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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洗錢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在性質歸屬上,明顯有其公共性的考量,

雖然部分贓物罪的行為有時與洗錢行為極為類似,但兩種行為的處罰各有 其不同的保護法益,相對於洗錢罪既是以「國家司法權運作」作為保護法 益,多數學者仍然認為贓物罪偏向個人財產法益的保護。在這樣的思考下,

實務常以洗錢罪為贓物罪之特別規定而適用特別優於普通的原則,似乎應 該在思考行為所干涉的法益時,修正這一種特別關係的使用54

第三項 小結

修 法 前 關 於 洗 錢 罪 的 保 護 法 益 之 爭,各 學 說 間 及 實 務 見 解,均 非 無 見 地,其 差 異 的 造 成 在 於 立 論 的 基 礎 不 同,惟 究 竟 應 如 何 理 解 洗 錢 罪 的 保 護 法 益,將 牽 動 洗 錢 罪 所 要 規 範 的 不 法 行 為 具 體 類 型。在 舊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2 條 規 定,關 於 洗 錢 罪 定 義,其 第 1 款 規 定 處 罰 因自己 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然此顯難期待行為人對於自己犯罪所 得財產獲財產上利益不加以隱匿、掩飾,故該款規定實已欠缺 刑法上責任 阻卻事由之期待可能性,與刑法罪責體系不符,應不具刑法保護之法益 。 有學者對於該款規定 或應認為掩飾或隱匿自己的犯罪所得,只是持續享受 犯罪成果 而 已,並 未 侵 害 其 他 法 益,刑 法 概 念 上 稱 為「 不 罰 的 後 行 為」, 洗錢防制法竟規定為有罪,是錯誤立法55。修 法 前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2 條 第 2 款行為態 樣 區 分 為 , 掩 飾 、 收 受 、 搬 運 、 寄 藏 、 故 買 或 牙 保 , 除 「 掩 飾」行為不同於贓物罪外,餘均相同,而該「掩飾」行為之本質與湮滅刑 事證據罪之「隱匿」相類似,但仍需有主動、積極性之加工行為。另「他 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因具有刑事證據之性質,是以第 2 條第 2 款前段所具之保護法益應該 與湮 滅刑事證據罪保護法 益相同,即 為侵害國家法益的司法作用,目的在防止危害國家司法權,諸如證明被告

54 李 聖 傑 , 洗 錢 行 為 的 認 定 -簡 評 最 高 法 院 九 五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六 五 六 號 刑 事 判 決 , 臺 灣 本 土 法學 雜誌 ,第 85 期, 頁 230-234。

55 林 東 茂 , 刑 法 綜 覽 , 二 版 , 2003 年 8 月 , 學 林 文 化 公 司 , 頁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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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行為及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等之運作56

再者,關於「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等行為態樣與贓物罪 之行為要件完全相同,且贓物罪與前行為的關連性與洗錢罪與前置重大犯 罪行 為 之結構 相近, 是 以與 第 2 款後段 之保護法益 與贓物 罪 保護法益較 有關連。而就贓物罪保護被害人財物返還請求權之觀點57,由於毒品犯罪、

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之被害人,未必對於犯罪行為人有返還請求權,故對 本款洗錢罪保護法益之解釋,仍係以防止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 無法被宣告沒收,及犯人因而獲邀免於受刑事訴追致妨礙國家 司法權作用 之行使,並兼具有防止 重大犯 罪 發生及危害之作用58

綜上,在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 1 條的條文文義及立法目的,均著重在 重大犯罪的追查,由此在第 2 條有關洗錢行為的定義上,將洗錢行為的類 型區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之規範模式, 其保護法益實難逸脫於侵害國 家司法權的行使範圍。因此,國家刑事司法權之行使說,雖未能將防制洗 錢的法益面貌完整呈現,但在舊法下不可諱言的仍係探究洗錢罪保護法益 論的核心,而作為多數學說59及實務見解所肯認洗錢罪的保護法益。

第五節 修法後洗錢罪的保護法益-由財經刑法制度下思 考與探討

洗錢防制法在 1996 年立法之初,即以追查重大犯罪為防制洗錢法第 1 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此規範目的即成為多數學者及實務見解在探討我國洗 錢防制法處罰洗錢行為的保護法益 時之重要依據。 然由新修正洗錢防制法 第 1 條規定以觀,立法者已不再單純以追查重大犯罪為洗錢罪的唯一規範 目的,其保護法益的探究也不應僅侷限於重大犯罪追查的範疇。則新洗錢

56 李傑清,同註 3,頁 50-51。

57 林 東 茂 、 同 註 55, 頁 413 。

58 李傑清,同註 3,頁 52。

59 相 同 主 張 參 見 王 皇 玉 , 洗 錢 罪 之 研 究 -從 實 然 面 到 規 範 面 之 檢 驗 ,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 第 132 期, 2013 年 4 月 , 頁 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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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法之修訂,對於保護法益的思考與探討,勢必將影響洗錢行為的刑罰 基礎60

修法前洗錢罪的保護法益,在立法目的以「追查重大犯罪」的規範文 義下,建構以金錢或財產利益作為偵查方法,若從行為規範來探討個別特 定犯罪類型犯罪的保護法益,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的刑法規範毋寧可以說是,

不可以將犯罪不法所得,轉換為合法來源的財產價值 ,否則將對於國家司 法權行使的法益破壞61。因此,舊法下洗錢行為的認定必須連結前置犯罪,

主要即在於處罰行為人對於特殊重大犯罪之金流的消滅行為。

然而以現今全球化經濟發展與國際金融活動的趨勢下,單純僅以維護 國家司法權運作之行使作為防制洗錢的規範目的, 而強調洗錢罪的制裁性 質在於排除阻撓司法權力順利運作的行為,係為使前置犯罪得以被追訴,

是間接保護前置犯罪法益的固有思考。但在財經社會中,金流秩序的透明,

對於資源公平分配的意義,顯然比追查重大犯罪更有其重要的法益意義62。 基此,修法後新洗錢防制法第 1 條除了重大犯罪的追查外,並參酌 FATF 的 四十項建議中所揭示的六大面向為此次新法修正重點63

以往一般對於國家刑罰權之行使,過度強調基於刑法的謙抑性,管制 國家刑罰權的不當發動,於此同時也造成企業私權力的壯大,人民的利益 無可避免的受到影響,在現今全球化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反而使得在資源 分配不公下,演變為另一種企業剝奪,形成財富不均的社會現象,違反財 富分配的公平性。足見金融秩序的重要性,以金融秩序的維護為洗錢罪的 保護法益,有其必要性64

再參以 2016 年修正通過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1 條的立法理由,第 2 項謂:「…我國近來司法實務亦發現金融、經濟、詐欺及吸金等犯罪所佔 比率大幅升高,嚴重戕害我國金流秩序,影響金融市場及民生經濟,本次

60 李 聖 傑 , 同 註 36, 頁 36。

61 李 聖 傑 , 同 註 33, 頁 51。

62 李 聖 傑 , 同 註 36, 頁 38。

63 FATF 40 項 建 議 所 揭 示 的 六 大 面 向 為: 國 家 風 險 認 知、國 家 政 策 統 合 與 協 調、 法 制 與 執 法 、預 防與 監 理、 法人及 信 託透 明化 、 國際 合作。

64 李 聖 傑 , 同 註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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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幅度相當大,目的在重建金流秩序為核心,特別是落實公、私部門在 洗錢防制之相關作為,以強化我國洗錢防制體質,並增進國際合作之法制 建構為主,爰修正本條之立法目的。」等語65,對照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 1 條的立法理由66乃係為 防止洗錢者利用洗錢活動掩飾其犯罪事實,妨礙重 大犯罪之追查之唯一目的,本次修法重點顯然更著重 於金流秩序及金融市 場的維護。如此一來藉由金流透明化的行政管制,阻斷不法金流,強化洗 錢罪之追訴,達到有效打擊犯罪的功能;二者 ,國家對於金融秩序的正當 管制,遏止企業私權力的擴張所造成企業不當剝奪人民的利益,維護財富 分配的公平性。可徵以金融秩序的維護,作為洗錢罪的保護法益,更具有 實質的正當性,而不再單純侷限於重大犯罪的追訴。

65 2016 年 12 月 28 日 修 正 通 過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

一、本 法 於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間 制 定 時,為 亞 洲 地 區 率 先 通 過 洗 錢 防 制 法 專 法 之 國 家。惟 二 十 年 來 犯 罪 集 團 洗 錢 態 樣 不 斷 推 陳 出 新 , 洗 錢 管 道 不 再 囿 於 金 融 機 構 , 甚 至 利 用 不 動 產 、 保 險 、 訴 訟 管 道 等 , 然 而 本 法 歷 次 修 正 均 以 後 階 段 之 刑 事 追 訴 行 為 為 核 心 , 未 能 與 國 際 規 範 接 軌 , 建 置 完 善 洗 錢 防 制 體 制 , 強 化 洗 錢 防 制 作 為 , 建 立 透 明 化 之 金 流 軌 跡 與 可 疑 金 流 通 報 機 制 為 目 標 , 致 我 國 雖 有 專 法 , 但 防 制 洗 錢 效 果 仍 屬 有 限 。 隨 著 各 國 對 於 洗 錢 防 制 之 重 視 日 增 , 特 別 是 國 際 間 金 融 活 動 往 來 日 益 密 切 , 非 法 金 流 利 用 層 層 複 雜 的 各 種 名 目 、 態 樣 , 而 移 轉 、 分 散 至 跨 國 不 同 據 點 , 取 得 形 式 上 合 法 來 源 的 樣 態 以 躲 避 查 緝 , 檢 調 單 位 所 面 臨 的 被 告 , 已 非 傳 統 個 人 被 告 , 而 係 擁 有 龐 大 資 金 、 法 律 專 業 團 隊 為 後 盾 之 犯 罪 集 團 。 目 前 國 際 上 有 關 打 擊 犯 罪 之 討 論 , 亦 一 再 強 調 打 擊 犯 罪 除 正 面 打 擊 , 更 重 要 的 應 自 阻 斷 其 金 流 著 手 ,包 括金 流 透明 化之管 制 及強 化洗 錢 犯罪 之追訴 , 才能 徹底 杜 絕犯 罪。

二、 我 國 為亞 太防 制洗 錢組 織(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以 下 稱 APG)

之 會 員國,有遵 守防 制 洗錢 金 融行 動工 作 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 下 簡 稱 FATF)於 二 ○一 二年 發 布之 防制 洗 錢及 打擊資 助 恐怖 主義 與 武器 擴散國 際 標 準 四 十項 建議( 以下 簡 稱 FATF 四 十 項建 議)規範 之 義務,而我 國近 來 司法 實務 亦 發 現 金 融 、 經 濟 、 詐 欺 及 吸 金 等 犯 罪 所 佔 比 率 大 幅 升 高 , 嚴 重 戕 害 我 國 金 流 秩 序 , 影 響 金 融 市 場 及 民 生 經 濟 , 本 次 修 正 幅 度 相 當 大 , 目 的 在 重 建 金 流 秩 序 為 核 心 , 特 別 是 落 實 公 、 私 部 門 在 洗 錢 防 制 之 相 關 作 為 , 以 強 化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體 質 , 並 增 進國 際合 作 之法 制建構 為 主, 爰修 正 本條 之立法 目 的。

66 修 正 前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 條 立 法 理 由 , 同 註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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