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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之安全問題以及未來對我國國家永續發展之影響,對於筆者從事相關業務之推 展上有莫大之助益,因此本論文就研究之發現與建議事項,擇要整理於下列各 節,目的希望能在後續研究上,提供簡潔明瞭之參考。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研究發現 研究發現 研究發現
一一
一一、、、、國家海洋戰略無專責機構統籌國家海洋戰略無專責機構統籌國家海洋戰略無專責機構統籌國家海洋戰略無專責機構統籌
從馬漢的「海權論」觀之,國家權力與海洋權力彼此密切相關,控制海洋、
維持海洋秩序最有效的方法,就必須要有一部屬於“國家層級的指導”與“國家 海洋戰略”的運用。而一個國家總體海洋戰略,必須透過適當的立法和執行機制 來轉換成實際運作。有這些機制或機構的建立,才有總體海洋戰略的決策、制定 及落實。我國雖已提出多部海洋政策等文件,但涉及海洋事務單位眾多,職權分 散,致無法發揮行政一體之執行成效,縱使在行政院組織改造架構下成立之「海 洋委員會」,其功能若僅有政策規劃和協調能力,卻不具有決策及統籌各項海洋 政策規劃之功能,未來在海洋事務的推動上仍將各自為政。尤其是在確立我國海 域劃界與海洋領土範圍之重要談判任務上,若無統籌與連貫之周延思維,我國在 海洋權益談判上將可能遭逢重大挫敗,政府若不以國家戰略高度來思考,無法真 正成為海洋國家。
二二
二二、、、、我國海上執法機關能量缺乏我國海上執法機關能量缺乏我國海上執法機關能量缺乏我國海上執法機關能量缺乏
無論是馬漢或是高希可夫元帥等海權論學者均相當重視海上武裝力量發 展,武力用以制海以保障海上商漁船隊與交通線(海上航路)之安全,而商漁船隊 可開發海外商業及經濟利益,厚植國力,平時商業船隊可賺取大量經濟利益,戰 時亦可支援海軍艦隊作戰,從我國周邊國家均積極建立或強化海軍、海上執法機 關之艦艇規模來看,海權論至今仍是各國發展海權重要的依據。臺灣為一海島,
四周環海,海岸線連綿約 1,200 公里,海域面積廣達 54 萬平方公里,是典型的海 洋國家,在面對周邊國家海權日益擴張的威脅與我國漁民作業之安全無法獲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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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之情況下,我國海巡署雖在艦艇數量不足與缺乏大型艦艇因素的情形下,發生 突發狀況時經常疲於奔命,因此海巡署與周邊國家海上執法力量相較,其能量比 例確實相當缺乏。海巡署雖然是海域執法之專責機關,但若要能有效管理與控制 廣大的海域,有時擁有強大艦隊的海軍也必須視狀況在執法任務上提供必要之協 助。
三三
三三、、、、海洋資源探勘與調查之力道不足海洋資源探勘與調查之力道不足海洋資源探勘與調查之力道不足海洋資源探勘與調查之力道不足
海洋資源探勘涉及到國家主權權利與海洋領土劃界,我國在海洋科學技術的 探勘能量上與周邊國家比較,所投入的力道不足,尤其是周邊國家如中共、日本 等國,渠等為調查大陸礁層情形,均投入龐大的研究經費,積極派遣科研船入侵 我國海域進行探勘,其目的就是為了主張大陸礁層的延伸範圍,因為在這礁層之 下蘊藏豐富的能源礦藏。相對於我國,海洋資源探勘屬於國家戰略層面,攸關國 家主權與安全,然而投入海洋科學相關研究、開發等所之人力、物力均不夠,尤 其臺灣與周邊國家海域均有重疊,生物與非生物資源亦相當豐富,若無進行精確 之調查研究,未來與周邊國家在談判上,便無所憑依以主張、維護我國海洋權益。
四四
四四、、、、來自海上犯罪無法有效遏止來自海上犯罪無法有效遏止來自海上犯罪無法有效遏止來自海上犯罪無法有效遏止
我國因地理位置特性及與兩岸互動關係的持續轉變,周邊海域犯罪情勢仍未 能遏止,不法分子走私槍、毒以追求暴利及外籍偷渡犯問題增加難以防範,主要 原因在來源無法根絕,許多犯罪集團總部均設於東南亞各國及大陸等地,組成分 子以華人結合當地罪犯為多,加上當地政府統治力量薄弱,海上走私、偷渡情事 遂一再發生。另我國對外貿易仰賴海運,亦為漁業大國,漁業作業範圍遍及三大 洋,因此,我國籍船舶屢遭海盜劫持勒贖時有所聞。然因我國國情及政治問題因 素,在中共的打壓下無法全面、深入的與各國以正式外交管道進行協商請求司法 機關互助共同交流與合作,甚至我國於非正式國際場合之二軌交流無法派員參加
(如海巡機關交流),至今我國政府仍無法有效提出有效對策,使我國人民生命 財產將持續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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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研究建議 研究建議 研究建議
一 一 一
一、、、、海洋專責機構須權責合一海洋專責機構須權責合一海洋專責機構須權責合一海洋專責機構須權責合一,,,統籌指導海洋戰略,統籌指導海洋戰略統籌指導海洋戰略 統籌指導海洋戰略
臺灣是海上交通要塞,擁有相當重要的海洋戰略優勢,因此相關海洋事務,
許多都先由民間起頭進而影響、帶動政府部門之政策;缺乏由上而下之規劃、指 導。海洋戰略不單是經濟、治安議題,而是事關國家發展、國家安全重要的戰略 問題,相關涉及海域情報、領土劃界、執法、海上搜救、航政、資源探勘、科學 研究、海洋產業、文化、教育、各領域均應由一個「強而有力」之海洋事務的專 責機構負責統合起來,因此未來我國仍應朝向成立「海洋部」邁進,賦予相應之 權責,才能真正執行、統合、落實海洋事務。以現況觀之,政府組織改造僅以海 洋委員會模式運作,其下僅設有海巡署為執行機關,維該機關在執法上仍是“有 責無權”,其未來運作可想而知,與組織再造前並無不同。未來海洋部應再規劃 下設「航政海事局」,將現行海事安全業務整合納入,包含「預防」、「搜救」及
「檢討」等,以建立政策、指揮、協調與執行一貫的海事安全體系,期達維護我 國周邊海域船舶、人命及環境安全之目的。
事實上,海域是綜合性管理,不是片段式,尤其在 21 世紀之海洋環境下,
各國均須依據國際海洋法的準則來行使各種權利。我國亦不例外,然我國要行使 並享有國際法所賦予之權利時,首要就是要確立我國海域範圍,尤其海域劃界是 攸關主權、漁權甚至是國家安全的議題,而島嶼又與海域劃界關係重大,故海洋 部未來應將確立我國海域的範圍列為海洋戰略的重要目標。另外在海洋立法上,
由於目前涉及海域有關法規相當分散,應可參考韓國《海洋憲章》或日本《海洋 基本法》等,由「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統一訂定《海洋基本法》,將有關海域控 制、使用與管理等事項均應納入,以作為海洋管理之最高法律,因為海洋資源是 國土之延伸,故海洋立法相當重要,參考中共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對海域使用 原則其中一項,即是「有償使用」,由使用單位付費給國家,自然就能達到有效 管理海洋之目的。
二二
二二、、、、海上執法能量應全面提升海上執法能量應全面提升海上執法能量應全面提升海上執法能量應全面提升,,,強化我海巡實力,強化我海巡實力強化我海巡實力 強化我海巡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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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權要充分掌握工業生產與海上武力。因為有雄厚的工業生產,才能造 船造艦;具備海上武力,才能確保制海,維護航運與海洋之安全,對資源不足而 依賴外貿甚殷的我國來說,海上交通無異是生命線所寄,要想確保我國海洋之安 全,精實海權實力勢在必行,惟有具備強大海上實力,對相關海洋事務上才具有 發言權。海域管轄是海洋國家主權的象徵,海域執法則是海域管轄的具體實踐,
由於海權的確保與伸張,對國家海洋事務的發展,影響甚大。因此對於我國而言,
其國家發展的機會,與國家安全的挑戰,皆來自於海上。
我國負責海域執法實際機關,以現況而言僅為海巡署能量最為可觀,其它如 交通部、農委會等機關雖有相關海上執法權限,但皆受限於自身能量之因素,多 委託海巡署協助處理。以目前我國的經濟海域廣達 54 萬平方公里觀之,現有艦 艇噸位已無法滿足實需,但我國並不一定要趕上美、日等先進國家的海上執法能 量,畢竟國力不同,且美、日海上執法機關能量均已建置數十年以上,實力甚至 超過一般小國之海軍。因此,參酌各國海巡機關發展狀況,我國海巡署成立至今 僅十年,未來擴充空間仍相當廣大,考量現階段國家財政之情況,除逐步擴充艦 艇數量建構我海巡實力,厚植國內造船工業造艦能量外,更應建立海巡署專屬之 直升機隊能量,以大幅強化其海上執法實力,落實海權發展之重要元素,另外在 海軍協助海域執法方面,未來是否可以納入海岸巡防法規範事項,亦可作為後續 研究發展之方向。
三三
三三、、、、積極探勘我國海域資源積極探勘我國海域資源積極探勘我國海域資源積極探勘我國海域資源,,,全面建立科學數據,全面建立科學數據全面建立科學數據 全面建立科學數據
我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有權依照國際海洋法之規定,主張、落實並享有
我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有權依照國際海洋法之規定,主張、落實並享有