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合理補償範圍
4.1 時程管理理論
4.1.2 浮時使用權
如果浮時未珍惜利用,浮時耗盡後,該非要徑作業也就轉變為要徑 作業,在管理上就形成很大困擾;除了增加轉換要徑作業的動復原時 間及成本外,也會增加存貨(對承包商而言是半完成未能計價的作業,
對業主而言是已計價卻因尚未整體完成未能發揮設計功能)成本,同 時承包商被迫使用較昂貴的資源來施做原本非要徑的作業。
因此業主及承包商無不主張浮時所有權,對承包商而言,擁有浮時 可以降低成本,同時在工期求償方面也可以站在較有利的立場,對業 主而言,擁有浮時對工進度有較佳的控制性,也能避免承包商的工期 求償69。
68陳朝和,張行道,「時程規範」,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9,民國 89 年 7 月。
69鄭明龍,林建良,「營建工程遲延分析」,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頁 25,
民國 92 年 1 月。
通常主張業主擁有浮時的理由為:
1.業主是工程的提供者,對於工程有絕對主控權;從積極面而言,可 以要求承包商將某些非要徑作業提前開始以確保工程能準時完 工;從消極面而言,可以因為變更設計、協力行為遲延等原因要求 承包商將某些非要徑作業延後開始而不致遭承包商工期求償。
2.承包商既然規劃了工程所需的時程計畫,即使業主使用了其中的浮 ,應該屬於規劃中風險的一部分,承包商應該有能力依原訂計劃完
工70。
3. 某些型態的契約,業主承擔了大部分的風險,所以理應由業主擁有 浮時使用權,例如成本加工費(Cost-plus-fee)契約中,業主使 用浮時就算造成遲延,業主仍將支出承包商為彌補遲延所支出的成 本,所以應該有權使用浮時71。
而主張承包商擁有浮時的理由為:
1.時程計畫是承包商對於完工期限的預算,就像成本預算一樣,不該 受到業主的干預;契約完工期限不只代表承包商必須在該期限內完
成工程,同時也意味著承包商擁有這個期限內的時間來完成這項工 程,時程計畫(包括其中的浮時)只是一個管理工具,而非契約的 義務,承包商當然可以依實際需要來調整非要徑作業的時間,而不 必考慮業主是否將使用到浮時。
2.浮時讓承包商得以有彈性、有效率的在專案內或各個專案間調配資 源(Resource Leveling),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3.在使用巨額材料或機具情況下,可以考慮在利息支出和通貨膨脹的 效果下利用浮時來調整資源進場時程,以降低利息支出,並在如期
完工的條件下,使資金發揮最大效用。
4.工期是承包商在投標時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理論上浮時已經屬於 成本結構的一部分,和工地一樣,是業主有義務完全交付承包商的 有限資源。
5.業主既然要求承包商自行安排有關施工技術、工法、施工順序的排 程計畫,若承包商沒有浮時使用權,必然在安排時程網圖時儘量將 大部分作業安排為要徑,以規避遲延風險,如此將失去網圖作為專 案管理工具的意義。
在實務及通說上,早期對於浮時所有權的認知上,大多認為屬承包 商所有,因大部分工程為總價承攬,承包商只要在期限內完工即可,
至於其如何施工、如何利用浮時,業主無權干涉。因浮時為屬承包商
70郭斯傑,詹前輝,「浮時所有權及工程進度耽誤責任歸屬之探討」,國立台灣大學工程學刊,1995,
第 65 期,第 85-100 頁。
71 Householder, J.L.(1990). "Who Owns Float?”,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ASCE, Vol.116, No.1,March , 1990, pp.130-133.
所有,故只要稍有延誤就必須補償時間,對業主而言不甚公平72;若業 主堅持浮時為其所有,承包商則會在排程時利用抑制技巧隱藏浮時,
例如:改變作業之邏輯關係,使其成為要徑;或延長作業之工期;或 限制作業之開始與完成時間;和限制資源(如材料進廠數量、減少施 工機具或工班等),令業主無浮時可用。就另一方面來說,工程的完 成並非只靠承包商一方,某些工作仍必須靠業主才能完成,因此現在 大多認同浮時是屬於專案的,是雙方共享的,如此也可降低彼此間的 對立,因此陳朝和73認為應由業主與承包商共同運用。
Householder74認為應由契約形式判定,若為總價承攬契約,由於承 包商承擔大部分風險及負責工程的盈虧成敗,因此浮時使用權歸於承 包商;若為成本加工費契約,由於風險主要由業主承擔,因此浮時之 使用權應屬業主;也就是說依契約之工期風險型態之不同,分別屬於 契約之一方。
De La Garza 75認為應由使用者付費,因浮時是一種資源,是一種可 交易的商品,將浮時訂出合理價值,而使用者必須付出代價才能使用 浮時。
依據英國工程法學會於 2002 年所擬定「工程遲延及阻擾處理議定 書」(Delay and Disruption Protocol)之建議:76
1.與展延工期有關的浮時
(1)理論上,誰擁有浮時決定了「未對契約完工期限造成影響但延誤 了承包商預定(在核准之施工計畫中)完工日期的業主影響事件」是 否得請求展延或賠償;承包商認為浮時是計畫上的彈性,對於浮時的 損耗等同權益受損,所以浮時屬於承包商;而業主則認為契約上對於 承包商在契約完工期限內之任何日期完工,並無獎勵或補償,所以浮 時屬於業主。
(2)無論何時發生業主延遲均會用掉一些浮時,直到累計總浮時用盡 方有展延之可能;而且如果業主延遲先發生,用掉了全部浮時,但均 無展延,後續一旦發生任何承包商延遲,均將喪失彈性空間,顯失公 平。
72 Kraiem,Z.M. and Diekmann,J.E.(1987).”Concurrent Delays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ASCE, Vol.113, No.4,March , pp.591-602.
Galloway,P.D. and Nielsen,K.( 1981).”Schedule Control of PCM Projects.” Journal of the Construction Division, Vol.107, No.2,June , pp.323-335.
73陳朝和,張行道,「時程規範」,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89 年 7 月,第 44 頁。
74如前注71。
75 De La Garza,J.M.,Vorster,M.C.and Parvin,C.M.(1991).”Total Float Trade as Commodit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Vol.117,No.4,December ,pp.716-727.
76 "Delay and Disruption Protocol”. The Society of Construction Law, Administration Office.OCT.2002.pp.13-15,24-26.
(3)對於浮時契約應明確定義,如果規避或模糊(Silent or Ambiguous)均將造成不安定性。
(4)當今(英國)法庭上的見解是,因業主延遲致使承商未能按其計 畫提前於完工期限前完工(其浮時被用掉),承商無權要求展延工期,
只有當業主延遲的發生導致要徑逾越完工期限才有展延之可能,意味 著浮時並非獨佔而係雙方共享的。
(5)實務上承包商若預期可歸責於本身的遲延存在發生的可能性,為 確保一定彈性,可以拉長作業時間(Duration)的方式而不以浮時呈 現,或者以指定某些作業的權宜應變(Contigency)作業(例如"視 地質狀況"調整)來保持彈性,以規避風險;兩者都是精明且可被接 受的技巧。
(6)只有完善制定並經常修正的施工計畫方有可能精確地指認浮時。
2.與求償有關的浮時
(1)如果由於業主之延誤導致承包商未能於其計劃預定之日期前完 工,而該日期早於契約完工期限,理論上承包商雖無權請求展延工期,
但可就直接受業主之延誤所導致額外費用求償。即使得標或簽約之 初,業主已知悉承包商有意圖提前完工,且該企圖是可以達成的。
(2)浮時對於展延工期的效果是,業主延誤下,除非浮時被耗盡並超 出完工期限,仍然不得展延工期;對照之下,浮時對於求償的關係則 是,除非契約另有規定,業主之延誤導致承包商未能於其時程計劃預 定之日期前完工,而該日期早於契約完工期限,雖然承包商不能獲得 展延工期,但應有權對於機會利潤損失及額外管理及租金等費用求 償,就如同逾期完工必須被罰款一樣,且提前完工對於業主及社會而 言是獲有利益的。
(3)Protocol 建議訂約前雙方考慮,因業主原因而未能於其早於契 約完工期限的預定日期前完成工作,是否應給予救濟或補償,如果是,
是在何種確實狀況下(In precisely what circumstances?),如果 否,也應清楚敘明。
(4) 如果影響承包商預定完工期程可求償的規定並未明訂於契約 中,則承包商提出是項求償的前提必須是在履約之前即明確告知業 主,其將於完工期限之前完成工作的意圖;在履約過程中才主張提前 完工的意圖並主張該意圖由於業主原因未能實現而求償額外成本,是 不被允許的。
(5)儘管認知其在此一議題的立場可能被認為與英國高等法院法官
(HH Judge) Fox-Andrews 在科技暨營建法庭就 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 in Glenlion Construction Ltd v The Guinness Trust(1987)39BLR89 一案的判決衝突,該案判決,契約條款內容並未 默示業主有義務促成承包商依其所提出在完工期限前完成工作的時程
計畫目標;但 Protoco 仍然認為只要業主在契約開始履行之前即已知 悉承包商在完工期限前完成工作的意圖,此衝突即不復存在;Protoco 的考量也可說是一種策略,承包商應該被鼓勵而不是防止預先規劃提 早完工,畢竟提前完工對業主而言是有利的。
郭斯傑及詹前輝77認為由於承包商承擔較大風險並負責盈虧,故浮時 一般應歸承包商所有,若業主必須使用浮時,則應該只能在契約允許 下使用自由浮時,惟若違反契約規定仍必須負擔補償責任;並建議可 在契約中做以下規定:
1.若業主使用干擾浮時,除須獲得承包商認可外,並應依契約中之約 定補償承包商。
2.對於業主所耽延之補償責任,應依承包商之確實紀錄照價賠償。如 果無法提出相關紀錄,則可依雙方議定之價格按日計算。
3.承包商須依進度網施工,若對後續作業之最早開始時間有耽誤,必 須更新網圖並知會業主。
4. 浮時一般應歸承包商所有,但在不影響後續作業下雙方均可使用自
4. 浮時一般應歸承包商所有,但在不影響後續作業下雙方均可使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