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工程遲延風險爭議
3.2 工程遲延風險分攤
3.2.3 補償項目及舉證方式
營建成本可大致分為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這些營建成本項目中常 為承包商提出求償或經仲裁或法院認定與工期長短有密切關係者有:
1.直接工程費用
包括有機具攤提折舊及閒置費用、機具維修及保養費用、人工待命 閒置費用、各項保險費用、直接工程費中以「一式計價」之項目費用
(例如環保、安衛、交通維持費用);
2.工程管理費用
包括有總公司管理費、人事費用(行政人員)、工地工務所租金、
辦公事務費、家具租金或折舊費、水電費、郵電費、印刷費、影印費、
製圖費、證照費、鑑定費、檢驗費、工程車輛費用、工程協調費、法 律顧問費及工程所需之各項保證之手續費及利息等等;
3.損害賠償部分
有財務損失、下包求償等58。而求償過程中承包商必須逐一列出成本 增加項目,並舉證證明,一般列出請求的成本項目主要有:
(1)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有關工程之安全衛生設備、設施之設立、
維修清潔、工地安全衛生管理費用等);
(2)工地管理人事費用(工地人員之薪資及管理費、外勞人員之薪資 及管理費、工務所行政庶務費及公司行政費用等);
(3) 其他如水電費、物價調整施工工料費上漲差額、租金及倉儲費用 損失、交通管制及安全設施費、協力廠商求償、履約保證金及預付 款保證金手續費損失及所失利益等59。
在理論上承包商因工期展延衍生的求償費用,並非法律上獨立的請 求權,需另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向業主索償,因此費用 舉證應是採實支法,以完全填補承包商損失為目的60。然而國內承包商 大多因平日的工作紀錄未臻完整,無法提出詳實的佐證單據,因此過 去國內實務上甚少要求承包商提出完整實支證明以資計算,或者工程 主辦機關認為承包商所提之實支單據或帳目缺乏公信力而拒絕接受,
甚至於爭議處理者為求判斷效率與便利,只好遷就比例法;例如揆諸 國工局於 3 號國道各標之展期求償個案,其調解建議、仲裁判斷或訴 訟判決對於「保險管理及利潤」所計給之比例並無準則,其「保險管 理及利潤」以 10%、12%編列者,僅得求償半額即 5%、6%之管理費,
並基於風險分擔、與有過失等原則,由雙方在各承擔其半額;有認以 15%編列之「管理及利潤」由同一家廠商同時提出之兩標個案,分別 得請求 15%或 5%之管理費;有認以 10%編列之「承商利稅、保險及 利潤」,僅得請求 8%之管理及保險費;有認以 15%編列之「承商利 稅、保險及利潤」,僅得請求 10%之管理及保險費;亦有逕以聲請人 請求費用一半計給者,顯見比例法確屬假設性、機械式衡計方式,可 謂毫無客觀標準及理論基礎可言;然而工程主辦機關通常認為在爭議 案件經過公正之第三人或法院之調解、判斷或判決而獲得解決,無論 對其結果是否滿意,應有足夠公信力而可結案,詎料審計單位或上級 機關經常要求工程主辦機關必須解釋賠償金額之計算基礎為何、合理 金額應若干、若非合理主辦機關為何接受、是否有疏失責任……等等,
確實造成極大之困擾。
實支法固屬計算方法之一,惟該法須就錯綜複雜之單據逐一證明形 式上及實質上之真正,若工期過長則所有單據在形式上及實質上之證
58 參閱王伯儉,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91 年 10 月初版,第 171 頁。
59 參閱黃泰鋒,「公共工程常見爭議概述及解決之道」,中律會訊,第三卷第五期,90 年 2 月,
第 28 頁。
60廖肇昌,黃一平,連逢泉,「公共工程契約爭議類型之探討」,營建管理季刊 94 年秋季號,頁 63~72。
明、調查及認定上實屬不易,強求當事人加以一一證明實屬強人所難,
況且所請求管理等費用之高低,與承包商本身之管理效率有關,容易 產生爭議;當認定確有損害發生時,如該損害因時間久遠難以一一證 明,且該損害之結果對他方確屬顯失公平之情形下,得以契約單價比 例法為計算基礎,以符實際;通常實務上既係以情事變更原則而調整 契約價格,其調整範圍自亦僅限於調整至符合公平之情形為限。如果 該損害之證明並非困難,則仍然應依舉證原則由提出有利主張之一方 付舉證責任,亦屬自然之理。 例如曾有調解建議:「……審酌聲請人 所主張之「利潤、保險及管理費」、「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及「契約一式計價項目」,且因工期前後長達近七年,其如欲提出主 張所需之單據甚為繁瑣,實係強人所難,故在契約已有相關依據可資 依循時,得以契約單價比例法為計算之依據,至於其餘請求部分,其 舉證並非困難,聲請人自應負舉證義務提出相關損失單據始得請求。」
王伯儉61認為採用單據法應有下列認定原則:
(1)關聯性:與工期展延是否有因果關係;
(2)不可調度性:即縱經聲請人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調配後,仍不免 發生人機閒置待工致生費用之支出;
(3)必要性:即聲請人為進行或維持工程之必要支出者。
廖肇昌等62認為採用實支法求償,最主要的問題,便是這些成本單 據,雖然都是工期展延期間發生之費用,但其是否與工期展延存在必 然因果關係,即如無工期展延,這些實際支出費用是否一定不會發生 呢?以最常討論的工地辦公室租地費用為例,因為不可歸責廠商的工 期展延,所以廠商工地辦公室租地費用自然是額外支出,惟業主的立 場,會認為是否工期展延期間施作的所有工作項目都是導因於工期展 延而延後施作的,其中是否存在導因廠商自身因素所致延後施作,如 有,則於施作該等導因於廠商自身因素所致延後施作工作項目,即不 應全部攤列於工地辦公室租地費用,轉向業主索賠,其他文具、影印、
管理人員、水電費用等等均有這些問題,廠商如何證明這些實際費用 都是因為工期展延而發生,如無工期展延,這些實際支出費用一定不 會發生嗎。另業主亦認為有部分廠商以提出其公司會計帳目支出憑證 來代表該工程因展延所衍生之實際管理成本支出,其內容甚至有盆 栽、參加婚喪喜慶、訂閱報章雜誌等單據,似有灌水充數博取仲裁人 或調解委員判斷上的混淆或同情之認定。因實支法有量化舉證的難度 並易遭受業主的抗辯,為方便爭議裁判者的判斷,目前承包商主張因 工程管理費必須考量延期成本的對價,採比例法計算求償金額者居
61王伯儉,工程契約法律實務(3 版),頁 45-55,永然出版公司,2005 年 3 月。
62廖肇昌,黃一平,連逢泉,「公共工程契約爭議類型之探討」,營建管理季刊 94 年秋季號,頁 63~72。
多,惟工期展延期間承包商所有按契約規定完成之工作項目,其對應 得計算一式工作項目,事實上在工作物完成當月估驗計價時,都已隨 著計付完畢,所以業主會質疑承包商主張一式計價工作項目存有重複 請求問題。以國工局契約價目表之「承商利稅、保險及管理費」為例,
承包商雖認為以工期展延總天數、契約原始工期、「承商利稅、保險 及管理費」固定比例可以直接計算補償金額,「承商利稅、保險及管 理費」係在承包商完成工作物,對應完成工作物金額多寡而依約給付,
工期展延本身並無任何實質工作物交付,如何得以請求給付契約承攬 報酬,同理如「安全衛生費」或「環境保護費」也是須有施作事實才 得請求,並不當然隨著時間增加,成本自然增加,這些都是需要承包 商具體舉證說明其於工期展延期間一式計價項目施作情形,是否確有 這些施作項目是導因工期展延而不得不增加,此乃業主最為在意之處。
綜上,本研究認為因工期展延衍生的求償費用,既係依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完全填補承包商損失為目的,則費用之舉證仍 應於契約明確規定採實支法,以令承包商自投標階段即知悉必須妥為 保存施工紀錄與相關支出憑證,做為日後補償之依據,且申請補償時 機應在遲延事件結束後併同展延工期案一併辦理;若係業主辦理變更 設計之展延,則屬預測補償性質,除安衛、環保、水土保持、交通維 持、品管……等項目,應於變更設計案中依工地實際狀況預為設計並 編列預算外,其他與時間有關但確實無法預為設計部分,則可採比例 法編列預算;而對於已發包施工中之標案,仍應以採實支法認列為原 則,比例法計算為例外,但亦宜以具說服力之計算公式為補償額度上 限,以昭公信。
此外,若於調解或仲裁實務上不得不採比例法計算時,亦可以理論 上之實質正義為抗辯;例如,實務經驗上,一般工程之時程規劃,經 過 PERT 排程之後,均會形成多條計畫施工序列,如果該系列上各作業 項目之浮時總合為零,也就是總浮時為零,則該序列稱為要徑,要徑 可能不只一條,而其餘總浮時大於零之序列則為非要徑;非可歸責於 承包商責任之遲延事件(或稱可原諒之遲延事件)發生,對於整體工 程而言大多僅係對於若干作業項目造成影響,而使該等作業序列暫 停,也就是局部停工,若該等局部停工的作業序列位於要徑上,則以 遲延事件實際影響要徑之日數(局部停工日數,也就是局部停工日與 局部復工日間之日數)為可展延天數,對於非要徑上之所有項目則沒
此外,若於調解或仲裁實務上不得不採比例法計算時,亦可以理論 上之實質正義為抗辯;例如,實務經驗上,一般工程之時程規劃,經 過 PERT 排程之後,均會形成多條計畫施工序列,如果該系列上各作業 項目之浮時總合為零,也就是總浮時為零,則該序列稱為要徑,要徑 可能不只一條,而其餘總浮時大於零之序列則為非要徑;非可歸責於 承包商責任之遲延事件(或稱可原諒之遲延事件)發生,對於整體工 程而言大多僅係對於若干作業項目造成影響,而使該等作業序列暫 停,也就是局部停工,若該等局部停工的作業序列位於要徑上,則以 遲延事件實際影響要徑之日數(局部停工日數,也就是局部停工日與 局部復工日間之日數)為可展延天數,對於非要徑上之所有項目則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