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合理補償範圍
4.3 要徑區隔
4.3.1 要徑比例
一般工程之時程規劃,經過 PERT 排程之後,均會形成多條計畫施工 序列,如果該序列上各作業項目之浮時總合為零,也就是總浮時為零,
則該序列稱為要徑,要徑可能不只一條,而其餘總浮時大於零之序列 則為非要徑;非可歸責於承包商責任之遲延事件(或稱可原諒之遲延 事件)發生,對於整體工程而言大多僅係對於若干作業項目造成影響,
而使該等作業序列暫停,也就是局部停工,若該等局部停工的作業序 列位於要徑上,則以遲延事件實際影響日數(局部停工日數,也就是 局部停工日與局部復工日間之日數)為可展延天數,但對於非要徑上 之所有項目則沒有影響,仍可正常施作,不必暫停;但遲延事件發生 若造成非要徑項目之局部停工,則需在該等作業之個別浮時被耗盡甚 至產生負浮時,並因該序列上最後作業項目之最晚完成時間超過原契 約工期而成為新要徑後,以局部停工所造成之該非要徑序列總負浮時 為可展延工期之日數;要言之,展延工期之核准或授予,實則係對於 部分停工項目所在之要徑(或新要徑) 給予工期合理補償,由於該事 件之影響並非全面性的,故非要徑序列(或因展延工期而成為非要徑 之原要徑)上之所有作業項目仍應按原計畫期程(里程碑)完成,並 且因為其未受到遲延事件之影響仍可正常施作,例如一座 10 個跨徑的 橋樑,其中跨越交通頻繁路段的主跨徑為要徑工程,該主跨徑的橋墩 施工時遭遇阻擾而暫停,導致要徑停工,必須展延工期,但其他在網 圖上列為非要徑的 9 個跨徑則完全未受影響,當然可以繼續正常施 工;甚且,承包商因該序列之浮時增長(因完工期限延後)而獲得更 大的資源攤平空間(如前例,原投入於主跨徑的資源可調度至非要徑 各跨徑施工),故該等序列上之所有作業項目合計佔總工程之比例,
在計算損害賠償或調整契約價格時,是應該被剔除的,方屬公允;然 遍查各工程主辦機關於相關爭議案件中之答辯,與調解、判斷或判決 者之見解,幾未見就此角度詳予究論,究其因或係考量施工過程中施 工進度網圖並非完整、網圖未能適時更新、網圖要徑關係繁雜、又缺 乏時程規範理論依據難以切割計算,甚或為求調解、判斷或判決之效 率等因素,而不得不逕以總工程費之比例計算。
近年來國內仲裁案例,在國工局答辯書狀中已初見有以「展延事由 發生位置平面圖」佐證,並陳明:「受遲延事件影響之施工範圍相當 有限,工程絕非全面性受影響或損害,施工資源自可調度至其他工作 面施作,有經驗之承包商不可能任令其人機閒置待命。」;顯見將要 徑以外之部分排除於補償範圍之外的觀念已具雛形。
4.3.2 要徑區隔計算方法
本研究認為將要徑區隔計算,於實務上乃屬可行計算網圖要徑工作 項目占總工程比例之方法為:(1)首先,於契約中規定承包商於開工 前提送之初步施工計畫書網圖及日後更新之網圖中,即應計算要徑所 佔總工程之比例(以下稱要徑比例)一併提送工程司核定,俾做為日 後補償之依據。(2)要徑比例之計算方法有二,其一為將要徑工作項 目(例如第幾號橋台、第幾號至第幾號橋墩及上部結構、某段里程之 路堤填築……等)逐項篩檢後列表,然後自數量計算書中將該等工項
之各種工料數量(如全套管基樁鉆掘長度、各等級混凝土之立方數、
基礎與軀體模板面積、鋼筋重量……等)分別填入,再乘以契約詳細 價目表中該等工料之價格並加總,所得到之工料總和金額即為要徑工 作項目之直接工程費,最後以該金額除以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直接工程 費總金額,即可得要徑工作項目占總工程之比例;其二為直接將網圖 附件資源表中要徑各工作項目之資源投入量加總後除以工程總資源投 入量即為要徑比例。
要徑區隔涉及計畫評核術網圖之複雜性、時程管理更新頻率、資源 配置機動性(資源投入曲線分析)等,惟本研究之主題在於處理工期 展延爭議之策略最佳化,並專注於以簡明扼要之計算公式做為約定補 償之依據,故本研究僅以初步施工計畫書網圖要徑所顯示之各工作項 目之數量及單價計算其總價,並取其與工程總價之比例來計算;此外 操作實務上可能遭遇例如在經歷多次展延情形下,網圖已多次更新且 要徑可能一再更迭,契約總金額與要徑內容亦因變更設計或其他因素 而有所調整,則須依實際發生情形逐次分析要徑內容與所佔總工程之 比例,方能精確計算可補償額度;此一部份尚非本研究範圍,建議對 計畫評核術網圖操作與運用更為熟捻,且具時程管理技術與數值分析 專長者續為研究。
4.4 小結
1.既然國際爭議處理實務上已經不採取泛印象式的說明方式,而必須 由各造提供有要徑分析或邏輯連結的時程計畫網圖作為佐證,本研 究認為應從由分析、釐清「浮時所有權」、「共同遲延」及「要徑 區隔」等問題著手,方能公平合理地界定因工期展延所衍生求償爭 議之合理補償範圍,俾在處理爭議過程中更有依據、更有效率地獲 得具有說服力的結論。
2.浮時之使用權與契約型態應無關聯性,且「由承包商規劃運用,業 主審核與監督」的機制乃係工程慣例,基本上浮時是屬於專案而由 業主與承包商所共有的,尤其對於具有追求最大公益性質的公共工 程而言,甚至是屬整體社會所共有的;於契約中如國工局一般條款 及 ISO 所訂定關於浮時使用及工程遲延之記錄、通知、協商與補償 的機制,應可明確遲延責任所在並解決紛爭。
3.有關共同遲延之處理,一般情況下,先後發生不同歸責類型的遲延 其間因果關係並非明顯,或毫無因果關係,則先發生的遲延應負較 大責任,亦即先發生的遲延原則上應被認定為直接原因;但實務上 首先應落實停、復工報核之機制,其次應注意網圖隨時更新、施工 日報與監工日誌對於資源投入與發生事實之記載與核實等,最後則
依本研究建議之修正共同遲延處理原則圖(對於非可歸責於雙方之 遲延給予半數額度之經濟補償,圖 5)將遲延責任區隔後以比例法計 算實際補償金額。
4.於共同遲延,應就各遲延事件發生期間,依據「有效期認定原則」,
找出初始延誤事件,在其發生作用期間內,其他併發之延誤者不須 承擔延誤責任。
5.於可歸責於業主之情況由於承包商已因總工期之延長而令包括要徑 在內整個工程的直接成本降低,對承包商而言已屬獲有利益,雖其 間接成本確有增加,但未受遲延影響之其他部分工程則仍應按原網 圖排定時間完成,且於以比例法計算賠償額外間接成本時將要徑以 外之工程項目排除。
6.在經歷多次展延情形下,可於完工結算階段比照總價承攬契約精神 結算可補償總額並核實補退。
7.於非可歸責於雙方之遲延情況(如不可抗力、通常事變等),依法 經濟學風險分配哲學理念,由於其並非業主責任,業主亦受有損害,
故就承包商之實際損失宜依圖 5 給予承包商於相較於可歸責於業主 之遲延事件補償額度減半之合理補償,但必須於契約條款明確規定 補償辦法與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