後的運作情況是否符合修法之初,以穩定金融秩序及促進金流透明 的目的,在現今國際化、全球化的 多元且複雜化社會中,真正有效發揮防 3. DOI:10.6814/NCCU201900813.

(15) 制洗錢的功能。. 第四節. 研究方法. 關 於 新 修 正 洗錢 防 制 法 下 關 於 固 有與 特 殊 洗 錢 罪 的 比 較在 研 究 方 法 上,本文主要是採取:(一)比較研究法: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係參考維也納國 際公約及 FATF 四十項建議內容及外國立法例,故本文擬以比較法方式藉由 相關政府機關研究報告、立法院院會會議資料、國內期刊報告、網路資訊及文. 政 治 大 屬各級法院實務見解等文獻資料, 針對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中關於固有與特 立 殊洗錢罪進行個別說明介紹,並比較分析,再透過修法重點及學說與實務之 獻等相關資料,以及相關專書、期刊、學術研究報告、博碩士論文、司法院所. ‧ 國. 學. 見解與具體運作,進行歸納與分析,綜合比較研究。(二)文獻研究法:本 文將以學者、司法實務見解的資料蒐集及相關文獻檢討為主,綜合運用文獻. ‧. 分析、比較分析等研究方式,對於新修正洗錢防制法構成 要件予以釐清,. Nat. n. al. er. io. sit. y. 期能從中比較分析獲得較為完整的研究。. Ch. engchi. i n U. v. 4. DOI:10.6814/NCCU201900813.

(16) 第二章. 洗錢罪之架構-洗錢罪規範目的與保護法 益之探討與確立 第一節 何謂洗錢. 「洗錢」一詞並非固有法律名詞,係翻譯 自英文 Money Laundering 而 來,其意係指:「從事不法 活 動 或 非 法 交 易 之 人 , 將 其不法資 金透過金融 或 非 金融機構等中介 機構之運 作,掩飾其 不法來源或本質,藉以規避法律 追 查 之 行 為 1 」; 另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The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 )在金融系統反洗錢指導準則中認為洗錢是指 犯罪. 政 治 大 今國際上最普遍之解釋,洗錢係指將犯罪所得之 金錢或財產以名義或實質 立,成為形式上或名義上「非犯罪所得之財產」之 所有人之改變加以「漂白」. 分 子 企 圖 隱 匿 犯 罪 收 益 的 真 實 來 源 及 擁 有情 況 的 一個過程 2 。 準 此 , 以現. ‧ 國. 學. 過程或行為 3 。易言之,「洗 錢 」所 闡 述 的 意 涵 主 要 在 於 行 為 人 欲 隱 藏 其 所 有 的 不 法 財 產 及 其 來 源 。 各國現今為維護其金融秩序,制定相關防制. ‧. 洗 錢 機 制 , 而 關於 洗 錢 防 制 制 度 最 早 見 於 美 國 的 「 銀 行 秘 密 法 」( The. Nat. sit. y. Bank Secrecy Act of 1970, BSA), 起 因 主 要 在 1960 年 間 美 國 因 欠 缺 管. al. er. io. 制犯罪,造成許多不法資金透過美國的銀行或金融機構進行交易,藉. v i n C 據 及 其 他 金 融 紀U錄 , 使 執 法 部 門 日 後 得 機 構 或 個 人 必 須 保 留 相 關 票h engchi n. 以銀 行 等 金 融 體 系的 運 作 使 不法 活 動逃 漏 稅 捐,故 制定該 法 規 定 金融. 藉由其所留存之票據或其他金融交易等交易憑證,追查犯罪活動 及 不 法 收 益 之 流 向。 嗣美國鑑於上開制度執行成效不如預期,於 1986 年 10 月通過「洗錢防制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of 1986)。 我國關於洗錢之定義,則係由洗錢防制法第 2 條就洗錢行為之規定而見 其端倪,亦即有下列行為即為洗錢: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 1. 2 3. 蔡虔霖,洗錢防制法之實用權益, 初 版 , 1 9 9 7 年 9 月 ,永 然 文 化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頁 29。 蔡 佩玲,洗錢 防制 法新法 修 正重 點解 析,檢 察新論,第 21 期,2017 年 1 月,頁 50。 李 傑清 , 洗錢 防制 的課題 與 展望 , 2006 年 2 月, 法 務部 調查 局 ,頁 1。 5. DOI:10.6814/NCCU201900813.

(17) 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4 。 根據國際間各國對於防制洗錢犯罪的經驗,舉凡販毒、擄人勒贖、搶 劫及貪污等犯罪類型,均曾利用「洗錢」之管道,將黑錢漂白,以便日後 予以合法使用 5 。 而 關 於 洗 錢 的 具 體 過 程 及 方 式 ,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 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FATF)綜 合 各國 曾 經 發生 的 案 例, 歸 納 出 洗錢 的 方式必須經由金融機構將交 易 所 累 積 的 大 量 現 金 存 入 銀 行 體 系 或 購 買 貴 重 物 品 , 透 過 金融或非金 融 機 構 等 複 雜 的 運 作 , 掩 飾 其 不法來源或本質,破壞金融秩序,而具 有. 政 治 大 不法財產或利得,經由金融機構透過處置、移轉分配(多層化)及整 立 合三階段完成,達到隱藏非法資金的來源與性質,並使其合法化 。. 現 金密集、多次移轉、偽飾、國際化等特性。洗錢的過程係行為人將. 6. 現 行洗 錢 防制 法第 2 條規 定 :. al. er. io. sit. y. ‧. ‧ 國. 學. Nat. 4. 第一項 洗錢三階段. n. v i n C h 源,或使 他人 逃U避刑 事追 訴,而移 轉或 變 更特 定 一、意 圖掩 飾或 隱匿 特定 犯 罪所 得來 engchi 本 法所 稱洗 錢 ,指 下列行 為 : 犯 罪 所得 。. 二、掩飾 或隱 匿特 定 犯罪 所 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所 在、所 有權、處分權 或 其他 權 益者。 三 、收 受、 持 有或 使用他 人 之特 定犯 罪 所得 。 吳 秋 慧 ,由 國 際防 制 洗錢 之 理 論及 實 務 探究 我 國防 制 洗 錢之 法 律 建構 及 施行 狀 況 ,立 法 院 院聞 第 26 卷第 2 期, 頁 15。 6 「 I n t h e i n i t i a l - o r p l a c e m e n t - s t a g e o f m o n e y l a u n d e r i n g , t h e launderer introduces his illegal profits into the financial system. … After the funds have entered the financial system, the second – or layering – stage takes place. In this phase, the launderer engages in a series of conversions or movements of the funds to distance them from their source. … Having successfully processed his criminal profits through the first two phases the launderer then moves them to the third stage – integration – in which the funds re-enter the legitimate economy. The launderer might choose to invest the funds into real estate, luxury assets, or business ventures. 」 。 參 閱 FATF-GSFI 網 址 http://www.fatf-gafi.org/faq/moneylaundering/#d.en.11223,Money Laundering; 「 How is money laundered?」, (最 後瀏 覽日 期: 2019 年 3 月 15 日 ) 。 6 5. DOI:10.6814/NCCU201900813.

(18) 一般對於洗錢過程通常 分 為以下三個階段 7 各階段大致為: 在「 處置 階段」:作 為整體洗錢 的第一步驟,其目的在於將 自前置犯罪的犯罪 所 得 混入金融系統中,藉此掩蓋犯罪所得之不法性質。之後在「多層化階段」, 洗錢行為者透過大量且複雜的金融交易為犯罪所得創造出合法 的外衣,以 增 加 調查機關 追 索的 難度。最後 「整合階段 」,洗錢行為人將被清洗的犯 罪所得重新合併混入其他合法財產中,澈底切斷不法收益與基礎犯罪間之 連結 8 。. 第 一 款 處 置 ( 放 置政 )階段 治( Placement Stage). 大. 立. 處置係指將現金收益導入金融體系中,即係將現金存入銀行或金融機. ‧ 國. 學. 構中。由於不法收益進入金融體系之初,因與不法來源最為密 切,行為人 在此階段必須承擔最大風險,因此行為人為避免遭致懷疑最常利用銀行存. ‧. 款,即洗錢者將其前置犯罪所得之現金存入銀行,以供後續轉帳之用 9。亦 即行為人把非法資金投入經濟體系,該階段主要係以金融機構為主要之關鍵. y. Nat. 。由於此一階段正是該現金偏離其原有金融系統的最初階段,故一般認為. sit. 10. n. al. er. io. 是洗錢過程中最脆弱 的一環,因此亦是最容易被偵查到的部分 11 。. Ch. engchi. i n U. v. 第 二 款 分 ( 多 ) 層 化 階 段 ( Layering Stage) 7. 慶 啟 人 , 參 加 2014 年 公 認 反 洗 錢 師 協 會 第 六 屆 亞 太 區 域 反 洗 錢 及 防 制 金 融 犯 罪 會 議 報 告 ,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Detail/detail?sysId=C10303222 , 2014 年 9 月,頁 6-9(最後瀏覽日期: 2019 年 3 月 16 日)。 8 林 尚 儒,論 洗 錢 罪 之 保 護 法 益,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010 年 ,頁 2 0-21。 9 梁鴻烈,金融機構防制洗錢之策略分析 -以美國法制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類碩士 論 文 , 1996 年 , 頁 11。 10 陳 詠薇,洗 錢防 制相 關課 題 之研 究,法 學 研究 報告 合 輯 -司 法官 48 期,2009 年 9 月 , 11. 頁 1940-1941。 蘇 南桓 , 什麼 是洗 錢?如 何 洗? ─黑 白變 臉不 是奇 蹟 ,法 律與 你 系列 51, 1998 年 1 月 , 永 然 文 化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頁 33。 7. DOI:10.6814/NCCU201900813.

(19) 本階段主要是通過用複雜多層的金融交易,將非法收益及其來源分開, 分散其不法所得,藉此降低遭司法機關查緝之風險,從而掩蓋查帳線索和隱 藏罪犯身份 12 。多層 化階段為了增加追查難度,常於資金進入金融機構利 用多次轉帳之手段模糊資金之原始來源。此階段可使用之手段包括利用空 頭公司做為資金移轉的對象 ,以此常被用來增加交易的複雜度 13 。實際作 法上,係洗錢者首先於監理較寬鬆的 國家設立境外公司,並將不法收益作 為該公司資產,隨後再以公司之名義轉回洗錢者手中,或是運用虛偽交易 和浮報、低報金額之方式和洗錢者交易,以達成洗錢目的 14 。. 政 治 大 整 立合 階 段 ( Integration Stage). 第三款. ‧ 國. 學. 整合階段又稱融 合 階 段,是洗錢行為的最後階段。其 目 的 在 於使不法 回歸合法,為犯罪得來的資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金融和經濟體制中 15 。此階. ‧. 段之洗錢行為與上開第二階段即分層化階段之洗錢行為最大差異在於整合 的目的係為了讓最終持有財產有合法正當理由,以合法外衣掩蓋非法所得;. y. Nat. n. al. er. io. 所得。. sit. 而分層化階段係為了讓財產變動及移轉之軌跡模糊 , 以追緝困難掩蓋非法. i n U. v. 洗錢者須賦 予非法 資金最後的合法外貌,俾其回歸經濟體系,並使該. Ch. engchi. 資金看起來如同一般商業收入,若欲達成此一目的,即需經由整合階段來完 成。易言之,整合係指將最後被清洗的資金移至於合法資金中,以切斷與非 法資金的關聯,使其重回犯罪者懷抱,並使追查更為困難 16。常用的手段包 括利用投資案,洗錢者先以合法資金支付訂金,其餘款項則向銀行貸款, 再以貸款金額支應該筆投資,事後洗錢者再經多層化的不法資金償還銀行. 12 13 14. 15 16. 陳 詠薇 , 同註 10。 梁 鴻烈 , 同註 9, 頁 12。 吳 柏垚,洗 錢防 制 法中 洗錢 罪 及其 前置 措 施之 研究,國 立 台北 大 學法 律學 系碩 士 論文, 2018 年 7 月, 頁 8。 陳 詠薇 , 同註 10。 江 朝聖,我 國洗 錢 防治體 系 之評 估與 建 議,國 立中 興 大學 法律 學 系研 究所碩 士 論文 , 1997 年 , 頁11。 8. DOI:10.6814/NCCU201900813.

(20) 貸款,該投資案之全部金額均屬合法。而由貿易公司提供不實單據亦是整 合非法所得進入經濟體系的有效方式,此方法可以經由進口物品的價位高 估而調整國內銀行的存款,或由高估出口價格而增加國外匯入款 17 。. 第二項 小結 我國就洗錢行為的定義,依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 2 條以觀,條文區分 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之規範模式,僅係洗錢態樣之種類,未能完整包含 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難以確實達到防制洗錢行為及重大犯. 政 治 大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四十項建議(以下簡稱 立. 罪追查的法益保護目的。為此,在本次修法時採納 FATF 於 2012 年發布之. ‧ 國. 學. FATF 四十項建議)之第三項建議,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 神藥物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簡稱維也納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y. Nat. io. sit. Organized Crime) 18 之洗錢行為定義,明確將上述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 n. al. er. 化及整合等三階段行為,於修正時加以明文化。但該三階段在實際個案運. i n U. v. 作上並無嚴格明確區分,或必須三者同時兼而有之,抑或須有前後順序的. Ch. engchi. 關係。洗 錢 者 可 能 會 因 洗 錢 金 額、洗錢持續時間、投資能力 等狀況, 選. 17. 梁 鴻烈 , 同註 9, 頁 13。. 18. 參 照法 務 部 2016 年 洗 錢防 制 法第 2 條立 法說 明 一: 「 洗錢 行為 之 處罰 ,其規 範方式 應 包 含洗 錢行 為 之處 置、分 層 化及 整合 等 各階 段。現 行 條文 區分 自 己洗 錢與他 人 洗錢 罪 之 規範 模式,僅係 洗錢態 樣 之種 類,未 能完 整包含 處 置、分層 化 及整 合等各 階 段行 為 。 為 澈 底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 爰 參 酌 FATF 四 十 項 建 議 之 第 三 項 建 議 , 參 採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以 下 簡稱 維也 納 公約)及 聯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之 洗 錢行 為 定義 ,修 正 本條 。 」。 9. DOI:10.6814/NCCU201900813.

(21) 擇 完 成 洗 錢 的 步 驟,彼 此 間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相 互 應 用 19。有學者建議通常 洗錢者會輕易地以現金的方式進入金融體系或非金融體系,例如:利用不 動產、保險、訴訟管道等。是以在洗錢的最初階段即處置階段,因洗錢者 將犯罪所得之現金直接投入金融體系之作 為,可說是洗錢過程中最脆弱的 一環,在此階段得以行政作為加強預防 洗錢犯罪,應更能有效達到防制洗 錢之目的 20 。 又關於洗錢方法的階段區分, 除上開三階段外,有學者主張洗錢行為 應依清除「原(財)物」特性及掩飾、隱匿加工行為之程度區分為二個階 段。前者特徵在於該財產直接源自前置犯罪、通常是現金或財物、洗錢行. 政 治 大 現金或財物、洗錢行為多為間接或較長時間的 經濟活動 。另有學者認為 立 此種區分是依「消除不法收益的犯罪軌跡」及「對於一度被清洗資產持續. 為多為短時間的交易;後者特徵則在於財物非直接源自 前置犯罪、通常非 21. ‧ 國. 學. 處理使之具備合法外觀」的兩階段區分方法 22 。但由司法實務而言,不論 是否欠缺三階段或兩階段中的任一階段,均不影響法院在 認定該行為是否. ‧. 應論 以洗錢罪處罰之判斷 23 。且洗錢行為的階段區分僅係作為洗錢手法之. Nat. sit. y. 分 類 而非在解釋 何謂洗錢 24 。然而, 以階段區分作為理解洗錢的觀念 ,儼. n. al. er. io. 然成為了我國在 2016 年 洗錢防制法修法的核心 25,並明文作為新修正洗錢. 19. Ch. engchi. i n U. v. 最 高法 院 96 年度 台 上字第 4861 號 判決 謂: 「 惟查 販 賣第 一級 毒 品罪 ,係洗 錢 防制 法 所 稱之 重大 犯 罪;又 掩飾 或 隱匿 因自 己 重大 犯罪所 得 財物 或財 產 上利 益者,即屬 洗 錢 之 行為,此 觀 洗錢 防制法 第 三條 第一 項 第一 款、第 二 條第 一款 之 規定 自明。又 該條 文 所 謂『 掩飾 或 隱匿 』重大 犯 罪所 得財 物 或財 產上利 益,並 不以 透 過多 層交易 活 動之 方 式 為限,其 他諸 如經 由各 種 金融 機關 或 管道,將重 大 犯罪 之所 得 轉換 成合法 來 源之 資 金 或財 產,冀圖 切斷 資金 與 當初 犯罪 行 為之 關連性,俾 便於 隱 匿其 犯罪 行為 或 該資 金 不 法來 源或 本 質,用 以逃 避 追訴、處罰 者,亦應包 含 在內。」顯見 縱 然行為 人 將 不 法 資 金存 入他 人 帳戶 內,僅 為 處置 階段,而未 為多從 層 化階 段或 整 合階 段,仍 成 立洗. 20 21 22. 23 24 25. 錢 罪 ,三 者階 段 間, 無須同 時 構成 方成 立 犯罪 。 李傑清,同註 3,頁 12。 李 傑清 , 同註 3, 頁 13-14。 林 東 茂,一 個 知 識 論 上 的 刑 法 學 思 考,二 版,2002年,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頁 149。 參 照法 務 部 2016 年 洗錢防 制 法第 2 條 立 法說 明,同 註 18。 吳 柏垚 , 同註 14, 頁 10。 蔡 佩玲 , 錢的 秩序 與遊戲 , 月旦 刑事 法 評論 ,第四 期 , 2017 年 3 月 ,頁 112。 10. DOI:10.6814/NCCU201900813.

(22) 防制法第 2 條之洗錢行為定義。但細譯立法理由,似乎並非在說明或定義 何謂洗錢,仍著重在於發揮防制洗錢,澈底打擊洗錢犯罪目的,及提升洗 錢犯罪追訴的可能;亦即規範的重心在於洗錢這個不法行為的犯罪追查本 身。 我國關於洗錢之定義,則係由洗錢防制法第 2 條就洗錢行為之規定而 見其端倪,亦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洗錢: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 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二節. 洗錢交易的類型.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洗錢犯罪可與絕大多數的犯罪共生,對經濟、安全及社會都造成極其. ‧. 嚴重的後果,並為例如販毒者、恐怖主義份子、非法軍火商、貪污公務員 及其他犯罪的運作提供金流管道。同時洗錢因日趨國際化,而與犯罪活動. y. Nat. io. sit. 有關的金融問題也由於科技的日新月異以及金融服務業的全球化而變得更. n. al. er. 形複雜。由金融管理秩序的角度而言,洗錢活動往往藉助合法的金融網絡. i n U. v. 清洗大筆黑錢,如此不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且嚴重破壞公平競爭原則,. Ch. engchi. 戕害市場經濟主體間的自由競爭,因此對於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帶來龐 大的負面影響。根據「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包括毒品販運、詐 欺、組織犯罪、證券犯罪、第三方洗錢、稅務犯罪等等八大類犯罪,平均 每年合計約新台幣 1,000 億元犯罪所得,從臺灣流出及流入其他國或地區 26. 。 另據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的統計排行 27 ,國內熱門的洗錢方式包. 括人頭帳戶、國內匯款、親屬帳戶、支票、郵政禮券、償還債務、無存單 定存、銀樓、地下匯款公司,以及買賣高價商品如珠寶、古董或名畫等管. 26 27. 國 家洗 錢 及資 恐風 險評估 報 告 , 2017 年 4 月 ,行 政 院洗 錢防 制 辦公 室,頁 15-28。 法 務部 調 查局 一 0 六年洗 錢 防制 工作 年 報, 2018 年 7 月 , 法務 部調 查局, 頁 26-28。 11. DOI:10.6814/NCCU201900813.

(23) 道。是以臺灣常見的鉅額洗錢方式主要有: (一)國外匯款洗錢: 洗錢者將大筆資金透過銀行分成多筆、不定期匯出,每筆金額不超 過新台幣 50 萬元(含等值外幣)以規避通報(主要依金融機構對達 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2 條規定),待 錢匯出海外後,再以相同手法轉匯數次到不同帳戶,最後才將分散 各處的錢存進特定帳戶。 (二) 藝術品洗錢: 洗錢者利用藝術品或古董等具備買賣標的本身有價,但其價值難以. 政 治 大 進藝術品或古董,再以遠高於行情價碼賣給特定人士,因此等藝術 立 品或古董的交易過程幾無記錄,亦無從比價勾稽,難以追查。 評估,鑑價困難之性質,而藉由此等價值缺乏合理性的特點,以買. ‧ 國. 學. (三) 地下通匯洗錢:. 利用地下匯款公司的作業流程,洗錢者將現金帶到地下金融匯款點,. ‧. 於地下匯款公司收到錢後,聯繫海外據點付款,洗錢者再將錢匯至. Nat. er. io. (四) 成立海外紙上洗錢公司洗錢:. sit. y. 海外特定帳戶,過程無任何交易記錄,達到掩飾或隱匿的洗錢目的。. al. v i n Ch 內將錢匯到海外紙上公司做投資,購買國外有價證券,或轉投資等, engchi U n. 洗錢者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從國. 將錢洗進特定帳戶。 (五) 銀樓洗錢: 洗錢者與合法銀樓業者合作,以將現金換成外幣方式,透過銀樓的 外匯業務將錢匯出到海外特定帳戶。 (六) 人頭帳戶洗錢: 主要大多以朋友或親戚 為人頭,透過利用其開立的金融機構帳戶, 將錢. 存進該帳戶內。. 另有論者以金錢對價面所交付之標的差異,將洗錢交易再予區分為服 務交易、貨物交易、無形資產交易、捐贈交易、投資交易及 租賃交易等六類 12. DOI:10.6814/NCCU201900813.

(24) 28. 茲分別簡要介紹如下:. (一)服務交易之洗錢方式: 服務交易洗錢是一般常見的洗錢方式之一,其主要原因在於因小額現金交 易及創造不實收入較為容易。 (二)貨物交易之洗錢方式: 行為人單純僅利用貨物作為價值載具,在國際或不同主體間移動,完成洗 錢的目的。此類洗錢不論在分層化階段或在整合階段,均可被利用。在分 層化階段,洗錢者將不法所得在不同價值載具轉換,依附在合法國際貿易 資金或貨物間移動,合理化其持有資金或貨物之依據,以模糊交易軌跡。. 政 治 大. 在整合階段,則利用貨物交易創造虛假利差,以正當化保有不法所得。 (三) 無償捐贈之洗錢方式:. 立. 洗錢者將不法所得財物無償捐贈給第三人,第三人不需負擔任何對待給付. ‧ 國. 學. 義務,如此洗錢者藉由捐贈事實,難以認定對價實際價格,而達到隱匿或 掩飾不法所得的洗錢目的。. ‧. (四) 無形資產交易之洗錢方式:. Nat. sit. y. 洗錢者利用無形資產交易,只需簽訂契約,無需交付任何有形物品或提供. al. er. io. 何種服務,即可使不法資金以合理的型態,在國際間移動。由於因為其轉. v. n. 讓或授權之真實性不易得知,造成查緝上之困難,達到洗錢目的。 (五) 投資交易洗錢方式:. Ch. engchi. i n U. 洗錢者藉由投資者付出資金之初,是利用時間差所作的純資金運用方式, 並未取得任何實際物品,或取得可以使用特定無形資產的權利,進而製造 假獲利,創造保有不法所得之正當理由,達到保護資金隱密,使得資金軌 跡複雜模糊,作為洗錢手法。 (六) 租賃交易的洗錢方式: 洗錢者將不法所得之財物作為租賃標的物,透過利用租賃交易的方式,自 己以承租人身份,來保有不法所得之使用權;或以出租人身份,以定期以 收取租金方式,合法保有不法所得的方式,達到隱匿或掩飾不法財產的洗 28. 李秉錡,金融犯罪偵查源之研究 -聚焦反洗錢整合資料庫之討論, 2018 年 4 月 16 日 , 法務部公務出國報告,頁 1 3 -2 0。 13. DOI:10.6814/NCCU201900813.

(25) 錢目的。. 第三節 洗錢罪的規範目的 我國於 1996 年制訂洗錢防制法以來期間歷經七次修法,觀察自 1996 年至 2007 年間洗錢防制法關於洗錢罪的規範目的,由洗錢防制法第 1 條規 定 , 乃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其立法理由 29 謂:「防止洗錢者利用 洗錢活動掩飾其犯罪事實,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為本法立法目」 。可見. 政 治 大. 在 2016 年 12 月 28 日洗錢防制法修正公布前,我國關於洗錢罪均在於以打 30. 擊犯罪為唯一規範目的 。. 修 正前 洗 錢防 制法 第 1 條 之 立法 理由 :( 1996 年 -2007 年). 學. 29. ‧ 國. 立. 一、防 止洗 錢者 利用 洗錢 活 動掩 飾其 犯 罪事 實,妨 礙 重大 犯罪 之 追查,為本 法 立法 目. 二 :外 國立 法 例:. Nat. ( 一) 美國 : 洗錢 防制法 (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 y. ‧. 的。. al. er. io. ( Prevention of Terrorism Act) 。. sit. ( 二) 英國 : 毒品 運送犯 罪 法( Drug Trafficking Offences Act) 。 恐 怖 活動 防 止法. v. n. ( 三) 德國 : 追查 嚴重犯 罪 行為 利益 法 ( Gesetzuber Aufspuren von Gewinnen aus. Ch. i n U. Schweren Starftaten) 簡 稱 洗 錢法 ( Geldwaschegesetz--GwG) 。. engchi. ( 四)日本:關於 國際協 力 下為 防止 規 制藥 物不正 助 長行 為的 麻 藥及 影響精 神 藥物 取 締 法 等特 例之 法 律。 30. 實 務方 面 ,最 高法 院亦嘗 謂 :「 洗 錢防 制法 所稱之 『 洗錢 』行 為 ,依 同法第 二 條之 規 定,係 指:一、掩 飾或 隱匿 因 自己 重大 犯 罪所 得財物 或 財產 上利 益 者。二、掩 飾、收 受、搬運、寄 藏、故買 或牙 保 他人 因重 大 犯罪 所得財 物 或財 產上 利 益者 而言。又 洗錢 防 制 法之 立法 目 的,依 同法 第 一條 之規 定,係在 防制 洗 錢,追查 重大 犯罪。申 言 之, 即 在 於防 範及 制 止因 特定重 大 犯罪 所得 之 不法 財物或 財 產上 利益,藉 由洗 錢行 為( 例 如 經 由各 種金 融 機構 或其他 交 易管 道),使其 形式上 轉 換成 為合 法 來源,以掩 飾 或切 斷 其 財產 或財 產 上利 益來源 與 犯罪 之關 聯 性,而藉以 逃 避追 訴、處 罰,故 其所 保 護之 法 益 為國 家對 於 特定 重大犯 罪 之追 訴及 處 罰,至該特 定 重大 犯罪 行 為所 侵害之 一 般法 益,因 已有 該 當於 各犯 罪行 為 之構 成要 件 規定 加以保 護,即非 制 定該 法之 主要 目 的。 準 此 以觀,洗 錢防 制法 第十 一 條第 一項 洗 錢罪 之成立,除 行為 人 在客 觀上 有掩 飾 或隱 匿 因 自己 重大 犯 罪所 得財產 或 財產 上利 益 之具 體作為 外,尚須 行為 人主 觀上具 有 掩飾 或 隱 匿其 財產 或 利益 來源與 犯 罪之 關聯 性,使其 來源 形 式上 合法 化,以逃 避國 家 追訴、 處 罰 之犯 罪意 思,始 克相當。」 ( 最高 法院 100 年 度台 上 字第 6960 號判 決亦同 此 旨)。 14. DOI:10.6814/NCCU201900813.

(26) 惟近年來為健全洗錢防制體系,符合國際規範,政府於 2013 年起即推 動洗錢防制法修法工作,在此期間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於 2016 年 8 月遭美 國裁罰案的發生,對國內金融機構內部運作造成相當大之衝擊,引起國內 社 會 及政府高度關注。自從我 國於 2007 年 間接受 APG 第二輪相互評鑑 (Mutual Eveluation),被列為應予後續追蹤名單,之後在 2015 年間 APG 甚且要將我國提報為不合作國家與地區追蹤名單,復 在 2016 年一度被提 報全球重大缺失名單國家。繼而我國復於 2019 年 3 月 18 日至 21 日接 受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之影響下,促成法務部積極研修洗錢防制法的原因。 洗錢防制法在 2016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 2017 年 6 月 28 日 施 行,本. 政 治 大 (Predicate Offences)之門檻、犯罪所得之沒收、客戶審查制度、交易紀 立 錄之保存、大額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之通報、邊境金流之管制、洗錢防制從. 次修正幅度為歷次之最,舉凡立法之目的、洗錢之定義、前置犯罪. ‧ 國. 學. 業人員之教育訓練、主管機關之查核內控等,皆有大幅度之修正 31 。並且 由此次洗錢防制法第 1條的立法目的修正揭示,修正新法之四大修正重點:. ‧. 一、提升洗錢犯罪之追訴可能性。二、建置透明化金流軌跡。三、提升洗. Nat. sit. y. 錢防制之體質。四、強化國際合作契機 32 。顯見經過 此次洗錢防制法大幅. al. er. io. 修正後,關於洗錢罪的規範目的改變,已非單純以打擊犯罪為唯一解釋憑. v. n. 藉,真正凸顯在現行財經社會發展下,侵害金融秩序本身已具備有行為之 刑法應罰的本質 33 。. Ch. engchi. i n U. 第四節 修法前關於洗錢罪的保護法益 刑法上保護法益是刑法構成要件之核心,任何該當於構成要件之行為理 論上應該都有被其侵害或危險之法益 34 。而洗錢罪的保護法益,學說間或因 為對於各國立法思考的不同;或因為學者間對於規範目的不一樣的認識,而 31. 32 33 34. 徐昌錦,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解析與評釋-從刑事審判之角度出發,2017 年 5 月,司法 周刊,司法文選別冊,第 1851 期,頁 1。 蔡 佩玲 , 同註 25, 頁 111。 李 聖傑,洗錢 防制 新 法之 立 法評 析,月 旦刑 事法評 論,第 四 期,2017 年 3 月,頁 122。 李傑清,同註 3,頁 30。 15. DOI:10.6814/NCCU201900813.

(27) 產生見解上差異 35 。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法前,雖曾經歷數次修正,但仍不脫 離以「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作為第 1 條所規定的立法目的。此一規範 目的常成為以往國內文獻在說明及探討我國洗錢防制法所處罰之洗錢罪的 保護法益之主要依據。但經由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於第 1 條作規範目的調整, 同時給予洗錢罪的保護法益重新檢視的機會,由此洗錢罪的保護法益討論勢 必將牽動洗錢行為的刑罰基礎 36 。 關於洗錢罪的保護法益,在洗錢防制法 2016 年修正公布前,學說之間 存有相互歧異的見解,如上述,其中部分爭議來自於處罰洗錢行為的不同立 法例參考,大部分則是對於規範目的不同角度的強調,例如以重大犯罪利益. 政 治 大 際共同利益與國際經濟秩序、威脅國家安全與破壞政治清明、妨害國家司法 立 秩序與犯罪偵查、違反刑罰公平正義原則、侵害社會公共信用與影響經濟發 的侵害作為觀察。有學者整理對於洗錢行為所涉及侵害的法益包含有危害國. ‧ 國. 學. 展、對金融機構造成經營風險與法律風險、妨害 被害人之返還請求權等多 種情狀。另有學者認為洗錢行為之處罰在於避免不法利益滋養犯罪組織,. ‧. 藉由犯罪成本的風險增加,達到犯罪預防目的 37 。. Nat. sit. y. 洗錢防制法新法修正幅度為歷來最大,為展現我國對於此次修正之重. al. er. io. 視,及對洗錢防制法發揮功能之期待 38,新法在第 1 條立法目的中明確表達. v i n Ch 金流透明的規制目的,而得作為修法後洗錢罪保護法益的探討 engchi U n. 防制洗錢行為不僅有打擊犯罪的規範目的,更重要兼有穩定金融秩序、促進. 第一項. 39. 。. 舊法下洗錢罪的保護法益. 修法前關於洗錢 罪 所 欲 保 護 的 法 益 , 有 下 列 主 要 學 說 見 解 40 : 35 36. 37 38 39 40. 李聖傑,洗錢罪在刑法上的思考,月旦法學雜誌 ,第 115 期,2004 年 12 月,頁 50。 李 聖傑,洗 錢 罪的 可罰基 礎 與釋 義,新洗 錢 防制法 -法 令 遵 循實 務分 析,2017 年 8 月 , 元 照 出版 公司 ,頁 36。 李 聖傑 , 同上 註, 頁 36-37。 蔡 佩玲 , 同註 25。 李 聖傑 , 同註 33, 頁 41。 李 傑 清 , 洗 錢 罪 保 護 法 益 及 處 罰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 第 115 期,2004 年 12 月,頁 14-15。 16. DOI:10.6814/NCCU201900813.

(28) 一、妨害刑事訴追機關偵查與國家司法權之行使說: 此說主要認為被清洗之資金性質上屬於前 行為犯罪之證據,如被 隱匿、 掩飾其不法 來 源 或 本 質 , 將 產 生 與 湮 滅 刑 事 證 據 罪 類 似 的 效 果 41,亦 即 會 妨 礙 調 查、蒐 證、追 訴 等 國 家 司 法 權 之 行 使 42 。 另 有 論 者 以 刑法沒收概念下,認為犯罪所得除屬應發還被害人者 外,應依刑法第38條等沒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且因供清洗之 資金在刑法上 多屬應予沒收之財產,一旦被清洗,即 產 生 妨 害 國 家 行 使 沒 收 權 的 效 果 43 。 況該不法所得亦為犯罪之證據,因此重 大犯罪者以洗 錢方式處理犯罪所得 , 即 為 妨 害 刑 事 追 訴 機 關 的. 政 治 大 洗 錢 行 為 對 刑 事 司 法 之 妨 害,藉以確保國 家的司法任務 立 二、妨礙國家追訴犯罪及處罰說:. 偵查工作與國家司法權之行使,故洗錢罪之保護法益為排除 44. 。. ‧ 國. 學. 此 說 者 認 為 洗 錢 罪 之 保 護 法 益 應 不 及 於 前置重大犯罪之不 法 行 為 ,因前置不法犯罪均有相關之構成要件,無需再另以構成要. ‧. 件加以規範。況司法任務為審判 , 並 非 犯 罪 之 追 訴 , 因 此 洗錢. Nat. sit. y. 行為對於司法之審判並無影響及妨礙。且參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al. er. io. 第1條後 段,強 調 其 立 法 目 的 已 明 確 揭 櫫 洗 錢 罪 為「 追 查 重 大. v. n. 犯罪」 ,故 洗 錢 罪 保 護 法 益 為 妨 礙 國 家 對 於 犯 罪 的 追 訴 及 處 罰 45. 。. Ch. engchi. i n U. 三 、侵害社會公共 信用與金融交易安全說: 洗 錢者經常利用金融機構以清洗漂白黑錢,不僅造成金融體系之 破壞,影響金融之健全運作,進而侵害社會 公信及金融交易安全. 41 42. 43. 44. 45. 江朝聖,我國洗錢防制體系之評估與建議,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998 年,頁 90。 林東茂,德國的組織犯罪及其法律上的對抗措施,刑事 法 雜 誌 , 第 3 7 卷 第 3 期 , 1 9 9 3 年 6 月 , 頁 28-29、頁 56-57。 謝 福 源 , 防 制 洗 錢 之 研 究 - 理 論 與 實 務 , 初 版 , 1996 年 5 月 ,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人 員 研 究 訓 練 中 心 , 頁 6。 李傑清,同註 3,頁 36。類似主張請參閱王乃彥,兩岸洗錢罪之構成要件的比較考察, 「2010 非傳統安全-反洗錢、不正常人口移動、毒品、擴散」學術研討會,2010 年,頁 178。 江 朝聖 , 同註 41, 頁 93。 17. DOI:10.6814/NCCU201900813.

(29) 46. ,因此洗錢罪的保護法益即為社會公共 信用與金融交易安全。. 四、妨害前置犯罪被害人或其合法權利人之返還請求權說: 對於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利益,被害人仍有 其所有權,若該等利 益遭重大犯罪之犯人或他人以洗錢手法加以掩飾、隱匿時,則被 害人的返還請求權將無法實現,嚴重侵害個人財產法益 47 。 五、違反刑罰公平正義原則說: 以犯罪行為態樣而論,例如收受贓物者,不論其價值多少,均成 立贓物罪。但對於諸如販毒、走私等重大犯罪,若對其收受或處 置該等犯罪所得者未加以處罰,顯然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洗錢行. 政 治 大 罪之重大犯罪者的犯罪所得,喪失原有的交易作用,以符合公平 立 正義原則的要求 。. 為之處罰可切斷洗錢者藉以污染合法資金之管道,讓洗錢前置犯. 48. ‧. ‧ 國. 學. 第二項 舊法下關於洗錢罪保護法益之爭議. y. Nat. sit. 舊法下關於洗錢罪保護法益,雖有上述諸多不同見解,惟多數學者與. al. v i n Ch 謝立功,我國防制洗錢法制之省思,律師雜誌,第 239U 期, 1999 年 8 月 ,頁 63。 i e h n c 年 3 月,台灣金融研訓院,頁 142-143。 謝 立功 , 洗錢 防制 與經濟 法 秩序 之維 護 ,g 1999 n. 46 47 48 49. er. io. 「為防制洗錢,追查 實務見解 4950 仍以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謂:. 謝 立功 , 同上 註。 最 高法 院 97 年度 台上 字第 1021 號判 決意 旨謂 :「 洗 錢 防制 法所 稱 之「 洗錢」 行 為, 依 同 法第 二條 之 規定,係指:一、掩 飾或 隱匿 因 自己 重 大犯 罪所 得 財物 或財產 上 利益 者。二、掩 飾、收 受、搬運、寄 藏、故 買或 牙保 他人 因 重大 犯罪 所 得財 物或財 產 上利 益 者 而言。又 洗 錢防 制法之 立 法目 的,依 同法 第一條 之 規定,係 在 防制 洗錢,追 查重 大 犯 罪 。 申 言之 , 即 在於防 範 及 制 止 因特 定 重 大犯罪 所 得 之 不 法財 物 或 財產上 利 益 , 藉 由 洗 錢 行 為 ( 例 如 經 由 各 種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交 易 管 道 ), 使 其 形 式 上 轉 換 成 為 合 法 來 源,以掩 飾 或切 斷其 財產 或 財產 上利 益 來源 與犯罪 之 關聯 性,而藉 以逃 避追 訴、處 罰,故其 所保 護 之法 益為國 家 對於 特定 重 大 犯 罪之追 訴 及處 罰,至 該特 定重大 犯 罪行 為 所 侵害 之一 般 法益,因已 有 該當 於各 犯 罪行 為之構 成 要件 規定 加 以保 護,即 非 制定 該 法 之主 要目 的。準此 以觀,修 正前 洗 錢防 制法 第九 條 第一 項( 現行 法為 第十 一 條第 一 項 )洗 錢罪 之 成立,除行 為 人在 客觀 上 有掩 飾或隱 匿 因自 己重 大 犯罪 所得財 產 或財 產 上 利益 之具 體 作為 外,尚 須 行為 人主 觀 上具 有掩飾 或 隱匿 其財 產 或利 益來源 與 犯罪 之 關 聯 性 , 使其 來 源 形式上 合 法 化 , 以逃 避 國 家追訴 、 處 罰 之 犯罪 意 思 ,始克 相 當 。 18. DOI:10.6814/NCCU201900813.

(30) 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認為其立 法 目 的 已 明 確 揭 櫫 洗 錢 罪 為 「 追 查 重 大 犯 罪 」,而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行使」說。惟此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 如上所述,係以上揭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條立法目的作為保護法益之主要 「妨 依據,卻未能說明其他對於洗錢罪保護法益之見解何以不可採 51。再者, 害 國 家刑事司法行使 作用」說 亦無法解釋為何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 據罪不處罰刑事案件被告自己湮滅證據之行為,卻處罰犯罪者自己之洗 錢 行為;且犯罪所得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亦具有刑事程序法上證據之性質。 由 此 足見「國家刑事司法權之行使」說,在論理上仍稍嫌不足 。況所謂的 刑事司法權定義過於籠統、抽象,故有論者認為應在國家刑事司法權下具. 政 治 大. 體、 明確以「妨礙 國 家 對 於 犯 罪 之 調 查 、 蒐 證 、 沒 收 」 作 為 洗 錢 罪 保 護 52. 法益 。. 立. 洗錢罪行為既係「移轉犯罪收益」之行為,是對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物. ‧ 國. 學. 或財產上之利益為掩飾或隱匿,造 成國家無法對侵害法益之犯罪行為發動 刑罰權,因此將「國家刑事司法權之行使」作為洗錢罪之保護法益,主要. ‧. 在於洗錢者對於犯罪收益之掩飾或隱匿的行為,直接導致國家難以對前置. Nat. sit. y. 犯罪行為之人的追訴、處罰,將影響法院對於犯罪所得之物無法加以沒收,. er. io. 故而認為洗錢行為足以妨礙「國家刑罰權之發動」 。準此,若國家對侵害法. al. v i n Ch 其必要制定法律加以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國家刑事司法權之行使 engchi U n. 益之行為未能發動刑罰權,將無法保護國民基本權 所衍生出的利益,是有 53. 。. 若行為人僅係將其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財產上之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 處 分 行為,而 無掩 飾或 隱匿 其 來源 與犯 罪 之關 聯性,使 其 來源 形 式上 合法 化,以 逃 避 追 訴 、處 罰之 犯 意者 ,即與 上 述洗 錢罪 之 構成 要件有 間 ,自 不能 遽 論以 該罪。 」。 50. 最 高法 院 102 年度 台上字 第 1999 號判 決意 旨: 「 洗 錢 防制 法洗 錢 罪之 成立,僅須 行 為 人 在 客觀 上有 掩 飾或 隱匿自 己 或掩 飾、收 受、搬運、寄 藏、故買 或 牙保 他人因 重 大犯 罪 所 得財 產或 財 產上 利益之 具 體作 為,主觀 上 具有掩 飾 或隱 匿其 財 產或 利益來 源 與犯 罪 之 關聯 性,使 其來 源形式 上 合法 化,以 逃避 國家追 訴、處 罰 之犯 罪意 思,即克 相 當。」. 51. 江 朝 聖 , 同 註 41, 頁 91; 張 衛 航 , 國 票 案 洗 錢 行 為 模 式 之 形 事 規 制 對 策 研 究 —以 洗 錢 行 為應 罰性 與 可罰 性間落 差 為探 討重 心,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2003年,頁 156-157。. 52. 謝 福 源 , 同 註 43, 頁 73-75。. 53. 黃 云宣,論所謂「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 11 條第 1、2 項)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2年,頁14。 19. DOI:10.6814/NCCU201900813.

(31) 另外洗錢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在性質歸屬上,明顯有其公共性的考量, 雖然部分贓物罪的行為有時與洗錢行為極為類似,但兩種行為的處罰各有 其不同的保護法益,相對於洗錢罪既是以「國家司法權運作」作為保護法 益,多數學者仍然認為贓物罪偏向個人財產法益的保護。在這樣的思考下, 實務常以洗錢罪為贓物罪之特別規定而適用特別優於普通的原則,似乎應 該在思考行為所干涉的法益時,修正這一種特別關係的使用 54 。. 第三項. 小結. 政 治 大 無 見 地,其 差 異 的 造 成 立在 於 立 論 的 基 礎 不 同,惟 究 竟 應 如 何 理 解 洗 錢. 修 法 前 關 於 洗 錢 罪 的 保 護 法 益 之 爭,各 學 說 間 及 實 務 見 解,均 非. ‧ 國. 學. 罪 的 保 護 法 益,將 牽 動 洗 錢 罪 所 要 規 範 的 不 法 行 為 具 體 類 型。在 舊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2 條 規 定,關 於 洗 錢 罪 定 義,其 第 1 款 規 定 處 罰 因自己. ‧. 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然此顯難期待行為人對於自己犯罪所 得財產獲財產上利益不加以隱匿、掩飾,故該款規定實已欠缺 刑法上責任. y. Nat. io. sit. 阻卻事由之期待可能性,與刑法罪責體系不符,應不具刑法保護之法益 。. n. al. er. 有學者對於該款規定 或應認為掩飾或隱匿自己的犯罪所得,只是持續享受. i n U. v. 犯罪成果 而 已,並 未 侵 害 其 他 法 益,刑 法 概 念 上 稱 為「 不 罰 的 後 行 為」 ,. Ch. engchi. 洗錢防制法竟規定為有罪,是錯誤立法 55。修 法 前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2 條 第 2 款行為態 樣 區 分 為 , 掩 飾 、 收 受 、 搬 運 、 寄 藏 、 故 買 或 牙 保 , 除 「 掩 飾」行為不同於贓物罪外,餘均相同,而該「掩飾」行為之本質與湮滅刑 事證據罪之「隱匿」相類似,但仍需有主動、積極性之加工行為。另「他 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因具有刑事證據之性質,是以第 2 條第 2 款前段所具之保護法益應該 與湮 滅刑事證據罪保護法 益相同,即 為侵害國家法益的司法作用,目的在防止危害國家司法權,諸如證明被告. 54. 55. 李 聖 傑 , 洗 錢 行 為 的 認 定 -簡 評 最 高 法 院 九 五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六 五 六 號 刑 事 判 決 , 臺 灣 本 土 法學 雜誌 ,第 85 期, 頁 230-234。 林 東茂 , 刑法 綜覽 ,二版 , 2003 年 8 月, 學林文 化 公司 ,頁 418。 20. DOI:10.6814/NCCU201900813.

(32) 洗錢行為及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等之運作 56 。 再者,關於「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等行為態樣與贓物罪 之行為要件完全相同,且贓物罪與前行為的關連性與洗錢罪與前置重大犯 罪行 為之結構 相近, 是以與第 2 款後段 之保護法益 與贓物 罪 保護法益較 有關連。而就贓物罪保護被害人財物返還請求權之觀點 57,由於毒品犯罪、 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之被害人,未必對於犯罪行為人有返還請求權,故對 本款洗錢罪保護法益之解釋,仍係以防止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 無法被宣告沒收,及犯人因而獲邀免於受刑事訴追致妨礙國家 司法權作用 之行使,並兼具有防止重大犯罪發生及危害之作用 58 。. 政 治 大 重大犯罪的追查,由此在第 2 條有關洗錢行為的定義上,將洗錢行為的類 立 型區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之規範模式, 其保護法益實難逸脫於侵害國 綜上,在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 1 條的條文文義及立法目的,均著重在. ‧ 國. 學. 家司法權的行使範圍。因此,國家刑事司法權之行使說,雖未能將防制洗 錢的法益面貌完整呈現,但在舊法下不可諱言的仍係探究洗錢罪保護法益. ‧. 論的核心,而作為多數學說 59 及實務見解所肯認洗錢罪的保護法益。. er. io. sit. y. Nat. al 修法後洗錢罪的保護法益-由財經刑法制度下思 iv n. 第五節. 考與探討. Ch. n U engchi. 洗錢防制法在 1996 年立法之初,即以追查重大犯罪為防制洗錢法第 1 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此規範目的即成為多數學者及實務見解在探討我國洗 錢防制法處罰洗錢行為的保護法益 時之重要依據。 然由新修正洗錢防制法 第 1 條規定以觀,立法者已不再單純以追查重大犯罪為洗錢罪的唯一規範 目的,其保護法益的探究也不應僅侷限於重大犯罪追查的範疇。則新洗錢. 56 57 58 59. 李傑清,同註 3,頁 50-51。 林 東茂 、 同 註 55, 頁 413 。 李傑清,同註 3,頁 52。 相 同主 張 參見 王皇 玉,洗 錢 罪之 研究 -從 實 然 面到 規 範面 之檢 驗 ,政 大法學 評 論, 第 132 期, 2013 年 4 月 ,頁 238-239。 21. DOI:10.6814/NCCU201900813.

(33) 防制法之修訂,對於保護法益的思考與探討,勢必將影響洗錢行為的刑罰 基礎 60 。 修法前洗錢罪的保護法益,在立法目的以「追查重大犯罪」的規範文 義下,建構以金錢或財產利益作為偵查方法,若從行為規範來探討個別特 定犯罪類型犯罪的保護法益,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的刑法規範毋寧可以說是, 不可以將犯罪不法所得,轉換為合法來源的財產價值 ,否則將對於國家司 法權行使的法益破壞 61。因此,舊法下洗錢行為的認定必須連結前置犯罪, 主要即在於處罰行為人對於特殊重大犯罪之金流的消滅行為。 然而以現今全球化經濟發展與國際金融活動的趨勢下,單純僅以維護. 政 治 大 質在於排除阻撓司法權力順利運作的行為,係為使前置犯罪得以被追訴, 立 是間接保護前置犯罪法益的固有思考。但在財經社會中,金流秩序的透明,. 國家司法權運作之行使作為防制洗錢的規範目的, 而強調洗錢罪的制裁性. ‧ 國. 學. 對於資源公平分配的意義,顯然比追查重大犯罪更有其重要的法益意義 62 。 基此,修法後新洗錢防制法第 1 條除了重大犯罪的追查外,並參酌 FATF 的. ‧. 四十項建議中所揭示的六大面向為此次新法修正重點 63 。. Nat. sit. y. 以往一般對於國家刑罰權之行使,過度強調基於刑法的謙抑性,管制. al. er. io. 國家刑罰權的不當發動,於此同時也造成企業私權力的壯大,人民的利益. v i n Ch 分配不公下,演變為另一種企業剝奪,形成財富不均的社會現象,違反財 engchi U n. 無可避免的受到影響,在現今全球化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反而使得在資源. 富分配的公平性。足見金融秩序的重要性,以金融秩序的維護為洗錢罪的 保護法益,有其必要性 64 。 再參以 2016 年修正通過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1 條的立法理由,第 2 項謂:「…我國近來司法實務亦發現金融、經濟、詐欺及吸金等犯罪所佔 比率大幅升高,嚴重戕害我國金流秩序,影響金融市場及民生經濟,本次. 60 61 62 63. 64. 李 聖傑 , 同註 36, 頁 36。 李 聖傑 , 同註 33, 頁 51。 李 聖傑 , 同註 36, 頁 38。 FATF 40 項 建 議所 揭示的 六 大面 向為:國家 風險認 知、國 家 政策 統合 與協調、法制 與 執 法 、預 防與 監 理、 法人及 信 託透 明化 、 國際 合作。 李 聖傑 , 同註 36。 22. DOI:10.6814/NCCU2019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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